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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制的各种论点
发行时间:1989-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关于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制的

    各  种  论  点

    说明:  本着“百家争鸣”的精神,这里择编了25位同志对于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制的种种论点,供大家研究参考。部分标题是择编者拟的,长号表示系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第一次学术讨论全的交流论文。

    股份制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吗?

    季  龙(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主张推行各种形式的股份制,深化所有制改革。在清理资产,划分归属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股份制。集体企业历来有自愿组合、自筹资金、按劳分配、民主管理、不吃大锅饭的传统,推行股份合作制的步于可以迈得更大一些,劳动力、技术也可以计价入股(泛股份制)。要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组建企业集团。(《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5期第4页)

    侯宗宾(陕西省人民政府)主张以推行股份制为突破口,积极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股份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资产人格化、明朗化,增强职工当家作主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形成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共同体。城镇集体企业具有实行股份制的先天优势,试行股份制的步子可以迈得更大一些。进一步扩大股份制试验,省政府确定,选择一个县级市或城区作为试验区,并采取几条政策性的配套措施。(《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2期第4页)

    苏  桦(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城镇集体企业易于实行股份化。搞清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化这个重要理论问题,既有利于推动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深化,也可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份化提供有益借鉴。

    目前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关系,比较易于实行股份化。  1.二轻集体企业的股份化应在企业和联社两个层次上进行。  2.职工个人股不应来源于现有企业资产,它属于资产增量的股份化。  3.处理好属于全民企业资产的所有权。《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4期第3页)    勾澄中(北京手工业合作联社)认为城市集体企业应积极推行股份制。推行股份制是促进生产力更快发展。形式要灵活多样。主要有;企业资产折股(虚股)与职工合作股份制,联社、企业和职工联合股份制,多种经济成份合资联合股份制,企业集团股份制。以上的参股单位或个人只在企业(或集团)内部进行经济活动,与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股份制是有区别的o(《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1期第11页)

    薛  华(山东省二轻厅)认为股份制不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关键不是调整所有制。职工入股是集体企业的主要标志之一。这种入股制,不应视为股份制。解决职工入股问题,只是按照集体企业的特点办集体企业的内容之一,但不是改革的关键。落实党和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真正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特点办集体企业,才是二轻集体企业当前深化改革的关键。(《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6期第24页)

    田  稳(辽宁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认为对于无产者,不是发展股份经济,而是发展合作经济的问题。无论是在职业工或是待业人员,都是一些无产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对于无产者,不是动员他们发展股份经济的问题,而是组织他们发展合作经济的问题,即实行以劳动者为主体的联合劳动的问题。(《论我国发展城镇合作经济的道路》。)

    杨坚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认为推行公司股份制结果是导致集体企业的变形、变性。合作企业、集体企业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自己的经济组织,其基本原则是自愿、互利、共有、共享、民主、平等,其财产属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所有,同时人人有份。

    我国当前提倡、试行的是公司股份制。有些集体企业不加分析,群起而效之,结果是导致集体企业的变形、变性。(《集体工业经济》1989年第3期第16页)

    什么是股份合作制?

    韩  义(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认为实行股份合作制是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方向。实行企业内部股份制是重组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方向。深化内部所有制改革,实行股份制,关系到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方向,是企业深化改革能否深入下去的关键。

    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内部动力和活力的重大改革,是从根本上理顺集体企业和国家关系的改革.是形成企业自我制约机制,从根本上完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改革措施。((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2期第7页)

    牵国安(吉林省手工业联社)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最佳目标模式。企业内部的股份合作制,体现了职工既是财产的所有者,又是经营者、劳动者和成果的受益者,它会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根据不同情况,把集体积累的财产人格化,同时规定职工以现金入股,从而改变过去那种“企业集体所有,职工一无所有”的抽象局面。(《试论城镇企业改革最佳目标模式——股份合作制,。)

是慧琴(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认为股份制合作经济是与集体经济性质相应的组织形式。城镇大集体工厂要深化改革,复股份合作制,使之真正成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于企业。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辅之按股分红。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外部实行政企分离。(《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7期第18页)

臭东彦、贯发信(轻工业部发展战略研究中心)认为股份合作制是社员集资入股的新发

展。城镇集体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目标模式应是建立真正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化时期职工集资入股的新发展,是一种财产股份占有、职工人人有份、生产合作经营,收益共同分享、风险共同承担的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财产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不同于通常的股份制,  1.以本企业内部职工入股为主,  2.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但不能转让和流通,  3.实行不保本息只分红的风险性死股,  4.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机关是职工代表大会。(《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1期第23页)

    易仲开(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认为股份合作制的说法是理论上,思想上的混乱。有人把合作制同股份制混为一谈,说“股份制是合作经济的形式”,也有人说是‘合作股份制’或集体企业都要实行股份制吗?

    邢逸初(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认为股份制只能是城镇集体工业深化改革的一种组

织形式。现实集体工:业存在四种组织形式,股份制仅是其中的一种。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搞股份制,只是深化改革的一种形式,决不是唯一的形式,更不是有些人认为只有股份制才可以拯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

    我们要研究多种所有权组合的集体企业,如何办成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克服或纠正以实行股份制为名,平调集体企业资财。也不要把精力放到各种形式的集体企业,人为地去办股份制企业。(《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7期第19页)

    陈晓梅(《求是,杂志社经济部)认为股份制只是集体企业改革的一种选择。股份制只是集体企业改革的一种选择,不是唯一的选择,不能一拥而上。同时应注意不要把一些不属于股份制的东西硬叫股份制。

    凡是将劳动合作与资金合作相结合的企业,一般应称为合作制企业。有的称之为股份合作制,实质内容也就是合作制,还有的称为股份制.这就更不准确r。应当在概念上重新明确一下,才更有利于集体企业的深化改革。(《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7期第14页)

    吴凯泰  认为股份合作制不是所有集体企业唯一适用的形式。有些小型集体企业,资产来源和构成比较单纯,其资产全部属于(或者经过清理可以全部归属于)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这样的企业,既可以在保留集体公有的同时吸收社员入股,也可以干脆全面恢复社员入股的合作制。无论是那种办法,都只是恢复或局部恢复社员入股的合作制,而不是实行股份制。恢复大量分虹的合作制,可能是部分集体企业(主要是小型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正确途径。(《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6期第20页) 。

    吴法俊  认为只有一部分集体企业可实行股份制;本来的合作企业,应该通过改革,恢复其本来面貌,实行合作制,发展合作制。各种形形式式的集体企业,可能有几种发展趋向。一种是实行合作制,那些摹本靠群众力量兴办起来的集体企业,或者开始时全民厂,地方政府投过资,而后来已偿还了的集体企业,以实行合作制为宜。另一种趋势是实行股份制,由全民企业等扶办起来的集体企业,如果扶办单位要保持他们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保持他们在企业中的权利和利益,就可办成股份企业。此外,企业参加国集合营,紧密型的经济联合体等也可采取股份制。(本刊本期第29页)

    钱国光(辽宁省农村金融研究所)认为农村更应重视发展合作经济,合作经济与股份经济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合作企业除向社员职工集股外,还可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上集股,企业间可互相参股。某熙缺乏活力的合作企业、集体企业,也可通过资产评估,改办成股份制企业。发展股份经济不容忽视,但在我国农村更应重视发展合作经济。(《初级阶段的合作经济与信用社》)

    如何对待企业的积累?

    刘  刚(上海社会科学院)认为资产股份化不存在化公为私的问题。深化企业改革的关键,是改革企业的产权关系。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企业产权关系改革的方向。股份合作制有多种形式。资产股份化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即将企业现有的白有资产,一部分或全部以股份形式按职工本人的贡献,划分给在职职工,实行集体所有,个人占有。不能带走、转让,但可参加股份分红。这是在企业内部实行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职工只有占有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怎能说是‘化公为私”呢?(《集体工业经济》1989年第1期第6页)

    吴凯泰  认为主张‘折股到人’的某些理由是不正确的。许多同志主张把集体公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地‘折股到人’或“量化到人”。某些理由可能是不正确的,例如认为集体公有对职工个人来说“实际上是一无所有’,令人难以苟同。多数同志主张“折股到人’的实质,是要求恢复合作制,同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私有化的要求有原则区别。在县区以上集体企业中,集体公有的资产已达到一定规模。局部资产“折股到人”尚可试验,全部折股到人是不恰当的。我们不要贸然取消集体公有制。(《轻工集体经济M989年第6期第20页)

    赵  荣(吉林省金融研究所)认为集体企业的积累不宜划分成股份参加分配。集体企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公共积累上。这部分资金是社会主义公有资金,它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或职工基础福利设施建设,不应划股分给职工。从本质上讲,将积累划股分红的做法,是将社会主义公有制因素(积累),变成集体所有制成份(股份),又进一步转化为个人所有(股息),它既不符合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特性,也不利于提高生产力水平。(《论集体企业股金、股息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问题》)   

    易仲开  认为反对把公积金作为股份瓜分给社员、职工个人。最近出现了一股“股份热’,似乎合作制不行了,主张把股份制作为改革供销合作社体制的方向。少数单位把合作社的公共财产,瓜分为个人股份,以为这样可以把职工、社员的利益同供销合作社的利益挂起钩来。这种观点和作法是错误的。用股份的形式把集体财产转移给社员、职工,可能改变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这是宪法和合作社章程所不允许的。(《合作经济研究》1987年第5期

第7页)

    佐  牧  认为小型合作杜税后利润要全部分给社员。我主张在小型合作社里把税后利润全部分到社员的手里,需要扩大再生产时,可以再向社员集资,增加社员的股本金。这样可以增强社员对企业资产的主人翁责任感,清楚地感到自己在集体资产中究竟占有多少份额,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金的效率更加关心.此类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求是》1989年第12期第20页)    (青叶摘编)

关于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制的各种论点
发行时间:1989-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关于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制的

    各  种  论  点

    说明:  本着“百家争鸣”的精神,这里择编了25位同志对于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制的种种论点,供大家研究参考。部分标题是择编者拟的,长号表示系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第一次学术讨论全的交流论文。

    股份制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吗?

    季  龙(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主张推行各种形式的股份制,深化所有制改革。在清理资产,划分归属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股份制。集体企业历来有自愿组合、自筹资金、按劳分配、民主管理、不吃大锅饭的传统,推行股份合作制的步于可以迈得更大一些,劳动力、技术也可以计价入股(泛股份制)。要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组建企业集团。(《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5期第4页)

    侯宗宾(陕西省人民政府)主张以推行股份制为突破口,积极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股份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资产人格化、明朗化,增强职工当家作主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形成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共同体。城镇集体企业具有实行股份制的先天优势,试行股份制的步子可以迈得更大一些。进一步扩大股份制试验,省政府确定,选择一个县级市或城区作为试验区,并采取几条政策性的配套措施。(《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2期第4页)

    苏  桦(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城镇集体企业易于实行股份化。搞清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化这个重要理论问题,既有利于推动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深化,也可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份化提供有益借鉴。

    目前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关系,比较易于实行股份化。  1.二轻集体企业的股份化应在企业和联社两个层次上进行。  2.职工个人股不应来源于现有企业资产,它属于资产增量的股份化。  3.处理好属于全民企业资产的所有权。《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4期第3页)    勾澄中(北京手工业合作联社)认为城市集体企业应积极推行股份制。推行股份制是促进生产力更快发展。形式要灵活多样。主要有;企业资产折股(虚股)与职工合作股份制,联社、企业和职工联合股份制,多种经济成份合资联合股份制,企业集团股份制。以上的参股单位或个人只在企业(或集团)内部进行经济活动,与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股份制是有区别的o(《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1期第11页)

    薛  华(山东省二轻厅)认为股份制不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关键不是调整所有制。职工入股是集体企业的主要标志之一。这种入股制,不应视为股份制。解决职工入股问题,只是按照集体企业的特点办集体企业的内容之一,但不是改革的关键。落实党和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真正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特点办集体企业,才是二轻集体企业当前深化改革的关键。(《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6期第24页)

    田  稳(辽宁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认为对于无产者,不是发展股份经济,而是发展合作经济的问题。无论是在职业工或是待业人员,都是一些无产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对于无产者,不是动员他们发展股份经济的问题,而是组织他们发展合作经济的问题,即实行以劳动者为主体的联合劳动的问题。(《论我国发展城镇合作经济的道路》。)

    杨坚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认为推行公司股份制结果是导致集体企业的变形、变性。合作企业、集体企业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自己的经济组织,其基本原则是自愿、互利、共有、共享、民主、平等,其财产属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所有,同时人人有份。

    我国当前提倡、试行的是公司股份制。有些集体企业不加分析,群起而效之,结果是导致集体企业的变形、变性。(《集体工业经济》1989年第3期第16页)

    什么是股份合作制?

    韩  义(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认为实行股份合作制是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方向。实行企业内部股份制是重组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方向。深化内部所有制改革,实行股份制,关系到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方向,是企业深化改革能否深入下去的关键。

    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内部动力和活力的重大改革,是从根本上理顺集体企业和国家关系的改革.是形成企业自我制约机制,从根本上完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改革措施。((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2期第7页)

    牵国安(吉林省手工业联社)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最佳目标模式。企业内部的股份合作制,体现了职工既是财产的所有者,又是经营者、劳动者和成果的受益者,它会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根据不同情况,把集体积累的财产人格化,同时规定职工以现金入股,从而改变过去那种“企业集体所有,职工一无所有”的抽象局面。(《试论城镇企业改革最佳目标模式——股份合作制,。)

是慧琴(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认为股份制合作经济是与集体经济性质相应的组织形式。城镇大集体工厂要深化改革,复股份合作制,使之真正成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于企业。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辅之按股分红。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外部实行政企分离。(《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7期第18页)

臭东彦、贯发信(轻工业部发展战略研究中心)认为股份合作制是社员集资入股的新发

展。城镇集体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目标模式应是建立真正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化时期职工集资入股的新发展,是一种财产股份占有、职工人人有份、生产合作经营,收益共同分享、风险共同承担的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财产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不同于通常的股份制,  1.以本企业内部职工入股为主,  2.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但不能转让和流通,  3.实行不保本息只分红的风险性死股,  4.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机关是职工代表大会。(《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1期第23页)

    易仲开(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认为股份合作制的说法是理论上,思想上的混乱。有人把合作制同股份制混为一谈,说“股份制是合作经济的形式”,也有人说是‘合作股份制’或集体企业都要实行股份制吗?

    邢逸初(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认为股份制只能是城镇集体工业深化改革的一种组

织形式。现实集体工:业存在四种组织形式,股份制仅是其中的一种。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搞股份制,只是深化改革的一种形式,决不是唯一的形式,更不是有些人认为只有股份制才可以拯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

    我们要研究多种所有权组合的集体企业,如何办成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克服或纠正以实行股份制为名,平调集体企业资财。也不要把精力放到各种形式的集体企业,人为地去办股份制企业。(《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7期第19页)

    陈晓梅(《求是,杂志社经济部)认为股份制只是集体企业改革的一种选择。股份制只是集体企业改革的一种选择,不是唯一的选择,不能一拥而上。同时应注意不要把一些不属于股份制的东西硬叫股份制。

    凡是将劳动合作与资金合作相结合的企业,一般应称为合作制企业。有的称之为股份合作制,实质内容也就是合作制,还有的称为股份制.这就更不准确r。应当在概念上重新明确一下,才更有利于集体企业的深化改革。(《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7期第14页)

    吴凯泰  认为股份合作制不是所有集体企业唯一适用的形式。有些小型集体企业,资产来源和构成比较单纯,其资产全部属于(或者经过清理可以全部归属于)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这样的企业,既可以在保留集体公有的同时吸收社员入股,也可以干脆全面恢复社员入股的合作制。无论是那种办法,都只是恢复或局部恢复社员入股的合作制,而不是实行股份制。恢复大量分虹的合作制,可能是部分集体企业(主要是小型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正确途径。(《轻工集体经济》1989年第6期第20页) 。

    吴法俊  认为只有一部分集体企业可实行股份制;本来的合作企业,应该通过改革,恢复其本来面貌,实行合作制,发展合作制。各种形形式式的集体企业,可能有几种发展趋向。一种是实行合作制,那些摹本靠群众力量兴办起来的集体企业,或者开始时全民厂,地方政府投过资,而后来已偿还了的集体企业,以实行合作制为宜。另一种趋势是实行股份制,由全民企业等扶办起来的集体企业,如果扶办单位要保持他们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保持他们在企业中的权利和利益,就可办成股份企业。此外,企业参加国集合营,紧密型的经济联合体等也可采取股份制。(本刊本期第29页)

    钱国光(辽宁省农村金融研究所)认为农村更应重视发展合作经济,合作经济与股份经济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合作企业除向社员职工集股外,还可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上集股,企业间可互相参股。某熙缺乏活力的合作企业、集体企业,也可通过资产评估,改办成股份制企业。发展股份经济不容忽视,但在我国农村更应重视发展合作经济。(《初级阶段的合作经济与信用社》)

    如何对待企业的积累?

    刘  刚(上海社会科学院)认为资产股份化不存在化公为私的问题。深化企业改革的关键,是改革企业的产权关系。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企业产权关系改革的方向。股份合作制有多种形式。资产股份化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即将企业现有的白有资产,一部分或全部以股份形式按职工本人的贡献,划分给在职职工,实行集体所有,个人占有。不能带走、转让,但可参加股份分红。这是在企业内部实行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职工只有占有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怎能说是‘化公为私”呢?(《集体工业经济》1989年第1期第6页)

    吴凯泰  认为主张‘折股到人’的某些理由是不正确的。许多同志主张把集体公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地‘折股到人’或“量化到人”。某些理由可能是不正确的,例如认为集体公有对职工个人来说“实际上是一无所有’,令人难以苟同。多数同志主张“折股到人’的实质,是要求恢复合作制,同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私有化的要求有原则区别。在县区以上集体企业中,集体公有的资产已达到一定规模。局部资产“折股到人”尚可试验,全部折股到人是不恰当的。我们不要贸然取消集体公有制。(《轻工集体经济M989年第6期第20页)

    赵  荣(吉林省金融研究所)认为集体企业的积累不宜划分成股份参加分配。集体企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公共积累上。这部分资金是社会主义公有资金,它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或职工基础福利设施建设,不应划股分给职工。从本质上讲,将积累划股分红的做法,是将社会主义公有制因素(积累),变成集体所有制成份(股份),又进一步转化为个人所有(股息),它既不符合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特性,也不利于提高生产力水平。(《论集体企业股金、股息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问题》)   

    易仲开  认为反对把公积金作为股份瓜分给社员、职工个人。最近出现了一股“股份热’,似乎合作制不行了,主张把股份制作为改革供销合作社体制的方向。少数单位把合作社的公共财产,瓜分为个人股份,以为这样可以把职工、社员的利益同供销合作社的利益挂起钩来。这种观点和作法是错误的。用股份的形式把集体财产转移给社员、职工,可能改变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这是宪法和合作社章程所不允许的。(《合作经济研究》1987年第5期

第7页)

    佐  牧  认为小型合作杜税后利润要全部分给社员。我主张在小型合作社里把税后利润全部分到社员的手里,需要扩大再生产时,可以再向社员集资,增加社员的股本金。这样可以增强社员对企业资产的主人翁责任感,清楚地感到自己在集体资产中究竟占有多少份额,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金的效率更加关心.此类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求是》1989年第12期第20页)    (青叶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