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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集体企业的划分标准
发行时间:1987-08-20
网站编辑:葛修禄 徐富贤
来源:研究所

谈集体企业的划分标准

葛修禄  徐富贤

    《半月谈》(内部版)1987年第6期,以《本刊编辑部,名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掌握的标准,发表了题为“怎样区分个人合伙、私人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问题解答,摘录如下:

    “我们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现有的28.3万多家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分析,重新登记掌握的标准,答复如下: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人以上,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由合伙人连带清偿责任。

    私人企业,划分的标准同50年代不同,那时雇工两三个,就屑私人企业。现在个体经营者为了补充自己的劳动力的不足,雇请一两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仍属个体工商业户。雇工(包括学徒帮手)在8人以上,从事营利的经济组织才算私人企业。私人企业可以独资、合伙、集股经营,无论采取那种形式,私人企业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有相应的自有资金、生产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备,技术,有企业的章程和财务制度。在私人企业中,虽然经营者也参加劳动,但主要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

    集体企业:共同出资,财产公有,提留公共积累,股金从公共积累中逐年偿还,偿还后不用提取股金分红,实行按劳分配,民主管理,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无疑的,个人的股金是私人所有制的体现,股金分红是非按劳分配的收入。但是,如果由此认为只有“股金从公共积累中逐年偿还,偿还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才能算是集体企业,否则将被排斥在集体企业的标准之外,列入“另册”,成为个人合伙或者私人企业,那是不对的。虽然在现阶段,国家是允许非社会主义经济包括个人合伙、私人企业合法存在的.但这样地划分标准,对城乡各地正在涌现的各种合作经济(真正的合作经济往往需要“资金合作”)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是个沉重打击,对现有的“小全民”式集体企业通过股份化,强化个人同企业血肉联系的改革积极性也是沉重打击。为丁大力扶持合作经济的发展,必须对这项重大的政策问题予以讨论和澄清。

    一、这样的划分标准不符我国的国情

    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又很不平衡,需要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挤形式的长期并存。作为公有制之一的集体经济本身,也因生产力的多层次性,其具体经济形式也具有多层次性,上至公有化程度较高,早巳归还股金取消分红的“大集体”那样高级形式,下至自筹资金、共同劳动,入股分红的“小合作”那样低级形式。决不能用一个模式照搬照套,搞“一刀切”。

    社会主义集体化首先是原属个人所有生产资料的合作化。哪些入股分红的城乡合作社,尽管具有私有制因素甚至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只要生产资料交由集体来共同使用,只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就体现了一次质的飞跃,在党和国家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前提下,就应认定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企业,而不能再划为非社会主义的个人合伙甚至私人企业。

    关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意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着光辉的论述。列宁在《论合作制》中号召“要使每个人都明白合作社原则的社会主义意义”,认为“合作企业既是私人企业,又是集体企业。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毛泽东同志在论述建国后的方针政策时指出:‘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省、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由此可见,合作社的股金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但一旦合作化就成为集体经济组织。哪些长期坚持职工入股、适当分红的“小合作”,正因为将个人利益同企业命运进一步结合了起来,使个人积极性和集体经济优越性同时得以发挥。

    二、这样的划分不符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

    我们在五十年代后期开始犯“左”的错误。在“一大二公”的影响下,于1956年三大改造之后,不过一年时间,在农村就搞将低级社向高级社过渡,在城市也从“小合作”向高级合作化发展。所谓低级社同高级社的质的区别就在于资金入股(土地入股)和股金分虹这个问题上。毛泽东同志当时提出;“合作社有低的,土地入股,有高的,土地归公,归合作社之公”。又过一年时间,我国又进一步推动高级社向人民公社过渡,那时生产资料不是仅仅归本单位劳动人民集体所有,而演变为相当大范围之内的“三级所有”了。在城市里,为了高级化,也搞偿还股金,取消分红。如1958年上海的手工业社开始偿还“存社资财”,合作商店曾经一律停止股金分红。“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资产阶级法权,割私有制尾巴,更是大肆破坏集体经济。这些“左”的历史教训是需要我们永远记取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进行拔乱反正,在集体经济问题上,党中央、国务院重申党的方针政策,下达文件鼓励恢复股金分红。1983年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将“职工集资、适当分红”作为集体经济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指出: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今天我们纠正“左”的错误影响,调整所有制,就应当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中找出正确的思路。

    在这种形势下发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划分标准,实际上继承着五十年代后期“一大二公”的思想,没有认真体现三中全会拨乱反正以来方针政策的精神。

    三、这样的划分标准,不仅在理论上有问题,而且对实践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力,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同时允许私有制的存在,坚持按劳动分配为主,同时允许非按劳分配的合法收入。不应当也不可能要求社会主义公有制“纯而又纯”,集体企业“纯而又纯”。衡量所有制形式合不适合的唯一标准是看它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与否。多年来实践已经证明,带有私有制因素或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合作”往往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如上海2500个合作社的营业收入.利润每年以40%速度递增,成为上海各类集体企业中发展最快的一支队伍。在农村双层经营中出现的象嘉定县陆荣根创办的新陆禽蛋生产合作社那样的入股分红的合作组织,是多么生机勃勃。实践同时证明,那些“小全民”或“大集体”原来“企业找不到主人”,“大锅饭”严重,改为股份制后,职工当家作主的观念增强了,“联股如联心”。如沈阳市集体企业股份制试点已经起着良好的示范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现阶段,改革的洪流不能不触动“所有制”这个禁区,我们不能驱使人们不敢搞资金合作,为城乡合作事业的发展设置障碍,驱使集体企业将股金从公共积累中逐年偿还,偿还后不搞提取股金分红,恰恰相反,要鼓励包括资金合作在内的城乡合作经济的发展,鼓励现有集体企业遵循包括“职工集资、适当分红”在内的各项原则进行改革,办成真正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作者工作单位:葛修禄,上海市集体事业办公室;徐富贤,同济大学)

谈集体企业的划分标准
发行时间:1987-08-20
网站编辑:葛修禄 徐富贤
  
来源:研究所

谈集体企业的划分标准

葛修禄  徐富贤

    《半月谈》(内部版)1987年第6期,以《本刊编辑部,名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掌握的标准,发表了题为“怎样区分个人合伙、私人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问题解答,摘录如下:

    “我们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现有的28.3万多家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分析,重新登记掌握的标准,答复如下: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人以上,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由合伙人连带清偿责任。

    私人企业,划分的标准同50年代不同,那时雇工两三个,就屑私人企业。现在个体经营者为了补充自己的劳动力的不足,雇请一两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仍属个体工商业户。雇工(包括学徒帮手)在8人以上,从事营利的经济组织才算私人企业。私人企业可以独资、合伙、集股经营,无论采取那种形式,私人企业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有相应的自有资金、生产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备,技术,有企业的章程和财务制度。在私人企业中,虽然经营者也参加劳动,但主要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

    集体企业:共同出资,财产公有,提留公共积累,股金从公共积累中逐年偿还,偿还后不用提取股金分红,实行按劳分配,民主管理,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无疑的,个人的股金是私人所有制的体现,股金分红是非按劳分配的收入。但是,如果由此认为只有“股金从公共积累中逐年偿还,偿还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才能算是集体企业,否则将被排斥在集体企业的标准之外,列入“另册”,成为个人合伙或者私人企业,那是不对的。虽然在现阶段,国家是允许非社会主义经济包括个人合伙、私人企业合法存在的.但这样地划分标准,对城乡各地正在涌现的各种合作经济(真正的合作经济往往需要“资金合作”)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是个沉重打击,对现有的“小全民”式集体企业通过股份化,强化个人同企业血肉联系的改革积极性也是沉重打击。为丁大力扶持合作经济的发展,必须对这项重大的政策问题予以讨论和澄清。

    一、这样的划分标准不符我国的国情

    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又很不平衡,需要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挤形式的长期并存。作为公有制之一的集体经济本身,也因生产力的多层次性,其具体经济形式也具有多层次性,上至公有化程度较高,早巳归还股金取消分红的“大集体”那样高级形式,下至自筹资金、共同劳动,入股分红的“小合作”那样低级形式。决不能用一个模式照搬照套,搞“一刀切”。

    社会主义集体化首先是原属个人所有生产资料的合作化。哪些入股分红的城乡合作社,尽管具有私有制因素甚至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只要生产资料交由集体来共同使用,只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就体现了一次质的飞跃,在党和国家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前提下,就应认定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企业,而不能再划为非社会主义的个人合伙甚至私人企业。

    关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意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着光辉的论述。列宁在《论合作制》中号召“要使每个人都明白合作社原则的社会主义意义”,认为“合作企业既是私人企业,又是集体企业。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毛泽东同志在论述建国后的方针政策时指出:‘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省、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由此可见,合作社的股金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但一旦合作化就成为集体经济组织。哪些长期坚持职工入股、适当分红的“小合作”,正因为将个人利益同企业命运进一步结合了起来,使个人积极性和集体经济优越性同时得以发挥。

    二、这样的划分不符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

    我们在五十年代后期开始犯“左”的错误。在“一大二公”的影响下,于1956年三大改造之后,不过一年时间,在农村就搞将低级社向高级社过渡,在城市也从“小合作”向高级合作化发展。所谓低级社同高级社的质的区别就在于资金入股(土地入股)和股金分虹这个问题上。毛泽东同志当时提出;“合作社有低的,土地入股,有高的,土地归公,归合作社之公”。又过一年时间,我国又进一步推动高级社向人民公社过渡,那时生产资料不是仅仅归本单位劳动人民集体所有,而演变为相当大范围之内的“三级所有”了。在城市里,为了高级化,也搞偿还股金,取消分红。如1958年上海的手工业社开始偿还“存社资财”,合作商店曾经一律停止股金分红。“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资产阶级法权,割私有制尾巴,更是大肆破坏集体经济。这些“左”的历史教训是需要我们永远记取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进行拔乱反正,在集体经济问题上,党中央、国务院重申党的方针政策,下达文件鼓励恢复股金分红。1983年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将“职工集资、适当分红”作为集体经济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指出: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今天我们纠正“左”的错误影响,调整所有制,就应当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中找出正确的思路。

    在这种形势下发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划分标准,实际上继承着五十年代后期“一大二公”的思想,没有认真体现三中全会拨乱反正以来方针政策的精神。

    三、这样的划分标准,不仅在理论上有问题,而且对实践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力,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同时允许私有制的存在,坚持按劳动分配为主,同时允许非按劳分配的合法收入。不应当也不可能要求社会主义公有制“纯而又纯”,集体企业“纯而又纯”。衡量所有制形式合不适合的唯一标准是看它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与否。多年来实践已经证明,带有私有制因素或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合作”往往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如上海2500个合作社的营业收入.利润每年以40%速度递增,成为上海各类集体企业中发展最快的一支队伍。在农村双层经营中出现的象嘉定县陆荣根创办的新陆禽蛋生产合作社那样的入股分红的合作组织,是多么生机勃勃。实践同时证明,那些“小全民”或“大集体”原来“企业找不到主人”,“大锅饭”严重,改为股份制后,职工当家作主的观念增强了,“联股如联心”。如沈阳市集体企业股份制试点已经起着良好的示范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现阶段,改革的洪流不能不触动“所有制”这个禁区,我们不能驱使人们不敢搞资金合作,为城乡合作事业的发展设置障碍,驱使集体企业将股金从公共积累中逐年偿还,偿还后不搞提取股金分红,恰恰相反,要鼓励包括资金合作在内的城乡合作经济的发展,鼓励现有集体企业遵循包括“职工集资、适当分红”在内的各项原则进行改革,办成真正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作者工作单位:葛修禄,上海市集体事业办公室;徐富贤,同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