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谱写苏州农村合作经济的新篇章
苏州市农村经济研究会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入,近年来,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正在苏州农村兴起。到2005年底的统计,全市这类合作组织共有916个,入社农户2359万户,占总户数的2157%;年收益总金额106亿元,户均4493元。尽管就总体而言,这一新生事物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然而它们已在探索农村制度创新、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建立农民长效增收机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等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深受广大农民的拥戴和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由此也显示了它们得以生存发展的顽强的生命力。
一、正在成长发展中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人们的生产实践活动是无止境的,广大农民在探索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一事业中的创造精神也在不断地迸发出来,种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会在越来越广阔的领域诞生、成长、发展起来,这是必然的,毫无疑义的。而在今日的苏州农村,已称得上初具规模的、以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物业股份合作为主要形态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正在成长发展起来。
——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发展比较快,正在成为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以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改造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一支重要力量。这种体现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追求技术进步为基本特征,采用合作制与股份制有机结合方式,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销售等综合或专项服务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已在无公害蔬菜、果品、茶叶、花卉苗木、蚕茧、蟹、虾、鳖、鸡、鸭、鹅、兔等主要农产品领域都有涌现。至2005年12月止,全市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有549个,比上年增长了17%;入社农户103万户,比上年增长 34%,累计出资34亿元,户均出资33万元。2004年经营总收入71亿元,纯收入147亿元,股金分红和按销售额返利达6012万元,加上社员直接经营净收入,户均得益24万元。由专业户、经纪人、农业技术人员为主要对象组成的农业专业协会,从开始阶段的以技术服务为主,现在大多转化为经营实体,举办早的已形成相当规模,数量也逐年增加。全市现有专业协会131个,会员156万人,拥有资产近亿元,2005年销售农产品22万吨,实现利润3924万元。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总计吸纳和带动了204万农户,占全市总农户的 187%。这种组织形式较好地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联接,成为吸纳现代科技的载体,促进了农产品标准化,是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的重要力量。只要我们到那些办得比较早、比较好的专业合作社去走一走,都会听到“建一个合作社、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社员”的赞誉。
——社区股份合作社,为农民增收建立了长效机制,正在全市行政村(社区)稳步推进。这种将行政村农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按辖区内应享受人口折股量化到人到户,社员享有选举、管理、监督和按股份分红等权利的合作经济组织,2001年8月由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首创,得到市领导认可、支持并在各地推广。2002年有13个行政村进行试点,2003年扩大到89个,2004年为125个村,到2005年12月止,已组建了266个社区股份合作社,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187%;入社农户1645万户,占全市总农户的15%;股本金达35亿元,占全市村级集体经营性净资产的38%。据2004年底报表统计,有68个合作社进行了按股分红,分红总额2880万元,首创的吴中区金星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每股分红达1160元。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民承包土地流转机制的一种创新,既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又得益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深受农民欢迎。这是以承包土地折价入股,进行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农业或二、三产业为主要特征,社员享有选举、管理、监督和按股分红等权利的合作经济组织。根据苏州市委关于“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吴中区委、区政府即在胥口镇进行试点,2002年1月8日,在胥口镇成立了全市第一个入股土地1360亩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到2005年12月止,全市较规范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共有101个,入社农民267万户,入社承包土地694万亩。2004年有66个社进行股红分配,亩均分红758元,比上年亩均分红水平增加146元,一般超过分户经营时亩收益的1~15倍,其所投入劳动取得的报酬还未计算在内。
——物业股份合作社,引导农民参与资本经营,开辟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的新途径。这种以适应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农民个人资金入股为主,以建造标准厂房、打工者集宿楼和农贸市场、商业门面房等出租,兼营物业管理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实行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合作经济组织,兴起于三四年前的昆山市。至2005年止有186个社,比上年增长18%;入社农户174万户,比上年增长877%,社均94户;入社股金35亿元,比上年增加428%,户均 201万元。其中昆山市有154个,入社农户115万户,分别占苏州全市的83%和66%。据2004年年报,全市157个物业股份合作社经营、租赁收入达5105万元,纯收入2617万元,有89个社进行股红分配,分红金额1674万元,平均股金回报率924%,其中回报率超过12%的占三分之一以上,增收作用极为明显。
二、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解决“三农”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
党中央一再强调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农村改革的一个新成果,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将在“三农”这个舞台上一展其长,发挥其重要作用。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提升农业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由之路。解决农业的出路在于逐步推进和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农村的改革,是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实践证明这是成功之举,中央强调这一制度将坚持长期不变。然而多年来的实践也同样证明,处于细小规模、分散经营条件下的农民,无力应用先进农业科技改造传统农业,无力闯荡与他们若接若离的社会主义大市场,他们必须走合作自救的道路,即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和多种专业协会。正是它们,可以承担起对分散经营的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服务;正是它们,可以在农民与龙头企业之间、与社会主义大市场之间、与各级政府之间发挥其中介作用,构建起座座桥梁,维护好农民应得的利益。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合作经济与农业产业化的有机结合,这是对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一种新变革,也是农村生产关系的一种新变革。这是提升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走之路。那种把发展农村合作事业与家庭承包责任制相分离、以为前者是对后者的排斥和否定的认识,是有失偏颇的。恰恰相反,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正是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延续、补充、完善、发展。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增强农村经济活力,逐步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三农”问题的核心是致力于解决好农民增收、致富的问题,而发展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归根到底,也完全是为了激活农村经济,充实农民的“钱袋子”。更深一层的意义还在于,诸如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合作社的建立,由农民参与投资的多种物业合作社的产生,终于使农民久久期盼的有朝一日成为“股民”的愿望成为现实,也使各级领导和农村工作者们想为农民建立长效增收机制的探索终于破了题、入了门。一些先行单位创造的业绩是很有说服力的。昆山市千灯镇大唐村举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1100亩,户均195亩,每户平均分红达4000多元;该村富民合作社,平均每户入股30000元,投资回报率15%,每户分红4500多元,两者相加户均收入达8500多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5万元。当类似这样的典型在面上开花结果时,苏州的农村将又是一番新天地了。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为创建新型的村级集体经济另辟蹊径,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积聚源头之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成为农村发展的强大动力,这是广大农民的福音。然而,这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是要经过长期努力才能到达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强资金、物资、人才等各个方面的支持力度,同时又要通过制度创新,推动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建立能够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组织者和财富创造者的微观基础,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成为外生力与内生力紧密结合、“两个轮子”并驾齐驱的过程。我市一些“先锋村”,对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标准,正是通过体制创新,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开拓、积聚源头之水的结果。
三、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与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在它们发展前进的道路上,也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矛盾,亟待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热情关注和大力扶持,应在立法、政策、组织领导等各个层面上,为其营造良好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促使它们充满生机和活力地健康成长。
1.抓紧立法,确立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依据合作制基本原则,各类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体现劳动者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按照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对这种具有农民自助性的经济组织,理应确认其合作社法人资格,颁发营业执照。而目前已建的此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虽已得到党政机构的认可和积极倡导,但大多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于身份不明,既不能签订经济合同,申请银行贷款和注册商标,更不能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这不利于它们的巩固和发展。苏州市工商局和市农村工作办公室,于去年10月下发了《关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的通知》,对各类农民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性质、登记和变更登记或注销条件手续、许可经营范围和优惠条款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适用登记对象从原来限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到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资本股份合作社,并将农民各类合作社经济性质在营业执照上统一标注为“农民股份合作”,在名称中统一标明“合作社”字样,按此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我们希望,全国人大尽快立法,以确认合作社的合法地位。
2.制订优惠政策,扶持各类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各类合作社,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群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增强竞争能力,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组建起来的一种经济互助组织,理应受到党和政府的特殊关怀,采取有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政策。我们以为,本着中央关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应明确各项扶持政策。具体内容建议包括:(1)政府在各种综合性和专项投资、拨款、贷款贴息、基金项目中,列入支持合作社的相关项目,对有关农业开发的合作社项目予以优先列入。(2)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的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应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也应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3)对合作社及合作社从事加工营销的企业,在税收、信贷、贴息上进行重点支持。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而增加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农业机械作业、排灌、植保、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通过财政扶持等途径,组建担保公司,为合作社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应认真做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服务。(4)经有关部门批准,种养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从事粮食、棉花和农资经营。(5)农业行政部门以及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科技、交通、林业、渔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扶持、服务工作。(6)列为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立不同形式的合作关系,支持合作事业的发展。
3.坚持合作社基本原则,并从提高合作社自身活力出发,加强内部规范管理。由于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工作,都得到专业部门的具体指导,因此,都制订了比较规范的章程,选举产生了法人治理机构,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为实行规范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由于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和集体经济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真正做到按章办事、规范管理,还需作出极大努力。目前要着力解决好较为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1)强化社员或社员代表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制度,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切实履行“三会”的各自职责,并明确董事长具体权限,重大决策和重大开支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 (2)按法定规范要求单独建帐,配备持证财务管理人员。 (3)加强财务收支监督,提高财务收支和股金分配的透明度。
4.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工作。我市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已有良好起步,为促使它们在苏州农村普遍发展,更快更好成长,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广大农民造福,各级领导机关必须对这一事业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工作,我们建议:(1)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制度创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委的议事日程。在县市一级应建立有农办、农业、财政、税务、工商、土地、信贷、供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村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定期举行例会,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镇一级则相应成立协调小组。(2)明确各级农村工作办公室为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即将实施的乡镇机构改革中,应明确一个职能部门承担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完善的指导、管理。(3)根据一乡一品的发展需要,建立和健全由专业合作社、经纪人、个体经营者自愿参加的专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的组织,有条件的可从事产销经营,发展为经营服务实体。 (4)将合作社业务培训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农村干部轮训的一项内容。对各类合作社的管理层,由县(市)级农村工作办公室分别对象组织轮训,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向合作社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