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工业合作企业管理体制的思考
吴法俊 朱 驎
一、两种不同性质的管理。 .
对工业合作企业,有两种性质不同的管理:一种是国家对合作企业的管理,另一种是工业合作系统的自我管理。
国家对工业合作企业的管理,应该是宏观管理,而不是微观管理,应该是间接管理,而不是直接管理。宏观管理主要是国家制订管理和发展工业合作经济的方针政策, 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加以贯彻实施,政府有关部门则通过行业管理,使合作企业的经济活动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但行业管理决不应该是部门行政方式的管理。行业管理主要是制订、实施行业规划,而不是具体管理每个企业的供产销、人物则。现在有些部门借口行业管理,把合作企业的供产销、人物财管得死死的,这是对行业管理的歪曲。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都要由直接管理为主变为间接管理为主,工业合作企业是群众性的经济组织,国家更不应该对它实行直接管理。刘少奇在1950年就曾指出:“合作社是群众的经济组织”,“对政府的关系,合作社只要按照法律办事,则政府不予干涉”。在较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政府有关部门对工业合作企业管得过多过死,这是必须纠正的。
工业合作系统本身,还存在着自我管理,除基层企业的自我管理外,还有各级联合组织对基层企业的管理。这种管理是民主管理、服务性质的管理。联合组织是一定范围内的基层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企业可以参加,也可以退出,联合组织的办事机构和领导成员由参加的企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联合组织的重要活动也由成员企业共同讨论决定。
为什么在国家对合作企业的管理之外,还要有联合组织对基层企业的管理?这是由工业合作经济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合作互助是合作经济的本质特征,正是为了合作互助,劳动群众才组织合作企业,而在一定范围内的合作企业,为了解决共同的,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有建立联合组织进行合作互助的必要。这是企业范围劳动群众合作互助的延伸。因此,联合组织对基层企业的管理,是一种合作互助,是服务性质的,这与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本质上是不同的。
有人认为,现在提倡发展经济联合、组建企业集团,有些是跨所有制的,在这样情况下,工业合作企业不需建立联合组织。这个论点不能成立。合作企业多数是小型企业,为数众多的小型企业不可能会全部参加紧密型的经济联合体,即使有些企业参加丁,也存在能否平等互利的问题。这些小型企业需要有自己的组织为它们讲话,维护它们的合法权益。再说,在我国,急于把不同的所有制棍合起来,不利于合作经济的发展,显然违背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共同发展这一战略方针;对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是有害的.
还要指出,各级联合组织还是合作企业同国家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既向政府反映合作企业的情况和要求,也向基层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很多国家都通过联合组织和合作企业进行对话,这比政府直接面向为数众多的合作企业方便而有利。
国家对合作企业的管理和合作经济本身的自我管理,应该严格加以区分,不应混淆。现在不少地方,工业合作企业的联合组织往往与政府的行政部门混在一起,采取两块牌子、一套机构的做法,这就混淆了政府机构和群众组织的界限,混淆了政府对合作企业的管理和合作经济自我管理的界限,使联合组织成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附属物,同时也歪曲了联合组织的性质与职能。在经济沐制攻革中,这个问题应该加以解决。
二、工业合作企业联合组织的名称、性质与职能
工业合作企业的联合组织,在省、市、县,宜称为工业合作联社,在中央,宜称为全国工业合作总社。取这样的名称,理由是:
1.联社在我国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新中国诞生不久,就成立了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各地也建立了合作社联合社,以后手工业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分开,分别建立了供销合作社与手工业合作社两个系统。由于“左”的干扰,手工业合作联社曾几次被迫停止活动,每当联社被擞消,工业合作经济就受到挫折,这个历史教训是应该汲取的。联社的组织形式和名称是无可指寅的,目前存在的政社不分等弊病,不是联社本身的过失。
2.定名合作联社便于参加国际合作社的活动。世界上无论社会主义国家或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合作企业的基层组织和联合组织.跨国的组织有国际合作社联盟。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除与外国的厂商交往外,自然也应与外国的合作组织往来。现在我国的供销合作总社已参加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工业合作组织同样也应参加国际合作社的活动。
3.根据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工业合作企业多数已摆脱了手工劳动的生产方式,实现了不同程度的机械化,为了名副其实,应将“手’字去掉, 称为各级工业合作联社和工业合作总社。 当然有些生产手工艺品的合作企业仍需保持手工劳动, 但仍可包括在工业合作之内。
联社是群众性经济单位的联合组织, 自然是一种群众性的经济组织,不是政府机构,它可以从事必要的经济活动,所以也不同于各种协会。
联社的主要职能是服务,就是为基层企业服务。服务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1.维护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合作企业是“弱小民族”,需要联社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予以保护,制止无偿平调它们的资财。过去的事实说明,每当机构发生大的变动,合作企业往往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2.进行信息、科技,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特别是帮助那些困难的企业摆脱困境,并为基层企业培养人才,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等。
3.举办经济实体,通过经济活动,为基层企业产前产后和技术改造服务。如建立各种形式的供销公司、展销公司、贸易中心、综合商场,开办各种机械厂、修理r‘等后方厂,等等。联社举办的经济实体都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基层企业的关系是经济伙伴关系,不会平调基层企业的资财。联社兴办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是基层企业不生产的,或者是五条件生产的,不能成为基层企业的竞争对手。有人担心联社办了经济实体,就会妨碍联社成为真正的集体经济的联合组织,就会影响联社很好地为基层企业服务。其实,只要指导思想正确,联社办经济实体不仅不会妨碍它为基层服务,相反地,联社有了经济实力,可以更好地为基层企业服务。
三、联社本身的改革。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为了搞活合作企业,发展合作经济,工业合作联社本身也要进行一系列改革。
1.恢复和加强联社的群众性,民主性。首先,联社要和政府机构脱钩,成为名副其实的群众性组织,并认真实行民主管理,发挥为基层企业服务的职能。今后,政府有关管理机构无论怎样变动,各级联社的组织可以保持一定的稳定,这有利于工业合作经济的发展.
2.将基层企业应享有的自主权完全归还基层企业,使基层企业成为真正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首先要清理资财,划分归属,并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联社投资不多的企业,由于企业曾经上交过合作事业基金或统负盈亏时期上交过利润,因此联社投资可以一笔勾消,不必算细帐,资财都归基层企业集体所有。这类企业占大多数。联社投资较多的企业,可实行联社、企业纵向经济联合的股份制,或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这类企业为数不多.全部是联社投资的企业,则作为联社所有,实行联社范围内所有基层企业职工共同所有,但经营权则交给企业。这类企业为数更少。
3.用好原有的集体资财,为基层企业服务。联社举办的经济实体所得利润,不仅可以用来解决联社本身的一些开支,而且能为基层企业服务增添经济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