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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资产归属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根本
发行时间:1991-02-20
网站编辑:是慧琴
来源:研究所

明确资产归属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根本

是慧琴

    一、明确资产归属是深化改革的需要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改革,需要克服“一大二公”和“政企不分”的弊端。经过多年探索,终于找出一条路子,就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实行这一制度,必然要涉及企业资产所得权问题。集体企业由于过去长期在“左”的错误路线影响下.造成企业产权关系模糊。现在要理顺这方面的关系,阻力还很大。至今还有人认为:老集体企业是地方国营性质的,县属城镇集体企业可以下放为乡村企业,有的地区还要将部分集体企业转为国有企业,等等。凡是从合作社过来的人,都深知“左”的错误为害的严重性。那时.不仅将一部分机械化程度较高、集体积累较多的集体企业转为地方国营企业,一部分合作社则下放到人民公社,而且还将大部分合作社合并为合作工厂,作为准备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形式。当时认为“合作工厂实质上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为从它的内部关系来看,转厂后退还了社员的股金,取消了劳动分红,完全变为工资制,社员和生产资料的关系已经脱离,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基本上已经改变。从对国家的关系上看,合作工厂和国营工厂也是基本相同的,稍有不同的地方,就是在利润分配上,合作工厂可以保留缴纳所得税的办法,除缴税外.利润归联社统一调剂,这样就保留了一定的集体所有制成份。但是,手工业体制下放后,不少地区手工业联社和工业部门合并,手工业合作工厂的原料、设备、资金和技术力量都在当地党、政领导下实行统一安排和调荆,在这种情况下,集体所有制的特点也很不明显了”(见《新华半月刊》,1958年第17期第119页)。之后,又经过“文化大革命”,集体企业一再被划并、上收,搞统负盈亏。这就是城镇老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模糊,并形成“二全民”的管理体制的历史根源。现在试行股份合作制,就要搞好清理资产、划分归属的工作。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既要尊重历史,又要正视现实,宜粗不宜细。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二、明确资产归属是维护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

    现在正在进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我们既要维护国有资产者的合法权益,也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的种种优惠政策,如减免税、税前还贷、平价供应应原材料等,这些是集体企业应享受的合法利益,现在也理应受到保护。在界定国有资产时,不应把集体企业在扶持政策下受到的优惠所形成的资产收归国有。扶持发展集休经济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集体企业为国家所做贡献是多方而的,单就安排劳动力而言,江苏省自1979年以来的十年间,就安排了112,19万待业青年到集体企业就业,占全省同期就业人数的49,4%,国家每安排一个人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就业,需花万元基建投资,而集体企业大多数是自筹自建,除了在创建初期享受一定期限的减税外,别无他有。如果要把城镇集体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划为国有,这岂不又是一种新的平调吗?现在国家在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对外资企业实行的种种优惠政策,又将如何处理呢?

    关于税前还贷和减免税问题,现举例说明如下;无锡市的电扇厂和工贸合营彩印厂,在1980年至1989年期间,共向银行贷款4263.94万元,引进了设备,扩大了生产能力,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从税前还贷和减免税中得益930.2万元。同期这两个企业向国家上缴的税金共计12913.13万元,相当于贷款总额的3.03倍,而企业从税前还贷和减免税的得益仅相当于上缴国家税金的7.2%.可见,扶持集体企业不仅对企业有利,对国家也是有利的。当然,还有不少企业在得到贷款以后,仍困难重重。如南京市塑料十三厂1987年贷款26万美元,本利合计近人民币151万元,由于引进设备未能提高经济效益,无力偿还。从1987年至1989年共减免30多万元税收,只是减轻了企业的一些债务负担。国营企业的职工退休可以由国家包下来,集体企业职工生老病死全部要由企业负担。如要把享受国家优惠形成的资产抽掉,象这样一类的企业就无法生存,职工的生活问题如何解决,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值得重视和慎重处理。

    至于国家对定点生产的集体企业供应一定数量的平价原材料,这是创造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的必要条件。实行价格双轨制本来就不合理,如果再将这部分优惠所得资产收归国家,这就更加不合理,当然集体企业也可以和国有企业一样收取必要的产品

调节税。但是,对于许多生产微利日用小商品的企业,供应计划内的平价原材料是保证市场供应的必要措施。

    城镇老集体企业多数经过多次划并,职工股金亦已退还,企业职工属于自然离退亦有几代人了。但决不能因此而否定这些企业是集体所有制性质,不能认为企业资产是无主的。这些老企业的集体资产,是几代职工辛勤劳动的积累,理应归企业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而“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指的是“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还要指出,很多地区将联社存入银行的资金长期冻结,有的则被划入地方财政,这同样应属于清理资产的范围。当然,确有全民企业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毫无疑问,这部分资产应当归国家所有。江苏省在座谈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时,不少同志认为,除大型企业可以设国家股,成为国集联营或股份制集团公司外,一般的中小型企业不设国家股。如果在创办过程中有地方财政投资的,实行有偿使用和定期归还,真正恢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本来面貌。事实上,在七十年代或八十年代初期大办集体企业的过程中,各地政府是利用原有集体企业的积累,集中起来兴办新的集体企业,这些企业的产权仍属集体所有制性质。

    三,明确产权归属是恢复和发扬集体企业特点的需要

    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是生产关系的基础。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不同的性质。集体企业是完全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前提下,才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经营自主权是国家授予的,经济法人是代表国家执行管理职能。集体企业是劳动者自己行使管理职能,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也可以统一,经济法人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两类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不同的。否认这些本质差别,就是否认集体企业的本质特征,集体企业的优越性就不能充分发挥。

    现在不少地区对集体企业管理,仍然是政企不分,集体企业在各级政府的直接干预下,由地方政府说了算,很多做法不符合法规,这是集体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问题也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以不断改善集体企业的外部条件。

    (作者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明确资产归属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根本
发行时间:1991-02-20
网站编辑:是慧琴
  
来源:研究所

明确资产归属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根本

是慧琴

    一、明确资产归属是深化改革的需要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改革,需要克服“一大二公”和“政企不分”的弊端。经过多年探索,终于找出一条路子,就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实行这一制度,必然要涉及企业资产所得权问题。集体企业由于过去长期在“左”的错误路线影响下.造成企业产权关系模糊。现在要理顺这方面的关系,阻力还很大。至今还有人认为:老集体企业是地方国营性质的,县属城镇集体企业可以下放为乡村企业,有的地区还要将部分集体企业转为国有企业,等等。凡是从合作社过来的人,都深知“左”的错误为害的严重性。那时.不仅将一部分机械化程度较高、集体积累较多的集体企业转为地方国营企业,一部分合作社则下放到人民公社,而且还将大部分合作社合并为合作工厂,作为准备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形式。当时认为“合作工厂实质上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为从它的内部关系来看,转厂后退还了社员的股金,取消了劳动分红,完全变为工资制,社员和生产资料的关系已经脱离,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基本上已经改变。从对国家的关系上看,合作工厂和国营工厂也是基本相同的,稍有不同的地方,就是在利润分配上,合作工厂可以保留缴纳所得税的办法,除缴税外.利润归联社统一调剂,这样就保留了一定的集体所有制成份。但是,手工业体制下放后,不少地区手工业联社和工业部门合并,手工业合作工厂的原料、设备、资金和技术力量都在当地党、政领导下实行统一安排和调荆,在这种情况下,集体所有制的特点也很不明显了”(见《新华半月刊》,1958年第17期第119页)。之后,又经过“文化大革命”,集体企业一再被划并、上收,搞统负盈亏。这就是城镇老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模糊,并形成“二全民”的管理体制的历史根源。现在试行股份合作制,就要搞好清理资产、划分归属的工作。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既要尊重历史,又要正视现实,宜粗不宜细。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二、明确资产归属是维护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

    现在正在进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我们既要维护国有资产者的合法权益,也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的种种优惠政策,如减免税、税前还贷、平价供应应原材料等,这些是集体企业应享受的合法利益,现在也理应受到保护。在界定国有资产时,不应把集体企业在扶持政策下受到的优惠所形成的资产收归国有。扶持发展集休经济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集体企业为国家所做贡献是多方而的,单就安排劳动力而言,江苏省自1979年以来的十年间,就安排了112,19万待业青年到集体企业就业,占全省同期就业人数的49,4%,国家每安排一个人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就业,需花万元基建投资,而集体企业大多数是自筹自建,除了在创建初期享受一定期限的减税外,别无他有。如果要把城镇集体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划为国有,这岂不又是一种新的平调吗?现在国家在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对外资企业实行的种种优惠政策,又将如何处理呢?

    关于税前还贷和减免税问题,现举例说明如下;无锡市的电扇厂和工贸合营彩印厂,在1980年至1989年期间,共向银行贷款4263.94万元,引进了设备,扩大了生产能力,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从税前还贷和减免税中得益930.2万元。同期这两个企业向国家上缴的税金共计12913.13万元,相当于贷款总额的3.03倍,而企业从税前还贷和减免税的得益仅相当于上缴国家税金的7.2%.可见,扶持集体企业不仅对企业有利,对国家也是有利的。当然,还有不少企业在得到贷款以后,仍困难重重。如南京市塑料十三厂1987年贷款26万美元,本利合计近人民币151万元,由于引进设备未能提高经济效益,无力偿还。从1987年至1989年共减免30多万元税收,只是减轻了企业的一些债务负担。国营企业的职工退休可以由国家包下来,集体企业职工生老病死全部要由企业负担。如要把享受国家优惠形成的资产抽掉,象这样一类的企业就无法生存,职工的生活问题如何解决,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值得重视和慎重处理。

    至于国家对定点生产的集体企业供应一定数量的平价原材料,这是创造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的必要条件。实行价格双轨制本来就不合理,如果再将这部分优惠所得资产收归国家,这就更加不合理,当然集体企业也可以和国有企业一样收取必要的产品

调节税。但是,对于许多生产微利日用小商品的企业,供应计划内的平价原材料是保证市场供应的必要措施。

    城镇老集体企业多数经过多次划并,职工股金亦已退还,企业职工属于自然离退亦有几代人了。但决不能因此而否定这些企业是集体所有制性质,不能认为企业资产是无主的。这些老企业的集体资产,是几代职工辛勤劳动的积累,理应归企业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而“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指的是“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还要指出,很多地区将联社存入银行的资金长期冻结,有的则被划入地方财政,这同样应属于清理资产的范围。当然,确有全民企业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毫无疑问,这部分资产应当归国家所有。江苏省在座谈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时,不少同志认为,除大型企业可以设国家股,成为国集联营或股份制集团公司外,一般的中小型企业不设国家股。如果在创办过程中有地方财政投资的,实行有偿使用和定期归还,真正恢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本来面貌。事实上,在七十年代或八十年代初期大办集体企业的过程中,各地政府是利用原有集体企业的积累,集中起来兴办新的集体企业,这些企业的产权仍属集体所有制性质。

    三,明确产权归属是恢复和发扬集体企业特点的需要

    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是生产关系的基础。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不同的性质。集体企业是完全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前提下,才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经营自主权是国家授予的,经济法人是代表国家执行管理职能。集体企业是劳动者自己行使管理职能,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也可以统一,经济法人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两类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不同的。否认这些本质差别,就是否认集体企业的本质特征,集体企业的优越性就不能充分发挥。

    现在不少地区对集体企业管理,仍然是政企不分,集体企业在各级政府的直接干预下,由地方政府说了算,很多做法不符合法规,这是集体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问题也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以不断改善集体企业的外部条件。

    (作者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