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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产权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基础
发行时间:1991-02-20
网站编辑:李国安
来源:研究所

明确产权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基础

—兼谈减免税款的归属问题

李国安

    “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是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城镇集体企业应在这个总方针的指导下,按照自己的特点,加快改革步伐,巩固和发展社会上义集体经济。吉林省的城镇集体企业在改革中,首先进行了清理资产、明确产权、进而把改苹不断引向深入。

    在“文化大革命”,由于对集体企业搞归口管理、上交下放、升级过渡、割“资本主义尾巴”等多种原因,把集体企业的财产和产权问题搞乱了。改革以来。因为部份企业的产权不清,工人们把承包者或厂长称为“老板”,而把自己看成是被雇佣者,不自觉地形成了“劳资关系”,以致干什么都“向钱看”,讲价钱。这种行为和价值观念是同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不相称的,有损于社会主义集体企业的形象。为此,必须从清理企业财产入手,明确产权,落实政策,才能有效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经过清理,归纳起来,集体企业现在的财产构成大体可分为以下六个方面:(1)职工集资入股的财产;(2)企业的历年资金积累;(3)各有关主管部门无偿支援的资产;(4)联社或主管部门借入的财产;(5)各级联社投资兴办单位的资产;(6)国家减免税款和税前还贷形成的财产。对上述六个方面的财产,我们本着宜粗不宜细,尽量照顾企业发展的原则,进行了划分。在划分中,对前五个方面的资产进行得比较顺利,唯独对国家减免部份,有的地方认为:“减免税款应属于国家所有,划给国家,作为股金,投入企业,参与分配”。例如中轻进出口吉林省分公司共有资产101.9万元。其中:减免税款为70万元,占68.9%,财政部门把免税款作为国家投资,投入企业。就是说这个公司,要把全年实现的利润七成分给财政所有。还有省联社工艺美术公司、中轻进出口吉林省分公司,虽然都是集体所有制,但当时他们认为全民牌子亮,好办事,就办了全民营业执照。在去年整顿公司时,财政部门要把他们转为国营同联社合办,理由是因为他们持有全民执照,如果转为集体企业就不会给出口权。这种只看表面,不顾实质的作法,实难理解。我们知道,在减免税中,不仅对集体,对全民、私营、个集以至农村都有此项政策。决不应在城镇集体企业明确产权时,再去插脚。事实上。集体企业对国家的贡献,已用税收形式缴纳,井且负担已经很重。就吉林省来说,到1989年末,企业自有资产积累仅为63,249万元,而给国家缴纳的各种税款累计已达13亿多元,超过自有资产的一倍多。在此期间、国家减免税款累计为19.048万元,占纳税总额的15.9%,占自有资产的30.1%。这说明:一方而减免税额不多,对国家影响不大,不应再在免税上打主意。另方面也说明,减免税额虽然不多,但对企业影响很大。如果要将减免税款收归国有,可以说是对国家减免税政策的否定,将会对集体企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后果。列宁曾说过:“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目前我们应该特别支持的社会制度.就是合作制度”(《列宁文选》第四卷第685页)。我国宪法第八条也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许多领域的生产建设事业都可以放手依靠集体来兴办”。这就是说发展集体事业,不是权宜之什,而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任务。从理论到政策上,社会主义国家都应从税收上,政策上支持集体企业的发展。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就告诉我们,对其它部门不算后帐,更不应该在城镇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的集体经济中,去算免税后帐。当然。集体企业决不能将这部份财产“折股到人”,应全部转为集体公有(即公共积累)。

    我认为:用减免税款来折股是不妥的。我们原想在清理财产之后。按照集体企业的特点,在集安市全面展开股份合作制试验。凡是适合劳动与资金合作的企业,都改为股份合作制。把他们办成真正的合作企业。由于与税务部门看法不同,我们在1987年清理财产后,除了试点企业外。并没有在全省合适的企业中展开。为此,我们不得不对长春市汽车冲压件厂用算帐的办法,择优改革形式。这个厂是1985年成立的老厂。1989年共占用资产1021.8万元,其中自主支配的财产为428.1万元,占总资产的41.9%。在自主支配的财产中,有企业资产202.7万元,(包括个人集资入股41万元),占47,3%;联社借款139.2万元,占32.5%;减免税款为86.2万元,占20.2%。1989年度税前利润为50.3万元。税后可分配的留利为18.5万元,缴纳各种税款为27万元。自留利润占税收的45.9%,大部份已被国家拿走。按股份合作制计算.联社资金转为借款,在成本中列支。减免税款归企业所有。这样,按税后利润的30%分红,每人年均可分得红利108元。如果税收部门将减免税款算作“国家股”,联杜算作‘上级股”。企业分得的红利再按税后利润的30%计算,每人年均分得红利只有51元。这就把企业的积极性、职工的积极性分掉了,这样搞活当然企业不会同意见,推行股份合作制.在找不出适合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套用全民企业的办法,实行单一的承包责任制。用这个办法,每人年平均可分得红利97元(因个人都有股金,国家、联社不算股)。此外,人均还得奖金400元。但这样就很难体现集体企业的特点。而成为“二国营”。所以,集体企业的改革,长时间跟着国营企业的后面跑,而自己迈的步子不大,走得不快。

    上述情况说明,国家在《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对集体企业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的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不然,为什么进出口权只给全民不给集体?国家利用减免税给集体企业的钱又为什么转成国家股?并规定股息,股红按比例纳税,限制集体企业发展股份合作制,使集体企业不得不照搬“全民模式”的承包制(当然国家对集体企业经营承包尚无规定)。

    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和税前还贷政策,这是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扶持,完全符合上面所说的政策、法规,可以说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大重要政策。因此,找们不能把

国家对集体经济的一些优惠政策,看作是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国家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财产,应全部划归集体企业公有,不应属于国家(划为国家股,实质是变相平调)。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干预集体企业对这部份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在不分配给个人的条件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动用。这点建议国家应有明文规定,以保护集体经济的发展,并促使集体企业按照所有制特点创造探索自己的改革模式。

    此外,根据集体企业的特点,建议国家对集体企业的个人分红所得收入,全部并入总收入之中,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同时,取消个人分红比例税,以利于集体企业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改革形式。

    最后,为了加强对改革的领导,大造舆论,形成气候。建议国家尽快制订有关集体企业的法规.以便依法办事。

(作者为吉林省手工业联社副主任,高级经济师)

明确产权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基础
发行时间:1991-02-20
网站编辑:李国安
  
来源:研究所

明确产权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基础

—兼谈减免税款的归属问题

李国安

    “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是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城镇集体企业应在这个总方针的指导下,按照自己的特点,加快改革步伐,巩固和发展社会上义集体经济。吉林省的城镇集体企业在改革中,首先进行了清理资产、明确产权、进而把改苹不断引向深入。

    在“文化大革命”,由于对集体企业搞归口管理、上交下放、升级过渡、割“资本主义尾巴”等多种原因,把集体企业的财产和产权问题搞乱了。改革以来。因为部份企业的产权不清,工人们把承包者或厂长称为“老板”,而把自己看成是被雇佣者,不自觉地形成了“劳资关系”,以致干什么都“向钱看”,讲价钱。这种行为和价值观念是同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不相称的,有损于社会主义集体企业的形象。为此,必须从清理企业财产入手,明确产权,落实政策,才能有效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经过清理,归纳起来,集体企业现在的财产构成大体可分为以下六个方面:(1)职工集资入股的财产;(2)企业的历年资金积累;(3)各有关主管部门无偿支援的资产;(4)联社或主管部门借入的财产;(5)各级联社投资兴办单位的资产;(6)国家减免税款和税前还贷形成的财产。对上述六个方面的财产,我们本着宜粗不宜细,尽量照顾企业发展的原则,进行了划分。在划分中,对前五个方面的资产进行得比较顺利,唯独对国家减免部份,有的地方认为:“减免税款应属于国家所有,划给国家,作为股金,投入企业,参与分配”。例如中轻进出口吉林省分公司共有资产101.9万元。其中:减免税款为70万元,占68.9%,财政部门把免税款作为国家投资,投入企业。就是说这个公司,要把全年实现的利润七成分给财政所有。还有省联社工艺美术公司、中轻进出口吉林省分公司,虽然都是集体所有制,但当时他们认为全民牌子亮,好办事,就办了全民营业执照。在去年整顿公司时,财政部门要把他们转为国营同联社合办,理由是因为他们持有全民执照,如果转为集体企业就不会给出口权。这种只看表面,不顾实质的作法,实难理解。我们知道,在减免税中,不仅对集体,对全民、私营、个集以至农村都有此项政策。决不应在城镇集体企业明确产权时,再去插脚。事实上。集体企业对国家的贡献,已用税收形式缴纳,井且负担已经很重。就吉林省来说,到1989年末,企业自有资产积累仅为63,249万元,而给国家缴纳的各种税款累计已达13亿多元,超过自有资产的一倍多。在此期间、国家减免税款累计为19.048万元,占纳税总额的15.9%,占自有资产的30.1%。这说明:一方而减免税额不多,对国家影响不大,不应再在免税上打主意。另方面也说明,减免税额虽然不多,但对企业影响很大。如果要将减免税款收归国有,可以说是对国家减免税政策的否定,将会对集体企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后果。列宁曾说过:“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目前我们应该特别支持的社会制度.就是合作制度”(《列宁文选》第四卷第685页)。我国宪法第八条也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许多领域的生产建设事业都可以放手依靠集体来兴办”。这就是说发展集体事业,不是权宜之什,而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任务。从理论到政策上,社会主义国家都应从税收上,政策上支持集体企业的发展。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就告诉我们,对其它部门不算后帐,更不应该在城镇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的集体经济中,去算免税后帐。当然。集体企业决不能将这部份财产“折股到人”,应全部转为集体公有(即公共积累)。

    我认为:用减免税款来折股是不妥的。我们原想在清理财产之后。按照集体企业的特点,在集安市全面展开股份合作制试验。凡是适合劳动与资金合作的企业,都改为股份合作制。把他们办成真正的合作企业。由于与税务部门看法不同,我们在1987年清理财产后,除了试点企业外。并没有在全省合适的企业中展开。为此,我们不得不对长春市汽车冲压件厂用算帐的办法,择优改革形式。这个厂是1985年成立的老厂。1989年共占用资产1021.8万元,其中自主支配的财产为428.1万元,占总资产的41.9%。在自主支配的财产中,有企业资产202.7万元,(包括个人集资入股41万元),占47,3%;联社借款139.2万元,占32.5%;减免税款为86.2万元,占20.2%。1989年度税前利润为50.3万元。税后可分配的留利为18.5万元,缴纳各种税款为27万元。自留利润占税收的45.9%,大部份已被国家拿走。按股份合作制计算.联社资金转为借款,在成本中列支。减免税款归企业所有。这样,按税后利润的30%分红,每人年均可分得红利108元。如果税收部门将减免税款算作“国家股”,联杜算作‘上级股”。企业分得的红利再按税后利润的30%计算,每人年均分得红利只有51元。这就把企业的积极性、职工的积极性分掉了,这样搞活当然企业不会同意见,推行股份合作制.在找不出适合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套用全民企业的办法,实行单一的承包责任制。用这个办法,每人年平均可分得红利97元(因个人都有股金,国家、联社不算股)。此外,人均还得奖金400元。但这样就很难体现集体企业的特点。而成为“二国营”。所以,集体企业的改革,长时间跟着国营企业的后面跑,而自己迈的步子不大,走得不快。

    上述情况说明,国家在《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对集体企业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的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不然,为什么进出口权只给全民不给集体?国家利用减免税给集体企业的钱又为什么转成国家股?并规定股息,股红按比例纳税,限制集体企业发展股份合作制,使集体企业不得不照搬“全民模式”的承包制(当然国家对集体企业经营承包尚无规定)。

    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和税前还贷政策,这是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扶持,完全符合上面所说的政策、法规,可以说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大重要政策。因此,找们不能把

国家对集体经济的一些优惠政策,看作是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国家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财产,应全部划归集体企业公有,不应属于国家(划为国家股,实质是变相平调)。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干预集体企业对这部份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在不分配给个人的条件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动用。这点建议国家应有明文规定,以保护集体经济的发展,并促使集体企业按照所有制特点创造探索自己的改革模式。

    此外,根据集体企业的特点,建议国家对集体企业的个人分红所得收入,全部并入总收入之中,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同时,取消个人分红比例税,以利于集体企业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改革形式。

    最后,为了加强对改革的领导,大造舆论,形成气候。建议国家尽快制订有关集体企业的法规.以便依法办事。

(作者为吉林省手工业联社副主任,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