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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企业资产产权的界定
发行时间:1991-02-20
网站编辑:傅玉旺 杨明恒
来源:研究所

关于集体企业资产产权的界定

傅玉旺  杨明恒

    近一年多来,对集体企业资产的归属问题.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有的认为集体企业的现有资产全部属于集体企业所有,有的认为集体企业的现有资产中,有一部分应归国家所有。理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为了发展集体经济对集体企业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集体企业靠这些优惠政策,增加了自有资金,形成了一定数额的资产。还有一部分是国家直接投入了一定数量的资金,所有这两方两形成的资产应该归国家所有.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够全面的。应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资产构成来源划定产权的归属。如果统而概之确定集体企业资产的归属,势必会出现侵犯集体企业的利益,变相平调集体资产。

    为了搞清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数额和资产构成的来源,北京二轻工业总公司、市联社从1985年开始,花了两年半的时间对当时所属的154个集体企业和国合合营企业的资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清理。从清理结果来着,在48,624万元资产总效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来源。一是集体企业30多年来靠自身积累形成的;二是靠联社收取合作事业基金投入到企业中形成的;三是靠职工入股(这是很小的一部分)形成的。在清理过程中没有发现国家对企业投入过资金。在属于企业积累形成的资产中,确实有一部分是改革开改以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增加了自有资金而形成的,这部分主要是国家规定的集体企业技措贷款,可以享多60%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据154个企业的统计,这部分形成的资产约占企业自有资产总数的15 %,关于其他方面如减免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新产品税等增加的企业自有资金,一是享受这方面减免税的单位数量不多,二是享受这些减免税的单位,一般都是在企业出现微亏的情况下,经税务部门同意给予照顾的。因此在清理过程中,我们对这部分减免税所增加企立的自有资金未进行具体划分,而事实上享受这种减免税的单位,主要是起了渡过难关的作用,没有起到增加企业自有资产的效果。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城镇集体工业,三十多年来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本文就国家给予集体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应归国家所有的说法谈谈我们的看法:

    l..关于税前还贷的问题

    税前还贷这是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均能享受的一项优惠政策,但国营企业享受税前100%还贷,集体企业享受60%税前还贷。从这个比例上看,国家区别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全之间的差别。税前还贷,这是国家考虑企业税后留利水平偏低,企业缺乏自我改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为丁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增强企业的后劲所采取的一项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措施.这项政策对一些企业的发展壮大起到了积极作用.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这项优惠政策,在一定的时间内减少了一定数额的所得税,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但从得到改造企业的发展来看,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大了,营业额增加了,利润提高了,而对国家的纳税额远远超过了因为税前还贷而减少的税收。从这个作用上讲,如果把税前还贷而形成的资产划归国家所有.不仅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实践上也就失去了优惠政策的意义。

      2.关于减免税收的问题

    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一定程度的减免税收,这是从50年代大力发展集休经济时期就实行的一项政策.从而有利地促进了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国家、对集体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发展集体经济,这种减免税收政策仍在继续实行。从北京二轻的集休经济来看,十年来,享受这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在少数微亏企业和某些市场所必需的生产小商品的企业。对利润比较大的一些日用工业品加工企业却享受不到这种减免税收照顾。事实上享受减免税收照顾的企业,并没有起到积累资金、增加资产的作用。因此有的人提出把这部分减免税收也做为划分国有资产的依据,我们认为不仅在实际上不存在这个事实,而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当然可能在一些地区或一些企业中.通过享受减免税收起到了增加企业自有资金,扩大企业资产的作用,如果把这方面形成的资产划归国家所

有,那么在实践处理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时.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不能搞一刀切。

    3.如果把国家对集体企业所实行的优惠政策而增加的企业自有资金所形成的资产,视为国家所有,那么就应该一视同仁。对乡镇企业、合资企业以及新办的第三产业等,凡是享受国家所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自有资金,也应划归国家所有。否则,在同是社

会主义公有经济范畴内.又出现了不平等待遇。

    4.如果把国家对集体企业所实行的扶持政策,作为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使集体企业既有集体企业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资产,又有国家所有的资产,按北京市现行的管理办法,所有集体企业都变成了国合合营企业,按全民企业管理,使集体企业事实上不存在了。这样,从国家经济组成上讲,集体经济也变成了全民经济,这实际上是对集体资产的一种变相平调,从根本上侵犯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应以投资为划分归属的唯一依据。国家为了扶植发展集体经济.在一定的阶段和时间内所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对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视,以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作者工作单位,北京市二轻总公司)

关于集体企业资产产权的界定
发行时间:1991-02-20
网站编辑:傅玉旺 杨明恒
  
来源:研究所

关于集体企业资产产权的界定

傅玉旺  杨明恒

    近一年多来,对集体企业资产的归属问题.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有的认为集体企业的现有资产全部属于集体企业所有,有的认为集体企业的现有资产中,有一部分应归国家所有。理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为了发展集体经济对集体企业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集体企业靠这些优惠政策,增加了自有资金,形成了一定数额的资产。还有一部分是国家直接投入了一定数量的资金,所有这两方两形成的资产应该归国家所有.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够全面的。应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资产构成来源划定产权的归属。如果统而概之确定集体企业资产的归属,势必会出现侵犯集体企业的利益,变相平调集体资产。

    为了搞清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数额和资产构成的来源,北京二轻工业总公司、市联社从1985年开始,花了两年半的时间对当时所属的154个集体企业和国合合营企业的资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清理。从清理结果来着,在48,624万元资产总效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来源。一是集体企业30多年来靠自身积累形成的;二是靠联社收取合作事业基金投入到企业中形成的;三是靠职工入股(这是很小的一部分)形成的。在清理过程中没有发现国家对企业投入过资金。在属于企业积累形成的资产中,确实有一部分是改革开改以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增加了自有资金而形成的,这部分主要是国家规定的集体企业技措贷款,可以享多60%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据154个企业的统计,这部分形成的资产约占企业自有资产总数的15 %,关于其他方面如减免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新产品税等增加的企业自有资金,一是享受这方面减免税的单位数量不多,二是享受这些减免税的单位,一般都是在企业出现微亏的情况下,经税务部门同意给予照顾的。因此在清理过程中,我们对这部分减免税所增加企立的自有资金未进行具体划分,而事实上享受这种减免税的单位,主要是起了渡过难关的作用,没有起到增加企业自有资产的效果。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城镇集体工业,三十多年来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本文就国家给予集体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应归国家所有的说法谈谈我们的看法:

    l..关于税前还贷的问题

    税前还贷这是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均能享受的一项优惠政策,但国营企业享受税前100%还贷,集体企业享受60%税前还贷。从这个比例上看,国家区别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全之间的差别。税前还贷,这是国家考虑企业税后留利水平偏低,企业缺乏自我改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为丁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增强企业的后劲所采取的一项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措施.这项政策对一些企业的发展壮大起到了积极作用.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这项优惠政策,在一定的时间内减少了一定数额的所得税,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但从得到改造企业的发展来看,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大了,营业额增加了,利润提高了,而对国家的纳税额远远超过了因为税前还贷而减少的税收。从这个作用上讲,如果把税前还贷而形成的资产划归国家所有.不仅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实践上也就失去了优惠政策的意义。

      2.关于减免税收的问题

    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一定程度的减免税收,这是从50年代大力发展集休经济时期就实行的一项政策.从而有利地促进了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国家、对集体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发展集体经济,这种减免税收政策仍在继续实行。从北京二轻的集休经济来看,十年来,享受这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在少数微亏企业和某些市场所必需的生产小商品的企业。对利润比较大的一些日用工业品加工企业却享受不到这种减免税收照顾。事实上享受减免税收照顾的企业,并没有起到积累资金、增加资产的作用。因此有的人提出把这部分减免税收也做为划分国有资产的依据,我们认为不仅在实际上不存在这个事实,而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当然可能在一些地区或一些企业中.通过享受减免税收起到了增加企业自有资金,扩大企业资产的作用,如果把这方面形成的资产划归国家所

有,那么在实践处理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时.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不能搞一刀切。

    3.如果把国家对集体企业所实行的优惠政策而增加的企业自有资金所形成的资产,视为国家所有,那么就应该一视同仁。对乡镇企业、合资企业以及新办的第三产业等,凡是享受国家所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自有资金,也应划归国家所有。否则,在同是社

会主义公有经济范畴内.又出现了不平等待遇。

    4.如果把国家对集体企业所实行的扶持政策,作为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使集体企业既有集体企业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资产,又有国家所有的资产,按北京市现行的管理办法,所有集体企业都变成了国合合营企业,按全民企业管理,使集体企业事实上不存在了。这样,从国家经济组成上讲,集体经济也变成了全民经济,这实际上是对集体资产的一种变相平调,从根本上侵犯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应以投资为划分归属的唯一依据。国家为了扶植发展集体经济.在一定的阶段和时间内所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对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视,以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作者工作单位,北京市二轻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