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货币资金的借贷关系及其增殖的财产所有权归属
顾宝孚
1.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发展由财政主导型向信用主导型转化,企业的资金将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这就出现了由银行贷款获得的借入资金形成的企业资产及其增殖的产权的归属问题。为了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依法对这部分财产所有权作出科学界定。
2.社会主义国家银行所从事的货币资金的信贷,是利用社会闲置资金,根据必须归还和计息的原则,提供给需要者货币资金的一种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这种借贷关系的确立,是因为借贷的货币资金是这样一种商品:既具有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机能,又具有提供价值增
殖能力的特殊使用价值。正因为它具有这种特殊品格,企企才乐意借入,而银行则挟以所有权,以偿还和获得一定报酬为条件才肯贷出。在借贷关系中,贷出者(银行)与借入者(企业)两个当事人,和贷出(G-G)与归还{G' (G+g)一G' (G+g)}两个阶段是密切联系在一起
的,只有银行贷出,企业才有借入,从而银行有借贷资金成为企业经营资金的来源。由此人们很自然地会得出推论:由贷款所形成的企业资产的所有权理应归于贷出者银行。这是一种表象。
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借贷资本与职能资本的关系及其资本所有权的归属作过经典说明。他认为借贷资本与职能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起着完全不同的作用”,“一个是把资本贷出去,别一个则把资本用在生产上。“完全用借入资本从事经营的企业主是“单纯的职能资本家”。从借贷资本来说,他是货币资本的“非所有者”。“他所代表的资本只是执行职能的资本,是“生产过程以内的、由于在生产过程中活动而提供企业主收入的资本”,而不代表“在生产过程之前和生产过程之外”的资本,代表这种资本的是“资本所有的贷出者”。现在经济学界流行一种看法:把马克思所说借贷资本与职能资本的区别论述,理解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其实,在靠借贷资本经营的企业中,根本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因为生产过程与资本是不能分离的。如果两者分离了或者职能资本家不拥有资本所有权,那么这个生产过程也就成了一般的劳动过程”,而不是资本的生产过程,也就不存在单纯执行职能的资本家。(《马恩全集》第25卷第418-421页)。因而,他们之间是“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马恩全集》第26卷Ⅲ第511页)。在这里特别要提请注意的是,马克思明确地把借入资本经营的人称之为“资本家”,并指出他们拥有“经济上的所有权”。这一科学结论,是回答由借贷资金所形成的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借入企业的有力理论依据。
4.根据所有权规律.所有权必然导致盈亏事实责任,即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者既享有分割资本增值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承担亏损的义务。在资本主义社会实际生活中,借贷资本家从来只对货币资金贷出负资,要求对方按期回流并征收使用代价,而对职能资本的经营不承担盈亏事实责任。如果职能资本家对职能资本无所有权,他独立承担经营盈亏就会无资本担当,而事实上职能资本家的经营责任从来是自负盈亏的。这就从所有权规律所规定的盈亏事实责任说明,职能资本的所有权是属于职能资本家的。这种情况,也符合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
5.借贷资金与经营资金之同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联系。根据资产负债表原理,对银行来说,贷出的货币资金是它的资金运用,构成它的资产,与它相对应的社会存款是银行的资金来源,是它的负债;对企业来说,借入贷款物构成它的资金来源,是它的负债,与之相对应所形成的经营资金,反映资金运用,是它的资产。在这里,与银行所有权资产相对应的是企业同时存在的一笔与其货币额相等的货物负债。界定资产的首要要件不问其来源,是对它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权。由于银行始终保有借贷资金的所有权,即使在它贷出后银行依然是它的合法所有者,因此贷款始终表现为银行资产,在借入企业则表现为负债。但是,当贷款转化为企业经营资金情况就不同了。因为经营资金与借贷资金之间在质上是有区别的。在借贷资金场合,它是资金货币.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商品.但还不是现实的使用价值,只是可能的货币资金。它既不是商品形态的要素,也不是现实再生产的要素,它处于再生产过程之外,没有任何一点经营机能的因子;但在经营资金场合,即被企业使用,用来购买生产要素,组织生产过程,实现自身价值的增殖,就成了现实发挥价值增殖机能的经营资金。它们在量上也是不同的。同一货币资金可以不止一次地作为借贷资金被贷出。比如银行贷给甲10万元,甲用它向乙购买商品,乙又用它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又用乙归还款贷给丙。这样货币资金只有10万元,而借贷资金的总量则有20万元。因此,银行的借贷资金所关联的是企业负债利用贷款,而不是企业的经营资金,更不能对它的资产享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与银行用客户的存款发放贷款一样,存款是它的负债,客户有所有权;贷款是他的资产.银行有所有权。我们从来不会说因银行用客户的存款发放了贷款,而连说贷款也不属银行应归客户所有。
6.能不能因为借入贷款企业有义务向银行缴纳贷款利息,利息成了银行贷出借贷资金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因而由借入资金所形成的企业资产银行应拥有所有权。利息作为借贷资金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以借贷资金的所有权为依据的,表现为所有权资金的
产物。在企业来说,也是一样,它所以向银行支付利息,是由贷款的负债引出的,而不是以它的经营资金为依据的。银行的利息率,是以贷出的货币资金量与他在一定时期内据以收入的利息量之间的比例,从来不说它是以企业经营资金作为分母来确定.因为,只有资产才有收取利息的权利。负债则有义务缴纳利息。利息是由借贷资金所有权引发的,不是由经营资金所有权引出。这样的经济关系是不能颠倒的.但考察利息来抓,则情况刚好相反,它是由企业经营资金生出,而不是由借贷资金生山.如果企业所用的是他自己的货币资金,那么全部盈利就由企业自己占有。但是,由于他所用的并非是他自己的货币资金,而是银行的借贷资金,所以由借贷资金转化的实际发挥机能的经营资金增殖的价值。就不能由企业独吞,他必须把盈利的一部分以利息形式支付给银行。因此,怎么也不能因为银行凭借借贷资金所
有权可以向使用它的企业征收贡赋,而连带孵化他的母体也一块俘虏过来成为自己的财产。如是这样,岂不是“得寸进尺”,该得的要得。不该得的也要占!
7.贷款所形成的企业资产的增殖要由贷出者占有,难道是因为它是由贷款所形成的生产条件产出?不容讳言,贷款给企业提供的生产条件是企业价值生产所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恩格斯就曾说过:“政治经济学家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其实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变为财富。”(《马恩全集>第20卷第509页)但是,创造价值和生产物质财富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两回事。诚然没有物质生产条件,光有人及其劳动,不会有价值创造出来,同样没有人及其劳动,光有物质生产条件,也不会有价值创造出来。生产资料在价值生产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因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应该享有在经济上分割利益的权利。但是,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正如马克思在说明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与级差地租的源泉不要混为一谈时所指出的,“自然力不是超额利润的源泉,而只是超额利润的一种自然基础,因为它是特别高的劳动生产力的自然基础。”(《马恩全集》第25卷第728页)“如果对地租有正确的理解,自然首先会认识到。地租不是来自土地,而是…来自投入土池的劳动。”(《马恩全集,第26卷Ⅱ第158页)可见,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无论是借入资金,还是自有资金都不会自行增殖,它的增殖是由企业的劳动者创造的。因而由此形成的企业内部积累基金的财产所有权非企业莫属。
8.货币资金的借贷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报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贷出者成了债权人,借入者成了债务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归还贷款和给付利息以满足其经济利益的权利。债务人则负有承担债权相对应的义务。但是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债权与之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在于:(1)财产所有权反映的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消费的关系。债权反映的是社会生产活动中的流通、交换的关系;(2)财产所有权是对物的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权。而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并不具有排他
性。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行为,并不等于可以支配债务人本身;(3)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可能受到任何人的侵犯,对于妨害其行使权利的任何人,主体都可以要求其停止妨碍或恢复原状。而通常侵犯债权的人只能是他的义务主体〔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对债权人提出要求,原则上不能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提出任何的要求;(4)只要他人不加干预,财产所有权主体自己就能够行使权能。而债权人实现其权能必须凭借债务人有意识地履行义务,如偿还欠款等。由以上差别说明,债权只是一种相对的财产所有权。《民法通则》还规定,出借人将货币或者种类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不仅可以占有和使用标的物,而且可以处分标的物.这就在事实上肯定了用借入资金所形成的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是属于借入企业的。母体如此,由它生下的“儿子”、“孙子”的所有权,顺理成章也应归于企业。至于债的担保者是否有权利插手于资产所有权分割,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可以看作借贷的当事人转移,其问题的性质与一般借贷关系一样,不会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引起什么变化。
9.货币资金的借货关系的性质是由一定的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前,它表现为高利贷;在资本主义社会,则表现为资本信用。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它存在的资金信贷不仅与资本信用有本质区别,而且在不同的借贷关系中,也会由于所有制关系不同而体现在借贷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具有不同的性质。如果贷出者银行是国家所有制,借入者企业也是国家所有制,按照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国有企业要成为由法人产权构造的经营实体,因此它们之间的借贷会引发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但由于国有企业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所以由贷款所形成的企业资产及其内部积累基金国家仍然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不难看出,国家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实质上是国家资金的再分配。
10.但在国家银行贷款给集体所有制企业,情况就不同了。因为这是发生在两个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借贷关系。体现集体所有制的财产所有权和反映国家所有制的财产所有权是不同的:(1)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而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2)集体的财产属于企业范围内固定的劳动者集体所有。而国有财产属于全社会成员所有。全民企业的工人是可以随时流动的.甲企业的劳动者对自己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与乙企业劳动者对甲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处于同样的地位;(3)集体企业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的成员个人无权处分集体企业的财产。只有集体企业作为全体劳动者的代表,以法人身份才能对集体财产行使所有权;(4)劳动者集体作为集体企业的主人,对企业的财产及生产经营活动拥有最高权力,由他委托的经营者组织企业的管理机构和系统.在劳动者集体的监督下行使生产经营管理的指挥职能;(5)集体企业的经营成果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主要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同时还采取股金分红形式分享经营成果。这就表明,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也就是说,它们的最终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是结合的。因此:集体企业由贷款所形成的经营资金及其增殖的资产始终属于集体企业。
11.社会主义国家银行不只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而且还是代理国家财政行使投资和 拨款的再分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它体现商品货币关系的一般借贷关系,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银行具有同一性;作为国家财政再分配机构,这是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规定性相联系的,体现社会主义国家银行的特殊性。与这样二重性相适应,国家银行的贷款也区分为不同的两种贷款:反映一般商品货币关系的货币资金借贷,属于经济性贷款;代理国家财政行使投资和拨款的资金再分配,属于财政性贷款。它们之间的不同点表现为:(1)贷款资金来源不同。财政性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性存款;经济性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社会暂时闲置资金;(2)贷款的经济用途不同。财政性贷款一般用于专用基金、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投资,和国家为增强企业发展能力的专用基金援款。经济性贷款一般用于国
有企业流动资金、大修理等贷款、农业贷款、集体工业贷款等;(3)贷款的对象不同。财政性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经济性贷款的对象一般是集体所有制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和个人;(4)贷款的方式不同。财政性贷款是国家运用贷款机制的一种投资或拨款方式.因此它依据国家计划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或拨款文件办理,这种贷款一般具有长期性和低息率的特点;经济性贷款则是根据企业经营业务状况发放的,要履行一般贷款程序,利率由市场调节,大多数属于短期贷款。
由此不难看出,银行的财政性贷款在本质上是属于国家分配建设资金的性质,其所以要采取贷款形式,主要是国家运用借贷和利息经济杠杆,为了加强经济核算,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所以.由银行财政性贷款在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殖的内部积累基金,与由经济性贷款和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殖的内部积累基金,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他们的财产所有权或最终所有权的归属也应不同。前者应该属于国家.后者应该属于集体企业。
(作者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