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级联社改革的新趋势
俞官潮 伍守廉
近几年来,在集体,合作经济的理论探讨中,对联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及其改革方向一直是论争的一个热点。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理论研究的深化,人们对联社的认识日趋一致,联社改革的方向也越来越明朗化。
政社分开已成必然
二轻局作为管理机构将随着政府职能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化而逐步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各级手工业(工业、城镇集体工业,二轻工业)合作联社作为群众性经济组织则随着改革的深化,恢复它原有的经济特性,在新的形势下,以新的面目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这种作用居同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一,联社一直是群众性的经济联合组织。全国各级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起源较早,在1935年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以后,就相继成立的。它有自己的《章程》,联社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和监察机构监事会的领导成员是经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而且自下而上建立起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各级联社是按照《章程,和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它的职责,与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有严格区别的。当时,为推动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立丁各级手工业管理局。它的主要任务是规划和组织手工业合作化,管理个体手工业。各级联社则是管理已经组织起来的手工业合作组织的供产销和人才物。在联社与局的关系上,开始时有三种形式:一是两套机构,分开办公,二是两块牌子,有分有合,三是二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采取何种形式是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但在当时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下,各地多数采取了合署办公的形式。
二、政社合一削弱了联社作用。1961年按“手工业35条”的精神,重新恢复手工业建制后,一面提出了手工业要以手工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另一面,在管理体制上提出按行业管理”个行业的规定。在指导思想上受“左”的影响,错误地提出了从小集体到大集体进而到全民所有制的过渡模式,更提出迟过渡不如早过渡。在经营管理上,全面参照国营的办法。这样,作为手工业群众性经济组织的联社,不但难以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反而有许多职能由局这个行政机构所代替,形成了联社主任必须由局(厅)长兼任,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很少召开,企业厂长由上级任命替代民主选举产生,局的行政会议替代了联社理事会决定集体企业的重大问题,大量的联社集体资金被移用于非集体企业。所有这一切,都说明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背离了联社的经济特性,削弱了它的积极作用。实际上,联社已名存实亡,“用钱想联社,用权无联社”,就是联社处境的真实写照。行政机关把联社的群众经济组织的职能剥夺了。
三,政、社必将分开,联社的职能一定要发挥。我国正在从产品经济向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变,国家对企业的管理也从原来的直接管理为主改变为间接管理为主, 实行“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下,由于手工业管理局更名的二轻局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将逐步淡化。国家将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管理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自立于市场竞争之
中。
目前,二轻局同联社同大都还是混为一体,只是挂两块牌子,内部是一套班子,既承担二轻局行政管理职能,又行使着联社这个群众性经济组织的权利。这种政、社不分的的管理体制,不能适应改革形势的要求,如不及时改变,将有可能在淡化二轻局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把联社机制也取消掉,就象马克思所说的,在倒一盆产妇污水的时候连小孩也一起被倒掉,这将会给集体经济带来新的严重挫折。
联社作为一个群众性的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这还不够。在目前我国的法制还不健全,人们的法律观念比较淡薄,长官意志往往可以不按客观规律办事,把法律置于度外。尽管政、社分开是改革的必然趋势,但要恢复联社的性质,发挥联社的职能是会碰到很多阻力的。但改革的大势必然冲破各种阻力,正如滚滚春水向东流,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而按政、社分开的客观必然性发展。
首先,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经济和全民经济同处主体地位,有许多事业要依靠集体去办。集体工业经济不是多了,而是发展得很不够。联社与行政分开后,可以运用自己具有的职能,来为基层集体企业服务,解决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其次,各级联社已成为拥有相当数量资产的经济组织。全国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拥有的资财达一百几十亿元。联社的资财,主要来自历年按照社章和政策规定由企业上交的合作事业基金,和联社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联社的资产来自集体,甩之于集体,既不能用行政手段收归国家所有,也不能将这笔资产平均分给各个所属企业。如果这样做,只能对是生产力的破坏。因此,联社应运用这笔资财,通过经营手段来为基层服务,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鉴于以上两点,联社作为群众性经济组织的属性就不能改变,充分发挥联社的职能,就只能把局和联社分开,让联社独立地发挥作用,在新的历史阶段上作出新的贡献。
社企分开能更好地为基层服务
联社是群众性的经济联合组织,是经济社团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联社本身虽是事业性质,但它自己拥有相当数量的资财,联社就要运用自己资金,通过经营手段,来为基层服务,为生产服务。要运用经营手段,就必须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建立自己的经营性的经济实体。
为什么要建立在联社领导下的经营性的经济实体?
一,联社的经济运行机制要纳入商品经济的轨道。过去,联社同所属企业的经营关系是按《章程》规定和有关政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上交各项专用基金,联社按基层生产发展需要下拨。这是在产品经济条件下互助合作形式。现在要按商品经济的原则,运用经济手段来开展互助合作,把联社的经济运行机制纳入商品经济的轨道。
二,联社的经济来源大为减少。除了企业继续交纳管理费外,合作事业基金已从1987年开始停止上交,合作工厂税后利润也全留在企业,联社资金来源就大大减少,主要将利用现有资财通过经营活动实现资金增殖。联社必须切实有效地管好用活这笔资财,并作为经济手段为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服务。
三,通过清理资财,划分归属,所属企业内的资产所有权关系已经明确。这就为企业深
化改革打下基础,同时联社同所属企业建立了符合商品经济原则要求的新的经济关系,并在
这个基础上建立新的经济联系。
对联社领导下经济实体的探索
政社分开后,运用联社自我积累的资金,建立联社领导下的经济实体,既是为基层服务的手段,又为联社自有资金增殖,确是一件该办的事。所以应把建立实业公司作为联社改革的新趋势来评价。这是因为它是政社分开的一个起点,是联社走上商品经济轨道的开端,还因为它集中了联社直接控制的资金的主要部分,是联社同所属企业进行经济联系的纽带和形
式。
由联社直接举办的实业公司,还处于开创阶段,各地的做法也不一样,运行机制还不完善。所以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模式。在这里探索实业公司的几个关系问题。
一、实业公司同联社的关系。实业公司是联社投资兴办的一个经营单位,是联社的所有权和公司的经营权相分离的形式。公司的经理由联社任命,企业的经营原则和方向由联社审定,经营所得利润要按规定分配。但是,实业公司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按照联社确定的经营原则和方向,以及在不影响联社利益的条件下独立地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人、财、物、购,销,存由企业自主决定,联社不多干涉。实业公司的资产属联社所有,企业利润按规定留成外,应如数上交给联社。同时企业对所有资金行使支配权、使用权。总之,实业公司必须同联社分开。社、企不分不利于各自职能的发挥。特别是在目前政、社役有分开的情况下,社、企不分必然重复政,企不分的后果是违背改革大方向的。
二、实业公司同联社直接投资的其它企业的关系。联社投资的其它企业,其资产所有权都属联社,经营权属于企业,也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营单位,它们同实业公司是“兄弟”关系,伙伴关系.在联社的统一指导下,各自搞好经营业务,共同为所属企业服务,实现联社资金的增殖。它们应该联合起来,形成集团优势,推进集体经济的发展。但是,这种联合应建立在商品经济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搞好各自的经营业务,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由松散到紧密逐步形成。用行政的办法,强行把它们拉在一起,以实业公司为“父”,其它企业为“子”的做法,必然挫伤积极性,也不符合商品经济的要求。
三、实业公司同联社所属企业的关系。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实业公司同联社所属企业的关系只是经济关系,实行等价交换,开展自由竞争。但是,由于实业公司同联社所属企业有着一种“血缘”联系,实业公司的资财是联社所属企业所共有的,所属企业的资产中联社所有资金占有一定比重,所以实业公司和联社所属企业都是一个联社内的成员,有一种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一起。这种非同一般的经济关系,要求实业公司同联社所属企业的经济往来中,有一个支持和服务的任务。实业公司应把自己作为联社同所属企业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为提高联社的凝聚力,增强集团优势作出自己的贡献。不然的话,联社兴办实业公司就成为一个脱离了联社改革方向的单纯的经营单位,就没有多大意义了。
四、实业公司的经营与服务的关系。实业公司作为一个经营单位,应该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讲究经济效益,提高盈利水平。但是它按联社改革的要求,承担着为联社所属企业服务,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的任务,因此还要发挥服务的职能。如何处理好经营同服务的关系,是需要花功夫的。作为一个经营单位,首先是搞好经营,在经营中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地为所属企业提供符合生产需要的原辅材料,为工厂推销产品,本身就是一种服务。其次是要运用经营手段提供各种服务,具体表现在:(1)为企业组织零部件的协作配套供应,(2)发挥“蓄水池”作用,为工厂储备品种齐全的原辅材料,供工厂零星购买,收购工厂的季节性产品,尽力使工厂在淡季也能正常生产,(3)支持工厂开发新产品,在收购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4)为企业开辟商品销售举办展览会,定货会等等。当然,如何处理好这个关系,有待于实践和逐步理顺。不过,我们认为,做到了上述各点,就基本上把经营与服务统一起来了,而且没有违背商品经济的原则。
五、实业公司要实行全方位开放。实业公司是联社组织的,并以联社资金为主的经济实体,但不能搞“闭关锁国”,必须实行全方位开放才有活力,才能更有效地发挥集团优势,也才能更好地为联社所属企业服务。所谓全方位开放,包括:(1)经营范围不能限于集体,也不能限于二轻行业,而是只要国家政策允许,各行各业,各种产品都要经营,(2)经营对象不能只限于国内市场,要在搞好国内市场的同时,还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国外市场,经营对外产品销售业务,(3)凡是承认实业公司宗旨,愿意承担规定义务的,不分系统内外,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受地区限制,都可以申请加入实业公司,甚至投资入股。只有这样,才能壮大实业公司的实力,形成强大的辐射能力,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至于如何全方位开放,尚有待探索,需要有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