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展新型集体经济
——在全国联社办公室主任暨中国合作经济网通讯员会议上的讲话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副主任 潘蓓蕾
一、总社开展的重点工作情况
2006年是我国实施“十一五”规划的起步、开局之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把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自主创新型和环境友好型国家列为重点发展目标,这就为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良好的机遇。总社于1月中旬就召开了六届二次理事会,对2006年总社工作作出了部署,明确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把各级联社和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融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工作中去,进一步加快调整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继续深化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总体工作要求。为了使理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总社主任办公会将全年工作细分了18项具体工作,并明确责任分头抓好落实,现将其中重点工作情况向大家进行通报。
1.主动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调研,为《物权法》(草案)明确城镇集体所有权提出了积极建议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讨论,由于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至今还没有通过。其中关于集体所有权的问题也还没有做出恰当而明确的规定。对此,总社很重视,全国人民也很关注。总社和各级联社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在今年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上,陈士能主任联系部分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制定<物权法 >时明确集体所有权的议案》,这个议案当时就转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地联社也以不同形式向当地人大或全国人大提出了建议;二是陈士能主任建议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的同志深入各地就集体经济进行调研,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律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的赞同。今年3月28日,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杨景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等领导率队亲自到上海召开了座谈会,听取集体经济战线同志们的意见;三是2月中旬总社办公室以[2006]2号文向部分省市联社下发了“关于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对《物权法》(草案)有关问题的开展调研工作的通知”,吉林、山西、广东、江苏省和上海市等许多家联社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四是总社委派人员参加了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在上海召开的座谈会,亲自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制委领导和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城镇集体联社、生产服务联社、集体经济研究会、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等单位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阐述的观点。大家一致认为(一)当前城镇集体企业大量存在,《物权法》应该对集体所有权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二)在多年的发展中并经过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清产核资,集体产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边界是清楚的,它是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三)与国有资产一样,不能因为集体资产没有量化到个人,而断言其产权不明晰;(四)集体资产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并不影响资产的重组和流动,不影响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五)集体资产应当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所有权,实行民主管理;(六)集体经济应继续深化改革,建立起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相结合的产权明晰的新体制。这些意见,在《物权法》(草案)修改中,会起到一定参考作用。
2.为起草好《促进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指导意见》,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制订全国性的《关于促进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指导意见》,是各级联社和广大集体企业的强烈呼声,是总社“六代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很艰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今年以来,总社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重新修订了起草工作方案,把它列入了总社今年的重要工作,并作为总社特约研究员的一项重要研究任务;二是已组织总社特约研究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初步草拟了主要内容提纲;三是主动与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得到了他们的赞同和工作指导;四是已组织有关人员分头进行了起草工作;五是陈士能主任正在抓紧以当面或书面形式向国务院领导汇报这项工作,争取领导支持。在这次会议上,也想认真听听各级联社对起草好《指导意见》的建议,希望大家从客观实际出发,对《指导意见》的有关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同时提供你们当地已出台的有关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政策性规定,以便吸收一些好的做法,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为联社和集体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
3.印发执行《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收到初步效果
总社理事会讨论通过的《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以后,各省、市、自治区联社普遍转发各地联社贯彻执行,有的还制定了《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使联社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了有章可循。浙江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在贯彻落实中,结合本省情况起草了《浙江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审议稿),并邀请省政府专业部门和多家权威机构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论证,总社领导和资财管理部门的同志参加了论证,目前《实施细则》已获浙江省联社理事会通过。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邀请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上海经济技术学会发展咨询联合事物所和总社办等单位,对上海工业合作联社几年来的产权改革实践进行了回顾总结,对下一步深化改革提出了方案和措施,将会有效地提高集体资产运营质量和实行有效地监管。4月底,他们制定的《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联社理事会审议通过,会后以正式文件下发执行。总社《暂行办法》和省市联社《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对于维护联社资产的合法权益,实现联社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4.抓好总社直属单位资产运作,取得了新成效
一是总社对所属房产实行整体出租,提高了经济效益。总社对雅宝路办公用房经过清理整合,对外实现了整体出租,租金年收益比过去提高了3倍左右,同时也为这部分资产进一步的经营运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是资产经营公司的筹建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为使现有资本存量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按总社主任办公会决定总社资产经营公司筹备工作已进入可行性论证阶段。它的顺利实施,将促成总社现有资产的运营向稳健开拓型转变,向资本增值最大化方向发展,对提高总社综合实力,增强总社凝聚力将发挥重要作用。三是对总社投资公司加强了考核管理工作。为了加强总社对投资公司的管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总社投资效益,总社资产财务部门本着易于操作、经济效益考核为主的原则,4月中旬起草了《总社投资公司经营者薪酬考核管理意见(办法)》,这个《意见》正在审定之中,它的贯彻执行,将会对下属各投资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起到规范作用,对社有资产的良好运营也将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
5.加强舆论阵地建设,总社“一刊一网”机构改革出现新局面
《中国集体经济》杂志、中国合作经济网是总社主办的全国性集体经济舆论阵地,对于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发展集体经济的大政方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传达总社的指示精神、总结推广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经验、维护集体资产权益、开展理论研究与创新、推动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充分发挥“一刊一网”的作用,总社从管理机构入手,改革“一刊一网”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模式,出现了可喜的局面。《中国集体经济》杂志已经开办20年了,在全国总社系统和城镇集体经济战线有很大的影响力。为了进一步办好这个刊物,杂志社经过一年筹备,组建了《中国集体经济》理事会。3月下旬在昆明召开了第一次理事会选举工作,选举产生了杂志社首届理事会,实现了杂志社领导体制的重大变革。新成立的理事会,聘请总社3名领导担任名誉理事长,选举产生了29名理事会理事和10名常务理事,确定了17家联社为杂志社特约常务理事单位,一举改变了过去靠杂志社人员孤军奋战的状况,形成了依靠各地联社群策群力办好杂志的新局面。中国合作经济网建网以来,以集体经济为重点,做了大量的信息交流工作,在这次会议上还将宣布总社“关于在吉林省联社设立通讯联络站和聘任首批通讯员的决定”,这对扩大信息队伍,利用现代通讯工具提升宣传能力,服务集体经济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总社在加强自身建设上开展了相关的工作。总社正在起草的《总社工作规则》,为实现总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基础;对总社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了充实调整,为实现年轻化、高学历迈出了实际步伐;新聘任了3名热衷于集体经济理论研究的同志为总社特约研究员,充实了理论研究队伍;总社在服务基层上做出了积极的努力,根据省市联社的反映和要求,总社先后给辽宁省和哈尔滨市政府领导发了信函,帮助省市联社解决机构问题;总社领导和有关部门还接待了许多省市联社、综合部门以及企业同志的来访,对基层的工作给予指导。
二、下半年需要做好的重点工作及要求
对于2006年工作,陈士能主任在总社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做出了部署,总社和各级联社要全面贯彻落实。在此,我对下一步需要做好的重点工作提出几点意见和要求。
1.要把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作为大事来抓
在《物权法》中,将物权的主体,即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平等做出规定,直接地明确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归属,对于依法维护城镇集体经济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为此,总社和各级联社要为城镇集体所有权写入《物权法》,并在《物权法》中直接对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规定而积极地提出建议。各级联社要组织专门的力量,认真研究《物权法》(草案),围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权,向当地和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继续提出《物权法》(草案)修改建议。要以当地和联社所属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政策,阐述集体企业大量存在和其重要作用,说明《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权的必要性;用事实说明集体产权是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集体产权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私人所有权的边界是清楚的;联合经济组织按章程规定是可以行使所有权的;《物权法》要像对待国有企业一样,对集体财产侵权行为做出追究责任的规定。对《物权法》(草案),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进行审议,明年全国人大会议有可能审议通过,希望各级联社积极行动,为《物权法》确定好城镇集体所有权做出不懈的努力。
2.要加快起草《关于促进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的步伐
起草《关于促进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指导意见》是总社今年确定的工作任务,必须保证完成。希望大家在这次会上,对《指导意见》有关内容提出具体建议,有文字材料和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的,请提供给总社办公室。这次会议以后,总社办公室要组织总社特约研究员和部分联社办公室主任,采取分散和集中的不同形式,开展调研和《指导意见》起草工作,力争在8月召开总社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时拿出草稿,经过不同的形式征求意见、进行修改,提交年底总社理事会进行审议。对这项工作,要继续争取国家发改委的支持,最好以他们的名义下发。如果不能以国家发改委名义下发,我们自己也可以用试行意见下发。总之,总社和各级联社要相互支持,共同努力,抓紧完成《指导意见》的起草、审定工作,为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
3.要对《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总社近几年来印发的一个重要文件。这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对于维护联社和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总社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了解《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贯彻执行情况,对于执行《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成效要大力宣扬,对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各级联社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落实《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意见或实施细则,保证联社和集体企业健康发展。
4.继续加强集体经济的理论研究,大力宣传集体经济在新时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集体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是已有定论的,不用我多说。但对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地位和作用,当前却有不同认识,有人说集体经济已经过时,有人说要让其自行消亡,有人甚至限期要把集体经济通过改革全部退出,等等。我认为这是不正确的。我国将长期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将长期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决不会、也不应该消亡,否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将会动摇。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而且发展很不平衡,我国有十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再就业是关系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的重大问题。集体经济作为一种所有制形态,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党中央已经确定了建立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传统集体经济在经过改革以后,将成为产权更加明晰、责权更加明确、管理更加科学的新型集体经济。经过技术改造和体制与机制创新,它也完全可以走上现代工业化的道路,这已经被上海华生化工股份公司、山西运城制版股份公司、上海新工联(集团)公司等企业的发展所证实。因此,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对发展国民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特别是吸纳劳动力就业,增加群众收入,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仍然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希望大家头脑清醒,认识清楚,认真总结当地集体企业改革成功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共同富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大力宣传发展集体经济在新形势下的重要作用,为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鸣锣开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