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市区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原则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88)27号文件转发)
根据沪府(1988)31号文件精神,从1988年起,各区实行上交财政包干办法。在市对各区原有核定基数不变的前提下,凡是区范围的集体工业企业(包括市属、区属集体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以区为主,由区委托区财税部门为发包方,主管工业局配合。
一、承包企业的范围: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企业,是指由区财税部门征收所得税的市属、区属集体工业企业。向县财税部门交纳所得税的市届集体工业企业,可由企业主管局与县财税部门协商解决。
二,承包的主要内容,包财政上交,包出口创汇,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对承包企业,各区可研究确定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也可以实行提成工资、拆帐工资等办法。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各区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承包内容。
承包的基数一般应以1987年计税利润为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不得承包。
三、承包形式:各区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用承包双方认为可以接受的承包形式。承包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具体有:
(一)基数包干、增长分成,
(二)定额包干、增长全留,
(三)递增包干,增长全留,
(四)增长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其他有效形式。
四、留利使用,承包企业因减税和财税返回的收入部分,大部分应用于生产发展基金。承包企业发放的奖金额,由各区按企业的效益不同区别对待。
五、奖惩办法,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承包企业如完成指标,享受相应的减税或税收返回政策,如未完成指标,用企业自有资金进行抵补,对产品税、增值税有明显增长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各区自定,所拨奖励款由区财政部门列支。
六、承包者的选定办法: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工业企业,有条件的要尽可能引入竞争机
制,采取招聘和民主选举等方式确定企业的经营者。
对成绩显著的承包经营者,允许有较高的收入,其部份收入来源可在承包增长的返回额中提取。具体办法,由各区自定。
七、承包期限:自1988年起,一般定为五年。
八、进展要求:五月份各区对所属范围的集体工业企业大部分单位完成签定承包合同工作,六月底要基本完成集体工业企业的承包工作。合同签订以后,企业要深化内部改革,层层分解,落实承包指标和措施,搞活用工制度,分配制度,充分挖掘企业潜力,发动职工全面完成承包指标。
各区可按照上述原则规定,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区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