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上海集体经济 >> 正文
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论合作工厂与合作社(续1986年第4期)
发行时间:1987-04-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论合作工厂与合作社(续1986年第4期)

    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如何处理其他演奏者的‘工资’问题,也不是他这个乐队指挥职能范围以内的事情。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管理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就象资本家本人发展到最高阶段,认为大地主是多余的一样。只要资本家的劳动不是由单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那种生产过程引起,因而这种劳动并不随着资本的消失而自行消失,只要这种劳动不只限于剥削别人劳动这个职能,从而,只要这种劳动是由作为社会劳动的劳动的形式引起;由许多人为达到共同结果而形成的结合和协作引起,它就同资本完全无关。这象这个形式本身一旦把资本主义的外壳炸毁,就同资本完全无关一样。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1894年10月 4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5页)

    我知道这样一件事,在1868年危机以后,有一个破产的工厂主,变成了他自己以前的工人的领取工资的雇佣劳动者。也就是说,在破产以后,工厂已经改组成工人的合作工厂,而由以前的工厂主担任经理。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1894年10月4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6页(76)一弗·恩·)

    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之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值。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同样,它又是按或大或小的国家规模逐渐扩大合作企业的手段。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1894年10月4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7--498

页) 

    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象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手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当然,到那时候,我们将有足够的手段,使小农懂得他们本来现在就应该明了的好处。

    差不多二十年以前,丹麦的社会党人(他们的国家里实际上只有一座城市,即哥本哈根,所以除过座城市以外,他们就得几乎完全是在农民中间进行宣传)就已提出了类似的计划。,‘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一一在丹麦有许多大的个体农产——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在丹麦,  小土地所有制只起次要作用。可是,如果我们将这一思想运用于小块土地经营方面,我们就会发现:在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的条件下,一部分过去使用的劳动力就会变为多余的,劳动的这种节省也就是大规模经营的主要优点之一。要给这些劳动力找到工作,可以用两种方法:或是从邻近的大田庄中另拨出一些田地给农民合作社支配,或是给这些农民以资金和可能性去从事副业,尽可能并且主要是为了他们自己的消费。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的经济地位都会有所改善,并且这同时会保证总的社会领导机构有必要的威性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交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各别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至于怎样具体地在每一个别场合下实现这一点,那将决定于这一场合的情况,以及我们夺得政权时的情况。

    (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1894年11月15~22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80—581页)

    在我国,既然国家政权操在工人阶级手中,既然全部生产资料又属于这个国家政权,我们要解决的任务的确就只有居民的合作化了。……实际上,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使我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因为现在我们已经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负责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

    (列宁:《论合作制》。《列宁选集》第4卷第681~682页)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列宁:《论合作制》。《列宁选集》第4卷第684页)

    毫无疑问,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同样毫无疑问,在我国目前具体经济情况下,当我们把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但必须是建立在公有土地上的,必须是处在工人阶级的国家政权监督下的)同彻底社会主义式的企业(无论生产资料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及整个企业都属于国家)联合起来的时候,这里也就产生了第三种企业的问题,即合作企业的问题,从原则意义上说,这种企业以前是没有起过独立作用的。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在国家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既是私人企业,又是集体企业。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足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

    (列宁:《论合作制》。《列宁选集》第4卷第685~686页)

    工艺合作社是小农或手工业者为了生产和销售各种农产品(如蔬菜、乳制品等)和非农产品(如各种工业品、木制品、铁制品和皮制品等)的一种联合。

    工艺合作社有助于小工业的发展,小工业可以增加农民所必需的产品,这些产品大部分不需要远距离的铁路运输,也不需要由大工厂来供应。必须采取一切措施来支持和发展工艺合作社,给它种种帮助,这是党和苏维埃工作人员的一项义务,因为这能立刻减轻农民的负担并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列宁:(留声机片录音演说>。《列宁全集》第32卷第360~361页)    (完)

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论合作工厂与合作社(续1986年第4期)
发行时间:1987-04-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论合作工厂与合作社(续1986年第4期)

    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如何处理其他演奏者的‘工资’问题,也不是他这个乐队指挥职能范围以内的事情。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管理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就象资本家本人发展到最高阶段,认为大地主是多余的一样。只要资本家的劳动不是由单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那种生产过程引起,因而这种劳动并不随着资本的消失而自行消失,只要这种劳动不只限于剥削别人劳动这个职能,从而,只要这种劳动是由作为社会劳动的劳动的形式引起;由许多人为达到共同结果而形成的结合和协作引起,它就同资本完全无关。这象这个形式本身一旦把资本主义的外壳炸毁,就同资本完全无关一样。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1894年10月 4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5页)

    我知道这样一件事,在1868年危机以后,有一个破产的工厂主,变成了他自己以前的工人的领取工资的雇佣劳动者。也就是说,在破产以后,工厂已经改组成工人的合作工厂,而由以前的工厂主担任经理。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1894年10月4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6页(76)一弗·恩·)

    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之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值。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同样,它又是按或大或小的国家规模逐渐扩大合作企业的手段。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1894年10月4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7--498

页) 

    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象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手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当然,到那时候,我们将有足够的手段,使小农懂得他们本来现在就应该明了的好处。

    差不多二十年以前,丹麦的社会党人(他们的国家里实际上只有一座城市,即哥本哈根,所以除过座城市以外,他们就得几乎完全是在农民中间进行宣传)就已提出了类似的计划。,‘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一一在丹麦有许多大的个体农产——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在丹麦,  小土地所有制只起次要作用。可是,如果我们将这一思想运用于小块土地经营方面,我们就会发现:在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的条件下,一部分过去使用的劳动力就会变为多余的,劳动的这种节省也就是大规模经营的主要优点之一。要给这些劳动力找到工作,可以用两种方法:或是从邻近的大田庄中另拨出一些田地给农民合作社支配,或是给这些农民以资金和可能性去从事副业,尽可能并且主要是为了他们自己的消费。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的经济地位都会有所改善,并且这同时会保证总的社会领导机构有必要的威性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交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各别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至于怎样具体地在每一个别场合下实现这一点,那将决定于这一场合的情况,以及我们夺得政权时的情况。

    (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1894年11月15~22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80—581页)

    在我国,既然国家政权操在工人阶级手中,既然全部生产资料又属于这个国家政权,我们要解决的任务的确就只有居民的合作化了。……实际上,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使我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因为现在我们已经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负责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

    (列宁:《论合作制》。《列宁选集》第4卷第681~682页)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列宁:《论合作制》。《列宁选集》第4卷第684页)

    毫无疑问,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同样毫无疑问,在我国目前具体经济情况下,当我们把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但必须是建立在公有土地上的,必须是处在工人阶级的国家政权监督下的)同彻底社会主义式的企业(无论生产资料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及整个企业都属于国家)联合起来的时候,这里也就产生了第三种企业的问题,即合作企业的问题,从原则意义上说,这种企业以前是没有起过独立作用的。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在国家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既是私人企业,又是集体企业。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足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

    (列宁:《论合作制》。《列宁选集》第4卷第685~686页)

    工艺合作社是小农或手工业者为了生产和销售各种农产品(如蔬菜、乳制品等)和非农产品(如各种工业品、木制品、铁制品和皮制品等)的一种联合。

    工艺合作社有助于小工业的发展,小工业可以增加农民所必需的产品,这些产品大部分不需要远距离的铁路运输,也不需要由大工厂来供应。必须采取一切措施来支持和发展工艺合作社,给它种种帮助,这是党和苏维埃工作人员的一项义务,因为这能立刻减轻农民的负担并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列宁:(留声机片录音演说>。《列宁全集》第32卷第360~361页)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