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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城乡合作经济的性质
发行时间:1988-10-20
网站编辑:陶洪猷
来源:研究所

试论当前城乡合作经济的性质

一兼谈与集体、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区别

陶洪猷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在此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目前,我国的经济成份有:①全民所有制,②集体所有制,⑧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④城乡合作经济,⑤个体经济,⑥私营经济,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⑧外商独资企业。前三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后四者是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这里的城乡合作经济,就其性质而言,是否就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呢?我认为,有必要实事求是地对它定性。

    合作经济,源于十九世纪初叶,欧洲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傅立叶,……科学的社会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研究过合作经济。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曾高度赞扬了合作运动先驱者们“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最先提出了把小农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的思想。列宁在《论合作制,中,阐述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取得了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并和斯大林一起,进行了俄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合作经济的实践。

    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对农业和个体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是以马列的合作经济理论来指导实践的。面对占国民经济总产值90%的、分散的个体农业和手工业经济,国家是必须和可能引导它们向社会主义方向逐步发展的。正如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所说“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在此期间,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等应运而生,组织形式则多种多样,颇具创造性,使城乡合作经济得到蓬勃发展。仅以手工业合作组织为例,就根据手工业工人,手工业独立劳动者、家庭手工业者等不同对象和各行各业的不同情况,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出发,分别组织了生产资料仍为私有或公有化程度不同的生产小组、供销生产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工厂等,组织规模也有大有小,有全部和部分集中生产的,也有分散或在家生产的,调动了广大合作组织成员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遗憾的是,1955年后,我们对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生产关系过快,组织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特别是五十年代后期,由于“左”的错误,以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纯越好,把“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与“集体化”、“公有化”,  甚至与“国有化”、“全民化”划上等号,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几经折腾,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样,合作经济,就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我国成为客观现实。对合作经济性质的认识,最经典,最简明的概括是c部份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的规定,即“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1983年,《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更明确地指出:“目前存在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各行各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直到现在,“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的观点仍然是最流行的,似无可非议的。

    当我国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既已确立和巩固,特别是十三大提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它经济成份,不是发展得太多丁,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

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的现实情况下,发展城乡合作经济是否必然、必需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联系,就值得探讨丁。

    我认为,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个体(或家庭)劳动者的自愿联合,既可与公有制相联,也可与私有制相系。合作经济尽管包含了所有制,但并不指所有制,而是指生产资料的占有和经营方式。这里不妨,对城乡普遍存在的“合作经营”组织加以分析。“合作经营”一词,最早见于《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中。它对“合作经营”组织的性质说得非常明确:是个体(或家庭)劳动者“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提留公共积累原则组成。……成员入股的资金或其它财物仍属个人所有,归合作经营组织统一使用和管理,……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上可见,这种“合作经营”组织,是建立在生产资料个人私有基础之上的,还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但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已归合作经营组织,而在管理和分配上,则与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没有什么不同。它应该是当前“城乡合作经济”的一种具体形式。

    除了“合作经营”组织外,我国城乡还普遍存在“合伙经营”(个人合伙)组织。它们之间又有什么性质上的区别呢?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大辞典,工业经济卷,把“合伙企业”作为资本主义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这是不对的。“合伙经营”,一般指两个个体(或家庭)劳动者以上,各自提供资金,技术和生产工具,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投入资金,财物归个人所有,共同占有(用),共负盈亏。此外,也可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根据经营需要,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还可以带三、五个学徒。这种“合伙经营”组织,也是建立在生产资料个人私有基础之上的,但占有权已归合伙经营组织,它在管理、分配上较之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作经营”组织,更具随意性或灵活性,但它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既然“合作经营”组织可以纳入“城乡合作经济”范畴,那么,“合伙经营”作为个体劳动者的又一自愿联合形式,也是可以纳入“城乡合作经济”范畴的。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个体劳动者之间的合作经营”、“合伙经营”(当然不仅是这两种形式),可以用“合作经济”来取代,正如用“私营经济”来表述存在雇佣关系的经济成份取代“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一样。对“城乡合作经济”这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定范畴,可否这样来概括:它是以生产资料个人私有,组织成员共同占有(用)、共同劳动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为其特征的城乡个体(或家庭)劳动者自愿联合的经济成份。它不同于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介乎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中间或过渡经济形式。它适应我国城乡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个体(家庭)劳动者的接受程度,从而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城乡合作经济,将长期存在于、活跃于我国城乡商品经济之中。大力提倡、扶持、发展各种形式的城乡合作经济,必将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繁荣。

    基于以上分析,城乡合作经济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区别也是明显的。报载,到1987年底,全国私营企业已有11.5万户。此外,在28.3万户合作经营组织中,尚有私营企业6万户,以集体经济名义登记,实为私营企业的不下5万户。三下合计,全国私营企业已有22.5万户,雇工总数已逾360万人。现在,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条款已经写进《宪法》,它们“藏”在集体经济、“混”在合作经营中的状态必可改变。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企业雇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八人以上),就是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家庭)所有,本人参加劳动的私有经济。三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合作就是合作,个体就是个体,私营就是私营。问题是,现在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组织仍视为个体经济是不妥的。为了明确“城乡合作经济”的性质,区别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也为了区别于集体经济,建议J:商行政部门在发放它们的登记证时,从实际出发,以发给“合作经济”执照为好,

    (作者单位:安徽省轻工业厅)

试论当前城乡合作经济的性质
发行时间:1988-10-20
网站编辑:陶洪猷
  
来源:研究所

试论当前城乡合作经济的性质

一兼谈与集体、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区别

陶洪猷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在此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目前,我国的经济成份有:①全民所有制,②集体所有制,⑧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④城乡合作经济,⑤个体经济,⑥私营经济,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⑧外商独资企业。前三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后四者是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这里的城乡合作经济,就其性质而言,是否就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呢?我认为,有必要实事求是地对它定性。

    合作经济,源于十九世纪初叶,欧洲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傅立叶,……科学的社会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研究过合作经济。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曾高度赞扬了合作运动先驱者们“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最先提出了把小农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的思想。列宁在《论合作制,中,阐述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取得了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并和斯大林一起,进行了俄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合作经济的实践。

    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对农业和个体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是以马列的合作经济理论来指导实践的。面对占国民经济总产值90%的、分散的个体农业和手工业经济,国家是必须和可能引导它们向社会主义方向逐步发展的。正如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所说“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在此期间,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等应运而生,组织形式则多种多样,颇具创造性,使城乡合作经济得到蓬勃发展。仅以手工业合作组织为例,就根据手工业工人,手工业独立劳动者、家庭手工业者等不同对象和各行各业的不同情况,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出发,分别组织了生产资料仍为私有或公有化程度不同的生产小组、供销生产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工厂等,组织规模也有大有小,有全部和部分集中生产的,也有分散或在家生产的,调动了广大合作组织成员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遗憾的是,1955年后,我们对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生产关系过快,组织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特别是五十年代后期,由于“左”的错误,以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纯越好,把“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与“集体化”、“公有化”,  甚至与“国有化”、“全民化”划上等号,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几经折腾,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样,合作经济,就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我国成为客观现实。对合作经济性质的认识,最经典,最简明的概括是c部份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的规定,即“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1983年,《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更明确地指出:“目前存在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各行各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直到现在,“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的观点仍然是最流行的,似无可非议的。

    当我国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既已确立和巩固,特别是十三大提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它经济成份,不是发展得太多丁,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

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的现实情况下,发展城乡合作经济是否必然、必需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联系,就值得探讨丁。

    我认为,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个体(或家庭)劳动者的自愿联合,既可与公有制相联,也可与私有制相系。合作经济尽管包含了所有制,但并不指所有制,而是指生产资料的占有和经营方式。这里不妨,对城乡普遍存在的“合作经营”组织加以分析。“合作经营”一词,最早见于《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中。它对“合作经营”组织的性质说得非常明确:是个体(或家庭)劳动者“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提留公共积累原则组成。……成员入股的资金或其它财物仍属个人所有,归合作经营组织统一使用和管理,……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上可见,这种“合作经营”组织,是建立在生产资料个人私有基础之上的,还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但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已归合作经营组织,而在管理和分配上,则与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没有什么不同。它应该是当前“城乡合作经济”的一种具体形式。

    除了“合作经营”组织外,我国城乡还普遍存在“合伙经营”(个人合伙)组织。它们之间又有什么性质上的区别呢?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大辞典,工业经济卷,把“合伙企业”作为资本主义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这是不对的。“合伙经营”,一般指两个个体(或家庭)劳动者以上,各自提供资金,技术和生产工具,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投入资金,财物归个人所有,共同占有(用),共负盈亏。此外,也可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根据经营需要,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还可以带三、五个学徒。这种“合伙经营”组织,也是建立在生产资料个人私有基础之上的,但占有权已归合伙经营组织,它在管理、分配上较之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作经营”组织,更具随意性或灵活性,但它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既然“合作经营”组织可以纳入“城乡合作经济”范畴,那么,“合伙经营”作为个体劳动者的又一自愿联合形式,也是可以纳入“城乡合作经济”范畴的。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个体劳动者之间的合作经营”、“合伙经营”(当然不仅是这两种形式),可以用“合作经济”来取代,正如用“私营经济”来表述存在雇佣关系的经济成份取代“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一样。对“城乡合作经济”这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定范畴,可否这样来概括:它是以生产资料个人私有,组织成员共同占有(用)、共同劳动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为其特征的城乡个体(或家庭)劳动者自愿联合的经济成份。它不同于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介乎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中间或过渡经济形式。它适应我国城乡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个体(家庭)劳动者的接受程度,从而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城乡合作经济,将长期存在于、活跃于我国城乡商品经济之中。大力提倡、扶持、发展各种形式的城乡合作经济,必将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繁荣。

    基于以上分析,城乡合作经济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区别也是明显的。报载,到1987年底,全国私营企业已有11.5万户。此外,在28.3万户合作经营组织中,尚有私营企业6万户,以集体经济名义登记,实为私营企业的不下5万户。三下合计,全国私营企业已有22.5万户,雇工总数已逾360万人。现在,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条款已经写进《宪法》,它们“藏”在集体经济、“混”在合作经营中的状态必可改变。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企业雇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八人以上),就是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家庭)所有,本人参加劳动的私有经济。三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合作就是合作,个体就是个体,私营就是私营。问题是,现在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组织仍视为个体经济是不妥的。为了明确“城乡合作经济”的性质,区别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也为了区别于集体经济,建议J:商行政部门在发放它们的登记证时,从实际出发,以发给“合作经济”执照为好,

    (作者单位:安徽省轻工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