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章程》草案的说明
唐宗焜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章程》的起草,经过学会筹备委员会反复讨论,曾四易其稿。现在把最后—稿提交成立大会,请审议通过。
受筹备委员会委托,我对章程草案作几点说明。
一、学会性质和名称
I.章程第一条规定“中国合作经济学会是研究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这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学会的性质和范围。性质就是全国性学术团体,它既区别于政府经济部门,也区别于经济界的各种协会。范围就是研究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在概念上既有交叉,又有区别,理论上目前对二者的关系仍有争论。章程开始起草时曾设想过在学会名称上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并列,但经过讨论,筹备委员会认为学会名称宜简不宜繁。再说,在理论讨论中多数人也倾向于承认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有密切联系,合作经济又是比集体经济更广泛的概念,因此学会名称定为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不致于在学会活动方面引起误解,也不会影响集体经济的研究。至于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异同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仍可继续从容地进行探索和讨论。
2.章程第一条还规定:‘作为学会团体会员的各个专业性或区域性的合作经济或集体经济研究团体,遵循学会章程,在学会联系和协调下,独立开展学术活动。它们既是学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学会的研究基地。’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
第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1985年9月25日转发的国家体改委《关于成立全国性组织的若干规定),成立全国性学术团体需申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在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研究领域,国家体改委只批准成立一个全国性学术团体,即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的专业性或区域性研究团体,就名为中国合作经济学会x x合作经济(或集体经济)研究会(或学会),简称x x合作经济(或集体经济)研究会(或学会),不单独冠以国名“中国”。国家体改委在批准成立中国合作经济学会时曾对此作过口头申明。但筹备委员会在给国家体改委的申请成立学会的报告中,关于供销合作经济学会有如下特别说明:‘对已经参加国际合作联盟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的供销合作经济学会,请准予以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名义开展活动,借以促进国际学术交流”,此点已得到国家体改委认可。
第二,中国合作经济学会是会员自愿联合的学术团体,学会和它的会员团体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会员团体只要遵循学会章程,完全可以独立开展学术活动。同时,由于中国合作经济学会涉及的领域非常宽广,也有必要让大多数学术活动分别由各个专业性或区域性的会员团体来开展。当然,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对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研究工作和学术活动要做好联系和协调工作。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直接组织的学术活动,重点要放在合作经济或集体经济方面共同性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方面。这样,既能使学会的学术活动生动活泼,又能做到互相配合,互相促进。
二、学会活动原则
章程第二条,关于学会的宗旨,规定了学会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会的学术活动遵循的方针是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学会的基本任务是推动会员“通过实际调查和理论研究,探讨合作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合作经济形式和合作经营方式,并向党政领导部门提供咨询建议,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眼务”。上述关于学会基本任务的规定兼顾了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体现了合作经济理论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又为实践服务的精神。章程第三条关于学会六项任务的规定就是学会的这个基本任务的具体化。学会成立以后,将对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研究工作积极组织协调,开展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学术讨论、调查研究、政策建议、咨询服务、干部培训、编辑出版和对外学术交流等活动。
学会的组织原则和学会的学术活动原则是有区别的。学术讨论只能百家争鸣,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会的组织工作则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章程的“组织”这一章,即第十至十七条,就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的。鉴于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主要是由各个方面研究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我们在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时要特别注意发扬各方民主协商的精神。筹备委员会在筹备过程中就是这样做的,而且效果也是好的。
章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规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这里要说明的是,学会在筹备成立时由于时间、经费以及会员间相互了解等等实际困难,第一届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人选的产生采取了从当前实际出发的变通办法,主要是通过参加筹备的各方推荐、协商,提出了一个建议名单,现在提请成立大会正式通过。这样做从民主程序来看肯定是有缺陷的,但从目前学会成立时的实际困难来说是比较可行的。这一点,我想能得到会员的理解。同时,我们相信,经过学会成立后一段时间的活动,第二届理事会以及会长、副会长将能完全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三、学会会员
章程第六条规定“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个人会员一般限于“在合作经济研究领域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或在合作经济实际工作中有较丰富经验者’(这里简称的合作经济,含集体经济)。按人数来说,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这是从学会活动的实效着眼规定的。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各个领域都有广大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在从事研究工作,这是一支很大的队伍。中国合作经济学会通过作为团体会员的各个专业性或区域性的研究团体吸收会员,可以更广泛地把这支队伍中自愿参加学会活动者组织起来,从而增强了学会的群众性,同时也便于学会灵活地有效地开展学术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