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上海集体经济 >> 正文
必须维护城镇集体经济的所有权
发行时间:1991-02-20
网站编辑:黄文忠
来源:研究所

必须维护城镇集体经济的所有权

—兼与汪海粟同志商榷

黄文忠

    汪海粟同志在《关于国家所有权界定问题的思考》,一文(见《改革》杂志1990年第5期)中,有关“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中国有资产的归属问题”的一些意见,笔者难以苟同。

    注文认为,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自五十年代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和演变,“现在很准找到严格愈义上的集休所有制企亚了”,有必要将通过各种途径注入集体企业的国有资金予以索回。将其界定为国有资产。主张收归国有的集休资产包括:企业的启动资金(注册资金)来自国家的部分,企业中资产增量部分来自国家的部分.企业因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诸如税前还贷、减免税、银行低息贷款、平价供应原材料等所形成的资产增量;企业利用的外资而由国家承担风险的;企业自筹资金中,来自地方财政支持而形成的资产部分。笔者深感汪文的意见事关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很大一部分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城镇集休经济的命运,因此,必级认真对待。笔者认为,汪文的上述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所提主张缺乏依招。对此,拟从三个方而提出来,以录教于注海粟同志和其他同志。

首先,从方法论上看,注文带有很大片面性。其一,从注文列举的统计数字看,夸大了国有资产的范围。注文称,城镇集休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1988年为254.97亿元,包括:(1)国家预算内投资,(2)银行贷欺,(3)利用外资,(4)自筹资金。上述四项数字中,只有第(1)项计4.81亿元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这部分投资仅占城镇集休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的0.0287%,,占固定资产净值的0.0392%,占当年提取折旧基金的0.437%,占生产性建设投资的0.082%(见《中国统计年鉴1989年》)。其二,注文盯住了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支持和投入,而忽略了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在经济上、政治上对我国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作出的巨大贡献。统计数字表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经挤效益有部分指标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

比较项目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

全国工业企业

集体工业/全国工业(%)

每百元固定资产原值实现产值(元)

137.08

113.09

121.2

每百元固定资产净值实现利税( 元)

21 .51

20.18

106.6

每百元资金实现利税(元)

20.53

20.63

99.5

每百元工业总产值实现利税(元)

15.69

17.84

87.9

  资科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89年》

    国家统计局数字还表明,1988年433个城市包括市辖县在内的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创造利润计298.05亿元,提供利税总额达599.0亿元,企业留利95.68亿元.提取折旧基金109.98亿元,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424.65亿元,占23.1%。城镇集体单位职工人数为3527.1万人.占全社会职工人数的25.9%,而固定资产原值只占全社会工业固定资产的10.2%,固定资产净值占17.0%,职工平均工资比全民所有制职工低23%.这就是说,城镇集体经济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用占10%的社会总投资,用比较低廉的工资,吸纳了全国25%以上的城镇在职职工。这对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经济,无疑是一个不可估量的贡献。这决不是用几亿元国家投资所能取得的。要是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持平,则每年就要增加上百亿元工资支出,仅1988年就达112.148亿元。1950~1985年,全国集体工业企业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共计2176.39亿元.为固定资产原值的117.9%。可以肯定,集体工业企业对国家的贡献远远超过国家的投资。

    其次,从法律上看,汪文的观点无法成立。把国家以前按公开政策给予集体企业的利益全部讨回的作法,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其一,政府制定并实行的政策是经过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并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当初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没有明文其优惠带有“借贷”性质,事后要求索回也就缺乏法律依据。其二,政策优感是一种利益让渡,不可反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给予城镇集体企业的各项优惠,其内容是利益让渡,无异于赠予,这是一种单方合同关系,具有无偿性质.怎么能够把无偿转让的资金反悔予以索回呢?民事法典告诉我们,只有当赠与方意思表达不明确,或者赠与方行为能力有问题的倩况下所作出的赠与物,才可以根据法律程序加以索回。但城镇集体企业接受赠与的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是各级政府部门,因此是决不会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至于地方政府给予集体企业的政策优惠,其本意一般也是为了维护公有制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并不是为了侵犯国家所有权。其三,个别地方政府的越权行为,贵任不在企业方。其四,迫索的前提并不存在。恨据我国《民法通则》,只有当权利被“侵害”时才可加以迫索。但城镇集休企业因国家政策倾斜所取得的利益,既非“侵害”,又非“侵占”,也不是“非法占有”,也不是“所有权不明”,因此报本上就不存在资产追索的问题。

    再次,从实践上看,汪文的主张必将重蹈历史的覆辙。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保护、支持、培植下生长发展起来的。集体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一起,共同构成杜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荃础。因此,集体经济理应得到国家倾斜政策

的支持,以便进一步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要是宜布把以前曾经由于政策倾斜而给予的利益如数索回,那在实践上必将带来不良的后果。其一,违背了党和国家一贯的方针政策。如果对城镇集体经济的优惠一并索回,则邢于用实际行为公开声明:过去对城镇集体经济的支持是一个错误,今天予以彻底纠正,今后不再给予支持。这就必将挫伤和打击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其二,对城镇集体企业索回政策优惠是新的歧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方针,在这一方针下.国家实行了多种鼓励政策。诸如,对乡镇企业实行三年免税两年减税的优惠政策;对私人经济继续提供信贷支待,对“三资”企业的优惠为人所共知,为吸纳外商投资而提供“七通一平”等“硬件”优惠,提供管理、服务、低税、低租、低价劳动力等“软件”优惠,等等。对这类优惠井未提山界定其所有权问题。难以理解的是,却为何对城镇集体径济要“另眼相待”?其三,历史的经验值得记取。报据自1956年以来的三十多年里在城镇集体经济政策上的反复,人们有理由认为,对城镇集体经济的政策变化最为频繁,使其所受的打击和剥夺也最为严重。大的有:1956年的升级、合并,1958年的上调、全民化,七十年代初的“穷过渡”、“割尾巴”。难道今天又要来一次没收和平调吗?历史的教训十分深刻,党和国家从来是对以往的几次剥夺持否定态度的.汪文不是主张维护所有权吗?过去大批集体企业“升级过渡”,无偿转为国有企业;大量集体资财被政府行政部门和全民企业平调.为数不小的集体资金(单上海一地就有数亿元)被财政部门长期冻结。对于这些集体资财的所有权,人们也是有理由提出加以维护的。

总之,汪海粟同志的主张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在方法论上是不妥当的,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如果付诸实践必将是有害的。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副教授 )

必须维护城镇集体经济的所有权
发行时间:1991-02-20
网站编辑:黄文忠
  
来源:研究所

必须维护城镇集体经济的所有权

—兼与汪海粟同志商榷

黄文忠

    汪海粟同志在《关于国家所有权界定问题的思考》,一文(见《改革》杂志1990年第5期)中,有关“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中国有资产的归属问题”的一些意见,笔者难以苟同。

    注文认为,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自五十年代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和演变,“现在很准找到严格愈义上的集休所有制企亚了”,有必要将通过各种途径注入集体企业的国有资金予以索回。将其界定为国有资产。主张收归国有的集休资产包括:企业的启动资金(注册资金)来自国家的部分,企业中资产增量部分来自国家的部分.企业因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诸如税前还贷、减免税、银行低息贷款、平价供应原材料等所形成的资产增量;企业利用的外资而由国家承担风险的;企业自筹资金中,来自地方财政支持而形成的资产部分。笔者深感汪文的意见事关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很大一部分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城镇集休经济的命运,因此,必级认真对待。笔者认为,汪文的上述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所提主张缺乏依招。对此,拟从三个方而提出来,以录教于注海粟同志和其他同志。

首先,从方法论上看,注文带有很大片面性。其一,从注文列举的统计数字看,夸大了国有资产的范围。注文称,城镇集休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1988年为254.97亿元,包括:(1)国家预算内投资,(2)银行贷欺,(3)利用外资,(4)自筹资金。上述四项数字中,只有第(1)项计4.81亿元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这部分投资仅占城镇集休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的0.0287%,,占固定资产净值的0.0392%,占当年提取折旧基金的0.437%,占生产性建设投资的0.082%(见《中国统计年鉴1989年》)。其二,注文盯住了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支持和投入,而忽略了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在经济上、政治上对我国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作出的巨大贡献。统计数字表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经挤效益有部分指标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

比较项目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

全国工业企业

集体工业/全国工业(%)

每百元固定资产原值实现产值(元)

137.08

113.09

121.2

每百元固定资产净值实现利税( 元)

21 .51

20.18

106.6

每百元资金实现利税(元)

20.53

20.63

99.5

每百元工业总产值实现利税(元)

15.69

17.84

87.9

  资科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89年》

    国家统计局数字还表明,1988年433个城市包括市辖县在内的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创造利润计298.05亿元,提供利税总额达599.0亿元,企业留利95.68亿元.提取折旧基金109.98亿元,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424.65亿元,占23.1%。城镇集体单位职工人数为3527.1万人.占全社会职工人数的25.9%,而固定资产原值只占全社会工业固定资产的10.2%,固定资产净值占17.0%,职工平均工资比全民所有制职工低23%.这就是说,城镇集体经济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用占10%的社会总投资,用比较低廉的工资,吸纳了全国25%以上的城镇在职职工。这对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经济,无疑是一个不可估量的贡献。这决不是用几亿元国家投资所能取得的。要是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持平,则每年就要增加上百亿元工资支出,仅1988年就达112.148亿元。1950~1985年,全国集体工业企业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共计2176.39亿元.为固定资产原值的117.9%。可以肯定,集体工业企业对国家的贡献远远超过国家的投资。

    其次,从法律上看,汪文的观点无法成立。把国家以前按公开政策给予集体企业的利益全部讨回的作法,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其一,政府制定并实行的政策是经过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并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当初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没有明文其优惠带有“借贷”性质,事后要求索回也就缺乏法律依据。其二,政策优感是一种利益让渡,不可反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给予城镇集体企业的各项优惠,其内容是利益让渡,无异于赠予,这是一种单方合同关系,具有无偿性质.怎么能够把无偿转让的资金反悔予以索回呢?民事法典告诉我们,只有当赠与方意思表达不明确,或者赠与方行为能力有问题的倩况下所作出的赠与物,才可以根据法律程序加以索回。但城镇集体企业接受赠与的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是各级政府部门,因此是决不会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至于地方政府给予集体企业的政策优惠,其本意一般也是为了维护公有制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并不是为了侵犯国家所有权。其三,个别地方政府的越权行为,贵任不在企业方。其四,迫索的前提并不存在。恨据我国《民法通则》,只有当权利被“侵害”时才可加以迫索。但城镇集休企业因国家政策倾斜所取得的利益,既非“侵害”,又非“侵占”,也不是“非法占有”,也不是“所有权不明”,因此报本上就不存在资产追索的问题。

    再次,从实践上看,汪文的主张必将重蹈历史的覆辙。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保护、支持、培植下生长发展起来的。集体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一起,共同构成杜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荃础。因此,集体经济理应得到国家倾斜政策

的支持,以便进一步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要是宜布把以前曾经由于政策倾斜而给予的利益如数索回,那在实践上必将带来不良的后果。其一,违背了党和国家一贯的方针政策。如果对城镇集体经济的优惠一并索回,则邢于用实际行为公开声明:过去对城镇集体经济的支持是一个错误,今天予以彻底纠正,今后不再给予支持。这就必将挫伤和打击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其二,对城镇集体企业索回政策优惠是新的歧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方针,在这一方针下.国家实行了多种鼓励政策。诸如,对乡镇企业实行三年免税两年减税的优惠政策;对私人经济继续提供信贷支待,对“三资”企业的优惠为人所共知,为吸纳外商投资而提供“七通一平”等“硬件”优惠,提供管理、服务、低税、低租、低价劳动力等“软件”优惠,等等。对这类优惠井未提山界定其所有权问题。难以理解的是,却为何对城镇集体径济要“另眼相待”?其三,历史的经验值得记取。报据自1956年以来的三十多年里在城镇集体经济政策上的反复,人们有理由认为,对城镇集体经济的政策变化最为频繁,使其所受的打击和剥夺也最为严重。大的有:1956年的升级、合并,1958年的上调、全民化,七十年代初的“穷过渡”、“割尾巴”。难道今天又要来一次没收和平调吗?历史的教训十分深刻,党和国家从来是对以往的几次剥夺持否定态度的.汪文不是主张维护所有权吗?过去大批集体企业“升级过渡”,无偿转为国有企业;大量集体资财被政府行政部门和全民企业平调.为数不小的集体资金(单上海一地就有数亿元)被财政部门长期冻结。对于这些集体资财的所有权,人们也是有理由提出加以维护的。

总之,汪海粟同志的主张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在方法论上是不妥当的,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如果付诸实践必将是有害的。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