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确定扶持二轻集体企业发展的几项政策措施
1990年7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规定了关于扶持二轻集体企业发展
的几项政策措施,现摘要如下:
为帮助我省二轻集体企业在当前市场疲软的情况下走出困境,经研究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二轻集体企业采取一些扶持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适销对路的二轻产品,银行在信贷资金的投放上要继续
予以支持。
二,为扶持县、市二轻集体企业调整结构,发展适销对路的产品,将二轻集体企业折旧费的10%和按销售收入1%的比例提取的发展基金的25%,上交到县、市联社(二轻局),由县、市联社(二轻局)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集中统一使用,扶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但这笔资金必须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主管部门不得挪用,用款单位支付的利息应如数返还给各上交企业,由审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予以监督。
三、二轻集体企业占用各级联社的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年息调整为6%,企业使用联社流动资金的,其利息可在税前列支,使用固定资金借款的,其利息在专用基金中列支。
四、扶持猪皮革生产的措施。(1)放开猪皮革价格,(2)省财政今年继续安排补贴1000万元(包括外贸补贴3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外贸出口生产,由省二轻局同省外经贸委衔接产销计划,(3)严格限制新建扩建制革厂,凡新建扩建制革厂,一律由省计委,省经委,省二轻局审查批准。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银行不得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