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探讨·
编者按:1990年9月,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上海市集体工业经济研究会、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工业合作经济教研宝和本刊编辑部就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问题联合向各地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征文。现将已收到的部分论丈刊载于下。欢迎大家就这一问题继续写稿,本刊将陆续刊登。征文评比按原计划在三月底进行。
关于集体经济的产权关系问题
晓亮
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产权关系是明确的码?有没有模糊不清的问题?怎样看待和解决产权关系不明晰的问题?下面谈几点看法。
一、集体经济的产权关系本来应当是明确的
从理论上说,集体所有制经济就是合作经济、二者在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是这样规定的。这种经济从它的产生和建立的时候起、就与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经济和社会集团所有制经经不同。国家所有制从现在来说只能由国家投资而形成,社会集团所有制由社会组织和团体投资而创办.而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则由劳动者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而建立。自筹资金当然包括从银行贷款,租借设备等方式,但主要的、基本的方式是集资入股.投入资产等。象五十年代初和五十年代中我国城乡组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就是这样产生的。这种集资入股属于合作经济的本义,同现代股份制不完全一样.股份制的入股者是为了分取红利或使股票增值,而合作制入股者是为了创办企业而取得社员身份,参加到集体企业中来;股份制的股金是不能取走的,要承担风险,但可以转让和出卖,而合作制的股金则可以随参加者的退出而带走,股份制实行按股金表决的原则,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等等。
既然集体所有制的各个企业主要是由劳动者集资而兴办的,其资产也是由集体企业的劳动者共同投入和共同劳动的积累而形成。因此、集体企业的所有者只能是劳动群众集体。即侠集体企业在开办中和开办后借了债、但债终归是要还的。就其资产和产权关系来说,应当是清楚的,明确的。
由于集体企业所有者是劳动群众集体,因而集体企业排斥一切外来的千预。集体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和自主经营,实行彻底的民主管理,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的厂长负责制,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而以按劳分配为主等这些基本的制度,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二、现实中产权关系模糊的原因和表现
然而在现实中,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是相当模糊的.特别是在一些老的集体企业中。近些年来人们在讨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革中,较普遍地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明晰,所有者缺位。实际上.集体企业的产权关某不明晰,比全民所有制企业更为突出.更为严重。
造成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模糊的原因和表现如下:
——从1958年起,由子我们接二连三地对集体企业搞所谓的“升级、过渡”,使一部分集体企业过渡为全民所有侧,把绝大多数集体企业上收管理,由“小集体”变为“大集体”,再加上不断的行业调整和改组、合并,从而造成“企业已不是原来的企业,人员也不是原来的人员”,企业之间的界限早打乱了,企业资产属于谁的也很难一下说清楚了。60年代初贯彻“手工业三十五条”时,曾经纠正过以上做法,但是并没有把过渡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全部改回来。不久,“文化大革命”一起,升级、过渡等活动再次掀起,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就更乱了。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一些地方还借发展专业化协作之机,把区属的集体企业上收为市属的“二全民”式的“大集体”。
——由于长期以来我们把集体所有制看成为公有制的低级形式。而把全民制看成为公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要向全民学习,连体制和管理办法也要照搬。结果终于搞成了由主管部门为范围的“统收统支,统负盈亏”,集体企业的利润要通通上缴主管部门,有什么需要时再向主管部门申请。这种做法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改过来.但以前的情况就成为一笔糊涂帐了。
——五十年代中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即取消和否定了集资入般的办法。老的集体所有制成员不再在企业中有股金了,新进入的职工也没有入股也能取得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身份这种做法,他们被分配进入集体企业与进入国有企业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待遇稍
稍低一点。企业活动一切听上面的安排。这样久而久之,集体企业职工也感觉不到自己是所有者。加上多少年来人员变化很大,老的集体企业职工大都退休,或者有些早己不在人间,现在再说集体企业的所有者是企业劳动者集体。似乎十分勉强。为什么没有入股的职工,一
进入企业就成为所有者?谁能说清他们是怎样成为所有者的呢?
——现在城镇集体企业中相当数量的企业是由联社或统负盈亏时的主管部门投资办起来
的。根据“谁投资归谁所有”的原则,这些企业应为联社或主管部门所有,是名副其实的集团所有制。但联社或主管部门的投资是从哪里来的呢?是下面集休企业上缴的合作事业基金或统负盈亏时企业上缴的税后盈利。从来源上说,这种投资来自于各个集体企业,是各个集体企业职工共同的投资,而不是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现在要说这些资产或产权为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是不确切的。
——多少年来,国家对集体经济也采取过一些优惠政策,以扶持集体经挤的发展。例如
对一部分集体企业进行过投资。还实行过相当范围的减税免税和税前还贷。至于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扶持而举办的所谓“全民办集体”,以及劳动服务公司,其厂房、设备、工作条件等几乎全部为举办者提供。实行独立核算后,作价归还者有之,马马虎虎者有之。即使是作价归还完毕,在日常活动中,“全民”和“集体”界限不清的情况也比比皆是。
由此看来,现实中的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模糊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情况相当严重而且复杂。现在有些同志想否认这个问题的存在,我看如果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的话。这个问题是否认不了的。承认集休企业产权关系模糊,不但没有否定这种公有制形式的意思。而
是为了正视它。解决它,使它健康发展。
三、解决产权关系要分两步走:
一是清产核资,二是进行改革
现在经济学界对于产权关系有种种不同的理解。相当一部分同志认为,产权就是所有权,二者是同一件事的不同说法。另一些同志认为,产权关系是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一个概念,引进以后为我所用了,它比我们通常所说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内涵更丰富、更具体。包括它要求界定产权边界,明确产权主权,使行使产权的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称,等等。我觉得不管从那种意义上说.产权关系是所有制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以往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绝大部分都是由于产权关系不清造成的.或与产权关系不清联系着。例如政企不分的问题,现在还不断发生的“平调”集体企业资产的问题,以及企业劳动者缺乏主人翁责任感的问题,等等。如果产权关系明确的话,这些弊端是本来不应发生的;即使发生也会受到抵制。然而在现实中,作为所有者的企业劳动者集体,对这些事情并不十分关心。他们甚至愿意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而不关心企业资产的命运。这就足以说明,我们口头上、理论上所说的企业劳动者集体,并不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
所以,我们必须把解决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这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而是一桩关键性的事情。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就是要解决产权关系间题。这个问题不解决,集体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落实就水远是一句空话。
那末.我们应当如何来解决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模糊的问题呢?我以为应当先易后难,分两步走。
第一步.要进行认直的清产核算,划分归属工作。这项工作在有些地方和部门已经做过了。例如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和北京市二轻总公可,早在三四年前,就在它们所属的集体企业中进行过清理资财的工作,划分清楚联社与企业的财产关系,搞清集体企业中究竞有多少国家的资产。但是直到现在,还有不少地方和部门未进行过这项工作。清产核资的目的有
二:一是摸清家底。搞清企业资产的来源和现状,包括谁投过资,投资多少,资金是从哪里来的,以及资产原原和现值,企业积累等等;二是划分清楚现有资产的归属关系,确认谁是资产的所有者和各占多大比重,确定资金使用办法和盈余分配办法。这两个目的实现了,集体企业资产的归属关系也就大体上清楚了.并为今后的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如前所说.由于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的问题由来已久。情况错综复杂,因而进行中必须制定一些办法.总的精神应当是,旧帐必须一笔一笔地算,但算的时候又要尊重历史,宜粗不宜细。
第二步.以解决所有制为中心深入进行企业改革。清产核资只是把企业资产状况和归属关系搞清楚了,即承认了现状,但现状未必是合理的,因此还要深入进行改革。而集体企业的改革,最重要的是要解决所有制问题, 恢复合作经济的原则,变官办为民办,极大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一精神可能大家都赞成,但如何改,改什么,一到具体问题就会有不同意见了,因此要深入研究,大胆探索。
我以为集体企业在深入进行所有制关系的改革中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是:
(1)要不要把集体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改革成为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这里面关键的一点是要不要承认联社所有制。因为这二者在一定的意义上是矛盾的。如果我们要把集体经济改革成为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那就不能承认联社所有制,而只能对联社的投资实行有偿使用,逐步归还。我是赞成这种改革办法和改革目标的.改革以后,企业就可以成为名副其实的集体企业了。但是这种改革有相当的难度,阻力肯定不小.另一种办法是承认联社所有制,即实行联社所有,企业合作经营,或联社与企业集体共有,企业合作经营。这也不是不可以的。大家知道,思格斯和列宁都设想过,在上地等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只是在实践中这种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得到发展。既然合作经济的生产资料可以为国家所有,那么.现阶段的集体经济中有联社所有的生产资料,或使联社所有制成为我国现阶段合作经济中的一种形式也是可以说得通的。
(2)对于现在不少地方在集体企业中推行的合作股份制的改革(有的叫股份合作,有的干脆称股份制),应当采取什么态度?要不要把合作制同股份制区别开来?毫无疑问,现在一些地方在集体企业中推行合作股份制的目的。是想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以增强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所以有些同志把这种改革提得很高。说它是第二次革命。但是各地的做法很不一样。有的是把原有资产都折股到人,还有的实行身份股(每个成员必须有一份)和重新集资入股(多少不限),还有的向企业外部发行股票,企业内实行董事会和职代会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对于原有资产折股到人的股金,一律不能取走.但可适当分红。我是主张把合作制与股份制适当分开的。集体企业可以推行合作入股集资,但不要推行股份制。另外,在推行合作股份制中。一定要防止化公为私的偏差。只要不出现这种偏差,一切使所有权人格化的措施都是可以采取的。这实际上就是恢复合作制,使企业真正成为集体合作所有。
(3)要不里实行一种办法,凡是新进入集体合作企业的职工,一律交纳一定数量的股金,才能取得成员资格?我主张从现在起就实行这种办法。不交股金的只能是雇员。雇员和成员在权利和义务上应有所区别。另外,凡是新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一律实行集资入股的办法,实行按劳分配与入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这些都应当通过制定章程确定下来)。
改革不仅仅要恢复合作经济的原则。还要探索怎样一种所有制和管理办法,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和体制,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四、防止借口集体企业有国家投资而产生新的“平调”
当前在研究城镇集体经济的产权关系中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是.要防止新的“平调”集体企业资产的错误再次重演。
新的“平调”在近十年中从来没有停止过,例如借口行业归口管理和组建企业集团等,把集体企业上收为国有企业。这一点,以往的《集体经济报》和集体经济刊物曾不断有所揭露。但这种悄况总归是极个别的,并且主要是政策观念薄弱和滥用职权造成的。
现在我所说的要防止的“平调”,主要是指.借口集体企业中有国家和联社的投资,而改变集体企业的所有制。甚至还出现了这样的论调和计算办法:多少年来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减税免税而留给企业的部分。也是国家财产。并且要计算利息,这样计算的结果.有些集体企业的资产的绝大部分都为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所有了,企业也自然而然地要改变性质了。
我认为集体企业中如果没有国家或联社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它所形成全部的资产归企业集体所有,应一律视为企业资金,如果集体企业中有国家或联社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投资,有多少就应当承认多少;由于这些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应按投资比例划归投资者所有.应当看到,这些倩况大半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划分归属后如何处理.是作为股金?还是归还给投资者?还是作为借贷关系,实行有偿使用?这些都可以研究,总的原则,首先是要承认,其次是要制定一个大家都同意的处理办法,但是不论办法如何,不能将国家投资视为国家所有制或其它所有制。集体企业的改革只能按照合作经济的原则进行。
至于以往国家对集体企业的减税免税,包括税前还贷等优惠和照顾,这是不能作为国家投资或国有资产看待的。如果说,减税免税等都是国家投资或国有资产的话.那就无异于说:“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这就不讲任何的道理和逻辑了。再说,过去实行的优惠
和照顾,差不多都是在集体企业处于困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政策。如果作为国家投资和国有资产,岂不是对这些政策的否定和出尔反尔吗?今后还要不要对集体、合作经济采取扶持的政策?所以。我们对于把减税免税而对企业的优惠照顾一律视为国有的观点,必须旗帜鲜明地采取否定的态度。
我们要维护国家所有制,也要维护集体所有制。我们既反对化公为私.反对化大公为小公,又反对无偿“平调”,化集体所有为国家所有。在财产关系上,界限必须分明。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