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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
发行时间:1990-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

    1990年3月2日,四川省委和省府联合发出《关于稳定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即川秀发[1990)16号文,现摘要如下,

    一、加强领导,理顺和健全管理体制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全局和发展我省国民经济的战略高度来加深对城镇集体经济的理解和再认识,努力做到政治上一视同仁、经济上平等对待、政策上积极扶持。要把缄镇集体经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在布置、总结,检查工作和进行实绩考核时,要有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与改革方面的内容。

    2.省城集体经济联席会议作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要继续坚持下去。省政府集体经济办公室是负责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工作的综合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从集体所有制的角度,研究,拟汀和协调全省城镇集体经济的重要政策,负责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后的贯彻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指导为城镇集体企业的生产要素服务。

    省级各经济主管部门要有一个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城镇集体经济工作,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和管理。集体经济比重较大的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内部机构,负责管理本行业或本部门的城镇集体企业。

    3.要进一步完善城镇集体经济的行业联社(联合会),使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助手作用,更好的为企业服务。行业联社(联合会)是城镇集体企业自愿联合的民间经济组织,作为社团法人,要同政府职能分开,并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二、深化企业改革,完善经营机制

    4.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件提出的发展集体经济的基本方针,即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原则,继续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在保证国家增收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试行和完善包括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内的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对由各级联社(联合会)投资兴建的企业,应实行联社所有、企业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产权关系明确的企业可稳步试行股份合作制,在优化资源配置或合理组织生产要素方面确有优势的城镇集体企业,可以牵头组建企业集团,对确实无竞争能力,无法继续维持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经批准,允许其歇业,解体。

    5.在治理整顿中,各行各业都存在着有的城镇集体企业要发展,有的会遇到暂时困难。有的要被淘汰等情况。各级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要及早摸底排队,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利于社会安定的前提下,该扶持的要下决心扶持发展,有暂时有困难的要帮助其渡过难关,该淘汰的要及早通过联合、兼并等办法予以解决。

    6.鼓励优势企业承包、兼并劣势城镇集体企业。被承包企业处于严重亏损或停产状态的,承包后可按税收管理体制减免流转环节税一年,所得税一至二年。对兼并企业,可按税收管理体制减免流转环节税一至二年,所得税二至三年,被兼并企业原来的借款,在企业制订出还款计划并商得开户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可延长还款期限一至三年,不加息,不计复息,专门生产日用小商品和民族特需用品的企业,被兼并或承包后,一般不要转产。

    7。所有城镇集体企业都要结合治理整顿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和帮助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和健全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物资管理,生产技术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省和各市、地、州集体经济办公室要会同同级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研究和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的上等升级工作。

    三、逐步建立城镇集体经济互助合作基金

    8.为帮助城镇集体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决定设立城镇集体经济互助合作基金。可先在县(区)一级设立,待条件成熟时,再在市,地,州和省一级建立,互助合作基金只能用于城镇集体经济,包括支持困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支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培训企业干部和职工,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等.

    9.城镇集体经济互助合作基金的主要来源是,(1)联合公积金、公益金的一定比例,(2)行业互助合作基金及其它专项基金的一定比例,(3)行业和部门管理费的一定比例,(4)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和折旧基金按一定比例的集中(所有权仍归企业),(S)同缎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6)其它来源。

    互助合作基金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管理(具体办法另定)。

    四,认真落实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各项政策

    10.对于专门生产日用小商品、生产出口创汇产品、进行新产品试制和主要利用‘三废’进行生产的城镇集体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的规定,继续给予减免流转环节税和所得税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对于产业结构调整期间急需发展的企业,在转产过程中有困难的企业,固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可按照税收管理体龋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实行价税分流的企业改征增值税而增加的税负,可按税收管理体稍予以适当攘知仓疵鼍过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扩大优质产品和短线产品的基建,技改,危房翻新,防尘防毒,环保、安全等工程,可按税收管理体制免征建筑税。

    上述企业减税额只能用于发展生产或改善生产经营条件。

    11.亏损企业可以实行扭亏为盈目标管理。由税务,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制定出扭亏为盈目标期,在期限内的盈利部分可先弥补亏损,其余部分留给企业按规定分配。

    12.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60%的,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当年安置达不到比例的,以及原有城镇集体企业因安置待业人员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减免所得税,对安置效益好,经济效益受影响的企业,还可减免当年流转环节税。

    13.增加城镇集体企业的信贷资金。国家银行的信贷资金,应逐年增加一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城镇集体企业,城市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应主要用于支持城镇集体企业,农村信用杜的信贷资金在主要用于扶持农业的同时,也可适当安排一定比例,支持小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

    所有城镇集体企业都要建立起对自有资金的补充制度。

    14.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于产品适销对路,原材料有来源而资金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这类企业的原借款,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执行基准利率。

    15.适当调整城镇集体企业的利率和加、罚息幅度,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调整金融部门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对于“三照顾’地区生产民族特需用品的企业,继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对固定资产贷款,一律不上浮利率。凡在限期内能积极处理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的企业,可暂不加息,特困企业,归还银行贷款有困难的,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并不上浮利率和加息,个别企业还可缓收利息,不计复息,对关,停和濒临倒闭的企业,可先还本,后付息,不计复息。

    16.对经省和计划单列市,综合改革试点市集体经济办公室批准在省内进行股份合作试点的企业以及经济效益好,财务制度健全的缄镇集体企业,其股票,债券(含内部集资)发行,人民银行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批,金融部门要做好代理发行及转让等服务工作。

    17.要搞好城镇集体企业的生产要素服务。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城镇集体企业的产,供和科研。技术,信息,人员培训。宣传等提供服务。省政府集体经济办公室要会同计划,物资,外贸、科技、工商,税务,银行、物价、劳动等9部门,抓好城镇集体企业要素服务基地的建立和管理,探索要素服务的新路子。作为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素服务基地应面向社会开放。

    已有的各类物资交易市场、技术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信息咨询中心和专业供销机构,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供服务的同肘,也要为城镇集体企业提供服务。

    18.对于生产日用小商品、出口创汇、支农和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的企业,要相应安排其水,电、气、油及其它计划物资的分配供应。凡国家供应给城镇集体企业的计划物资,其价格应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同。

    19.凡承担出口创汇任务的城镇集体企业,以出口创汇为目的的中(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被确定为出口基地的城镇集体企业,在合作项目审批、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资金垫付,创汇留成比例及商务出国审批等方面,享受同类全民所有制企业所应享受的一切待遇。

    要鼓励和帮助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交流。

    20.在国家有关分配政策指导并保证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企业有权选择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具体工资形式。

    21.在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职工入股股红加股息等于或低于银行储蓄利率时,税务部门不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22.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可区别不同情况,适当放宽城镇集体企业的经营范围,对经营各类小商品的批发企业,其注册资金不足时,可逐步补足,对停产、半停产和长期亏损的困难企业,在年检,换照、验资,安排摊位和办理职工临时个体营业执照等方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临时措施,从宽掌握。

    23.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把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通过适当渠道传达到所属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这些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在参加当地党政机关干部招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优秀企业家评比时,应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一视同仁。他们的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标准和办法,原则上应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保持一致。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政府集体经济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24.县及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自主确定用工数量和形式,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后,在城市(镇)中公开招收,择优录用,所有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强劳动力的计划管理。

25.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要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城镇集体经济的指导思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速产品开发和推动技术进步,凡未达到技术进步指标和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不得参加上等升级和优秀企业的评比,企业经营者不得评为优秀企业家和先进个人。

    26.经省政府批准获得新产品开发和科技进步荣誉称号的企业,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税前按销售收入的1—2%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或科技开发基金。

    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准予实施的新产品和科技开发项目,可在税前按销售收入的1—2%提取技术开发费。围绕项目开发进行的必要的技术改造,银行应积极贷款支持,计划、物资部门应给予物资支持。项目试制、鉴定并投入生产后,新增利润部分两年内全部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

    同时具备提取上述几种基金(开发费)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一并提取。

    27.有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可按税收管理体制在原折旧率的基础上提高一至三个百分点,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28.鼓励科技人才、管理人才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兼职等方式到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以试行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选拔科技副厂长(副经理)到城镇集体企业帮助工作,原全民所有制身份和其它待遇不变,任期满后仍回原派出单位工作。对于去城镇集体企业从事新产品和技术开发并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副厂长(副经理)和专门人才,经审批,允许企业在产品新增效益部分提取一定数额付给劳务报酬并予以奖励,此项奖金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

    六、逐步建立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29.为了保障职工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切实解决“老有所养”问题,全省所有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不分盈亏,不分大小,不分退休费用负担轻重,不分在职和退休职工,均应建立“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补充养老金”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可先把职工的退休、退职生活费,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统起来。已经建立了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和实行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行业和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根据国务院围发[19S6)77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可以试点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待业保险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在税前提取。

    七,维护城镇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30.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非法改变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所有制性质和平调、挪用、侵吞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已经平调和挪用的,可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63号、省政府川府发[1986)179号和(1989)60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退还。

    3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乱摊派、乱收费和滥罚款。对于乱摊、乱收、滥罚的单位,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追究当事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认真清理“假集体”,维护城镇集体企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八。完善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职工民主管理

    32.城镇集体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具备条件而没有建立起党组织的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党章》和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党支部(含联合支部),总支部或党的基层委员会。目前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机关或属地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些单位思思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众组织的领导。要注意从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优势职工中,吸收发展党员。

    33.职工(代表)大会是城镇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办事机构。企业的发展规划,收益分配、职工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和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条件的企业可试行厂长(经理)由职212(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多种经营责任制的同时,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

    34.企业厂长(经理),工会,共青团要积极配合企业党组织,努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鼓励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优良传统,继续保持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共渡难关的革命精神:继续保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的高尚品质。企业中的干部和共产党员应成为全体职工的榜样。

    以上规定,适用于除乡镇企业以外的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含街道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含供销社代管的集体商业),物资(含小城镇物资供应站),建筑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及城镇居民(集资)开办的‘大集体”、“小集体’,辕市信用合作社,民办科研机构、原二轻划归乡镇管理的企业等。原则上也适用于城镇中的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系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过去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政策规定,凡中央和省上没有明文废止井与本规定一致的,要继续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
发行时间:199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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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所

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

    1990年3月2日,四川省委和省府联合发出《关于稳定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即川秀发[1990)16号文,现摘要如下,

    一、加强领导,理顺和健全管理体制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全局和发展我省国民经济的战略高度来加深对城镇集体经济的理解和再认识,努力做到政治上一视同仁、经济上平等对待、政策上积极扶持。要把缄镇集体经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在布置、总结,检查工作和进行实绩考核时,要有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与改革方面的内容。

    2.省城集体经济联席会议作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要继续坚持下去。省政府集体经济办公室是负责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工作的综合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从集体所有制的角度,研究,拟汀和协调全省城镇集体经济的重要政策,负责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后的贯彻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指导为城镇集体企业的生产要素服务。

    省级各经济主管部门要有一个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城镇集体经济工作,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和管理。集体经济比重较大的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内部机构,负责管理本行业或本部门的城镇集体企业。

    3.要进一步完善城镇集体经济的行业联社(联合会),使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助手作用,更好的为企业服务。行业联社(联合会)是城镇集体企业自愿联合的民间经济组织,作为社团法人,要同政府职能分开,并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二、深化企业改革,完善经营机制

    4.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件提出的发展集体经济的基本方针,即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原则,继续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在保证国家增收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试行和完善包括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内的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对由各级联社(联合会)投资兴建的企业,应实行联社所有、企业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产权关系明确的企业可稳步试行股份合作制,在优化资源配置或合理组织生产要素方面确有优势的城镇集体企业,可以牵头组建企业集团,对确实无竞争能力,无法继续维持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经批准,允许其歇业,解体。

    5.在治理整顿中,各行各业都存在着有的城镇集体企业要发展,有的会遇到暂时困难。有的要被淘汰等情况。各级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要及早摸底排队,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利于社会安定的前提下,该扶持的要下决心扶持发展,有暂时有困难的要帮助其渡过难关,该淘汰的要及早通过联合、兼并等办法予以解决。

    6.鼓励优势企业承包、兼并劣势城镇集体企业。被承包企业处于严重亏损或停产状态的,承包后可按税收管理体制减免流转环节税一年,所得税一至二年。对兼并企业,可按税收管理体制减免流转环节税一至二年,所得税二至三年,被兼并企业原来的借款,在企业制订出还款计划并商得开户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可延长还款期限一至三年,不加息,不计复息,专门生产日用小商品和民族特需用品的企业,被兼并或承包后,一般不要转产。

    7。所有城镇集体企业都要结合治理整顿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和帮助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和健全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物资管理,生产技术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省和各市、地、州集体经济办公室要会同同级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研究和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的上等升级工作。

    三、逐步建立城镇集体经济互助合作基金

    8.为帮助城镇集体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决定设立城镇集体经济互助合作基金。可先在县(区)一级设立,待条件成熟时,再在市,地,州和省一级建立,互助合作基金只能用于城镇集体经济,包括支持困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支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培训企业干部和职工,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等.

    9.城镇集体经济互助合作基金的主要来源是,(1)联合公积金、公益金的一定比例,(2)行业互助合作基金及其它专项基金的一定比例,(3)行业和部门管理费的一定比例,(4)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和折旧基金按一定比例的集中(所有权仍归企业),(S)同缎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6)其它来源。

    互助合作基金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管理(具体办法另定)。

    四,认真落实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各项政策

    10.对于专门生产日用小商品、生产出口创汇产品、进行新产品试制和主要利用‘三废’进行生产的城镇集体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的规定,继续给予减免流转环节税和所得税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对于产业结构调整期间急需发展的企业,在转产过程中有困难的企业,固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可按照税收管理体龋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实行价税分流的企业改征增值税而增加的税负,可按税收管理体稍予以适当攘知仓疵鼍过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扩大优质产品和短线产品的基建,技改,危房翻新,防尘防毒,环保、安全等工程,可按税收管理体制免征建筑税。

    上述企业减税额只能用于发展生产或改善生产经营条件。

    11.亏损企业可以实行扭亏为盈目标管理。由税务,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制定出扭亏为盈目标期,在期限内的盈利部分可先弥补亏损,其余部分留给企业按规定分配。

    12.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60%的,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当年安置达不到比例的,以及原有城镇集体企业因安置待业人员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减免所得税,对安置效益好,经济效益受影响的企业,还可减免当年流转环节税。

    13.增加城镇集体企业的信贷资金。国家银行的信贷资金,应逐年增加一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城镇集体企业,城市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应主要用于支持城镇集体企业,农村信用杜的信贷资金在主要用于扶持农业的同时,也可适当安排一定比例,支持小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

    所有城镇集体企业都要建立起对自有资金的补充制度。

    14.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于产品适销对路,原材料有来源而资金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这类企业的原借款,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执行基准利率。

    15.适当调整城镇集体企业的利率和加、罚息幅度,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调整金融部门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对于“三照顾’地区生产民族特需用品的企业,继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对固定资产贷款,一律不上浮利率。凡在限期内能积极处理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的企业,可暂不加息,特困企业,归还银行贷款有困难的,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并不上浮利率和加息,个别企业还可缓收利息,不计复息,对关,停和濒临倒闭的企业,可先还本,后付息,不计复息。

    16.对经省和计划单列市,综合改革试点市集体经济办公室批准在省内进行股份合作试点的企业以及经济效益好,财务制度健全的缄镇集体企业,其股票,债券(含内部集资)发行,人民银行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批,金融部门要做好代理发行及转让等服务工作。

    17.要搞好城镇集体企业的生产要素服务。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城镇集体企业的产,供和科研。技术,信息,人员培训。宣传等提供服务。省政府集体经济办公室要会同计划,物资,外贸、科技、工商,税务,银行、物价、劳动等9部门,抓好城镇集体企业要素服务基地的建立和管理,探索要素服务的新路子。作为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素服务基地应面向社会开放。

    已有的各类物资交易市场、技术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信息咨询中心和专业供销机构,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供服务的同肘,也要为城镇集体企业提供服务。

    18.对于生产日用小商品、出口创汇、支农和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的企业,要相应安排其水,电、气、油及其它计划物资的分配供应。凡国家供应给城镇集体企业的计划物资,其价格应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同。

    19.凡承担出口创汇任务的城镇集体企业,以出口创汇为目的的中(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被确定为出口基地的城镇集体企业,在合作项目审批、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资金垫付,创汇留成比例及商务出国审批等方面,享受同类全民所有制企业所应享受的一切待遇。

    要鼓励和帮助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交流。

    20.在国家有关分配政策指导并保证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企业有权选择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具体工资形式。

    21.在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职工入股股红加股息等于或低于银行储蓄利率时,税务部门不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22.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可区别不同情况,适当放宽城镇集体企业的经营范围,对经营各类小商品的批发企业,其注册资金不足时,可逐步补足,对停产、半停产和长期亏损的困难企业,在年检,换照、验资,安排摊位和办理职工临时个体营业执照等方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临时措施,从宽掌握。

    23.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把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通过适当渠道传达到所属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这些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在参加当地党政机关干部招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优秀企业家评比时,应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一视同仁。他们的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标准和办法,原则上应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保持一致。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政府集体经济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24.县及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自主确定用工数量和形式,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后,在城市(镇)中公开招收,择优录用,所有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强劳动力的计划管理。

25.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要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城镇集体经济的指导思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速产品开发和推动技术进步,凡未达到技术进步指标和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不得参加上等升级和优秀企业的评比,企业经营者不得评为优秀企业家和先进个人。

    26.经省政府批准获得新产品开发和科技进步荣誉称号的企业,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税前按销售收入的1—2%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或科技开发基金。

    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准予实施的新产品和科技开发项目,可在税前按销售收入的1—2%提取技术开发费。围绕项目开发进行的必要的技术改造,银行应积极贷款支持,计划、物资部门应给予物资支持。项目试制、鉴定并投入生产后,新增利润部分两年内全部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

    同时具备提取上述几种基金(开发费)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一并提取。

    27.有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可按税收管理体制在原折旧率的基础上提高一至三个百分点,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28.鼓励科技人才、管理人才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兼职等方式到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以试行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选拔科技副厂长(副经理)到城镇集体企业帮助工作,原全民所有制身份和其它待遇不变,任期满后仍回原派出单位工作。对于去城镇集体企业从事新产品和技术开发并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副厂长(副经理)和专门人才,经审批,允许企业在产品新增效益部分提取一定数额付给劳务报酬并予以奖励,此项奖金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

    六、逐步建立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29.为了保障职工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切实解决“老有所养”问题,全省所有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不分盈亏,不分大小,不分退休费用负担轻重,不分在职和退休职工,均应建立“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补充养老金”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可先把职工的退休、退职生活费,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统起来。已经建立了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和实行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行业和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根据国务院围发[19S6)77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可以试点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待业保险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在税前提取。

    七,维护城镇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30.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非法改变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所有制性质和平调、挪用、侵吞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已经平调和挪用的,可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63号、省政府川府发[1986)179号和(1989)60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退还。

    3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乱摊派、乱收费和滥罚款。对于乱摊、乱收、滥罚的单位,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追究当事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认真清理“假集体”,维护城镇集体企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八。完善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职工民主管理

    32.城镇集体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具备条件而没有建立起党组织的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党章》和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党支部(含联合支部),总支部或党的基层委员会。目前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机关或属地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些单位思思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众组织的领导。要注意从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优势职工中,吸收发展党员。

    33.职工(代表)大会是城镇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办事机构。企业的发展规划,收益分配、职工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和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条件的企业可试行厂长(经理)由职212(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多种经营责任制的同时,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

    34.企业厂长(经理),工会,共青团要积极配合企业党组织,努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鼓励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优良传统,继续保持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共渡难关的革命精神:继续保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的高尚品质。企业中的干部和共产党员应成为全体职工的榜样。

    以上规定,适用于除乡镇企业以外的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含街道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含供销社代管的集体商业),物资(含小城镇物资供应站),建筑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及城镇居民(集资)开办的‘大集体”、“小集体’,辕市信用合作社,民办科研机构、原二轻划归乡镇管理的企业等。原则上也适用于城镇中的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系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过去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政策规定,凡中央和省上没有明文废止井与本规定一致的,要继续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