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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和占有权统一于集体企业的格局应该打破
发行时间:1987-02-20
网站编辑:方曙
来源:研究所

所有权和占有权统一于集体企业的格局应该打破

方    曙

    在我国,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为奉企业内的职工所有,但实际上却为企业所有(这一点同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相似之处,全民企业的资产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在我国实际上则为国家所有),企业集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于一身。集体企业集“二权’于一身,有其有利的一面,这就是企业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生产经营的方向、生产经营的产品以及产品<收入)的分配等,从而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所以,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许多集体企业强烈要求外部还权于企业。这样做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

    然而,“二权’统一集中于集体企业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第一,不利于从根本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经济权利、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是统一的。c权’统一集中于企业,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也必然随之统一集中于企业,这是无疑的。但是,对企业的每个职工采说,究竟可以享有多少权利,负有多少责任,得到多少利益,N0是难以说得清楚的,至于职工心中更是无数。职工没有明确而实在的权、责、利,自然也就缺少压力和动力。职工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企业的积极性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第二,容易出现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现象。由于企业职工的权、责,利难以具体确定和进行具体测算(测算缺少依据),企业在收益分配上只得实行固定工资制度。这样,静态的固定工资就使得职工个人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不能和处于动态中的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最终成果直接而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同企业共享盈利,共负亏损。从而出现职工多劳不能多得,少劳又不少得的奇怪现象。日久天长,大家都无积极性,共同吃企业“大锅饭’。由此可见,职工吃集体企业‘大锅饭’是“二权’统一集中于企业的必然结果。

    要从根本上克服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现象,就很有必要打破‘二权’统一集中于集体企业的格局,在企业内部实行“二权’分离。

    长期以来,我们只认识集体企业资产的“二权’有统一集中于企业的一面,而对其可以在企业和职工之间进行分离的一面却不认识,或者认识了不去实行。集体企业内部实行‘二权’分离,完全符合我国关于改变权力过份集中和职工积极性受到压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现在,国家所有制企业改‘二权’集于国家一身为‘二权’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离。既然国有企业可以这样做,集体企业也可以这样做。当然,集体企业’二权’分离的形式和具体做法同国有企业不一样,也不应该一样。

    集体企业内部‘二权’分离的理想的实现形式和方法是什么呢?各地的实践证明,就是实行资产股份化。所谓资产股份化,要而言之,就是在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公积金,按照职工的工龄等条件,划分给个人占有(在集体企业有效资产划分给个人占有的具体做法上,各个地方和各个企业不完全一样,究竟怎样划分较为合理,很值得研究,这里暂不讨论它),并作为职工参加企业收益分配的一个依据。这样,职工除了靠劳动参加企业产品(收入)分配以外,还可以凭其所占有的资产的份额参加企业产品(收入)分配。集体企业的资产一经实行股份化,“二权’在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分离即随之实现。集体企业资产实行股份化以后,“二权’就发生了如下的分离,即企业享有所有权,职工享有占有权。

    ‘二权’分离以后,职工享有企业资产的占有权是具体实在的。因为这时职工所占有的资产已落实到具体的份额上,并以此作为参加企业收益分配的依据之一。这样,职工从享有企业资产占有权及其所占有份额那天起,他就和企业紧紧地捆在一起,而捆邦的绳索就是权、责、利。“二权’这样一分离,企业在生产经营上的亏与盈,直接关系到职工的予与得,即一

荣俱荣,一损俱损,毫不含糊。

    根据目前各地一些集体企业试行资产股份化的实践及其结果来看,效果是很好的。表现在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调动与发挥,促进了企业生产经营的长足发展和由此而带来的良好的经济效益,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现象不再存在,各个企业都充满持久的生机和活力,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有人担心:集体企业实行‘二权’分离,会不会影响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乃至性质: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占有和所有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占有和所有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物的占有者对占有物没有任何处置权。而物的所有者除了享有物的所有权以外,还可以享有物的处置权。恩格斯说:“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

……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3页)。这就是说,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所有者可以出让土地,即具有土地的处置权。第二,物的所有者对所有物具有继承性,而物的占有者对占有物则不具有继承性。相对而言,所有具有永久性,而占有则不具有永久性。

    但是,  占有和所有又有联系。第一,  占有和所有可以相一致。恩格斯说:“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意味着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十卷第163页)。这就是说,土地的所有者不仅享有土地的所有权,而且完全有可能享有土地的占有权。第二,占有和所有在一定条件下又可以通用。马克思在论一般所有制时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2卷第90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享有物的所有权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有了物的所有权就有了物的处置权,即可以决定物给谁占有、使用和支配。

    从所有和占有之间的差异以及各自的作用中,我们很容易看出,影响企业所有制形式乃至性质的主要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及其所有者(个人、阶级、集团或社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劳动者时,它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资产若属于企业内部的劳动群众时,它就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的资产如果属于个人所有时,它就是个体所有制企业。再说,集体企业资产实行股份化以后,资产分而未散,企业的结构和形体没有改变,对外,“二权’仍然是统一于企业的,企业依然是法人。‘二权’在集体企业内部实行分离,只是为了使企业和职工的权、贵、利更加确定,更加具体,更便于测算,从而使权、责、利真正落到实处。因此,集体企业实行资产股份化,绝不会改变集体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乃至性质。

    既然“二权’统一集中于集体企业弊多利少,这种格局就应该打破,既然集体企业资产实行股份化具有更多的优越性,我们就应该提倡和推行。

    (作者工作单位:安徽省委党校理论研究所)

所有权和占有权统一于集体企业的格局应该打破
发行时间:1987-02-20
网站编辑:方曙
  
来源:研究所

所有权和占有权统一于集体企业的格局应该打破

方    曙

    在我国,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为奉企业内的职工所有,但实际上却为企业所有(这一点同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相似之处,全民企业的资产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在我国实际上则为国家所有),企业集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于一身。集体企业集“二权’于一身,有其有利的一面,这就是企业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生产经营的方向、生产经营的产品以及产品<收入)的分配等,从而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所以,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许多集体企业强烈要求外部还权于企业。这样做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

    然而,“二权’统一集中于集体企业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第一,不利于从根本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经济权利、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是统一的。c权’统一集中于企业,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也必然随之统一集中于企业,这是无疑的。但是,对企业的每个职工采说,究竟可以享有多少权利,负有多少责任,得到多少利益,N0是难以说得清楚的,至于职工心中更是无数。职工没有明确而实在的权、责、利,自然也就缺少压力和动力。职工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企业的积极性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第二,容易出现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现象。由于企业职工的权、责,利难以具体确定和进行具体测算(测算缺少依据),企业在收益分配上只得实行固定工资制度。这样,静态的固定工资就使得职工个人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不能和处于动态中的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最终成果直接而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同企业共享盈利,共负亏损。从而出现职工多劳不能多得,少劳又不少得的奇怪现象。日久天长,大家都无积极性,共同吃企业“大锅饭’。由此可见,职工吃集体企业‘大锅饭’是“二权’统一集中于企业的必然结果。

    要从根本上克服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现象,就很有必要打破‘二权’统一集中于集体企业的格局,在企业内部实行“二权’分离。

    长期以来,我们只认识集体企业资产的“二权’有统一集中于企业的一面,而对其可以在企业和职工之间进行分离的一面却不认识,或者认识了不去实行。集体企业内部实行‘二权’分离,完全符合我国关于改变权力过份集中和职工积极性受到压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现在,国家所有制企业改‘二权’集于国家一身为‘二权’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离。既然国有企业可以这样做,集体企业也可以这样做。当然,集体企业’二权’分离的形式和具体做法同国有企业不一样,也不应该一样。

    集体企业内部‘二权’分离的理想的实现形式和方法是什么呢?各地的实践证明,就是实行资产股份化。所谓资产股份化,要而言之,就是在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公积金,按照职工的工龄等条件,划分给个人占有(在集体企业有效资产划分给个人占有的具体做法上,各个地方和各个企业不完全一样,究竟怎样划分较为合理,很值得研究,这里暂不讨论它),并作为职工参加企业收益分配的一个依据。这样,职工除了靠劳动参加企业产品(收入)分配以外,还可以凭其所占有的资产的份额参加企业产品(收入)分配。集体企业的资产一经实行股份化,“二权’在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分离即随之实现。集体企业资产实行股份化以后,“二权’就发生了如下的分离,即企业享有所有权,职工享有占有权。

    ‘二权’分离以后,职工享有企业资产的占有权是具体实在的。因为这时职工所占有的资产已落实到具体的份额上,并以此作为参加企业收益分配的依据之一。这样,职工从享有企业资产占有权及其所占有份额那天起,他就和企业紧紧地捆在一起,而捆邦的绳索就是权、责、利。“二权’这样一分离,企业在生产经营上的亏与盈,直接关系到职工的予与得,即一

荣俱荣,一损俱损,毫不含糊。

    根据目前各地一些集体企业试行资产股份化的实践及其结果来看,效果是很好的。表现在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调动与发挥,促进了企业生产经营的长足发展和由此而带来的良好的经济效益,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现象不再存在,各个企业都充满持久的生机和活力,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有人担心:集体企业实行‘二权’分离,会不会影响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乃至性质: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占有和所有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占有和所有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物的占有者对占有物没有任何处置权。而物的所有者除了享有物的所有权以外,还可以享有物的处置权。恩格斯说:“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

……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3页)。这就是说,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所有者可以出让土地,即具有土地的处置权。第二,物的所有者对所有物具有继承性,而物的占有者对占有物则不具有继承性。相对而言,所有具有永久性,而占有则不具有永久性。

    但是,  占有和所有又有联系。第一,  占有和所有可以相一致。恩格斯说:“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意味着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十卷第163页)。这就是说,土地的所有者不仅享有土地的所有权,而且完全有可能享有土地的占有权。第二,占有和所有在一定条件下又可以通用。马克思在论一般所有制时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2卷第90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享有物的所有权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有了物的所有权就有了物的处置权,即可以决定物给谁占有、使用和支配。

    从所有和占有之间的差异以及各自的作用中,我们很容易看出,影响企业所有制形式乃至性质的主要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及其所有者(个人、阶级、集团或社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劳动者时,它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资产若属于企业内部的劳动群众时,它就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的资产如果属于个人所有时,它就是个体所有制企业。再说,集体企业资产实行股份化以后,资产分而未散,企业的结构和形体没有改变,对外,“二权’仍然是统一于企业的,企业依然是法人。‘二权’在集体企业内部实行分离,只是为了使企业和职工的权、贵、利更加确定,更加具体,更便于测算,从而使权、责、利真正落到实处。因此,集体企业实行资产股份化,绝不会改变集体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乃至性质。

    既然“二权’统一集中于集体企业弊多利少,这种格局就应该打破,既然集体企业资产实行股份化具有更多的优越性,我们就应该提倡和推行。

    (作者工作单位:安徽省委党校理论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