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街道集体企业的现有资产究竟是谁的
杨宝根
据1986年底统计,市区街道集体企业共有资产约5.9亿元,这笔资产所有权归谁所有,这一基本的、首要的、本不应成为问题的问题却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中争论不休,至今未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问题含混不清,很大程度J:影响了街道集体企业的改革进程。非但难以确立一个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中,长期规划,而且在一些局部的、具体的改革措施上也步履艰难,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比如两权分离问题,这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将经营权有条件地让渡给经营者的意志的表现。对国营企业来说,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国家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将企业的经营权让渡给经营者。而集体企业由于所有权主体不清,两权在哪两者之间进行分离无从解释。现行的街道集体企业所谓的两权分离,实际上仍是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下放局部的经营权。又如企业的职代会制度,这在国营企业也是很明显的,由于企业的所有权属国家,职代会就不能是权力机构而只能是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但这对冬体企业是否适用?集体企业的职代会也仅仅是民主管理的形式还是一种权力机构?两种意见的纷争也是因企业的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所致。再如厂长负责制,厂长负责制的内涵首先应回答厂长对谁负责?显然,厂长应向企业的所有者负责,向自己的任命者负责。由于同样的缘故,集体企业现在所推行的厂长负责制,厂长负责的对象是模糊的,实际上仍是向上级负责,向任命他的公司经理负责。再如集体企业的租赁、承包经营,谁是法定的出租方或发包方?现在是由主管公司代行的,而职工却说:“我们被出卖了”。还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股份化,87年初,由市体改办,市集体办共同批复试行的上海第一家集体企业资产股份化方案, 在具体实施已半年, 各项准备工作已就绪即将出台的时候, 由于有关权威部门的权威
女士认为,地区集体企业的现有资财不是或不全是这些资财的现有经营者即地区集体企业的全体劳动者所有,资产股份化的前提不成立而夭折了。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不少。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明确地区集体企业的资产归属,已到了迫在眉捷而刻不容缓了。
持地区集体企业现有资产不是或不全是地区集体企业的全体劳动者所有的观点的理由主要有四条:
一、街道集体企业的创办初期,地方政府及有关国营企业曾给予了一定的扶持,即企业的“原始投资”不全是职工的,由地方政府及有关国营企业所作的“原始投资n及其增殖应归国家所有,具体地说应归地方政府所有。
二,国家曾给予集体企业减免税收的优惠,减免部分及其增殖应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给集体企业部分税前还贷的优惠,由此而减少的税收及其增殖应归国家所有,
四,街道集体企业的现有职工的绝大多数是74年后进厂的知识青年,进企业时并未带入分文资产,他们对企业的现有资产没有所有权。
对以上说法,笔者不以为然。现逐条予以说明。
确实,在街道集体企业的前身即里弄生产组的创办初期,除了劳动妇女自带部分简单的生产资料入组外,地方政府曾给予了相当扶持,包括动员居民让出部分住宅(有公房也有私房),动员实际是平调了所辖区域内的国营企业的一些生产资料等等。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生产资料大多是国营企业淘汰的陈旧不堪的其中不乏已是报废的机器设备。据静安区统计,1966年全区生产组的自有固定资产总共汉17D'元,即使全部算着58年平调所得也仅此而已。在“左”的思想盛行的年月,利用行政手段搞平调并不罕见,我们现在批判“平调风”,意在告诫以后而不在于重新否定平调后的产权的实际转移并据此对以往平调进行“倒算”。如确需这样,根据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就难说街道集体企业就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倒算”历年来被各级政府利用行政命令平调去的巨额资财。仅据静安区的极不完整的统计,至1985年,街道集体企业被各级政府平调去的资财约10,491万元,相当于85年底全区街道工业企业全部资金的1.78倍。其中:1977年上缴市手工业局858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001万元,流动资金2782万元,积累资金4804万元);上缴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税后利润约800万元,上缴区政府补贴人防及筹建区人防公司约240万元,上缴区政府用于筹建区住宅公司和区劳动服务公司20万元,支付街道里弄向企业借调的干部、赤脚医生、图书馆、文化站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约800万元,为各街道、里弄购买电视机633台计447元。显然,集体企业对地方政府的“原始投资”的偿还早就大大超过了应偿付数额。17万元投资并以年20%的增值从1958年至1985年还本付息充其量也不足2500万元,“倒算”的结果是不理想的,还是在批判“平调风”的同时又认可平调后产权的实际转移的现状为宜。
此外,还需补充说明一个重要情况:据了解,1962年,静安区委、区人委曾专门召开会议对1958年的平调作过检讨并进行了纠正,责成各生产组将平调来的机器设备归还有关国营企业,各生产组执行了这一指令。虽然这种归辽1艮可能是走过场的,但毕竟在法律上巳完成了归还的手续。我想,此举可能并非静安区的独创。据此,地方政府对街道集体企业的“原始投资’’实际早巳不复存在了,以此进行“倒算”并说地方政府因此而对企业的现有资产有部分所有权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至于动员居民让出部分住宅,则在一开始就不属“原始投资”的范畴。公房的产权过去和现在都属国家所有,只是更换了租赁人,私房的后遗症较大,引出了一些民事纠纷,有的已由企业归还了业主,有的官司至今未了,显然,也不属地方政府的“原始投资”范畴。
其次,关于减免税收和税前还贷部分的产权问题。
上海对集体企业减免税收政策主要包括83~84执行了两年的对企业的增利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及自85年执行至今的对人均创利200元以下的低利企业免征所得税等。税前还贷是指企业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银行借款的60%可以在纳所得税以前还贷,从83年执行至今。
笔者以为,为要讨论这笔资产的归属问题,首先应明确国家采取这些优惠政策的目的何在?当然不能否定这首先是为了对集体经济的扶持,但其次的“将欲取之,必先与之”的因素也不可忽视。据静安区粗略统计,83、84两年对全区街道工业企业减免税收分别为170~1280万元,而83、84两年全区街道工业企业分别比上年增加利润1171和1670万元,增加税收682和1029万元。又据统计,85年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百元固定资产原值实现产值349.97元,为国营工业的1S9.5%,实现税利75.67元,为国营工业的121.4%,集体经济的投入产出率一般较好。实践证明,上述优惠政策是正确的、明智的,期望的“欲取先与”的目标已经实现了。然而,在今天清理集体资产的归属时,却又说“先与之”的产权仍属“后已取之”者所有,与情理不合。
其次,要确认对“先与之”的资产仍有所有权,则必先证明在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也随即产生了一种新的债权关系,即国家因减免税收和准许部分税前还贷而少收入的部分是向企业放债,然而,债权的发生必须根据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债的履行则要根据法律规定和经济合同的约定,而国家在推行以上优惠政策时均无如此说明。税法规定,调整税率、税目、减免项目的增减是税务机关的权利,而依法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则是纳税单位和纳税人的权利。减免税收和准许部分税前还贷意味着国家将本可归自己所有的一部分财产无偿地转让给了企业:而企业则获得了本应上缴国库的一部分财产的所有权。企业已经依法履行了某时期的纳税义务,该时期的税收征纳关系也就随之消失了。在税收征纳关系已经消失,再提出要追认“先与之”是一种债权,并对此仍有所有权是无法律依据的,企业依法拒绝承认和偿付这种并不存在的债务也是无可非议的。
行文至此,对国家或日地方政府对街道集体企业的现有资产有无部分所权的问题已作丁阐述。至于前文所提到的第四条理由,则纯属“内部”事务,但这一问题涉及集体企业现有资产的形成过程及其归属,仍有加以说明的必要。
街道集体企业诞生于1958年,已经历了卅个春秋。可以“大言不惭”地说,街道集体企业的现有资产是在没有国家一分投资的情况下由企业的全体职工(全市40余万人)积数十年的辛勤劳动,一点—滴地积累起来的,其中后十五年进企业的知识青年起了举足轻重的作
用。
仍以静安区为例。1977年,市手工业局收去了经廿年发展已初具规模的卅个街道工厂共8587万元资产后,剩下的是493个生产加工组,近2万名职工,484万元资产,其中固定资276万元,流动资金207.9万元,人均生产用房不到2平方米,人均创利421元。这些生产组虽然也经过了廿年的发展,但生产力水平仍十分低下,除其他原因外,职工以劳动妇女为主,文化,技术水平低下,只能从事简单的以修修配配和来料加工的服务为主的生产活动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原因。1977年全区生产加工:组产销生产的职工只占总人数的5.7%,产销收入占总收入的17.1%。自1974年以来,开始陆续吸收知识青年进企业,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人员构成发生了巨大变化,知识青年已占企业总人数的90%以上。大批知识青年进入企业,给企业注入了新鲜血液,企业素质有了极大的提高。再加上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改革,开放使企业更增添了活力。十年来,静安区集管局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从十年前全区集体企业无一名有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发展到已有一支600余人的科技队伍,其中工程师(包括技师)24人,助理工程师178人,技术员195人,其他科技人员200余人。全区现有大专毕业生456人,在读生310.Ls中专毕业生378人,在读生291人。人才开发促进了产品开发,83年以来,平均每年开发各种新产品新品种一百多项,其中荣获上海市优质产品奖、优秀新产品奖和市重大科技奖15项,荣获上海市集体工业系统“一厂一品”称号的有58项,最近列入市科委“星火计划”的有三项。新产品的开发,引起了生产结构的巨大变化。现全区已形成了电子电器、仪器仪表、复印印刷、塑料制品、针织服装、日用五金等八个行业共103个具有一定生产能力利市场竞争能力的工业企业,其中创利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有16户,创利5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17户。十年米,工业生产迅速增长,经济效益成倍提高。1987年比1977年,产值增长13倍,利润增长5倍,上交税收增长8倍,人均创利增长5倍,固定资产增长9倍,人均生产用房增长2.5倍。诚然, 知识青年进企业时确未投资入股,但是,他们进企业后数倍于前人的卓有成效的劳动所创造的并已成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可以而且应视为他们对企业追加的“原始投资”。这虽与马克思所推断的资本家的预付资金经过一定时期后都会变成剩余价值的积累物,变成由剩余价值积累起来的资本的道理不完全相同,但其逻辑推理过程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一,集体企业的现有资产全部应属集体企业的职工集体共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占有其中的任何一部分,
二、由于传统的统收统支, 统负盈亏的管理制度,街道集体企业经过多年来的企业裁并改合,人员统一调配,资金上缴下拨,体制几次更迭,使各企业目前实际占有的资产极不平衡。各企业应该占有的资产和实际占有的资产有一个很大差异。所以,街道集体企业的现有资产, 目前并不是以单个企业为范围而是以一个区局为范围(因为区际之间并无平调和统负)的全体职工共有,
三、资产的所有者除街道集体企业的创始者(绝大多数现已退休)外,还应包括以后陆续进企业的现在已成为企业主体的知识青年共有。
我们说, 以往的和目前的集体企业不象集体经济,企业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实际上掌握在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机构手中、并非否定它的经济性质,而是为了说明现存的管理体制的弊端所在和企业自主权得不到真正落实的原因所在。由于承袭了传统的国营企业的管理模式,使原有的以单个企业为范围的劳动群众集体共有的集体经济演变为现存的全区数万名职工共同所有的“大集体”,虽然它从总体上仍属集体经济性质,但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不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相适应。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改变这一现状,通过适当的形式,将以区局为范围的集体所有,分解落实为以单个基层企业为范围的集体所有,并相应地改革管理体制,使企业真正具有经营*策权,财产处置权,招工用人权、干部任免权以及参加协会、组织公司,加盟集团等权力,成为具有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完全独立的群众性的集体经济组织。
(作者工作单位:静安区集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