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合作企业如何实行股份制
吴子诚
近几年不少同志议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股份制的问题。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意见尚有分歧,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意见比较一致,但如何实行尚需进一步加以探讨。本文拟就工业合作企业如何实行股份制的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从股份的所有者来划分,工业合作企业的股份制有两大类型。一类是合作社社员和合作工厂职工的入股制度,股份所有者是社员或职工个人。一类是合作企业跟其他企业实行紧密的经济联合所采取的股份制,股份所有者是企业集体。
合作社社员入股制是合作社的传统制度,社员入股是他们参加合作社应尽的义务。对集体所有制的合作企业来说,企业的生产资料是参加企业的社员、职工集体所有的,但存在个人所有的成份,这就是社员、职工缴纳的股金。这些股金的所有者不仅有名有姓,定期拿股金分红,而且他们退出企业时,股金要退还本人。应该看到,这种个人所有成份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缴纳股金就是资金的联合,通过资金联合可以筹集企业发展生产所需的资金。合作企业,国家是不投资的,它的发展主要依靠群众自己的力量,而群众力量的潜力是很大的,应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工业合作企业的社员、职工在资金联合的同时,还进行劳动的联合,创造出公共积累,从而奠定公有制的基础。合作企业要迅速发展生产力,增强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吸收群众资金格外显得重要。第二,缴纳股金能体现社员、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使得他们格外关心企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合作企业里,社员,职工就是企业的主人,这里不存在雇佣关系。这种入股制还遵循着一些传统的原则,一是自愿原则,二是一人一票原则,即各人缴纳的股金可以有多有少,但民主权利是一样的,三是限制股金红利。
过去一段时期,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把社员的股金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来批判,搞升级过渡,变小集体为大集体,取消了入股制度,这是非常错误的。一种所有制内部不能纯之又纯,集体所有制中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个人所有成份存在,这不仅没有害处,相反地还有好处。如前所述,资金联合女吐劳动联合,不就打下公有制的基础吗?
今天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好形势下,我们要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发扬工业合作的优良传统,并加以发展,要恢复社员入股制度,并在合作工厂中推行职工集资入股,以充分发挥工业合作经济的优越性。这里要注意几点:要坚持自愿,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具体做法不强求一律,股息、股金分红的比例不宜太高,合作企业的整个分配仍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还要指出,要加强社员、职工的主人翁感,不单靠入股制度,还要靠切实的民主管理制度和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在紧密的经济联合中所采取的股份制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这里有纵向经济联合和横向经济联合两种股份制。
实行纵向经济联合的股份制是有客观基础和现实需要的。第一,若干年来, 有的城市中,合作工厂采取了“联社所有,企业经营”的方式。联社所有的资财,来自联社范围内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和联社自身的经营成果,从社会主义公有化的要求考虑,这些资财是不应分割的,应该用来为发展集体工业服务。第二,这种“联社所有,企业经营’的方式,对发挥基层企业和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有不利的一面,需要通过适当的形式来解决这个矛盾。第三,合作工厂要实现现代化生产,迅速提高生产力水平,要进行大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单靠个别企业的力量是不够的,国家又不投资,这就要靠集体的力量,利用联社的资财。合作互助也是合作社的优良传统之一,我们要结合商品经济的特点,恰当地利用这一传统。从以上几方面考虑,实行联社、基层合作企业和企业职工的纵向股份制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联社的资财不致分散,可以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合作工厂可以迅速地提高生产力水平,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都可以充分地调动起来。具体做法,可以先将合作工厂的资财进行全面清理,划分归属,算出属于联社所有的部分和基层企业所有的部分,都折成股份,同时吸收企业职工入股,这样就形成三方面的股份,即联社股份、基层企业股份和职工股份。企业盈利时,按三方面的股金进行分红,企业亏损时,以三方面的股金弥补亏损。企业的权力机构仍是职工代表大会,不过职工代表中,应包含一定比例的联社代表。联社的代表体现联社的意图,而联社的根本宗旨是为基层企业服务的,所以从根本上讲,联社代表与企业、职工代表的利益是一致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合作工厂资财来源比较复杂,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进行试点,在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行这种股份制。
最近几年,企业之间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繁荣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横向经济联合可以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可以是松散的、半紧密型的、紧密型的。对于紧密型的横向经济联合,我认为采取股份制是一种较好的办法。有的地区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合营,容易造成集体被国营溶化掉,集体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假如采取股份制,就可以避免这种弊病。横向股份制的具体做法,由参加经济联合的各个企业将各方提供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技术等通过协商都折成股份,联合后的企业盈利时,按股分配利润,亏损时则按股抵冲。如果联合的企业都是合作企业,权力机构仍可采用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如果联合的各方月;完全是合作企业,则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由参加联合的各企业按一定比例派代表组成,如职工也入股,则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参加。厂长由董事会聘任。在国家颁布股份企业法以前,参加联合的单位应协商制定股份企业的章程,明确规定参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利益的分配和风险的承担,加入和退出的手续,解散的处理,董事会的产生和厂长的聘任等。城镇工业合作企业应根据发展社会生产、繁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积极地与外省市、其他部门、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或个人组建股份企业,但必须贯彻自愿互利原则,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论证,注意实际的经济效益,注意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一哄而起。上级合作联社不应限制基层企业参加各种横向经济联合,相反地,应该积极加以帮助和指导,以求做到联合的合理性,维护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