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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机械工业管理局第三批企业股份制试点指导章程
发行时间:1988-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沈阳市机械工业管理局第三批企业股份制试点指导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社会主义新的公有制形式,更好地体现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及特点,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生机与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民法通则”、《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是对企业所有制关系、领导体制和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使职工真正成为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融为一体的企业主人。股份制企业实行合股经营,民主管理、收益共享、亏损共负的原则,具有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

    第三条  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职工的集体或全民籍不变。

    第四条  企业实行股份制。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企业提出申请并提出股份制章程及实施细则,经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局审批,到所在区工商局登记注册,抄报市计经委、体改办,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行、开户银行。

    第二章  股份分划分及确定

    第五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份依据所有关系划分为公股、社会集团股,集体股和个人股四种股份。划股前应对作股财产进行清查核实,帐面价格不合理的应进行调整核定。

    公股:包括国家历年对企业的投资、拨款及核销借款和上级部门投入的统筹基金。

    社会集团股:社会上其他企业或团体投入的股金。

    集体股:本企业历年积累的自有固定资金(扣除非生产福利设施部分)、自有流动资金和公积金。以一九八二年末为线,具体划分为企业股和职工股两部分。一九八二年末以前积累部分为企业股,属于企业集体所有,原则上不再划分到职工身上。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后新增加积累部分为职工股,可按全体职工(包括已退、离休人员)在本厂工龄,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和历年资金积累情况.划分到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和在本厂内转让,但不许退股拿走。集体股也可以不区分企业股和职工股,不划到个人身上,统归企业集体所有。分与不分由企业决定。微利企业也可以把集体股全分到职工(含已退,离休人员)身上,或折价卖给职工,恢复到合作制经济。

    上列公股、社会集团股和集体股(包括划分到个人所有的职工股)均为永久股,不许退股,可以转让。公股和社会集团股转让时,本企业有优先购买权利。

    个人股:本企业职工和社会上个人投入的股金。个人股分为终身和期限股(不得少于四年)两种形式。坚持入股自愿原则下,凡有投资能力职工均应积极入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厂职工每人认购终身股的最低起点额(至少不应低于二百元),在不超过企业决定的集股总金额范围内,职工多入终身股和增投期限股金额不限。

    企业历年劳动分红和奖金节余部分,不作股金处理,在不影响理顺工资发放的前提下,可拿出一部分依据职工贡献大小分到职工身上,作为个人积累基金,归个人所有。职工按规定离、退休时可拿走。

    第六条  企业股金总额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的公股,社会集团股,集体股(包括划分到个人的职工股),个人股和个人积累基金,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平调和侵吞。

    第三章  股息、红利来源及分配

    第八条  个人股原则上只分红不付息,也可实行付息,分红并行。实行只分红不付息的企业,可在税前利润中提取股息计入分红。终身股和期限股的股息比照银行公布的居民储蓄同期利率计提。实行付息,分红并行办法的企业,终身股按居民储蓄二年期的银行利率计付股息,期限股按居民储蓄一年期的银行利率计付股息。公股、社会集团股和集体股(含分到个人的职工股)不计付股息。

    第九条  企业留利润按下列原则分配:

    1.个人股在参加红利分配时,其终身股按全额计算,期限股四年期的按股金额80%,五年以上的按股金额90%计算分红资金比例。

    2.股份红利分配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为依据。留企业净利润,首先提一定比例“公益金”和“劳动分红基金”(比例由董事会决定)。所余为股份分红基金,按各种股份(期限股按1项办法计算)占总股金的比例分配。公股和集体股(不含职工股)所分红利为各自股金增值。实行集体股划分到个人的企业,在保证当年积累资金额高于上年前提下,其职工股所分红利可以一定比例支付给股权所有者。所余为职工股股票增值。社会集团股所分红利按入股协议或予支付或作股金增值。

    个人股分得红利(含利息)不得超过企业资产利润宰,微利企业可适当放宽一些。其中当年可支付现款给股东作消费基金的部分。区别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①个人股不付息只分红的,当年支付现金数不得超过个人股本金的23%,所余部分应属股票持有人所有。作为股票增值。

    ⑧个人股实行付息,分红的,当年支付现金数不得超过股本金的18%,所余部分仍属股票持有者所有,作为股票增值。

    第十条  企业劳动分红基金,按贡献大小分配到职工,在按国家规定当年劳动分红标准支付后,所余仍归个人所有,作为“个人积累基金’’存在企业用于生产使用,根据物价增长指数按年计提利息(从税前利润列支)。待职工退离休时将本息一并还给本人.非经组织决定离厂和开除、判刑的,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亏损,由各项股金和个人积累基金按比例分担亏损。分别作为股票贬值和减少个人积累基金。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股所得的股息和红利、个人积累基金和个人职工股分红。不纳入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第四章  股票、股金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股份制企业,应由财务部门建立股金帐,负责股票、股金证管理和股息红利的核算、分配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各种股票面额、样式由企业自定。只在企业内部集股的由企业发行内部股票或股金证,可在企业内部转让过户。向社会发行股票,由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办理。凡经金融机构代为发行的股票,可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对个人股金应遵照本人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和倒闭时,在支付给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纳税和清偿债务后,剩余

资产按照个人积累基金和各种股金所占比例进行清偿。

    第五章  管  理  体  制

    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领导体制实行董事会或股东监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董事会或股东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实行民主集中制,接受企业党组织监督。

    第十七条  股份制企业实行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厂长是企业法人代表。以厂长为首的企业管理部门拥有充分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十八条  股份制企业只要依法经营,任何部门不得对日常经营活动干预,确保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改造和自我积累的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效益

    第十九条  实行股份制企业必须增强资金周转观念、时间价值观念,加强对全部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和科学管理。新增资金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最关键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上,并取得应有的技术经济效益。必须确保企业总资金利润率和资金积累速度有明显提高,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和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之间关系。

    第七章  股份所有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股份所有者有选举被选举企业各级领导机构成员权力,有凭股票和股金证分得企业红利和按持股比例优先购买企业增发股票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份所有者有努力工作,搞好生产经营,承担亏损,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社会主义企业财产不受侵犯,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沈阳市机械工业管理局所属集体企业,实行集体企业经营管理办法的小型全民企业参照执行。各企业应根据本指导章程,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企业股份制章程和细则,履行规定审批注册手续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章程未尽事宜由局补充修订,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沈阳市机械工业管理局第三批企业股份制试点指导章程
发行时间:198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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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所

沈阳市机械工业管理局第三批企业股份制试点指导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社会主义新的公有制形式,更好地体现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及特点,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生机与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民法通则”、《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是对企业所有制关系、领导体制和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使职工真正成为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融为一体的企业主人。股份制企业实行合股经营,民主管理、收益共享、亏损共负的原则,具有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

    第三条  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职工的集体或全民籍不变。

    第四条  企业实行股份制。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企业提出申请并提出股份制章程及实施细则,经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局审批,到所在区工商局登记注册,抄报市计经委、体改办,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行、开户银行。

    第二章  股份分划分及确定

    第五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份依据所有关系划分为公股、社会集团股,集体股和个人股四种股份。划股前应对作股财产进行清查核实,帐面价格不合理的应进行调整核定。

    公股:包括国家历年对企业的投资、拨款及核销借款和上级部门投入的统筹基金。

    社会集团股:社会上其他企业或团体投入的股金。

    集体股:本企业历年积累的自有固定资金(扣除非生产福利设施部分)、自有流动资金和公积金。以一九八二年末为线,具体划分为企业股和职工股两部分。一九八二年末以前积累部分为企业股,属于企业集体所有,原则上不再划分到职工身上。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后新增加积累部分为职工股,可按全体职工(包括已退、离休人员)在本厂工龄,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和历年资金积累情况.划分到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和在本厂内转让,但不许退股拿走。集体股也可以不区分企业股和职工股,不划到个人身上,统归企业集体所有。分与不分由企业决定。微利企业也可以把集体股全分到职工(含已退,离休人员)身上,或折价卖给职工,恢复到合作制经济。

    上列公股、社会集团股和集体股(包括划分到个人所有的职工股)均为永久股,不许退股,可以转让。公股和社会集团股转让时,本企业有优先购买权利。

    个人股:本企业职工和社会上个人投入的股金。个人股分为终身和期限股(不得少于四年)两种形式。坚持入股自愿原则下,凡有投资能力职工均应积极入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厂职工每人认购终身股的最低起点额(至少不应低于二百元),在不超过企业决定的集股总金额范围内,职工多入终身股和增投期限股金额不限。

    企业历年劳动分红和奖金节余部分,不作股金处理,在不影响理顺工资发放的前提下,可拿出一部分依据职工贡献大小分到职工身上,作为个人积累基金,归个人所有。职工按规定离、退休时可拿走。

    第六条  企业股金总额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的公股,社会集团股,集体股(包括划分到个人的职工股),个人股和个人积累基金,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平调和侵吞。

    第三章  股息、红利来源及分配

    第八条  个人股原则上只分红不付息,也可实行付息,分红并行。实行只分红不付息的企业,可在税前利润中提取股息计入分红。终身股和期限股的股息比照银行公布的居民储蓄同期利率计提。实行付息,分红并行办法的企业,终身股按居民储蓄二年期的银行利率计付股息,期限股按居民储蓄一年期的银行利率计付股息。公股、社会集团股和集体股(含分到个人的职工股)不计付股息。

    第九条  企业留利润按下列原则分配:

    1.个人股在参加红利分配时,其终身股按全额计算,期限股四年期的按股金额80%,五年以上的按股金额90%计算分红资金比例。

    2.股份红利分配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为依据。留企业净利润,首先提一定比例“公益金”和“劳动分红基金”(比例由董事会决定)。所余为股份分红基金,按各种股份(期限股按1项办法计算)占总股金的比例分配。公股和集体股(不含职工股)所分红利为各自股金增值。实行集体股划分到个人的企业,在保证当年积累资金额高于上年前提下,其职工股所分红利可以一定比例支付给股权所有者。所余为职工股股票增值。社会集团股所分红利按入股协议或予支付或作股金增值。

    个人股分得红利(含利息)不得超过企业资产利润宰,微利企业可适当放宽一些。其中当年可支付现款给股东作消费基金的部分。区别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①个人股不付息只分红的,当年支付现金数不得超过个人股本金的23%,所余部分应属股票持有人所有。作为股票增值。

    ⑧个人股实行付息,分红的,当年支付现金数不得超过股本金的18%,所余部分仍属股票持有者所有,作为股票增值。

    第十条  企业劳动分红基金,按贡献大小分配到职工,在按国家规定当年劳动分红标准支付后,所余仍归个人所有,作为“个人积累基金’’存在企业用于生产使用,根据物价增长指数按年计提利息(从税前利润列支)。待职工退离休时将本息一并还给本人.非经组织决定离厂和开除、判刑的,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亏损,由各项股金和个人积累基金按比例分担亏损。分别作为股票贬值和减少个人积累基金。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股所得的股息和红利、个人积累基金和个人职工股分红。不纳入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第四章  股票、股金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股份制企业,应由财务部门建立股金帐,负责股票、股金证管理和股息红利的核算、分配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各种股票面额、样式由企业自定。只在企业内部集股的由企业发行内部股票或股金证,可在企业内部转让过户。向社会发行股票,由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办理。凡经金融机构代为发行的股票,可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对个人股金应遵照本人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和倒闭时,在支付给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纳税和清偿债务后,剩余

资产按照个人积累基金和各种股金所占比例进行清偿。

    第五章  管  理  体  制

    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领导体制实行董事会或股东监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董事会或股东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实行民主集中制,接受企业党组织监督。

    第十七条  股份制企业实行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厂长是企业法人代表。以厂长为首的企业管理部门拥有充分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十八条  股份制企业只要依法经营,任何部门不得对日常经营活动干预,确保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改造和自我积累的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效益

    第十九条  实行股份制企业必须增强资金周转观念、时间价值观念,加强对全部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和科学管理。新增资金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最关键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上,并取得应有的技术经济效益。必须确保企业总资金利润率和资金积累速度有明显提高,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和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之间关系。

    第七章  股份所有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股份所有者有选举被选举企业各级领导机构成员权力,有凭股票和股金证分得企业红利和按持股比例优先购买企业增发股票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份所有者有努力工作,搞好生产经营,承担亏损,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社会主义企业财产不受侵犯,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沈阳市机械工业管理局所属集体企业,实行集体企业经营管理办法的小型全民企业参照执行。各企业应根据本指导章程,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企业股份制章程和细则,履行规定审批注册手续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章程未尽事宜由局补充修订,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