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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初级形式”的观点应该改变
发行时间:1987-08-20
网站编辑:李运福
来源:研究所

“两个初级形式”的观点应该改变

一关于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及其发展规律性问题》一书中关于集体所有制两个观点的

商榷

李  运  福

    一九八六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丁《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及其发展规律性问题》一书,(以下简称《所有制关系,)。这是一本论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专著,涉及这一领域的专著目前还不多见,它的出版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有意义的。这里我不拟对这一著作进行评论,只就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特征及其发展趋势”一章中所提到的两个观点谈些个人想法,在讲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和特征时,著者说c“关于集体所有制是不是公有制的初级形式的问题,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在讲到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时,著者说:“集体所有制经济具有—定的规模,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进行一定的分工协作,是一种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着重点是笔者加的)

    本来,经过苏联五十多年和我曰三十年的实践,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可以有一个大林切合实际的认识丁,但是从《所有制关系》一书的观点来看,对这些关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本问题的认识并没有解决,仍然存在很大分歧。现在把它提出来重新议论一番,还是很有必要的。

    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这是斯大林的论断。这一论断是对的还是错的,实践早已做了结论。在苏联城市投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的集体农庄不能扩大生产规模,不能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最基本的农业用生产工具如拖拉机、汽车等,都不能购置,只能拥有被斯大林称之为不能构成基本生产资料的零星、细小的生产工具,要集体所有制尽快地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本来就是半截子的商品经济还要加以限制和缩小。结果使苏联的农业经济长期停滞不前。在我国限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加速过渡,表现得更为突出。“早过渡’、“穷过渡’,过渡就是一切,简直到了荒谬绝伦的地步。这种所谓的“不断革命’,不仅严重的破坏了集体所有制经济,而且严重的阻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个教训难道还不够深刻,还不能说明问题吗。

    《所有制关系,不认为“穷过渡’同斯大林的论断有什么关系。“至于我们过去对集体所有制搞穷过渡等等,其主要原因并不在于这种区分,而是在于左的指导思想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和破坏。’(《所有制关系,第175页)这是不顾逻辑和事实的辩解。如果在理论上没有高级形式和低级形式区分的观点,而是象现在认识到的那样,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有各自的优越性。不能相互取代,怎么会出现和在一个长时期内存在的加速过渡的“左”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呢。在理论上有了低级,高级的区分,必然产生加速过渡的思想和政策,低级的向高级的过渡,高级的取代低级的越快越好。我们说斯大林的论断是“左”的指导思想理论根源,这才是合乎逻辑的解释。至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和破坏,不是有说服力的根据,加速过渡的思想、政策,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形成之前就已存在,再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也不是利用了斯大林的错误论断而进行干扰破坏的么'

    斯大林关于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的观点应该改变过来了。理论界许多人大声疾呼,不要再把集体所有制看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了。近几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材一般也不再重复斯大林的论断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的文件,1982年公布施行的宪法,都只强调全民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摒弃了在它们之间区别高级,低级的观点。长期困扰着人们的,“过渡论”在经济生活中消失了。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它们是适应社会生产力状况而建立的,因此,评价它们的高低优劣是不能孤立地从所有制形式本身就事论事,必须联系生产力来考察。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上看,对于任何所有制形式来说,都只有对生产力状况适应不适应,没有优越不优越之分,没有高级与低级的区别。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不例外。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在适应生产力状况方面,只能说各有千秋,有各自的优越性,各自适应不同层次的生产力,不能相互取代。就这一点说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是分不出高低上下的。离开了这一点去谈论它们的高低优劣,断定全民所有制是高级的,集体所有制是低级的,势必做出越大越公越高级,优越性越多错误结论,全民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毋庸置疑,但这并不是因为它高级,而是因为它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这些道理是众所周知的,可是最新出版的专著,仍然坚持认为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这就令人难以理解了。

    《所有制关系,认为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有什么根据呢?作者列举了四条理由。一是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结合的范围不同。全民所有制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相结合,集体所有制只是在一定范围内相结合,二是集体企业的纯收入的大部分的企业支配,只一小部分上缴国家财政,而全民所有制企业则正好相反,其纯收入的大部分要上缴国家财政,三是集体企业的按劳分配是以本集体为范围和条件来进行的。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的工资制度却是全国统一的,四是集体企业之间的交换是不同所有制之间的交换,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则是同一所有制的内部的交换。根据这些理由,作者作出结论说:‘两相对照显示了它们公有化的水平和发展阶段是不同的。所以,斯大林用公有制的低(初)级形式来区别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铡。不是没有根据的”。

    这些理由乍一看都是事实,但是只要稍加分析,不堆发现这些理由是难以成立的,首先,从方法论上讲是错误的,是形而上学的。割裂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相互关系,把所有制关系作为一种孤立的现象去分析对比,评价它们的高低优劣,是不可能作出科学结论的,徒然引起混乱;其次,作者认为全民所有制公有化水平高,全民所有制企业规模大,因而全民所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这里且不说把所有制形式分为高级、低级是不科学的,退一步说,就是有高级、低级的区别,也没有理由认为公有化水平高,企业规模大,就—‘定是高级形式,必然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两者之间并投有必然的联系,两者的内涵不一样,说明的问题也不同。公有化水平的高与低,公有制两种形式的高级与低级是两对矛盾。前一对矛屑说明两者在本匝上是一致的,只有量的差别,后一对矛盾说明两者在质上的差别,是优劣坏的差别,这两对矛盾可以统一,也可以不统一,甚至可以逆方向变化。超越生产力状况的公,即使它程度很高,也不能说它是高级的,根本谈不上什么优越性。“一大二公”不就是铁的例证吗,怎么能认为公有化水平高的所有制形式是高级的,第三,就著者所列举的四条理由的具体内容看。上了点年纪的理论工作者阅读之后,难免会有似曾相识的感觉,这四条理由的实质内容归纳起来无非是“大’、“公’二字而已。一、三两点说明全民所有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和按劳分配原则贯彻的范围比集体所有制大。二、四两点说明全民所有制公有化水平比集体所有制高。可以说这四条理由是三十年前盛极一时的“一大二公”论的具体化.对“一大二公”,应如何看待,这里就用不着多费笔墨了。

   关于集体所有制形式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问题,就写到这里。下面对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问题谈点想法。

    《所有制关系,认定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从行文上可以看得出,著者提出这一观点,是出于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赞插、肯定。著者说:‘集体所有制经济具有—定的规模,有一定的能力、物力和财力,可以进行一定的分工协作,是一种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这样就为使用机器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供了可能。”著者这样来赞扬集体所有制经济,实际上是给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帮倒忙了。既然是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它的发展前途有多大,生命有多长,也就可想而知了。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是不断提高的,总是由低层次、低水平,向高层次、高水平发展的。只有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怎么能适应这一生产发展的趋势呢。逻辑的结论只能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同社会生产的发展是成反方向变化的。社会生产愈发展,集体所有制就愈没有存在的余地。不错,著者提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的观点,是为了说明它有可能使用机器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可是这在逻辑上怎么能说得通呢。难道机器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的使用是属于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么。

    什么是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它的内插和质的规定性是什么?著者并投有明确的阐述。大概就是著者在书中所写到的,它“具有一定的规模,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进行一定的分工协作’等这些条件了。但是,这些条件都是不确定的,是一些模糊的、弹性很大的数量概念。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其规模、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固然是“一定的’。高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也是如此,其规模,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不是无限的。

    生产社会化,大家都知道,指的是生产由分散的、单个的、孤立的生产转变为集中的、大规模的、相互依存的过程。它的具体内容,包括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化,生产的专业化协作,劳动过程的分工协作,产品由单个人的产品转变成社会性产品,市场的形成和扩大等。因此考察生产社会化程度,不能局限在单个企业的规模上。单个企业状况充其量只是考察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一个方面。必须把单个企业同整个社会生产联系起来考察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生产社会化程度的高低,已很难从企业本身的规模来判断,高度专业化的小企业,正是生产高度社会化的体现。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个体经济是谈不上生产社会化的,但这种观念显然无法解释今天美国的个体农场的生产。个体经济尚且能同高度社会化生产相连系,为什么集体经济就不能呢。

    我讲这些道理并不是要说明我国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生产社会化程度已不是初级的,而是高级的了。只是想说明集体经济套上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这一紧箍咒,认为集体所有制经济只是同低层次、低水平的社会化生产相适应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观点是错误的.这一紧箍咒不除掉,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无法安生和发展的。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直到目前为止,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规模小,经济技术基础薄弱,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性和产品的社会性低,生产专业化程度低,以上海市为例,1985年全市集体工业一万四千一百户,从业人员一百七十万人,平均每户不到十三个人,集体企业的装备大多数是老产品、老设备、老技术,所谓“三老户”,生产技术构成低,人均固定资产装备数只及国营企业18.8%。至于商业企业更为低下,大多门面破旧、地段差,许多是摊、棚、亭,经营大多是小商品,  小饮食、小服务。这些情况说明我国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生产社会化水平确实是很低的。可是我们由此能作出什么结论呢?能够认为生产社会化程度低,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所固有的特征吗?能够认为集体所有制形式只能同低层次、低水平的社会化生产相适应吗?当然不能。目前集体所有制生产社会化程度低,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由我国的历史原因,同时也是长期“左”的思想的结果,(我国城镇农村亦然)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起点是极为分散、细小、落后的手工业和小商贩。建立以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长期得不到重视,没有把它作为——种经济形式让它按照自身的性质特点发展,而是把它作为安置待业人员和解决一些别的社会问题的场所。真正是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集体经济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怎么能据此做出集体经济是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的结论呢。

    现在大家都认识到了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再不能让‘两个初级形式”这两副枷锁去束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丁。

    (作者工作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两个初级形式”的观点应该改变
发行时间:1987-08-20
网站编辑:李运福
  
来源:研究所

“两个初级形式”的观点应该改变

一关于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及其发展规律性问题》一书中关于集体所有制两个观点的

商榷

李  运  福

    一九八六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丁《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及其发展规律性问题》一书,(以下简称《所有制关系,)。这是一本论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专著,涉及这一领域的专著目前还不多见,它的出版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有意义的。这里我不拟对这一著作进行评论,只就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特征及其发展趋势”一章中所提到的两个观点谈些个人想法,在讲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和特征时,著者说c“关于集体所有制是不是公有制的初级形式的问题,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在讲到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时,著者说:“集体所有制经济具有—定的规模,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进行一定的分工协作,是一种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着重点是笔者加的)

    本来,经过苏联五十多年和我曰三十年的实践,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可以有一个大林切合实际的认识丁,但是从《所有制关系》一书的观点来看,对这些关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本问题的认识并没有解决,仍然存在很大分歧。现在把它提出来重新议论一番,还是很有必要的。

    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这是斯大林的论断。这一论断是对的还是错的,实践早已做了结论。在苏联城市投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的集体农庄不能扩大生产规模,不能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最基本的农业用生产工具如拖拉机、汽车等,都不能购置,只能拥有被斯大林称之为不能构成基本生产资料的零星、细小的生产工具,要集体所有制尽快地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本来就是半截子的商品经济还要加以限制和缩小。结果使苏联的农业经济长期停滞不前。在我国限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加速过渡,表现得更为突出。“早过渡’、“穷过渡’,过渡就是一切,简直到了荒谬绝伦的地步。这种所谓的“不断革命’,不仅严重的破坏了集体所有制经济,而且严重的阻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个教训难道还不够深刻,还不能说明问题吗。

    《所有制关系,不认为“穷过渡’同斯大林的论断有什么关系。“至于我们过去对集体所有制搞穷过渡等等,其主要原因并不在于这种区分,而是在于左的指导思想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和破坏。’(《所有制关系,第175页)这是不顾逻辑和事实的辩解。如果在理论上没有高级形式和低级形式区分的观点,而是象现在认识到的那样,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有各自的优越性。不能相互取代,怎么会出现和在一个长时期内存在的加速过渡的“左”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呢。在理论上有了低级,高级的区分,必然产生加速过渡的思想和政策,低级的向高级的过渡,高级的取代低级的越快越好。我们说斯大林的论断是“左”的指导思想理论根源,这才是合乎逻辑的解释。至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和破坏,不是有说服力的根据,加速过渡的思想、政策,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形成之前就已存在,再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也不是利用了斯大林的错误论断而进行干扰破坏的么'

    斯大林关于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的观点应该改变过来了。理论界许多人大声疾呼,不要再把集体所有制看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了。近几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材一般也不再重复斯大林的论断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的文件,1982年公布施行的宪法,都只强调全民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摒弃了在它们之间区别高级,低级的观点。长期困扰着人们的,“过渡论”在经济生活中消失了。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它们是适应社会生产力状况而建立的,因此,评价它们的高低优劣是不能孤立地从所有制形式本身就事论事,必须联系生产力来考察。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上看,对于任何所有制形式来说,都只有对生产力状况适应不适应,没有优越不优越之分,没有高级与低级的区别。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不例外。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在适应生产力状况方面,只能说各有千秋,有各自的优越性,各自适应不同层次的生产力,不能相互取代。就这一点说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是分不出高低上下的。离开了这一点去谈论它们的高低优劣,断定全民所有制是高级的,集体所有制是低级的,势必做出越大越公越高级,优越性越多错误结论,全民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毋庸置疑,但这并不是因为它高级,而是因为它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这些道理是众所周知的,可是最新出版的专著,仍然坚持认为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这就令人难以理解了。

    《所有制关系,认为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有什么根据呢?作者列举了四条理由。一是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结合的范围不同。全民所有制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相结合,集体所有制只是在一定范围内相结合,二是集体企业的纯收入的大部分的企业支配,只一小部分上缴国家财政,而全民所有制企业则正好相反,其纯收入的大部分要上缴国家财政,三是集体企业的按劳分配是以本集体为范围和条件来进行的。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的工资制度却是全国统一的,四是集体企业之间的交换是不同所有制之间的交换,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则是同一所有制的内部的交换。根据这些理由,作者作出结论说:‘两相对照显示了它们公有化的水平和发展阶段是不同的。所以,斯大林用公有制的低(初)级形式来区别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铡。不是没有根据的”。

    这些理由乍一看都是事实,但是只要稍加分析,不堆发现这些理由是难以成立的,首先,从方法论上讲是错误的,是形而上学的。割裂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相互关系,把所有制关系作为一种孤立的现象去分析对比,评价它们的高低优劣,是不可能作出科学结论的,徒然引起混乱;其次,作者认为全民所有制公有化水平高,全民所有制企业规模大,因而全民所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这里且不说把所有制形式分为高级、低级是不科学的,退一步说,就是有高级、低级的区别,也没有理由认为公有化水平高,企业规模大,就—‘定是高级形式,必然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两者之间并投有必然的联系,两者的内涵不一样,说明的问题也不同。公有化水平的高与低,公有制两种形式的高级与低级是两对矛盾。前一对矛屑说明两者在本匝上是一致的,只有量的差别,后一对矛盾说明两者在质上的差别,是优劣坏的差别,这两对矛盾可以统一,也可以不统一,甚至可以逆方向变化。超越生产力状况的公,即使它程度很高,也不能说它是高级的,根本谈不上什么优越性。“一大二公”不就是铁的例证吗,怎么能认为公有化水平高的所有制形式是高级的,第三,就著者所列举的四条理由的具体内容看。上了点年纪的理论工作者阅读之后,难免会有似曾相识的感觉,这四条理由的实质内容归纳起来无非是“大’、“公’二字而已。一、三两点说明全民所有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和按劳分配原则贯彻的范围比集体所有制大。二、四两点说明全民所有制公有化水平比集体所有制高。可以说这四条理由是三十年前盛极一时的“一大二公”论的具体化.对“一大二公”,应如何看待,这里就用不着多费笔墨了。

   关于集体所有制形式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问题,就写到这里。下面对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问题谈点想法。

    《所有制关系,认定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从行文上可以看得出,著者提出这一观点,是出于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赞插、肯定。著者说:‘集体所有制经济具有—定的规模,有一定的能力、物力和财力,可以进行一定的分工协作,是一种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这样就为使用机器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供了可能。”著者这样来赞扬集体所有制经济,实际上是给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帮倒忙了。既然是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它的发展前途有多大,生命有多长,也就可想而知了。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是不断提高的,总是由低层次、低水平,向高层次、高水平发展的。只有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怎么能适应这一生产发展的趋势呢。逻辑的结论只能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同社会生产的发展是成反方向变化的。社会生产愈发展,集体所有制就愈没有存在的余地。不错,著者提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的观点,是为了说明它有可能使用机器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可是这在逻辑上怎么能说得通呢。难道机器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的使用是属于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么。

    什么是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它的内插和质的规定性是什么?著者并投有明确的阐述。大概就是著者在书中所写到的,它“具有一定的规模,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进行一定的分工协作’等这些条件了。但是,这些条件都是不确定的,是一些模糊的、弹性很大的数量概念。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其规模、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固然是“一定的’。高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也是如此,其规模,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不是无限的。

    生产社会化,大家都知道,指的是生产由分散的、单个的、孤立的生产转变为集中的、大规模的、相互依存的过程。它的具体内容,包括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化,生产的专业化协作,劳动过程的分工协作,产品由单个人的产品转变成社会性产品,市场的形成和扩大等。因此考察生产社会化程度,不能局限在单个企业的规模上。单个企业状况充其量只是考察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一个方面。必须把单个企业同整个社会生产联系起来考察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生产社会化程度的高低,已很难从企业本身的规模来判断,高度专业化的小企业,正是生产高度社会化的体现。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个体经济是谈不上生产社会化的,但这种观念显然无法解释今天美国的个体农场的生产。个体经济尚且能同高度社会化生产相连系,为什么集体经济就不能呢。

    我讲这些道理并不是要说明我国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生产社会化程度已不是初级的,而是高级的了。只是想说明集体经济套上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这一紧箍咒,认为集体所有制经济只是同低层次、低水平的社会化生产相适应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观点是错误的.这一紧箍咒不除掉,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无法安生和发展的。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直到目前为止,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规模小,经济技术基础薄弱,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性和产品的社会性低,生产专业化程度低,以上海市为例,1985年全市集体工业一万四千一百户,从业人员一百七十万人,平均每户不到十三个人,集体企业的装备大多数是老产品、老设备、老技术,所谓“三老户”,生产技术构成低,人均固定资产装备数只及国营企业18.8%。至于商业企业更为低下,大多门面破旧、地段差,许多是摊、棚、亭,经营大多是小商品,  小饮食、小服务。这些情况说明我国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生产社会化水平确实是很低的。可是我们由此能作出什么结论呢?能够认为生产社会化程度低,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所固有的特征吗?能够认为集体所有制形式只能同低层次、低水平的社会化生产相适应吗?当然不能。目前集体所有制生产社会化程度低,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由我国的历史原因,同时也是长期“左”的思想的结果,(我国城镇农村亦然)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起点是极为分散、细小、落后的手工业和小商贩。建立以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长期得不到重视,没有把它作为——种经济形式让它按照自身的性质特点发展,而是把它作为安置待业人员和解决一些别的社会问题的场所。真正是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集体经济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怎么能据此做出集体经济是初级形式的社会化生产的结论呢。

    现在大家都认识到了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再不能让‘两个初级形式”这两副枷锁去束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丁。

    (作者工作单位:上海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