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列宁的“西方合作社是集体资本主义”的论述
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副会长 黄文忠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中,列宁是第一个把合作社称为集体经济,从而把合作制视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两种重要形式之一的人;也是第一个利用合作社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探索者。但是,列宁有关“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的断语,却成了人们往往不愿涉及的一个“理论禁区”,长期困扰着经济理论工作者和经济实际工作者。
一、列宁对马克思合作制理论的丰富
(一)合作社的分类标准从社会分工推及到阶级属性和社会制度属性。马克思不仅充分肯定了工人合作社的历史进步性,而且论述中涉及合作社的类型有生产合作社、流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工人合作社(工厂)和农业合作社。列宁的分类更加细致,从以社会分工作为分类标准推及到以社会制度性质作为分类标准,因此列宁著作中涉及到:工人阶级的合作社和资产阶级的合作社、小商品生产者的合作社;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社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社;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的合作社、私人资本主义下的合作社和国家资本主义下的合作社等。这些分类虽有交叉,但分类标准定位准确,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制度属性,无疑是对马克思合作社分类标准在列宁时代的丰富和发展。
(二)合作制经济与未来社会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合作制是自由的联合劳动,因此“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么,……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合作社是社会主义运动的一部分;工人阶级自己组建的合作工厂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合作贸易会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合作生产却能动摇“现代经济制度的基础”。列宁也是这么看的。1910年哥本哈根召开的讨论合作社问题的国际社会主义者代表大会上,列宁发言中强调指出,合作社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无产阶级“彻底剥夺”资产阶级而进行斗争的一个辅助手段。
(三)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力量。马克思认为,合作制是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制度,既是社会基层组织,又是社会理想模式。因此设想在“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比这更早,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谈到劳动群众解放问题时,指出要让“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城市中的合作工厂、农村中的农民合作社,就是向全国性集中过渡的中间环节和基层细胞组织。列宁也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为了消费而有计划组织生产的大的消费合作社”,主张利用资本主义留下的一种群众组织——消费合作社“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上建立最严格的全民计算和监督”。
(四)合作社是引导农民从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最好形式。马克思强调合作化过程中决不可得罪农民,不可剥夺农民所有权,不可强制入社。马克思以后,恩格斯明确指出:“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恩格斯讲的是从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一个中间环节,这就是合作社。列宁在1920年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曾明确“警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共产党不要立即提出全部土地国有化的口号”,因为实行土地国有,实际上也就是废除了农民私有权,等于“公开向他们宣战”。列宁沿着马恩的思路进一步提出设想:让农民“个个参加合作社,还须经过一整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度过这个时代也要一二十年”。
(五)消费合作社带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加以改造才能为社会主义服务。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工厂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工人组织的合作工厂“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是对“资本所有权的潜在扬弃”而且是“积极地扬弃”。而以消费合作社为代表的合作贸易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不像合作生产足以动摇“现代经济制度的基础”。列宁也认为,不能把消费合作社“捧上了天”,指出,只要生产资料还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通过消费合作社可以取得的改善只能是极不显著的改善”,消费合作社还“可能造成一种错觉,以为不用进行阶级斗争和剥夺资产阶级,通过这些组织就可以解决社会问题”。因此,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当着手改造消费合作社。按照列宁在1905年的设想——“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为了消费而有计划组织生产的大消费合作社”,十月革命后列宁开展了利用和改造消费合作社的实践:在军事共产主义时期,作了把消费合作社作为对全社会的分配实行严格的监督工具的设计;在新经济政策时期,提倡通过发展流通领域合作社发展商品经济。
二、对列宁一个著名论述的误读
列宁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社的地位和性质问题。
20世纪初,当俄国社会革命党代表富农利益,在农民合作社问题上宣扬民粹派观点,否认农村阶级斗争,鼓吹通过合作社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时候,列宁指出:“自然,小农协作社是经济进步的一个环节,但它是向资本主义进步,而决不是……向集体主义进步”。因为,“大农户有更大的可能建立协作社”,他们利用协作社比小生产优越性“可能的机会比较多”,借以发展资本主义。可见列宁对旧俄时代的农民协作社的历史进步性是肯定的,小农协作社是比小农经济优越即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种农业组织形式。
十月革命后,沙俄遗留下来的农民协作社多数掌握在资产阶级和孟什维克甚至白卫分子手中,真正独立的工人合作社很少。列宁因此指出,这些合作社“浸透了资产阶级社会的精神”,无疑它们是资产阶级的合作社。列宁把蜕变为白卫分子把持的农民协作社定性为资产阶级合作社。为了利用和改造旧俄遗留下来的合作社,列宁设计了多种方案。
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主张将消费合作社改造为消费公社,成为一个分配机关;利用农业公社、共耕制、农业劳动组合等生产合作形式改造小农经济;在新经济政策时期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合作社。列宁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合作社的性质是国家资本主义,同样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在工人阶级已经掌握国家政权和全部生产资料的条件下,“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相对于旧俄合作社的种种弊端,这是一种“文明的合作社”。列宁充分肯定了这种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强调指出:“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可见,列宁对合作社的定性是与时俱进的。
1923年1月,列宁在口授的《论合作制》的著名论文中,对合作社性质作了总结性表述,指出:“毫无疑问,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在国家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既是私人企业,又是集体企业。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这里,列宁把对不同历史时期合作社的性质分别判断为:资本主义性质、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社会主义性质三种类型,丰富了马克思的合作制理论。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相关原理可以断定:
(1)列宁所指的“私人资本主义”,包括俄国早期的私人资本主义在内,就是资本主义发展中的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揭示的早期市场经济阶段。这一阶段的合作社可以定性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这一阶段的合作社(工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给予了充分肯定。
(2)列宁所指的“国家资本主义”,包括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资本主义,也包括社苏维埃政权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对资本家企业的赎买、对旧合作社的利用和改造、通过出让石油资源开采权换取外国技术等具体形式——所作的理论概括。这一阶段的西方合作社具有两重性——既是私人企业,又是集体企业。这一阶段的苏维埃政权下的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性质。这种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马克思晚年才出现的某些经济现象,直到逝世几十年以后才占统治地位,当然不可能要求马克思对它作出先验性评判。
(3)至于列宁所指的“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也就是十月革命前俄国的资本主义。因为,第一,在《论合作制》一文中,列宁肯定“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的文字,出现在第二部分论述俄国实行新经济政策问题中,在这段文字的上下,两段文字都明确讲的是“俄国”的合作社。更何况,列宁口授的《论合作制》从头至尾讲的都是取得政权后的苏维埃俄国如何利用和改造俄国旧有合作社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现实问题。文章开头就指出:“合作制在我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旧日合作制提倡者的理想中含有很多幻想。”显然,讲的是俄国现存的合作制。旧时的俄国基本国情,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封建性的东西,是一个封建军事帝国主义国家,与进入垄断阶段的典型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着重大差别。第二,列宁是在论述俄国将要实行的合作制,那“是至少能与国家资本主义相比拟的东西”。在当时两个前提——土地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在列宁看来,在经济地位上,合作社是足以与租让制相提并论的一种组织形式。所以,“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列宁把当时俄国的合作社定性为社会主义合作社。与此对应,十月革命前的俄国合作社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社,列宁把旧有合作社称之为资产阶级合作社或者是持资产阶级观点的工人合作社。沙俄时代所留下的合作社,其成员多属富农和中农,广大贫苦农民被排斥在合作社之外,合作社的领导权多为资产阶级和孟什维克所把持,十月革命后大部分合作社与苏维埃政权对着干,有的甚至成为反对苏维埃政权的据点,这样的合作社自然是“浸透了资产阶级社会的精神”,所以列宁称其为“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据此可以推定,列宁所指的“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是特指俄国十月革命前的那些为富农把持的合作社,它们在十月革命后干着反对苏维埃政权的勾当。这种与人民政权为敌的合作社当然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与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相比,将其定性为“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是贴切的理论概括。显然是特指而不是泛指,是指合作社个别而不是合作社一般。
如果列宁的上述论述是泛指合作社一般,那就无法理解列宁对西方合作制曾经有过的肯定论述。其实,像马克思一样,列宁也是一位辩证法大师,善于从正反两个方面观察问题,对合作制的洞察同样如此。马克思在充分肯定合作制的时候,深刻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在马克思看来,西方合作社不可能“出于污泥而不染”,它必然带有资本主义的某些印记或痕迹。这里,借用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脱胎于旧社会的未来社会必然在“经济、道德和精神”等各方面带有旧社会印记的分析,无论是方法论还是理论原理,都是同样合适的。像马克思一样,列宁对市场经济国家里的工人合作社,也曾经有过充分的肯定,指出:合作社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消费合作社是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经济组织;小农协作社是向资本主义的进步等等。由此可见,两位导师从正反两个方面对西方合作社所作的分析,基本上是一致的,差别在于文字表述。
三、西方合作社创立动因的佐证
为了证明列宁所说的“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中的“资本主义国家”是特指俄国,而不是泛指所有资本主义国家,唯有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合作社经济关系当中去寻找答案。
当今被捧为国际合作社联盟共同遵循的“罗虚戴尔原则”,是由153年前英国曼彻斯特工业区罗虚戴尔镇上28名法兰绒纺织工人所组建的消费合作社的行为准则发展而来的;蒙德拉贡工人合作社诞生在1943年西班牙的蒙德拉贡镇;基布兹合作组织最早出现在1910年的以色列;到19世纪60年代美国明尼阿波利斯市制桶合作社已经活跃了70年之久;上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西北太平洋沿岸涌现了以奥林匹亚胶合板厂为代表的21个胶合版生产合作社。此外,还有意大利的铁制家具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所有这些当今被公认为办得成功的工人合作社,分布在亚、欧、美几个大洲的市场经济国家中,这些合作社虽然产生并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但是经济关系并不是资本主义的。笔者从合作社产生条件和内部经济关系来寻求答案。
从合作制产生的条件来看。是资本主义造成了合作社的产生条件,这些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又酿成了资本主义的对立物。条件有4个。
一是制度资源。资本主义创造的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是产生合作社的制度资源。马克思在深入分析工厂制度和股份公司、信用制度的基础上,深刻而又概括地指出:“没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以合作工厂为代表的合作社建立在工厂制度基础上。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是由一批纺织工人创办的;组成合作社的往往是一群单体工人,他们经过现代工厂企业的系统训练,深知“集体力”的优越性。由于组建企业需要资金推动和资本纽带联结,所以信用制度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信用制度把工人逐渐积蓄起来的小额货币集中起来,变为合作社的资金,用于投资即为资本。社员们的一笔笔小额资金,入社时作为投资带进,每年领取相当于利息的红利;社员离开时一般要带走这笔投资。信用制度让工人变为企业的主人,这无疑是对私人资本主义企业的否定,因此信用制度成了“转到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克拉潘在对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英国合作社调查后发现:“节俭的棉纺工人”“宁可把积蓄放进银行和建筑合作社,房产和合作商店”;到1912年,英国全国的零售合作社所得到的来自社员的贷款占合作社全部股金的1/7。一些合作集团还组织了合作银行。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这两个制度资源尽管由资本主义所造就,却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属于中性,既能为资本家所用,也能为合作社服务。
二是人身自由。在价值规律作用下,资本主义不但造成了富人,当他们积累的货币数量达到相当规模时,便会用于投资榨取剩余价值而成为资本家;而且造成了大量无产者,自由得一无所有,只有劳动力属于自己所有自由支配,因此赖以作为谋生手段。这样的人身自由条件,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才存在。拥有人身自由的劳动者为了谋生,正常情况下有两种途径:出卖劳动力给资本家以换取劳动力的价格即工资;或者组建合作社,通过资金联合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同时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在劳动过程中实现劳动联合,将私人所有的单体劳动力变为联合劳动。这就是说,组建合作社的必须是拥有人身自由的劳动者。这是资本主义制度提供的又一个制度条件。
三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促使劳动者寻求免遭剥削的新机制。美国学者罗伯特·T·巴查南通过对生产合作社调查的基础上指出:生产合作社往往是工人为了获得民主、掌握自己命运而建立的。因为当工人在为提高工资而进行的斗争失败后,会唤起工人的工业民主要求。学者威尔福德曾于上世纪80年代末对英国部分制造业合作社进行问卷调查,在寄回的78份有效问卷中,在回答“要求得到工作中愉快气氛”时,有62份选择了“非常重要”和“重要”,占795%;在回答“为自己而工作”时,有59份选择了“非常重要”和“重要”,占756%;在回答“与同事平等的要求”时,有58份选择了“非常重要”和“重要”,占744%,远高于对“创造就业”项“非常重要”和“重要”占372%的选择。这些恰恰是摆脱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重要因素。可见,合作社工作者对自由、平等这类社会主义基本属性的要求是十分强烈的,对自由、平等、愉悦的追求往往成为组建合作社的主要动因。
四是小生产者受到资本扩张的威胁,迫使他们组建合作社形成对抗机制。资本主义“大鱼吃小鱼”的竞争规律决定了大资本在向各个领域和各个地区扩张中,大公司左右市场、对供销实行“双头垄断”,形成垄断资本霸权地位,以致小生产总是处于不利地位而濒于破产,最后沦为产业后备军或雇佣劳动者。因此小生产者往往趋向于走合作社的道路。其形式有:破产者联合投资建立生产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社;发展供应、收购、加工、施肥、治虫、农机具类生产资料的统一购买和使用、水利等服务环节的专业合作社,为小生产者提供全程服务;建立消费合作社以摆脱商业资本家在流通领域的盘剥;发展住宅合作社以解决住房问题等等,帮助克服许多在单体生产经营条件下所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
四、西方合作社生产关系的佐证
再从合作社的经济关系来看,其性质也不是资本主义的。
其一,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方面,社员入社时需缴纳一定的初始股金,其数量往往带有象征意义,如英国的合作社每个持有的股份,从19世纪中后期的1个便士、1个先令、1个英镑,到20世纪初的“不得超过”200镑。有的规定“至少每5个社员认购1股”。合作社在组建上,与建立在私人资本基础上的以剥削为目的资本主义企业相比,有着根本区别。(1)入社股金数额虽然不大,而且上有封顶,但集中起来却构成了合作社活动的物质基础,而且成为各社员在社内得以直接结合的资金纽带,形成各产权主体平等合作的经济基础,投资体现的是社员主人之间的平等关系。(2)这是一种在股金制度基础上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所有制。在合作社,物质生产手段属于集体,又直接属于个人,马克思称之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3)合作社还建立了归合作社所有的公积金制度。合作社有三块属于集体支配的资金:社员入社初始股金+剩余所得分配部分转股金+公积金。上述三种属于集体支配的资金形成了集体产权制度,具有个人出资、共同占有、集体支配、利益共享、积累归公等公有产权特征性质。
其二,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方面,合作社的集体产权制度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否定。诚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决定了一人一票制为基础的集体管理制度,每一社员拥有对合作社全部经济活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享有平等的企业管理权。合作社全体社员当家作主,是合作社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和最终决策者。在生产合作社中表现为全体劳动者对企业全部经济活动当家作主。它是对资本家及其代理人对企业控制实践的根本否定。马克思在引用英国一家庸人报纸《旁观者》1866年5月26日的报导并加评论时指出,罗虚戴尔合作社的“实验表明,工人组合可以有效地管理商店、工厂以及几乎一切工业形式,这些实验大大改善了工人本身的状况,但是它们却没有给资本家留下明显的位置。”合作社是将资本家排除在外的,是让资本家深感“可怕”的新型企业制度——被西方学者称为“劳动管理的企业”。如果拿合作社的管理与不同企业管理模式相比较,那么可以发现:全体成员参加企业共同决策是合作社的根本特征,既不同于传统资本主义企业的职工不参加管理,也不同于二战后通过劳资谈判、劳资双方共同决策等模式的欧美国家的企业。由于权威性质的改变,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也不同于资本家企业。合作社一般是由社员大会负责战略管理,由经理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社员最终实施经理的决策。显然,从企业治理结构看,合作社与资本家企业是两种根本对立的体系。
其三,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与资本主义企业相比,合作社具有三个特点。(1)用按要素分配取代了按资分配。合作社社员参与合作社分配,社员参与集体劳动,无论是凝固形态劳动(意大利的建筑合作社),潜在形态劳动(美国胶合板合作社),还是流动形态劳动(意大利米兰铁制家具合作社)进行分配,尽管形态各异,本质都是社员集体劳动成果,根本上有别于资本对剩余劳动的榨取。合作社支付给社员的工资数额往往随市场变化而浮动,这与社员认股入社作为前提条件直接相关,一般不会因市场不景气而裁员,形成“减薪不减人”机制。除了按劳分配外,还有社员股金分红和贷款利息等。合作社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是按要素分配,即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复合型分配方式,包括社员劳动收入、经营管理收入、股金分红、贷款利息、个人基金等要素。(2)集体自我雇佣决定了社员劳动所得不再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是为本集体劳动所带来的成果。这是对雇佣劳动制度的实际否定。经营者对合作事业的奉献精神还否定了收入差距悬殊。(3)公积金制度取代了资本积累。公积金作为合作社公有财产,它的处置各合作社虽然有别,从惠顾返还(英国消费合作社)、按工资额同比例返还(蒙德拉贡合作社)、退休时转让给买下股金者(美国胶合板生产合作社),分配给个人部分从15%~50%不等,余额部分有的用于慈善事业,有的支援兄弟合作社,有一半左右用于扩大再生产。资本主义企业的情形就不一样了,工人的利益,根本不在资本积累的考虑之中。
总而言之,从西方合作社的产生到生产关系各个方面加以分析,是不可能得出“集体的资本主义”性质来的,而只能得出社会主义萌芽的结论,更用事实佐证了列宁当年所说的“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的断语,是特指俄国的情形,而不是泛指西方合作社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