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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国有资产不能忽视集体企业权益
发行时间:1991-02-20
网站编辑:吴东彦
来源:研究所

界定国有资产不能忽视集体企业权益

吴东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许多涉及产权利益问题。但在研究国有资产界定标准和方法时又有些随意性。为了做到公平合理,既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又不宜伤害集体企业权益,有必要加以深入探讨。

    一、根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减免的各种税金或税前列支应纳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对集体企业减免税收益权有法律依据,应该受到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企业减免税收或税前还贷,是国家为了扶持集体企业对应依法上缴的税金实行的照顾;依法应缴而又依法减免的纳税额,其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国家没有取得该减免税额的所有权、作为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形成的资产理应归属集体企业。

    第二,国家从税收上给予扶持,符合欲取先予的原则。税收作为经济调节手段,其目的在于调节生产,用减法去掉的又用乘法收回来,以开辟财源。以轻工集体企业来说,从1980年到1989年10年间累计创造净产值1872.7亿元,平均每年创造净产值187亿元,而在1979年以前每年不到100亿。税前还贷基本上是从“六五”期间开始的,自1980年到1989年集体企业共交税375.2亿元;“六五”期间比“五五”期间新增销售税金45.68亿无,扣除比“五五”少交所得税9.88亿元,净增税35.8亿元,1986年至1989年4年交所得税与“六五”相当,销钧税净增加42.31亿元。这对国家的税收照顾在一定程度作了补偿。

    第三,集体企业税负过重,国家实行放水养鱼政策是明智之举。税金是国家按规定税率征收企业盈利的一部分,是企业盈利中为社会作的扣除。国家用税收形式按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背业税、增值税及地方附加税,又在税后利润征收所得税,国家从企业收人中取得的

两次分配,是企业对国家的贡献,税后利润还得向国家交纳能源、文通建设基金,总共国家从企业取走80%、企业留利只有20%,这种不合理的税负超过了集体企业的承受能力,税负挤占了保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个人收入和保证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积累,严重地影响丁集体企业的发展。为了发挥集体企业作用,国家在税收上扶持集体企业休养生息.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可以使国家多得,企业多得,职工个人多得,皆大欢喜,实为良策。

    二,把企业借入资金和利用国内外资金建设的资产及其形成的积累,作为国有资产说不通。集体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增加的固定资产,这是国家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政策,其所形成的积累,应该为集体企业所有。因为:第一,企业资产的增值不只是资金的作用.而是资金和劳动共同作用的结果,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而资金的物化形态即生产资料则是活劳功创造价值的条件。第二,银行借款和利用国内外资金,均属借贷关系,而不是国家投资,不存在资金作用问题,在集体企业还本付息之后的积累,也应归集体企业,而不宜作为国有资产。第三,由于国家扶持,集体企业得以扩大再生产而取得明显社会效益,这种贡献也是一种补偿。“五五”期间轻工集体企业完成产值1923.78亿元,“六五”期间实现产值2635亿元,“六五”比“五五”期间净增产值711.32亿元,“七五”前4年(1986-1989年)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由于技术改造后,改善了产品结构,实现产值3458.32亿元,又比“六五”净增产值832.32亿元。与此同时,在改革开放中,企业经过引进技术,增强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了出口创汇。“五五”创汇97.86亿元,“七五前4年创汇195.18亿美元,又比“六五”净增创汇16.59亿美元。1980年到1989年累计创汇406.07亿美元。以上说明,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讲,企业为国家挑重担作了贡献,由国家扶持而取得的收益权归集体企业,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三、要科学合理地界定产权归属,需要明确以下一些问题:

    (一)正确处理国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关系。由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不同,财务解缴关系不同,物质利益也有区别,因此,对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休所有制关系时,应该遵循以下准则:一是财产关系不同,在界定产权归属时一定要慎重,两种所有制不能混淆;二是同为公有制又同处主体地位,利益不同。互不侵犯,同时谋求共同发展,防止重复转厂过渡倾向,三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力求公平合理。在界定产权时,要依据《民法通则》有关地位平等原则,维护财产真正所有者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既不偏向国家一方,毫无根据地扩大国有资产的范围,又不偏向其他任何一方,把本来属于国家的资产划给别的任何一方。

    (二)从实际出发划分产权归属。我国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制产权归属主体是明确的。但是有相当一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本身产权模糊,所有制代表不明确,职工并不认为自己是企业的主人,作为一种资产的所有权,所有者个人不能转让和继承,不关心企业资产的完整和增值。在集体所有制旗号下,掺杂着大量其他所有制成分,使集体所有制不成为集体所有制。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资产产权不清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确认其资产的产权归属。

   1.在集体企业中确有一部分得到国家扶持给予投资,这部分资产应划归归国有资产。轻工集体企业“五五”和“六五”期间有国家投资6亿多元,加上“七五”以来投资,多年来大约共有10亿元国家投资。

2.几次经济调整改组中.国家为了扶持集体企业从财政预算中拨给一些国拨基金,但当时即明确视为集体企业自有资金,仍应归集体企业。

3、“左”的思想指导下,由集体企业转为全民企业,后来根据政策,经过调整又复为集体企业,因为本来就是集体企业,也不宜作国有资产看待。

  4.有些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变动频繁,资产构成较复杂,可在理清资产来源及资本利润流向后确认其产权归属,而不能因此即否定真集体企业性质,更不能由此此认定其为无主财产收为国有。

  5.使用集体所有制的牌子,实际上是国营企业,或者个体,私营企业合伙组织,这两类企业,其资产归属和资产管理都与“集体”无关,对这些假集体应进行认真清理,还其资产的本来面目。

  6.国营企业兴办集体,资金、厂房、场地、设备由母厂支援,不能无偿转移国有资产,但集体工带资入厂、银行借款、发放内部债券、大厂支援部分有偿资金和折价调拨旧设备及闲置厂房,自我发展增值,则应归集体所有。

   7.国营大厂兼并集体小厂.其法人地位和集体所有制不变,仍保留集体企业自负盈亏,其财产权不应与国有资产混同。

   8.为安排待业青年兴办集体企业,这部分资金本是国家从社会扣除中作为劳动就业费预算支出的无偿拨款,包括形成的资金积累,也应该归属集体企业。

    总之,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园,资产产权的界定需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和方法.客观情况比较复杂,又必须历史地、实事求是地加以研究。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但政策法规的制订又必须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认其论证,在认识比较一致和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再

行决定。

(作者为《中国轻工业经济》副主编)

界定国有资产不能忽视集体企业权益
发行时间:1991-02-20
网站编辑:吴东彦
  
来源:研究所

界定国有资产不能忽视集体企业权益

吴东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许多涉及产权利益问题。但在研究国有资产界定标准和方法时又有些随意性。为了做到公平合理,既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又不宜伤害集体企业权益,有必要加以深入探讨。

    一、根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减免的各种税金或税前列支应纳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对集体企业减免税收益权有法律依据,应该受到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企业减免税收或税前还贷,是国家为了扶持集体企业对应依法上缴的税金实行的照顾;依法应缴而又依法减免的纳税额,其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国家没有取得该减免税额的所有权、作为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形成的资产理应归属集体企业。

    第二,国家从税收上给予扶持,符合欲取先予的原则。税收作为经济调节手段,其目的在于调节生产,用减法去掉的又用乘法收回来,以开辟财源。以轻工集体企业来说,从1980年到1989年10年间累计创造净产值1872.7亿元,平均每年创造净产值187亿元,而在1979年以前每年不到100亿。税前还贷基本上是从“六五”期间开始的,自1980年到1989年集体企业共交税375.2亿元;“六五”期间比“五五”期间新增销售税金45.68亿无,扣除比“五五”少交所得税9.88亿元,净增税35.8亿元,1986年至1989年4年交所得税与“六五”相当,销钧税净增加42.31亿元。这对国家的税收照顾在一定程度作了补偿。

    第三,集体企业税负过重,国家实行放水养鱼政策是明智之举。税金是国家按规定税率征收企业盈利的一部分,是企业盈利中为社会作的扣除。国家用税收形式按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背业税、增值税及地方附加税,又在税后利润征收所得税,国家从企业收人中取得的

两次分配,是企业对国家的贡献,税后利润还得向国家交纳能源、文通建设基金,总共国家从企业取走80%、企业留利只有20%,这种不合理的税负超过了集体企业的承受能力,税负挤占了保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个人收入和保证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积累,严重地影响丁集体企业的发展。为了发挥集体企业作用,国家在税收上扶持集体企业休养生息.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可以使国家多得,企业多得,职工个人多得,皆大欢喜,实为良策。

    二,把企业借入资金和利用国内外资金建设的资产及其形成的积累,作为国有资产说不通。集体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增加的固定资产,这是国家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政策,其所形成的积累,应该为集体企业所有。因为:第一,企业资产的增值不只是资金的作用.而是资金和劳动共同作用的结果,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而资金的物化形态即生产资料则是活劳功创造价值的条件。第二,银行借款和利用国内外资金,均属借贷关系,而不是国家投资,不存在资金作用问题,在集体企业还本付息之后的积累,也应归集体企业,而不宜作为国有资产。第三,由于国家扶持,集体企业得以扩大再生产而取得明显社会效益,这种贡献也是一种补偿。“五五”期间轻工集体企业完成产值1923.78亿元,“六五”期间实现产值2635亿元,“六五”比“五五”期间净增产值711.32亿元,“七五”前4年(1986-1989年)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由于技术改造后,改善了产品结构,实现产值3458.32亿元,又比“六五”净增产值832.32亿元。与此同时,在改革开放中,企业经过引进技术,增强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了出口创汇。“五五”创汇97.86亿元,“七五前4年创汇195.18亿美元,又比“六五”净增创汇16.59亿美元。1980年到1989年累计创汇406.07亿美元。以上说明,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讲,企业为国家挑重担作了贡献,由国家扶持而取得的收益权归集体企业,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三、要科学合理地界定产权归属,需要明确以下一些问题:

    (一)正确处理国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关系。由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不同,财务解缴关系不同,物质利益也有区别,因此,对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休所有制关系时,应该遵循以下准则:一是财产关系不同,在界定产权归属时一定要慎重,两种所有制不能混淆;二是同为公有制又同处主体地位,利益不同。互不侵犯,同时谋求共同发展,防止重复转厂过渡倾向,三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力求公平合理。在界定产权时,要依据《民法通则》有关地位平等原则,维护财产真正所有者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既不偏向国家一方,毫无根据地扩大国有资产的范围,又不偏向其他任何一方,把本来属于国家的资产划给别的任何一方。

    (二)从实际出发划分产权归属。我国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制产权归属主体是明确的。但是有相当一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本身产权模糊,所有制代表不明确,职工并不认为自己是企业的主人,作为一种资产的所有权,所有者个人不能转让和继承,不关心企业资产的完整和增值。在集体所有制旗号下,掺杂着大量其他所有制成分,使集体所有制不成为集体所有制。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资产产权不清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确认其资产的产权归属。

   1.在集体企业中确有一部分得到国家扶持给予投资,这部分资产应划归归国有资产。轻工集体企业“五五”和“六五”期间有国家投资6亿多元,加上“七五”以来投资,多年来大约共有10亿元国家投资。

2.几次经济调整改组中.国家为了扶持集体企业从财政预算中拨给一些国拨基金,但当时即明确视为集体企业自有资金,仍应归集体企业。

3、“左”的思想指导下,由集体企业转为全民企业,后来根据政策,经过调整又复为集体企业,因为本来就是集体企业,也不宜作国有资产看待。

  4.有些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变动频繁,资产构成较复杂,可在理清资产来源及资本利润流向后确认其产权归属,而不能因此即否定真集体企业性质,更不能由此此认定其为无主财产收为国有。

  5.使用集体所有制的牌子,实际上是国营企业,或者个体,私营企业合伙组织,这两类企业,其资产归属和资产管理都与“集体”无关,对这些假集体应进行认真清理,还其资产的本来面目。

  6.国营企业兴办集体,资金、厂房、场地、设备由母厂支援,不能无偿转移国有资产,但集体工带资入厂、银行借款、发放内部债券、大厂支援部分有偿资金和折价调拨旧设备及闲置厂房,自我发展增值,则应归集体所有。

   7.国营大厂兼并集体小厂.其法人地位和集体所有制不变,仍保留集体企业自负盈亏,其财产权不应与国有资产混同。

   8.为安排待业青年兴办集体企业,这部分资金本是国家从社会扣除中作为劳动就业费预算支出的无偿拨款,包括形成的资金积累,也应该归属集体企业。

    总之,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园,资产产权的界定需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和方法.客观情况比较复杂,又必须历史地、实事求是地加以研究。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但政策法规的制订又必须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认其论证,在认识比较一致和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再

行决定。

(作者为《中国轻工业经济》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