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问题再探
方曙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原因,我国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工业企业的产权问题被弄得相当复杂。然而,理论界和企业界对其却很少关注和研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问皿已经成了不容忽视和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这是因为,弄清楚这个问胭,将大大有助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问题,笔者曾有文章述及,本文再就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企业产权和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的来源
所谓产权,是指资(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企业的产权主要是指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在产权中,所有权是至关重要的。马克思说:“一般说来,人(不论是孤立的还是社会的)在作为劳动者之前,总是作为所有者出现,即使所有物只是他从周围的自然界中获得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416页)。这就是说,拥有或占有生产资料是人们进行生产的前提。
研究企业产权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企业资产的来源及其结构,我国城镇所有制工业企业资产的主要来源,一是联合起来的若干劳动群众的共同集资(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二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积累,三是集体工业联社的投资,四是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由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的来源渠道往往不只一个,所以,它的资产就存在着构成及其所占比重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资产主体是企业自有部分,联社所占比重较小,而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占比重就更小。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资产的来源及其结构,我国现存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大体
上可区分出这么几种类型(或者说具体组织形式)。(1)企业是由若干劳动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筹资创办、共同生产经营的。(2)企业是由若干劳动群众的集资和一部分联社资金创办起来的。(3)企业完全是由联社投资创办的。(4)企业是由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单位创办的.
上述第一种类型的企业,如果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积累偿还所有的筹资,那么,企业的全部资产就是本企业成员共同创造的。从而使之成了本来意义的或者说规范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二种类型的企业.当它偿还了劳动群众的筹资,其资产就为企业和联社所共有,第三种类型的企业(它是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派生出来的》的资产为联社所有。第四种类型的企业有很不完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因为它的资产(特别是在初创时期的资产)几乎全部是国家的投资,具体的说是主办单位的投资。由此可见,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资产的来源和结构是清楚而又复杂的。
二、国家对城镇集体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金归谁所有
有些人把国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减免悦、税前还贷、低息贷款和平价供应的原材料等形成的资金,说成是国家所有.我认为,国家对集体企业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金应该而且一定要归企业所有。
第一,国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金不能视为向企业投资.由优惠政策形成的资金同投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政策的概念,是党和国家的政策的具体化。后者则是经济的概念),作为投资的资金应该是有偿的,井且是要归还的,而由优惠政策形成的资金,只能而且应该是无偿的,并且毋需归还。
第二,把国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金归企业所有,也是符合马克思、思格斯和列宁的有关论述的。众所周知,对劳动群众办的公共企业提供社会帮助,是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一贯思想。1894年11月,恩格斯在著名《法德农民问题》一文指出.对子合作社要“提供社会帮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页)。恩格斯关于向合作社“提供社会帮助”的思想,在列宁的著作中更是得到了肯定而明确的阐述。1923年1年,列宁在口授的《论合作制》一文中强调指出:“在政策上要这样对侍合作社,就是使它不仅能一般地、经常地享受一定的优待,而且要使这种优待成为纯粹资财上的优待(如银行利息的高低等等)。”他又说:“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我们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社会制度就是合作制度”(《列宁选集》第4卷第683页).
合作制企业和集体制企业都是劳动群众办的公共企业。既然国家在资财上要对合作制企业提供帮助,同样,也要对集体制企业提供帮助。
第三,如果把国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金视为国家所有,那么,在我国集体企业内部就形成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共存的格局。不仅如此.在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办的企业内部,也同样存在着国家所有制,因为这些企业在生产经营上都程度不同地享受着国家的政策优惠。再说,所有权具有排他性,而国家所有权的排斥力,由于种种原因,又远大于集体所有权的排斥力,这样,日久天长集体企业很可能重蹈“升级”、“过渡”、的覆辙,即上升、过渡到完全的国家所有制。兴办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所以,削弱乃至取消集体经济就会使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失去它应有的特色。
总而言之,把国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金视为国家所有,不仅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一贯思想和我国的现行政策,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极其有害的,这就是会导致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单一化,即国有化。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
三、城镇集体企业的终极产权是企业成员所有还是企业所有
现在有人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说成是企业占有,企业成员所有.根据这一观点.有的地方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将城俄集体工业企业现存的资产折股(无论是实股还是虚股,其实质都是一样)划分给企业职工个人所有,实行殷份合作经营。此种观点及其做法是值得研究、讨论的。
为了搞清楚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终极产权的归属问题,且让我们用本来意义上的集体企业加以说明。
本来意义上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资产的所有者是双重的,即企业成员共有和企业所有。但是.它的终极产权却是企业所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终极产权为企业所有的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能够立得住的。欲从理论上搞清楚这个间月,就必须而且一定要搞清楚所有权和占有权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所有权是指法律确认的对有关财产《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及其他财物和货币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千涉的权利。而占有权主要是指人们对生产资料及其成果的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占有”和“所有”的不同之处,是占有者对占有物没有处置权。
但是,占有和所有这两个概念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常常又是通用的。马克思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0页)。又如,思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讲到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时说:“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表现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1页)。这里,恩格斯把资本的所有和占有是等同起来的。
我们搞清楚了占有和所有的涵义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性与通用性,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 深对本来意义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为企业占有和所有的理解。
资产为企业占有和企业所有,是由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形式之一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 本质特征所决定的。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两权”(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于企业。所有权前面已作了解释。什么叫经营权呢?经营权主要是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以及生产经营成果分配的权利。既然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于企业,而经营权里面含有占有权,那么,所有权和占有权也是统一于企业的。
再说,本来意义的城侠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特别是其中的老集体企业,其资产是由几代职工的辛勤劳动创造、积累的,因此,它无法量化到现在的职工头上,即使是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后创办的新集体企业,其资产也无法量化到职工个人。道理很简单:进入企业的职工在时间上不可能整齐划一,总是有先有后,每个职工由于技术(业务)水平和其他表现存在着差异,因而工资和奖金也不会一样,甚至悬殊较大,加上有的职工已经调离企业。这样,就很难侧算出现在的每个职工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具体份额。对每一个城镇集休工业企业来说,其职工享有企业一定份额的资产只能是名义上的。所以在实际生活中.职工调离企业或者死亡时,既不得将其享有企业资产的份额带走,又不得让其子女等亲属继承。资产的终极产权为企业所有,是本来意义上的城镇集体企业区别于劳动群众个人股份所有制合作企业的一个显著标志(劳动群众个人股份所有制合作企业的资产为个人所有)。
四、没有职工股金的南体企业资产是无主资产吗?
现在有人提出这样一个看来有点奇怪的问题,说什么没有职工股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是无主的,根据民法通则,其资产应该为国家所有.这种讲法显然是十分错误的。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衰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由此不难看出,所谓无主资产,就是在法律上找不到它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继受者的资产。
那么,没有职工股金的集休所有制企业(即本来意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是不是无主的呢?我认为,没有职工股金的集体企业的资产从来都是有主的.这是因为,集体企业是经济实体,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是法人(法人代表可以是厂长也可以是经理)。这是其一。共二,法律上所说的资产的“主”不能单一地理解为“自然人”(公民),它还可理解为“法人”,即法人也是企业资产的“主”。其兰,把没有职工股金的集体企业的资产视为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要把现存的本来意义的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既然是我国法定的公有制的基本的重要的组成部分,那么,将集体改为国有制是违背我国的根本大法的。
至此,找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没有职工股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应该为企业所有,而不应该为国家所有。
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尽管十分复杂,但是.人们如果在上面的一些原则问题的认识上统一了,我想.其他具体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作者为安徽省委党校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