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讲:城镇工业合作企业的领导体制
邢 逸 初
工业合作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业合作企业内部的行政、党组织与职代会之间的关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央和国务院颁发了三个条例。这就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明确了改革的基本内容,企业实行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厂长负责制,后又进一步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一厂之长,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企业党组织的工作重点,为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做好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工业合作企业是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企业虽然都是公有制,但存在两种不同所有制的差别,因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合作企业同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工业企业内部的领导体制,有它相同的地方,也有集体合作企业的特点同全民企业不I司的地方。
一、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合作企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由于都是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有相同的,主要的有:(一)工业合作企业同样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按照工作条例的要求,认真探索新时期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方法,切实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二)实行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厂长负责制。(三)工业合作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与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以上三点是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相同的。
二、从工业合作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特点出发,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领导体制有区别,主要是: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合作企业的生产资料是部分劳动人民集体所有,但由于集体所有制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又出现很多具体的组织形式。由于组织形式的不同,工业合作企业领导体制也不完全相同。
(一)联社(或主管部门)直接投资举办和经营的企业,企业生产资料归联社(或主管部门)所有。对这种形式的企业,只不过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归国家管理的权力,(不包含政府对工商企业的行政管理)改为上级联社(或主管部门)来管理,可以同样实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三个条例,这些企业的厂长是一厂之长,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
(二)股份制的工业合作企业,一般由股董选举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企业所有权的代表,同样的除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归国家管理的权力,改为由董事会来管理。对这种组织形式的工业合作企业,同样可以实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三个条例。
(三)生产资料归工业合作企业所有,或由劳动人民平等入股,缴纳股金,自行凑集生产经营资金的合作社企业,或由以上企业所有和职工参股两者结合组成的企业。对这三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内部的领导体制,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领导体制,有较大的区别。由于这些组织形式企业的资财所有权,归企业所有或企业和职工所有,从而规定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是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这些企业又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厂长成为企业经营权的代表。这样就提出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和实行厂长负责制之间的关系如何理顺,发挥职代会权力机构的积极作用,又要保证厂长对企业全面负责。企业职代会作为权力机构,主要有三方面的权力。一是民主选举厂长或罢免厂长,批准厂长提名的副厂长和中层干部的人选,彻底改变现行的正副厂长由上级主管行政机关任命的做法。二是批准或决定本企业关并停转等的有关企业生命的重大问题。三是批准和决定厂长的任期目标责任或签订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等合同,当职代会选举产生厂长,并批准厂长提出的任期目标和措施或签订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合同以后,职代会就要把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力委托厂长全面负责,在批准的厂长任期目标或签订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合同的范围内,由厂长行使职责,职代会除非遇到厂长违反所签合约,而损害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和意志的时候进行干预外,一般不干预厂长行使的职责,而且必须保证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真正实行厂长负责制。
这些组织形式企业的职代会除了具有权力机构的职能之外,职代会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代会一样,又是企业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厂长要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职权。厂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遇到企业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财务预决算、臼有资金分配和使用等等,厂长要提出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和作出决议。遇到与职工有切身利益的问题,如住房分配、工资调正、福利基金使用、奖金分配、职工奖惩等,厂长也要提出方案或制订规章制度,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这样就能进一步保证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取得职工对各项措施的支持。
三,当前,对工业合作企业领导体制有争议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厂长负责制问题。有二种看法:一种认为从集体所有制的特点和性质出发,企业职代会既是权力机构,就应该提职代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另一种认为工业合作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对企业负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责任。一般不倾向于提职代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认为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为妥。
(二)厂长的职责问题。也有二种看法,有的认为工业合作企业即使实行厂长负责制,其职责要比全民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厂长,权力要小,因为企业职代会是权力机构,企业的重大问题,都要有职代会作出决策,厂长仅仅是根据职代会的决议,行使指挥职能,切实贯彻执行决议。有的同志认为,既然实行厂长负责制,是企业法人的代表,负有企业的经济责任,就应当给予厂长在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上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处于中心地位, 起中心作用。一般认为不能由于职代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就要削弱厂长的职责,在搞清职代会的权力机构具有什么权力后,就要让厂长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三)工业合作企业职代会和厂长的关系问题。有的认为职代会是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厂长是经营权的代表,工业合作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有的认为工业合作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者是统一的,企业的职代会是权力机构,本身就包括厂长的任免权、企业的关停并转,重大的经营决策以及民主管理,没有必要提企业职代会具有双重职能,既是权力机构,又是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为了使厂长权,职、利三者相结合,充分发挥厂长作为经营者的作用,看来把两权分离,职代会是所有权的代表,厂长是经营权的代表,使厂长负责制在工业合作企业中顺利实行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