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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
发行时间:2007-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江苏省积极推进农村社区

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

(摘登)

编者按:为推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探索完善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实现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明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把握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内容和程序,推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深入开展。现将主要内容摘编如下,供参考。

一、明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集体资产状况等实际出发,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通过不同途径,坚持一村一策,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民主决策,阳光操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提高改革过程的透明度和广大村民的参与度。改制完成后,股份合作组织的重大决策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依法办事,维护稳定。严格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关系,及时化解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全面把握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内容和程序

()改革范围。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实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范围,主要是有一定数量的集体资产的村()和已经或即将进行撤村改居的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其基本条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一定数量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或具备现有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潜力,村集体有较高或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大多数农民群众有改革的要求和愿望;村级领导班子团结有力,有较强的改革意识。改革可以以村为单位进行,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一个村民小组或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开展。符合条件的村()提出改革申请,制订改革方案,经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农经部门审核后,报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实施,并报县(市、区)农经部门备案。

()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文件精神,由县、乡农经部门和村民主理财小组等组成专门的清产核资小组,对村办企业转制回收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各业承包租赁金、投资收益、村级资金出借和经济担保等项目进行分项清理,核实集体资金的回收情况和质量状况;对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资源性资产及负债等核实占用情况和实际存量,依法界定所有权归属关系。经大多数村民同意,清产核资工作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界定的结果,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予以确认,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经部门审核鉴证备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股权设置。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范围和股权设置的类型。折股的资产范围,原则上是村集体的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资产(含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股权设置的基本原则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股,按贡献大小适当体现差距。股权类型一般可以设置人口基本股和劳动贡献股两种,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增设现金投入股,但严禁强制要求组织成员现金入股。股权中一般不设集体股,确需设立集体股的,集体股比例一般不宜过高。

()股东身份界定及股份量化。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股东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时点在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人口基本股量化,凡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按人口平等享有股份。劳动贡献股量化,主要根据村民在村的实际劳动年限,实行分期分级定档的办法,确定村民劳动贡献股份;股份持有人对该股份享有所有权,股份可以继承、馈赠、转让,但不得抽回。股份量化到人的工作结束后,由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向持股成员出具经省级农经部门监制的规范的集体资产记名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今后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

()收益分配。股份合作组织的分配方式应包括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两个层次。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收益在依法缴纳国家税金和有关规费后,可以按规定提取一定的公积公益金,再按同股同利的原则进行股份分红。股份合作组织发生亏损时,应相应降低股份价值,直至价值为零,社员只承担有限责任。未设集体股的股份合作组织,村级组织的正常开支、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主要通过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方法解决。对设有集体股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其集体股的收益应专门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结余部分可作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列入公积公益金管理。

()制订章程。实行改革的村应拟订股份合作组织章程草案,主要包括组织的名称、性质和职能;股东确认、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股东代表的产生办法;股权的设置和具体量化方案;管理机构设置、产生办法及职责;资产的经营管理与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章程草案必须广泛征求意见,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管理机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要按照章程,参考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法人治理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个股东(代表)享受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董事会作为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股份合作组织的发展规划和资产经营方案。董事必须是所在股份合作组织的股东,董事长是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代表,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对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等实行有效监督。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能相互交叉兼职。

三、加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加强服务,确保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顺利进行。农经部门要加强对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的具体指导,开展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经济统计和内部审计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依据政策法规,及时办理有关鉴证、审批、登记手续,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工商部门要加紧调研,尽早出台政策,明确股份合作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性质,解决其法人地位问题。在有关政策尚未明确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可暂不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财政、税务、审计、土管、民政、城建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加强调查研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形成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合力。

江苏省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
发行时间:2007-1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江苏省积极推进农村社区

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

(摘登)

编者按:为推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探索完善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实现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明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把握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内容和程序,推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深入开展。现将主要内容摘编如下,供参考。

一、明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集体资产状况等实际出发,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通过不同途径,坚持一村一策,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民主决策,阳光操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提高改革过程的透明度和广大村民的参与度。改制完成后,股份合作组织的重大决策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依法办事,维护稳定。严格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关系,及时化解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全面把握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内容和程序

()改革范围。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实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范围,主要是有一定数量的集体资产的村()和已经或即将进行撤村改居的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其基本条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一定数量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或具备现有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潜力,村集体有较高或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大多数农民群众有改革的要求和愿望;村级领导班子团结有力,有较强的改革意识。改革可以以村为单位进行,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一个村民小组或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开展。符合条件的村()提出改革申请,制订改革方案,经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农经部门审核后,报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实施,并报县(市、区)农经部门备案。

()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文件精神,由县、乡农经部门和村民主理财小组等组成专门的清产核资小组,对村办企业转制回收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各业承包租赁金、投资收益、村级资金出借和经济担保等项目进行分项清理,核实集体资金的回收情况和质量状况;对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资源性资产及负债等核实占用情况和实际存量,依法界定所有权归属关系。经大多数村民同意,清产核资工作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界定的结果,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予以确认,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经部门审核鉴证备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股权设置。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范围和股权设置的类型。折股的资产范围,原则上是村集体的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资产(含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股权设置的基本原则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股,按贡献大小适当体现差距。股权类型一般可以设置人口基本股和劳动贡献股两种,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增设现金投入股,但严禁强制要求组织成员现金入股。股权中一般不设集体股,确需设立集体股的,集体股比例一般不宜过高。

()股东身份界定及股份量化。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股东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时点在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人口基本股量化,凡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按人口平等享有股份。劳动贡献股量化,主要根据村民在村的实际劳动年限,实行分期分级定档的办法,确定村民劳动贡献股份;股份持有人对该股份享有所有权,股份可以继承、馈赠、转让,但不得抽回。股份量化到人的工作结束后,由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向持股成员出具经省级农经部门监制的规范的集体资产记名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今后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

()收益分配。股份合作组织的分配方式应包括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两个层次。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收益在依法缴纳国家税金和有关规费后,可以按规定提取一定的公积公益金,再按同股同利的原则进行股份分红。股份合作组织发生亏损时,应相应降低股份价值,直至价值为零,社员只承担有限责任。未设集体股的股份合作组织,村级组织的正常开支、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主要通过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方法解决。对设有集体股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其集体股的收益应专门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结余部分可作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列入公积公益金管理。

()制订章程。实行改革的村应拟订股份合作组织章程草案,主要包括组织的名称、性质和职能;股东确认、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股东代表的产生办法;股权的设置和具体量化方案;管理机构设置、产生办法及职责;资产的经营管理与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章程草案必须广泛征求意见,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管理机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要按照章程,参考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法人治理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个股东(代表)享受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董事会作为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股份合作组织的发展规划和资产经营方案。董事必须是所在股份合作组织的股东,董事长是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代表,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对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等实行有效监督。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能相互交叉兼职。

三、加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加强服务,确保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顺利进行。农经部门要加强对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的具体指导,开展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经济统计和内部审计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依据政策法规,及时办理有关鉴证、审批、登记手续,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工商部门要加紧调研,尽早出台政策,明确股份合作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性质,解决其法人地位问题。在有关政策尚未明确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可暂不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财政、税务、审计、土管、民政、城建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加强调查研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形成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