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上升下放的历史教训不应忘记
金士林
最近,有些部门和同志,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资产归属和领导体制等方面,提出了一些不利于集体企业发展的论点。比如:有同志认为,老集体企业的性质属于地方国营,其资产应当归国家所有;有同志认为,没有职工股金的集体企业,其资产是无主的,最终应归国家所有,也有人提出;县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以下放为乡村企业,等等。这些论点归纳起来,无非是现有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象1958年“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那样,再来一次“上升下放”和“穷过渡”!持这些论点的同志,人数虽不多,但对发展城镇集体工业经济是极其有害的,必须加以澄清。
回顾1958年的“大跃进”和“文革”十年动乱中,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上升下放”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教训是极其沉痛的。以江苏省二轻(手工业)为例,解放前,江苏手工业有较好的基础,解放后,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合作化,发展更快。到1957年止,已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5981个,社员58.7万人,1957年的总产值为10.64亿元,为1949年的1.8倍。但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在“一大二公”“左”的思潮影响下,大部份基础较好的合作社上升为地方国营,部份合作社通过合并上升为合作工厂,随后也大部被无偿划走;许多合作社也被下放给人民公社。只有部份基础差的小社,小组仍保留合作社(组)性质。这样的小社小组到1958年底也只剩2221个,社(组)员仅17.79万人,与1957年比,合作社减少3760个,社员减少40.91万人,分别减少69.86%和69.58%;1958年的手工业产值只3.02亿元,仅占1957年的28.38%。通过上升下放,合作社企业的资财大部被平调。企业上升下放后,原有负责小商品生产的企业大部停产转向,连群众生活必需的盆,桶,锅,瓢和妇女头上必需的发夹等小商品都大部停产,造成市场全面脱销,群众骂娘!
之后,虽经中央及时发觉,制订颁发了《关于城镇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即“手工业35条”,使生产有所恢复,但直到1970年,长达13年之久,全省二轻(手工业)产值仍徘徊在10.73亿元。“文革”十年动乱期间,江苏手工业在“割资本主义尾巴”和“穷过渡”等极“左”口号影响下,又一次遭到严重破坏!据不完全统计,有310个规模较大的骨干企业,连同资财1.26亿元被无偿划走;有1594个合作厂,社,职工12万余人,再次下放给人民公社,集体企业资金被平调达3亿余元。1981年薄一波副总理在江苏视察时,当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非常气愤地说:“这是对江苏二轻集体企业的扼杀!”。江苏省委,省政府对这个问题引起了重视,及时制订了进一步发展全省二轻(手工业)的14条政策规定,通令各级政府认真贯彻,使江苏手工业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较快地得到恢复和发展。但由于以往两次的折腾过大,损失过重,到1985年止,其发展速度仍远不如其它工业。1985年的总产值与1949相比,以全民企业为主的一轻工业增长44.94倍;而以集体企业为主的二轻(手工业)只增长10.95倍。无情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上升下放的历史教训不应忘记!
众所周知,现有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大部分是50年代由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发展起来的,“大跃进”以后和“文革”以后也发展了一部份,其资金来源,除部份由职工投股等方式筹集外,大部是运用联社资金兴办的。这些企业经过“大跃进”和“文革”十年动乱,虽几经变化,但企业资产仍属企业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宪法同时指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国务院1983年在国发(1983)67号文件中,也再次重申: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一切财产。”中央和国务院对这些法令所以一再重申,其目的无非是要大家不要忘记过去的历史教训,不要再有对集体企业任意搞上升下放和平调集体企业资财等错误做法,使城镇集体企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更好发挥其作用。那些认为老集体企业属于地方国营性质,其资财可归国家所有,以及没有职工股金的集体企业的资产是无主的,其产权最终应归国家所有;以及县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以下放为乡镇企业等论点,既违反国家宪法规定,与当前改革开放的有关政策法令也是违背的。
没有股金的集体企业,不外乎是下列两种情况,一种是50年代组织起来的手工业生产合作企业,这些企业的资财当时都由手工业劳动者(社员)集股形成,但经过“大跃进”和“文革”的折腾,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等“左”的思潮影响下,社员股金被全部退还;另一种是:“大跃进”以后,或“文革”以后,由联社举办的集体工业企业,这些企业当时虽无职工投股,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运用集体企业上交的各种资金形成的联社资金,企业现有的资产则包括企业职工历年来劳动创造的积累,因此,企业的资产仍为企业集体所有。把这两种企业的资财视为无主企业,要归国家所有、或把企业上升为地方国营,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也是说不通的。持这种论点的同志,严格地说,还是“一大二公”,越公越好的思想在起作用。
至于这两种企业的资财如何处理,当前各级联社,正对所属集体企业资财进行清理,划分归属。属于联社拨款或借款的部份为联社资金,属于企业职工劳动创造的利润和国家通过税收减免等扶持所得的积累,属企业集体所有,属于职工个人投股的部份,仍归职工个人所有。
至于现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以下放为乡村企业的说法,也是没有根据的。随意把集体企业上升下放,实质上仍是过去以行政命令瞎指挥的重复。我这样说,并不等于说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不可跟其他性质的企业进行联合。有些企业根据生产发展需要,本着自愿互利和所有权不变的原则,可以与国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进行合作生产,成为国集合营或中外合资企业。有些企业从有利于生产出发,也可以与乡村企业合营或联营。但不论国集合营或中外合资,或与乡村企业合营、联营,一切均由企业自主决定,任何部门和任何个人均无权代包。因为集体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者,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而不是行政部门的附属物。集体企业采取各种形式的联营,合营,与在“左”的情况下产生的“上升下放”,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历史的教训必须吸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不论采取何种形式的联合,其企业的资财必须得到保护,任何部门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和借口加以侵占和破坏。
(作者为江苏省轻工业厅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