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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问题
发行时间:1991-02-20
网站编辑:黄捷荣
来源:研究所

论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问题

黄捷荣

(一)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归谁所有的问题,当前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注视。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决策工作者,从不同的视角出发,表示了不同的见解,这不仅反映了该问题的复杂性,而且反映了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问题。本文就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确定的依据、原则,它应有的基本形态和研究它的意义,提出看法,供大家讨论。

    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该归谁所有的问题,这个资产主要是指国家对集体企业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税前还贷、低息贷款、平价供应物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无主的集体企业资产、“怀抱集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对这类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有几种观点:一是国有论。这种观点认为,集体企业在国家优惠政策下所形成的资产,是国家对其的一种投资,应归国家所有;二是群有论。这种观点认为,集体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是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分不开的,它应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对不同类型的经济组织都有优惠,难道全都归为国家所有吗?;三是部门所有论。这种观点认为,集体经济中的这部分资产,是在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扶助、决策下所形成、积累的,归主管部门所有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在集体企业中这部份资产所有权的归属的分歧实质在于;作为一种公有经济,谁是它的主体,谁来行使其权力,谁获得其权利。其焦点在于产权界定.因此,必须就对其产权界定的依据和原则进行探讨。

(二)

    对一种经济形式的产权界定,是对一种所有权的确认过程和结果,因而需要有必要的依据。我国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界定,其主要依据有三:一是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在现今的深化改革过程中,产权的界定,决不可重复以往“一大二公”、“割尾巴”、“穷过渡”的做法,必须承认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基本形态。否定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势必模糊产权关系。二是集体经济的现实状况,其内部存在着不同产权关系的实体,需要加以理顺,井从总体上给予界定。“老集体”、“街道企业”、“厂办集体”以及“乡镇企业”,都是现实的存在,都从不同的程度上受到国家的关照,得到一定的实惠(当然也做出了利国利民的贡献),都有国家的“投入”(不是投资),因而对这种“投入”有必要加以“界定”。三是集休经济的发展要求。社会主义的实践表明,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是一种具有必然性的客观要求,这是集体经济的性质和它的基本功能所决定的。从社会发展的进程来看,集体经济的形式不仅不能替代。而且其自身有深厚的发展动力,成为社会发展需要的极好形式。

    我国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界定,应有相应的原则,包括客体性原则和主体性原则。就客体性原则来说.一是有利于生产力因素的发展。就是说,产权界定,首先要考虑生产力中劳动者因素,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因素。要有利于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其次要考虑劳动资料因素,特别是要有利于发展劳动工具的条件的形成。再次要考虑科学管理因素。此外还要促进科学技术因素的发展。总之,产权界定应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基本因素的发展。二是有利于生产关系结构的调整。就是说,产权界定,首先要使集体经济关系形式即所有制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有利于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的巩固和稳步发展,这是产权界定的基本点,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根本保证。其次要使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地位得到加强,与管理者、经营者的关系更加协调。此外使集体企业中的所有成员的分配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关系原则。质言之,产权界定是调整生产关系结构的基本环节.是协调各方关系的重要步骤,因而一定要有利于社会主义集体企业的生产关系发展。

    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依法进行确认的法津行为,是要体现社会主体的意志的,是在社会主体的一定意识支配下进行的。所以,就主体性原则来说:一是对应原则。因为我国集体企业是在承担国家一定的责任为前提下,享受国家的优惠和扶助的,所以,要实行权利和义务对应原则,不能以优惠、扶助等要求另外的“有偿”,这是国家与集体企业关系中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二是平等原则。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本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只是在公有制内部公有化的程度有所区别,所以,应实行同一的、平等的原则,对它们的产权界定,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的活动,对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只能平等相待,任何别的做法本身定然会影响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本身的发展.历史的教训正是如此。三是政策原则。政策是企业活动的生命所在。党和政府对集体企业的政策原则应是坚定的、一贯的,不可朝令夕改,而要前后连贯,对集体经济的政策是协调国家、集体和个人关系的关键.四是信任原则。对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信任态度,要充分认识它们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放手发展集体经济,相信他们的活动定会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化程度的增长,从而更好地扶助、支待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

    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确定的资产所有权的归属问妞,我们认为国有论、群有论和部门所有论都是行不通成不可取的。“国有论”主要是考虑到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而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国力、国家的就业制度、找国的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现状以及发展社会生产力、调整生产关系结构和增长集体公有成份的要求,而搞先“优惠”后“界定”回去,将会形成“算后帐”的结局,那么,若如此优惠其它经济成份的“帐”是否也“界定”为国家所有资产呢?至于“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产权关系不清的集体企业,最终产权应归国家”,这也是“国有论”。这种“界定”也是不科学的,“无主”和“不清”的资产,是社会财富,在现在的条件下,应作为再造财富的基础,不宜归国家所有。

    “群有论”主要是从集体经济性质出发,要求成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优惠”形成的资产、“无主”和“不清”的资产,按我国现实状况,“界定”为劳动者群众共同所有,如何界定在劳动者身上呢?“作股”投入,“产出”分红行吗?显然不行。而且归属于那部分劳动群众呢?是现在岗的呢,还是未在岗的呢,显然难于区别。

    “部门所有论”主要是要把需要界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给企业主管部门。按我国的现实,就是交给国家的另一种提法,据说,这样做能保证这部门资产不会流出生产领域,转化为消费基金。的确,企业主管部门,对集体企业的管理、领导、扶助、支持是尽心尽力,但是,按优惠给予企业的,最终又“界定”上来,能不扼杀企业的积极性吗?

    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确定的资产所有权谁作它的主体合适呢?谁行便其权力并取得权利呢?可否在“国有论”和“群有论”(部门所有论也是国有论的一种形态)之间找到另一种“中介”形态呢?既不是“国有论”,又不是“群有论”,就是说它是各方都能认可的形态,并符合主客体现实状况的需要。它就是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的确认,使“优惠”、“无主”、“不清”的资产为集体企业所有。确认集体企业资产的存在。承认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层次的功能。

    首先,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的确认,既可以邀免“国有论”的“算后帐”之嫌,又可免在“群有论”名义下使资产“流出生产领城”,转化为消费基金的情况出现。

    其次,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的确认,可以推动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形成多种所有制的形式。“集体企业所有”与“劳动群众共有”是有所不同的,后者是以个人所有作为“投资”的集合所构成的,产权归属于劳动者自身。前者的形成,产权归属于集体企业,非劳动者所有的“投资”,确认集体企业的所有权。

    再次,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的确认,将有利于实现产权界定的目的和要求,全面地体现客体性和主体性原则,总体上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集体经济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

第四,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的确认,能更鲜明地体现集体经济组织在国民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集体企业的劳动者无疑是极大的鼓舞,必将调动集体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和组织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增强他们主人翁责任感的基础上,增强他们的使命感和历史感,为集体企业献出聪明才智。总之,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产权关系的确定,既是理论问题,更是现实的政策问题、实践问题。鉴于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需要,对其必须认真对待。

(作者为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教授)

论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问题
发行时间:1991-02-20
网站编辑:黄捷荣
  
来源:研究所

论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问题

黄捷荣

(一)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归谁所有的问题,当前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注视。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决策工作者,从不同的视角出发,表示了不同的见解,这不仅反映了该问题的复杂性,而且反映了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问题。本文就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确定的依据、原则,它应有的基本形态和研究它的意义,提出看法,供大家讨论。

    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该归谁所有的问题,这个资产主要是指国家对集体企业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税前还贷、低息贷款、平价供应物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无主的集体企业资产、“怀抱集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对这类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有几种观点:一是国有论。这种观点认为,集体企业在国家优惠政策下所形成的资产,是国家对其的一种投资,应归国家所有;二是群有论。这种观点认为,集体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是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分不开的,它应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对不同类型的经济组织都有优惠,难道全都归为国家所有吗?;三是部门所有论。这种观点认为,集体经济中的这部分资产,是在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扶助、决策下所形成、积累的,归主管部门所有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在集体企业中这部份资产所有权的归属的分歧实质在于;作为一种公有经济,谁是它的主体,谁来行使其权力,谁获得其权利。其焦点在于产权界定.因此,必须就对其产权界定的依据和原则进行探讨。

(二)

    对一种经济形式的产权界定,是对一种所有权的确认过程和结果,因而需要有必要的依据。我国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界定,其主要依据有三:一是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在现今的深化改革过程中,产权的界定,决不可重复以往“一大二公”、“割尾巴”、“穷过渡”的做法,必须承认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基本形态。否定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势必模糊产权关系。二是集体经济的现实状况,其内部存在着不同产权关系的实体,需要加以理顺,井从总体上给予界定。“老集体”、“街道企业”、“厂办集体”以及“乡镇企业”,都是现实的存在,都从不同的程度上受到国家的关照,得到一定的实惠(当然也做出了利国利民的贡献),都有国家的“投入”(不是投资),因而对这种“投入”有必要加以“界定”。三是集休经济的发展要求。社会主义的实践表明,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是一种具有必然性的客观要求,这是集体经济的性质和它的基本功能所决定的。从社会发展的进程来看,集体经济的形式不仅不能替代。而且其自身有深厚的发展动力,成为社会发展需要的极好形式。

    我国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界定,应有相应的原则,包括客体性原则和主体性原则。就客体性原则来说.一是有利于生产力因素的发展。就是说,产权界定,首先要考虑生产力中劳动者因素,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因素。要有利于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其次要考虑劳动资料因素,特别是要有利于发展劳动工具的条件的形成。再次要考虑科学管理因素。此外还要促进科学技术因素的发展。总之,产权界定应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基本因素的发展。二是有利于生产关系结构的调整。就是说,产权界定,首先要使集体经济关系形式即所有制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有利于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的巩固和稳步发展,这是产权界定的基本点,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根本保证。其次要使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地位得到加强,与管理者、经营者的关系更加协调。此外使集体企业中的所有成员的分配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关系原则。质言之,产权界定是调整生产关系结构的基本环节.是协调各方关系的重要步骤,因而一定要有利于社会主义集体企业的生产关系发展。

    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依法进行确认的法津行为,是要体现社会主体的意志的,是在社会主体的一定意识支配下进行的。所以,就主体性原则来说:一是对应原则。因为我国集体企业是在承担国家一定的责任为前提下,享受国家的优惠和扶助的,所以,要实行权利和义务对应原则,不能以优惠、扶助等要求另外的“有偿”,这是国家与集体企业关系中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二是平等原则。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本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只是在公有制内部公有化的程度有所区别,所以,应实行同一的、平等的原则,对它们的产权界定,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的活动,对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只能平等相待,任何别的做法本身定然会影响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本身的发展.历史的教训正是如此。三是政策原则。政策是企业活动的生命所在。党和政府对集体企业的政策原则应是坚定的、一贯的,不可朝令夕改,而要前后连贯,对集体经济的政策是协调国家、集体和个人关系的关键.四是信任原则。对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信任态度,要充分认识它们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放手发展集体经济,相信他们的活动定会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化程度的增长,从而更好地扶助、支待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

    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确定的资产所有权的归属问妞,我们认为国有论、群有论和部门所有论都是行不通成不可取的。“国有论”主要是考虑到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而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国力、国家的就业制度、找国的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现状以及发展社会生产力、调整生产关系结构和增长集体公有成份的要求,而搞先“优惠”后“界定”回去,将会形成“算后帐”的结局,那么,若如此优惠其它经济成份的“帐”是否也“界定”为国家所有资产呢?至于“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产权关系不清的集体企业,最终产权应归国家”,这也是“国有论”。这种“界定”也是不科学的,“无主”和“不清”的资产,是社会财富,在现在的条件下,应作为再造财富的基础,不宜归国家所有。

    “群有论”主要是从集体经济性质出发,要求成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优惠”形成的资产、“无主”和“不清”的资产,按我国现实状况,“界定”为劳动者群众共同所有,如何界定在劳动者身上呢?“作股”投入,“产出”分红行吗?显然不行。而且归属于那部分劳动群众呢?是现在岗的呢,还是未在岗的呢,显然难于区别。

    “部门所有论”主要是要把需要界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给企业主管部门。按我国的现实,就是交给国家的另一种提法,据说,这样做能保证这部门资产不会流出生产领域,转化为消费基金。的确,企业主管部门,对集体企业的管理、领导、扶助、支持是尽心尽力,但是,按优惠给予企业的,最终又“界定”上来,能不扼杀企业的积极性吗?

    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确定的资产所有权谁作它的主体合适呢?谁行便其权力并取得权利呢?可否在“国有论”和“群有论”(部门所有论也是国有论的一种形态)之间找到另一种“中介”形态呢?既不是“国有论”,又不是“群有论”,就是说它是各方都能认可的形态,并符合主客体现实状况的需要。它就是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的确认,使“优惠”、“无主”、“不清”的资产为集体企业所有。确认集体企业资产的存在。承认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层次的功能。

    首先,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的确认,既可以邀免“国有论”的“算后帐”之嫌,又可免在“群有论”名义下使资产“流出生产领城”,转化为消费基金的情况出现。

    其次,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的确认,可以推动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形成多种所有制的形式。“集体企业所有”与“劳动群众共有”是有所不同的,后者是以个人所有作为“投资”的集合所构成的,产权归属于劳动者自身。前者的形成,产权归属于集体企业,非劳动者所有的“投资”,确认集体企业的所有权。

    再次,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的确认,将有利于实现产权界定的目的和要求,全面地体现客体性和主体性原则,总体上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集体经济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

第四,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的确认,能更鲜明地体现集体经济组织在国民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集体企业的劳动者无疑是极大的鼓舞,必将调动集体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和组织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增强他们主人翁责任感的基础上,增强他们的使命感和历史感,为集体企业献出聪明才智。总之,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产权关系的确定,既是理论问题,更是现实的政策问题、实践问题。鉴于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需要,对其必须认真对待。

(作者为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