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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部分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制
发行时间:1986-10-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动  态

沈阳市部分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制

    沈阳市机电局和二轻局所属集体企业从1984年开始发行股票,到1985年上半年,发展到160家集体企业,占两局集体企业总数的21%,集资843万元,占这些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12.6%。1985午6月又在4家集体企业试行资产股份化经营。

发行股票的160个集体企业中,大多数带有股份经营的性质,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终身股形式。规定本企业职工每人——股,不能多入,年终参加劳动分红和拿息,不入股者不分红,未经企业批准不许提取股金。这类企业占发行股票企业总数的10%左右。

    2.终身股和集资股结合形式。本企业职工可任意购买,但只有一股既拿息又分红,余股只付息不分红。这类企业占60%左右。

    3.任意购买股形式。最少一股,多买不限,年终依股份多少按一定比例参加分红和拿息。这类企业占30%左右。

    资产股份化经营的做法是:将集体企业当年的全部资产核清后,按职工的工龄、当年出勤天数等因素划归给职工个人,并发放股金证,规定这部分股金为‘集体股’,不许提取,不许继承,只作为年终参加劳动分红的依据。将个人新投入的资金计为‘个人股’,其中一股视为终身股。税后利润按股份多少进行分配。“集体股’所得利润按国家现行政策分配,即公积金50%,公益金35%,劳动分红15%。劳动分红部分按职工所持股金证中股份额年终一次分红给职1个人。“个人股’按其所得利润总额的80%归个人所得,其余20%中的10%作为职工个人股金增加部分,5%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5%留作集体福利使用。同时规定个人股金总的收入最多不得超过个人股金总额的20%,如有余额留作企业公益金。企业如发生经营性亏损,集体股不分红,个人股按比例承担亏损。

    (摘自19S6年第3期《集体工业经济》)

沈阳市部分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制
发行时间:1986-10-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动  态

沈阳市部分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制

    沈阳市机电局和二轻局所属集体企业从1984年开始发行股票,到1985年上半年,发展到160家集体企业,占两局集体企业总数的21%,集资843万元,占这些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12.6%。1985午6月又在4家集体企业试行资产股份化经营。

发行股票的160个集体企业中,大多数带有股份经营的性质,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终身股形式。规定本企业职工每人——股,不能多入,年终参加劳动分红和拿息,不入股者不分红,未经企业批准不许提取股金。这类企业占发行股票企业总数的10%左右。

    2.终身股和集资股结合形式。本企业职工可任意购买,但只有一股既拿息又分红,余股只付息不分红。这类企业占60%左右。

    3.任意购买股形式。最少一股,多买不限,年终依股份多少按一定比例参加分红和拿息。这类企业占30%左右。

    资产股份化经营的做法是:将集体企业当年的全部资产核清后,按职工的工龄、当年出勤天数等因素划归给职工个人,并发放股金证,规定这部分股金为‘集体股’,不许提取,不许继承,只作为年终参加劳动分红的依据。将个人新投入的资金计为‘个人股’,其中一股视为终身股。税后利润按股份多少进行分配。“集体股’所得利润按国家现行政策分配,即公积金50%,公益金35%,劳动分红15%。劳动分红部分按职工所持股金证中股份额年终一次分红给职1个人。“个人股’按其所得利润总额的80%归个人所得,其余20%中的10%作为职工个人股金增加部分,5%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5%留作集体福利使用。同时规定个人股金总的收入最多不得超过个人股金总额的20%,如有余额留作企业公益金。企业如发生经营性亏损,集体股不分红,个人股按比例承担亏损。

    (摘自19S6年第3期《集体工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