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呼声
冶金集体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奔 腾
上海市冶金制品工业公司是冶金局领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资金来源是下属各集体企业的统筹基金,现有大集体企业十七个,小集体企业七个。去年以来,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遇到了不少困难,突出的是有关处理部分不对路钢材问题。
这个公司的集体厂主要生产钢铁制品,如钢门窗、元丝、元钉,垫圈、钢模板、沙发弹簧、包装铁桶等。每年需要钢材一万余吨。因冶金局供应的钢材有一定额度,每”:钢材缺口约二千余吨。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司和山东莱芜铁厂签订厂一项补偿贸易合同,由公司提供300万元资金给莱芜铁厂,莱芜铁厂在三年内按国拨价供应该公司生铁三万吨。公司用这批生铁,按规定比例与冶金局串换钢材,供应各集体厂作生产原料。总的讲,这份合同执行情况是正常的。到1986年上半年止,到货生铁九千吨。1985年用生铁串换的钢材有1100余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原材料供应紧张的问题。因此,该公司集体企业的产值、利润都稳步增长。1985年产值,利润比1984年均超20%以上。今年上半年,产值超过去年同期10%以上,在原料调价成本上升情况下,利润仍与去年同期持平。
但是,在生铁加工的钢材中,有些是按品种搭配的,有些规格不为生产厂所需,而这些钢材却大都是社会急需的,经常有单位上门求援。该公司从实际情况出发,支援了一部分协作单位所需的钢材。为了慎重起见,明确规定,对方须出具县团级以上单位证明才能供料。1985年以来,这类钢材数额为117吨。其价格一般根据市场价浮动,大部分都低于市场价。生铁加工钢材以“国拨价x(1+20%)+生铁补偿贸易支出’为供应价,供应各厂。这个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以6.5毫米元丝为例,市场价为1590元/吨,而公司供应价仅为1130元/吨。这个价格,使公司在经营中有一定利润(纯利约5%),也给生产厂很大优惠,受到各厂的欢迎。但今年之初,冶金制品公司所在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却认为公司经营与‘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国发~1985337号文)有抵触,集体单位不得经营钢材,在内部供应上自行定价,得利过多,因而立案查处。这问题至今仍在查处之中。由于不对路钢材不能调剂处理,今年到六月底,公司积压钢材约700吨,积压资金100万元。
另外,制品公司在横向经济联系中,与桐庐二轻公司签订了一个合资兴办水泥厂的协议,计划1987年底投产。预计该公司每年可分得水泥一万余吨。这批水泥主要供下属各厂大修,建造工房及发展水泥制品使用。但多余的如何处理,按目前工商管理部门的看法,也成了问题。
我认为,象冶金制品公司这样的集体,是搞冶金制品的,生产经营必然要涉及到一些重要生产资料,这是完全正常的。在自用的基础上,多余部分,应该允许余缺调剂(包括少量支援用钢材),这和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就地转手倒卖是有根本区别的。这是搞活经济、 发展生产的需要。处理这类问题应从实际出发,划清市场调节中购置和相互调剂原材料与套购紧俏物资、倒买倒卖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