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赁制
辽宁集体企业租赁经营的几种形式
辽宁省二轻集体企业租赁经营的几种形式有:
1.集体租赁经营。兴城县二轻局把兴城县造纸厂,租赁给河北省抚宁县宗阳村造纸厂。固定资产折合200万元,租赁方每年交租金20万元,租期7年。租赁后的纸厂领导班子和主要技术骨干由租赁方配备,受宗阳村造纸厂领导。原厂200名工人,除留40人外,其余的由兴城县二轻局另行安排。
2.个人向主管局租赁经营。1985年初,兴城县二轻局把13户小型集体企业租给各厂厂长,租赁者找两名保人,拿出1.5万元财产做押金,租金以上缴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和折旧费为基数折合计算,利润分配是税后三七分成,租者为三,企业得七。租赁者的工资、奖金,分红照拿,每人每月还给20元职务津贴,租期为两年。
3.个人向企业租赁经营。沈阳市服装辅料厂通过招聘,将工厂租给原工业缝纫机厂副厂长个人经营。租赁者找四个保人,并以财产作抵押,租期三年。三年内完成15万元利润,税后利润扣除能源基金、合作事业基金后,工厂与租赁者五五分成。租赁者不发工资,奖金,从个人分成中提取10%作为租金给工厂。发生亏损时全部由租赁者补偿。
4.部分租赁经营。开原县硬质塑料厂拿出560m~厂房和2500m2场地,租赁给厂外赵x x建立轧钢厂,并带出45名工人,由租赁者开支,每年向工厂交租金9万元。
5.农民进城租赁经营。灯塔县农民洪x x进城租赁了灯塔县童装厂。利润分配办法:税前四六分成,租赁者四,主管局六,所得税由主管局缴纳。
(摘自《轻工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