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研究
集体企业职工集资入股中需要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苏海宝 何兰根
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浪潮中,我局部分集体企业顺应发展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企业内部进行了职工入股的尝试。集资入股对企业发展生产,缓和资金短缺,促使职工关心企业经营和增强企业活力等方面都有很好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职工集资入股的基本情况
我局所属飞乐三分厂于1984年12月制订丁章程,办完审批手续,动员职工:入股。到1985年5月,职工共认购57'[6股(每股50元),集资28‘73万元(占企业原有流动资金的10.4%)。金陵无线电厂白1985年7月起动员职工入股,至今共筹集资金120万元(占企业原有流动资金的34.3%)。开展职工集资工作的还有向阳无线电厂、稳压电源厂,电子元件二厂等单位,他们的集资金额都在5~30万元之间。
飞乐三分厂今年2月份根据1985年年终财务结算,85年利润比84年增长20%以上,经市金融管理处批准,发给持股者的股息和红利为15%,并按规定个人缴纳20%所得税,由企业代付。企业实际支付股息和红利为集资本金的18,5%。其中股息为7.2%进入成本,其余11.3%在税后利润中列支。入股的职工对政策兑了现,都非常高兴。其他厂都在去年下半年集资,故没进行分配。
二,几个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目前,企业集资入股的主要政策依据,是1984年7月市府办(84)58号文转发市人民银行的《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和1985年9月市府(85)112号文批转市人民银行的‘关于集资和融通资金的若干规定,。这两个文件对企业集资的申报手续,股票种类, 股息,红利分配额度,列支科目,提取发放的审批手续,中途退股和股票持有者的经挤责任等方面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一些具体政策存在着概念、内涵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定量界限,给贯彻执行带来困难。为了推动集资入股的健康发展,下列三个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1.关于如何看企业‘盈利情况’。上述文件规定:‘在年度终结,根据单位税后盈利情况。’这里所指的‘盈利情况’,没有具体说明是指集资投入后的新增利润,还是指企业总的盈利水平。
我们认为:企业集资新投入的资金,不论是用于技术改造,增补流动资金,扩大生产能力,或者用于开发新晶和其他专项使用,由于资金使用不是完全的独立核算,企业生产费用的分摊和成本结算,实际上很难划清。所以专项经济效益是难结算的。我们的意见,对有条件进行专项结算的,应该按其专项的新增利润来计算资金效果。对一般暂无条件进行专项绩算的,允许其按企业总的盈利水平来计算资金效果,
2.关于红利的分配水平。上述文件规定了“盈多多分、盈少少分、无盈不分’的分配原则和“股息与红利两者总额,个人股以不超过股金的15%为度。’这里没有具体规定红利分配水平的定量界限和计算办法。企业反映:分多少,要等年终结算报批后才知道,企业不能自己掌握命运。这种办法亟待改进。
我们认为:按照“盈多多分、盈少少分、无盈不分’的原则,红利分配水平应该按照企业总的盈利水平或企业集资专项投入后的盈利水平与企业集资新投入资金效果来计‘算。就是看资金和红利的关系。一要看企业原来的资金利润率,二要看新投入的资金利润率,然后划分一定的定量计算界限,通过计算来确定红利分配水平。根据我们行业的情况,一般可以分为下面三种类型:
第一类企业。企业原来的(指集资前一年水平或前三年平均水平)资金利润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单位o(我们行业集体企业1985年平均资金利润率水平为31.?8%)。企业集资投入新的资金后,企业当年的资金利润率如达到行业平均水平的,按15%分配股息和红利,超过或达不到行业平均水平的,则按下列公式计算分配水平。最高不超过18.5%(即个人所得不超过15%),最低不少于7.2%(即当前银行一年期利息水平),企业发生亏损,不得分配。
计算公式:
分配水平= |
0.15(股息、红利的基数) |
×当年资金利润率 |
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 |
例: 企业原有资金(指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300万元,实现利润105万元,资金利润率为35%,属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
当年集资投入资金30万元,当年实现利润为115万元,则该企业股息与红利总额为:
企业当年的资金利润率= |
115 |
×100%=34.85% |
300+30 |
企业当年分配水平= |
0.15 |
×34.85=16.45% |
0.3178 |
红利;16.45—7.2%=9.25%
职工个人实际所得:16.45%一16.45%x 20%;13.16%
第二类企业。资金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而高于15%的企业。企业集资投入新的资金的资金利润率达到企业原来的资金利润率水平, 股息和红利按15%分配, 超过或不到
原来水平的则按下列公式计算分配水平。最高不超过18.5%,最低不少于7.2%,·企业亏损不得分配。
分配水平= |
9.15(股息、红利基数) |
×企业当年资金利润率 |
企业原来的资金利润率 |
第三类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利润率低于15%的单位,则企业集资新投入资金的资金利润率达到15%水平时,股息、红利才能按15%分配,超过或达不到15%水平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分配水平。最高不超过18.5%,最低不少于7.2%,企业发生亏损,不得分配。
分配水平= |
9.15(股息、红利基数) |
×企业当年资金利润率 |
0.15(应达到的资金利润率 |
上述办法既有明确界限.又有具体计算公式,使政策规定具体化,科学化,有利于企业对筹集资金事前进行可行性分析,提高资金效果,同时世有利于企业发动职工实现企业盈利目标。
3,关于支付红利的基金。上述文件规定:“股息在成本中列支,红利在税后利润中文付。’又规定:‘税后提留一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提出一部分盈利作为红利。’这里把支付红利的基金的分配放在‘提留一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即在企业的劳动分红基金(即奖励基金)中支付。这样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支付红利的基金在税后利润的那一个分配环节中分配?我们的看法是:(一)资金是生产要素之一,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物质条件。通过集资取得的资金投入生产周转,对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按照资金的性质和作用,支付红利和股息是企业对资金占用的必要偿付,应该在企业实现利润交纳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后,首先提取偿付,然后再进行各种扣除和进行企业内部几项基金的分配。(二)从目前实行的职工集资入股办法来看,这既不同于股票,又不完全是债券,对入股者是保本保息不保利,红利分配受到额度封顶。所谓红利,实质上是对过低息率的一种补充。所以,在税后利润中首先提取红利基金是合理的。
上述几点看法是我们的体会,提出来供大家共同探讨。
(作者工作单位;上海市仪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