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织企业集团不应硬性合并
上海市仪电集体企业研究会
在组织企业集团的过程中,怎样才能避免将联合搞成企业行政性合并?我们认为,应注
意以下几条:
第一,’必须始终坚持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而要做到这一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首先摆正自己的地位,只“做媒’不“作主‘,不对集团模式定调子、划框框,更不能靠行政措施来解决问题。集团中的主体企业,应当以自己的长处来吸引其他企业,而不要向人家提出不平等的‘先决条件’。当然,其他成员企业也应从大局着想,在联合中发挥自己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只有这样,联成的企业集团才有凝聚力与吸引力,才能真正发挥集团功能与优势。
第二,联合形式要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可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也可以“共同经营’或“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搞企业集团究竟采取哪种形式,一方面要由各成员企业自愿选择,另一方面应当注意使形式与集团及集团内多数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 以利于增强企业活力。要做到这一条,联合之初,就不可轻易地改变企业原来的隶属关系,企业法人地位是否变更,也应尊重企业的煮见。现在有不少人认为,摘企业集团就得“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以此来对企业进行干预,然而近年来实践却提供了相反的结池那些保留成员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共同绎营’与“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集团,既能通过联合形成新的生产力,又可保证各成员企业独立行使经营自主权,在许多方面优于紧密型联营经济实体,即使是一些联合基础稳固、完全具备组成经济实体的企业,除冶金、化工,电力行业中某些产品堆以分离的企业集团外,一般也不宜只设一个法人。尤其对国、集联营,两种公有制并存的企业集团,更须慎重对待成员企业的法人地位问题。如果片面地认为集团越紧越好,急于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往往搞成企业行政性合并。本市电子元件系统几年前建立的两个紧密型联营总厂,都曾实行过一个法人模式。其中一家总厂, 由于两个成员小厂丧失独立地位后经营生产积极性下降,躺在总厂身上吃大锅饭,而总厂又往往首先考虑自身利益,对小厂采取似管非管态度,结果闹到“感情破裂’,以“离婚’告终。另一个总厂联营之初,一家分厂也出现过生产经营不景气苗头。总/‘适时地改变紧密型联营方式,恢复分厂的独立法人地位,让其享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不仅总厂没有背包袱,而且,分厂也摆脱了困境,连年产值、利润同步增长,显示了企业联合的威力。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难道不值得人们思考吗?
第三,正确处理企业集团内部的权,责,利关系。企业集团作为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责任和风险的联合经济组织,只有正确处理好内部各企业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才能调
动集团与企业的两个积极性。在组建集团的过程中,应当明确集团与各企业的职责与分工,既保证集团有权按照市场变化与优化组合的需要,统一决策、统一规划、统一指挥、统一改造,逐步形成合理的组织机构和产品结构,又允许各成员企业在满足集团生产套配外,在一定范围内独立行使经营自主权,按照本企业的特点灵活组织经销,开发新产品,加强经济核算。要充分兼顾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的经济利益。集团的统一融资、集资投入企业改造时不能无偿使用,受益企业应按内部确定的一定比例付息,出资企业则相应地取得收益,以此可以避免资金运用上的大锅饭,集团内部的配套件应合理订价,价格不仅要考虑整机的竞争能力与主体厂的发展,而且应该照顾到配套厂的利益,利润分配是处理集团经济利益的关键,更应当反复协商,规定适当比例,使分配与各企业的经营成果挂钩,起到增强集团与企业经济实力,促进经济效益全面提高的作用。只有处理好集团内部的权,责、利关系,才能使企业集团成为稳固的经济联合体,从而摆脱部门与地方的行政干预,区别于旧体制下的“企业行政性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