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订出《关于从优秀工人中吸收录用干部的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0日,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局联合发文,作出了《关于从优秀工人中吸收录用干部的暂行规定》,摘录如下: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决定从优秀工人中吸收录用干部。为此,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吸收录用范围:
1.获得地、市以上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标兵’等称号,并符合干部条件的。
2.担任一九八七年省经委确定的省骨干、重点工贸企业中层领导职务和担任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三年以上,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连继二年被县及县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单位称号,或企业被评为地、市基础级以上等级,个人被县及县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的。
3.为主研究并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进步奖四等奖以上,地、市级科技成果进步奖三等奖
以上的。
4.已担任县以上机关副局级以上职务二年以上并胜任本职工作。
二、吸收录用条件
1.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具有奉献和开拓精神。在生产劳动和经营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 .
3.遵纪守法,思想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道德品质好,
4.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和同等学历,戊具有相当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经地,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
三,吸收录用办法:
1.从优秀工人中吸收录用干部一律实行计划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省人事局下达的专项增干指标吸收录用,不得突破。个别属农村户口的被吸收录用为干部还必须严格控制在下达的“农转非”指标内进行,不得扩大。
2.各地区各部门应公布吸收录用指标、条件,并在广泛听取干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
上,山上管单位提出吸收录用对象。
3.对各主管单位提出的吸收录用对象,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进行全面的考核或必要的考试,并经县(市)委,县(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市)人事局报地、市人事局审批。
省,地、市直儿唯位提出的吸收录用对象,由各主管部门按上述办法审查同意后分别报省、地、市人事局审批。
经批准吸收录用的干部,应在所在地张榜公布。
四、待遇:
新吸收录用的干部,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并参考学历、技术水平确定工资。其中,原工资高于所任职务工资的,原工资标准不变。
五、工作安排:
新吸收录用的干部原则上留原单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或原单位超编、超职数的,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作适当调整。
对新吸收录用的干部,工作满一年时应进行考核,如发现不符合干部条件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予以辞退。
六、注意事项,
从优秀工人中吸收录用干部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务求选准选好。要认真执行闽人综(19S9)041号文规定,在选拔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加强检查,严格把关。不得搞名额平均分配或逐级下达指标,严禁徇私舞弊,另搞照顾。如经发现,要坚决辞退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今后如有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到县以上机关担任副局级以上职务的,必须按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先报批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后再按中共中央中发(1986)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审批。
对从优秀工人中吸收录用干部的工作,各地市组织、人事部门每年都要进行一次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送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