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一苇同志最近提出大集体的所有制形式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也可以设置“企业集体股”。
蒋一苇同志的这些观点,反映在1989年2月3日《经济时报》的《关于“企业集体股”的争论》一文中,摘要如下:
第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企业与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股份企业,主要区别在于股份结构有所不同。企业实行股份制意味着产权多元化,以公有制为主体不等于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公有制本身也应该多元化。除全民所有的股份之外,可以有职工集体共有股份、职工台作股铸工似及社团公有股份等等多种公有制的股份。如果把公有制等同于国有制,国有股份占百分之八,九十,这种股份企业与现行国有企业没有什么变化,实行股份制就没有什么意义。既然试点,在不违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下,没有理由禁止多种公有制共存。
第二;传统观点所指的公有制包含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集体所有制出现了两种形式:一是职工集体共有(即所谓‘大集体’),是一种“板块’式的集体所有,二是职工合作所有(即所谓“小集体”),是一种‘拼块’式的合作社性质的集体所有。“大集体’的所有制形式已客观存在几十年,而且经验证明它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效益往往比单一全民所有制的企业要好。对这样一种客观存在的公有制形式及其优越性,应当作出理论的概括,而不应该无端去抹煞它。在企业横向联合中,必然会出现全民、大集体、小集体等混合所有制形式,因此,实行股份制也无法在股份结构中排斥职工集体共有这种股份。
第三,几十年的经验证明,全民所有制极大弱点之一是缺乏自我积累的机制。大集体企业最大优点在于能够以税后利润自我改造、自我发展,以“驴打滚’的方式自我壮大。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企业,有一定比例的职工集体股,以其红利再投入,使企业有稳定的自我积累来源,对发展生产力是一个极其有利的条件。正因为如此,多数企业都赞成有企业集体股,甚至认为不设企业集体股就没有必要搞什么股份制。企业的这种强烈要求不是没有道理的,应当按照生产力标准作出是非判断。
第四,股权设置不仅有利益分配问题,同时还有权力分配问题。设置职工集体共有股,加上职工合作性质的个人股,使职工集体在股东会上有一定的发言权。这有利于克服国家对企业过份的弊端,是实现社会上义经济民主的重要步骤,是社会主义股份企业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重要体现。
第五,以上原则如果肯定,有关企业职工集体股的技术性处理,都是不难解决的。不能本末倒置,因技术性问题而忽视原则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