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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经营的几种模式
发行时间:1987-0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经营的几种模式

    在城镇集体企业里实行股份制,目前提出和试行的大体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将集体企业的现有全部资金,折成股份,分股到人。即如有人提出实行“资产股份化,经营合作化’。我们认为,这种提法是值得商榷的。所谓“化’,不仅表现量的增加,更主要的是表现为事物的性质和状态的改变。如果这样搞起来的“资产股份化,经营合作化’,就意味着在绝大多数的城镇集体企业里,将要把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变为劳动者个人占有,但不实行个人经营,而是采用共同经营的方式。笼统地讲这种‘股份化’,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而且在实践上也是办不到的。更何况不少规模较大,资产较多的企业,已经历史地形成了一种十分复杂的经济结构。

    众说周知,现在的城镇集体企业,除那些近期新办起来的之外,有相当一部分是五十年代手工业合作化时期组建起来的,一部分是合作社的联合经济组织(联社),用合作事业基金投资兴办的,还有一部分则是多种经济组织借款或投资扶植起来的。这些企业的资产构成是多方面的,大体包括:①原有社员入股的资金增殖和职工的劳动积累,②超出一个企业界限的更大范围的积累投入,如二轻集体工业企业联社投资,③国家优惠政策给予的减免税留利,④国家的少量投资,等等。正是在这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才使不少集体企业由小到大,财产由少到多,不断发展着生产力,逐步成为我国集体所有制工业经济中的主体和骨干力量。

    当然,在这部分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中,目前也存在着与商品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需要改革的一面,但是这种改革必须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主要应改变那些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运行机制,同时也应对生产资料的构成做出切合实际的分析之后进行适当调整。然而,如果将一定范围内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折成股份分配到人,一方面,职工凭借股金,领取红利,减少企业积累,增加消费基金,另一方面,势必形成了以个人为主体的股份企业,今后可能导致股份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产生食利者阶层,这是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因此,这种主体和作法是不可行的。

    第二种,将企业的资产部分划归集体所有,部分折股分配到人。这种主张提出,在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后,对其财产采用分析扣除法。就是在分析算帐的基础上,从全部资产中扣除国家或主管部门投资或拨款,扣除企业中全民所有制职工参加劳动所提供的积累,扣除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集体资产,扣除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基金和折旧基金等形成部分资产,将所有扣除部分划归股份企业的公有股份,其余部分视为职工劳动积累,折股划归职工个人所有。这种做法似乎接近科学合理,能行得通,但这里至少还有三个问题需要研究。

    一是国家或主管部门拨款和国家对集体企业优惠政策等形成的资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增殖,而又和劳动积累相互交织在一起,既无法计算出各自的份额,也分不清楚。

    二是如果按上述方法折股分配现有职工,那么,就带来一个是否绐调出的,退离休的和死亡的职工分股的问题,不仅可能引起纠纷,还会造成职工之间各自劳动价值难以衡量的争议。

    三是企业资产的构成,一般地说,资产密集型的企业资金增殖相对要多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劳动积累相对要多一些。在后一种企业里,将劳动积累折股分配到人,可能出现职工个人的股份大于企业公共所有部分。

    通过实行股份制的结果,是企业的主要股份掌握在集体企业这一集团手中,还是让它掌握在职工个人手中,在所有制内涵上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企业的股份多数掌握在个人手中,这种‘公有制’就会逐渐地发生质的变化,因此,是不可取的。

    第三种,是企业资产仍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另外吸收职工和社会经济组织入股。我们认为这种做法较妥。以二轻工业的集体企业为例,在实行股份制以前,应先将集体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明确产权的归属,属于国家投资或联社拨款归联社所有,属于国家扶植集体企业而减免的税金和企业的积累,仍归企业劳动者共同所有。这些以联社的名义和企业的名义投入到股份企业,同时发行股票,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这就由联社,企业和职工组成了股份企业。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吸收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包括城乡经济单位和专业户)及其职工入股。这又构成了更大范围的股份企业。

    由联社、企业和职工组成的股份企业,基本上恢复了合作经济的基本性质。所不同的是联社做为股票的成员参加企业,职工的股金多少不等,实行按股分红。吸收社会股金,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实力,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搞这种模式的股份企业,既保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受损害,进一步发展公有制,又把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紧密地联在一起,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因而是可行的。

    (张显义  李光昊)(摘自《轻工集体经济》)

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经营的几种模式
发行时间:1987-0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经营的几种模式

    在城镇集体企业里实行股份制,目前提出和试行的大体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将集体企业的现有全部资金,折成股份,分股到人。即如有人提出实行“资产股份化,经营合作化’。我们认为,这种提法是值得商榷的。所谓“化’,不仅表现量的增加,更主要的是表现为事物的性质和状态的改变。如果这样搞起来的“资产股份化,经营合作化’,就意味着在绝大多数的城镇集体企业里,将要把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变为劳动者个人占有,但不实行个人经营,而是采用共同经营的方式。笼统地讲这种‘股份化’,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而且在实践上也是办不到的。更何况不少规模较大,资产较多的企业,已经历史地形成了一种十分复杂的经济结构。

    众说周知,现在的城镇集体企业,除那些近期新办起来的之外,有相当一部分是五十年代手工业合作化时期组建起来的,一部分是合作社的联合经济组织(联社),用合作事业基金投资兴办的,还有一部分则是多种经济组织借款或投资扶植起来的。这些企业的资产构成是多方面的,大体包括:①原有社员入股的资金增殖和职工的劳动积累,②超出一个企业界限的更大范围的积累投入,如二轻集体工业企业联社投资,③国家优惠政策给予的减免税留利,④国家的少量投资,等等。正是在这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才使不少集体企业由小到大,财产由少到多,不断发展着生产力,逐步成为我国集体所有制工业经济中的主体和骨干力量。

    当然,在这部分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中,目前也存在着与商品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需要改革的一面,但是这种改革必须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主要应改变那些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运行机制,同时也应对生产资料的构成做出切合实际的分析之后进行适当调整。然而,如果将一定范围内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折成股份分配到人,一方面,职工凭借股金,领取红利,减少企业积累,增加消费基金,另一方面,势必形成了以个人为主体的股份企业,今后可能导致股份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产生食利者阶层,这是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因此,这种主体和作法是不可行的。

    第二种,将企业的资产部分划归集体所有,部分折股分配到人。这种主张提出,在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后,对其财产采用分析扣除法。就是在分析算帐的基础上,从全部资产中扣除国家或主管部门投资或拨款,扣除企业中全民所有制职工参加劳动所提供的积累,扣除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集体资产,扣除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基金和折旧基金等形成部分资产,将所有扣除部分划归股份企业的公有股份,其余部分视为职工劳动积累,折股划归职工个人所有。这种做法似乎接近科学合理,能行得通,但这里至少还有三个问题需要研究。

    一是国家或主管部门拨款和国家对集体企业优惠政策等形成的资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增殖,而又和劳动积累相互交织在一起,既无法计算出各自的份额,也分不清楚。

    二是如果按上述方法折股分配现有职工,那么,就带来一个是否绐调出的,退离休的和死亡的职工分股的问题,不仅可能引起纠纷,还会造成职工之间各自劳动价值难以衡量的争议。

    三是企业资产的构成,一般地说,资产密集型的企业资金增殖相对要多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劳动积累相对要多一些。在后一种企业里,将劳动积累折股分配到人,可能出现职工个人的股份大于企业公共所有部分。

    通过实行股份制的结果,是企业的主要股份掌握在集体企业这一集团手中,还是让它掌握在职工个人手中,在所有制内涵上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企业的股份多数掌握在个人手中,这种‘公有制’就会逐渐地发生质的变化,因此,是不可取的。

    第三种,是企业资产仍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另外吸收职工和社会经济组织入股。我们认为这种做法较妥。以二轻工业的集体企业为例,在实行股份制以前,应先将集体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明确产权的归属,属于国家投资或联社拨款归联社所有,属于国家扶植集体企业而减免的税金和企业的积累,仍归企业劳动者共同所有。这些以联社的名义和企业的名义投入到股份企业,同时发行股票,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这就由联社,企业和职工组成了股份企业。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吸收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包括城乡经济单位和专业户)及其职工入股。这又构成了更大范围的股份企业。

    由联社、企业和职工组成的股份企业,基本上恢复了合作经济的基本性质。所不同的是联社做为股票的成员参加企业,职工的股金多少不等,实行按股分红。吸收社会股金,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实力,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搞这种模式的股份企业,既保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受损害,进一步发展公有制,又把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紧密地联在一起,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因而是可行的。

    (张显义  李光昊)(摘自《轻工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