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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型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发行时间:2007-04-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建立新型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余  承

实际上,自人民公社解体以来,为了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村社合作经济组织已经经历了近30年的改革、建设历程,只是一直在摸索、探索之中,以村社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建设,也始终没有找到“最佳企业体制”。

历史已经证明,目前的村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很多弊端,现正在改革中。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这些年来,在改革中的企业体制选择,几乎千篇一律地把集体企业产权“一卖了之”,卖给私人或少数股东,选择向私有制和股份制方向改革;少数选择了股份合作制,但因为对“合作制”的理解局限在“旧型合作经济”的范畴上,进而往往蜕变成为股份制。这些企业体制中,企业主体、主人的利益与广大农民(特别是只能生产原料产品和劳动力产品的农民)的利益,在机制上是矛盾、对立的,农民与这些企业的经济关系,仅仅处于出卖原料产品和劳动力产品的地位,农民的生产仅仅处于产业化经营链的最低层,农民生产的比较效益低,甚至低于平均利润率,农民就得不到市场经济利益,甚至尽做亏本买卖,不但不能致富,甚至可能致穷。因此,这些改革,无论是从集体所有制改革为私有制还是股份制,或者再建立那种旧型的集体所有制,都没有解除体制上的弊端,这些企业体制都不是最佳的选择。如果没有选择最佳企业体制,无论政府、社会“多予”多少物资资助农村、农业,也改变不了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经济格局。

一、改革、建设目前农村社区合作经济

能使农民得到平均利润,甚至得到更多利润的企业体制,就必须是农民自己的公司、企业,才能让农民在从事原料生产与劳动力生产的同时,也能以企业主体、主人的地位从事更高端的产品生产,获取更高端的附加值,才能真正让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这样的企业体制,才是最佳的。

只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才能满足以上条件,才是广大农民自己的公司、企业。它既能参与市场经济的更高端企业,从事产业化生产、经营,又能获取市场经营的更高附加值经济效益,避免现有集体所有制以及其他企业体制的不足,真正带领广大农民共同致富,这才是农民共同致富的最佳企业体制选择。

1)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旧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目前的村社)大为不同,它们也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并适合于市场经营的、农民社员(成员)自己所有的企业制度,一种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的企业体制,通过资本运营从事生产、销售等各种市场经济活动;旧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一般不是企业制度,而是一种社会制度,但它可以办企业,通过企业经营活动获取市场利益,社区内的企业可以是集体所有制,也可以是私有制、股份制、中外合资或外资独资制企业,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经济主体的企业体制,都可以在村社范围内施行。

2)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一定政治、社会、群团性质,与当前的村社性质类似,它是一种成员之间相互协作、服务、帮助的社会团体组织,它具有许多成员自我管理的功能,正是目前村社具有的性质与功能,也是目前村社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改革、发展的组织基础;但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更主要的是一种企业性经济组织。

3)新型合作制企业,与所有企业一样,它按照新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在这种企业里,资本与劳动的关系,不再是资本雇佣劳动,而是劳动雇佣资本与资本雇佣劳动相结合,劳动者与雇佣者是统一的、同一的;服务者与被服务者是统一的、同一的;生产者与消费者是统一的、同一的;劳动者真正获得企业的主人翁地位,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是共同的、统一的;企业经营低端产品的同时也经营高端产品,获得高附加值,企业获得的盈利是全体成员的,将按新型合作社企业的分配原则分配给全体成员劳动者,劳动者的劳动体现在产权的实现上,体现在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同时,也实行按资分配等按生产要素的贡献率分配。

4)在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里,在利益机制上,农民、农村、农业“三农”是统一的、一体的,三者的市场利益是合一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新型合作社企业,经营农业产品深加工,从事农业高端产业,发展农业二、三产业,甚至从事高端的资本市场经营,发展跨国公司。获取市场高附加值,农民都有份,可以按照新型合作社企业的分配原则,分配给农民社员,带动所有农民致富,根本就没有“利益分离的”所谓“三农”问题可言。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企业制度,从体制上真正把农民、农村和农业统一起来了,它的发展,它的市场经济利益,在体制上就把“三农”问题统一起来了,不存在当前令人头痛的“三农”问题。

所以,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新型合作社制企业)既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最佳企业体制,又是村社改革的最佳企业体制选择,最适合社会主义农村、农业市场经济的理念。

当然,原有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代表自然村集体的市场利益,是自然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在社会主义多元经济主体的格局中,村社集体经济,它有合理合法的经济地位。自然村社集体经济,在代表全村农民利益上,在带动全村农民共同致富奔小康上,仍然能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村社集体经济基础上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社会、行政组织的延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性职能要与经济性职能分离,才更有利于市场经营性活动,政经合一的体制不利于按市场规则开展市场经济活动,这种属于旧型集体经济组织,它与在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基础上建立、发展起来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有很大区别,它在发展市场经济方面,仍然有很多弊端与不足。我们应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注重发展、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才更有利于农村、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克服旧集体经济组织的弊端与不足,带领广大农民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二、建立、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所谓新型集体经济,就是新型合作经济的企业经营积累、建立起来的集体经济。新型集体经济与旧型的集体经济的主要区别是:

1)新型集体经济,是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资格股金”(成员股份资金)、“公积金”、“公益金”积累起来构成的“集体经营的财产”。

“资格股金”是成员组建合作经济组织时交纳的股份资金,通常是一人一股,但也有少数人认购多股。这种股份资金是取得成员的资格条件,因此,常称为“资格股金”,又称为“股本金”(与资金股对应),是社员集资办企业的原始资金投入。这种资格股金,通常不参与利润分配(资金股参与利润分配),但可以获得一定利息。“资格股金”构成新型合作经济最原始的集体资产,也是新型合作经济企业组织运营的企业财()产,其集体财产实际上是二级财产,是合作经济企业财产。它的原始财产权,即一级财产权是属于成员所有,成员永远对集体经济(财产)拥有原始财产权,原始集体财产权是分别落实到每个成员名下所有的,如同股份制企业的原始财产权是落实到每个股东名下一样,这是新型集体经济的重要产权特征。

旧型集体经济,其原始财产权,即一级财产权属于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没有原始财产权,这是旧型集体经济的重要特征。  

(2)新型集体经济,为了保证原始财产权属于成员所有的特征,在留存集体财产——提留“公积金”、“公益金”时,通常实行“先分配,后提留”的办法积累集体财产,即在成员间,对可分配的利润实行分配与提留时,先把可分配利润按分配原则分配到每个成员头上,再按提留原则,留存公积金与公益金;对贡献不同的成员,分配得多,提留得也多,在集体资产的增长中,贡献的份额也多。这“不同”的提留“分额”在成员名下是“有数”的,且记录在案的,它们仍然归属成员的原始产权名下,仍然是属于成员的。于是,作为集体资产的“增长”——公积金和公益金的积累都是分别按不同份额属于成员各人“原始所有”,集体经济的产权是“二级产权”,其一级产权是落实在每个人头上的,属于成员各自所有,且各自所有的一级产权的“份额”不同。

旧型集体经济刚好相反,在留存“公积金”、“公益金”时,通常实行“先提留,后分配”的办法,即在成员间,对可分配的利润,先把可分配利润按一定比例提留为集体原始所有的资产,其余的部分再在成员中按集体经济的分配原则分配到每个成员头上。作为集体资产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积累。集体财产的增长,不仅原始产权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二级产权也属于集体所有。

(3)新型集体经济的“集体”范围是以新型合作经济企业组织为界,其成员仅限于合作经济企业的成员。一个村有多少个新型合作经济企业,就有多少个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上各自相对独立,非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村民不属于集体经济的成员。

旧型集体经济的“集体”范围是以村社为界。全村成员都属于集体经济的成员,全村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其范围比村办企业成员大得多,全村所有村民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办企业集体从属于村集体。

(4)新型集体经济实行新型合作经济的分配原则,实质上是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按要素贡献分配,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积累也落实在每个成员头上,谁对集体的贡献多少,永远都是有帐可查的,以集体积累作为经济基础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或者投资兴办的新企业,实行按贡献大小不同而享受不同等级的公共福利待遇,不吃大锅饭。

旧型集体经济则难免在分配上产生平均主义和大锅饭。

(5)新型集体经济在企业的范围内实行成员民主集中制的管理。

旧型集体经济在村社范围内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因为“村社”与市场行为主体——企业的范围不同,必然在经济上产生村社与企业之间的矛盾,难以实行真实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6)新型集体经济与企业的边界是一致的,易于在权责利界限不明晰的状态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向规范的市场行为主体结构——市场法制治理结构的要求建设自己、发展自己,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旧型集体经济,村集体与村办企业集体在边界上不一致,市场行为主体的权责利界限不明晰,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都有所有权、支配权、处置权、分配权,难以承担经济法律责任,难以向规范的市场行为主体结构——市场法制治理结构的要求建设自己、发展自己,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

集体经济,比家庭经济有更强大的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能给农民带来更大的市场经济利益。由于存在着旧型集体经济与新型集体经济的以上区别,新型集体经济更适合于农村、农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能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更能带动农民整体进入到较高端的产业链环节中去争取到更多附加值,是更佳的集体经济体制。由此可见,过去十几年来,对旧型集体经济的体制进行改革时,千篇一律地选择私有制与股份制作为改革目标模式是欠妥的,选择新型合作经济与新型集体经济的改革方向,是更佳的体制改革与建设的制度安排。

 新型集体经济体制,也是集体经济企业制度,以它们为市场经济行为主体承接政府、社会支农资金,“多予”给农民的资金支持,通过政策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农民贷款,这种集体经济企业组织,与广大农民利益一致,就不会发生前面所说的企业主体、主人的利益与广大农民(特别是只能生产原料产品和劳动力产品的农民)的利益矛盾、对立的问题。在承接贷款,运营支农项目中产生的市场利益,最终属于农民,这就从经济制度上,利益机制上找到了解决“三农”问题的最佳途径。

建立新型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发行时间:2007-04-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建立新型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余  承

实际上,自人民公社解体以来,为了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村社合作经济组织已经经历了近30年的改革、建设历程,只是一直在摸索、探索之中,以村社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建设,也始终没有找到“最佳企业体制”。

历史已经证明,目前的村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很多弊端,现正在改革中。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这些年来,在改革中的企业体制选择,几乎千篇一律地把集体企业产权“一卖了之”,卖给私人或少数股东,选择向私有制和股份制方向改革;少数选择了股份合作制,但因为对“合作制”的理解局限在“旧型合作经济”的范畴上,进而往往蜕变成为股份制。这些企业体制中,企业主体、主人的利益与广大农民(特别是只能生产原料产品和劳动力产品的农民)的利益,在机制上是矛盾、对立的,农民与这些企业的经济关系,仅仅处于出卖原料产品和劳动力产品的地位,农民的生产仅仅处于产业化经营链的最低层,农民生产的比较效益低,甚至低于平均利润率,农民就得不到市场经济利益,甚至尽做亏本买卖,不但不能致富,甚至可能致穷。因此,这些改革,无论是从集体所有制改革为私有制还是股份制,或者再建立那种旧型的集体所有制,都没有解除体制上的弊端,这些企业体制都不是最佳的选择。如果没有选择最佳企业体制,无论政府、社会“多予”多少物资资助农村、农业,也改变不了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经济格局。

一、改革、建设目前农村社区合作经济

能使农民得到平均利润,甚至得到更多利润的企业体制,就必须是农民自己的公司、企业,才能让农民在从事原料生产与劳动力生产的同时,也能以企业主体、主人的地位从事更高端的产品生产,获取更高端的附加值,才能真正让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这样的企业体制,才是最佳的。

只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才能满足以上条件,才是广大农民自己的公司、企业。它既能参与市场经济的更高端企业,从事产业化生产、经营,又能获取市场经营的更高附加值经济效益,避免现有集体所有制以及其他企业体制的不足,真正带领广大农民共同致富,这才是农民共同致富的最佳企业体制选择。

1)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旧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目前的村社)大为不同,它们也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并适合于市场经营的、农民社员(成员)自己所有的企业制度,一种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的企业体制,通过资本运营从事生产、销售等各种市场经济活动;旧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一般不是企业制度,而是一种社会制度,但它可以办企业,通过企业经营活动获取市场利益,社区内的企业可以是集体所有制,也可以是私有制、股份制、中外合资或外资独资制企业,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经济主体的企业体制,都可以在村社范围内施行。

2)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一定政治、社会、群团性质,与当前的村社性质类似,它是一种成员之间相互协作、服务、帮助的社会团体组织,它具有许多成员自我管理的功能,正是目前村社具有的性质与功能,也是目前村社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改革、发展的组织基础;但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更主要的是一种企业性经济组织。

3)新型合作制企业,与所有企业一样,它按照新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在这种企业里,资本与劳动的关系,不再是资本雇佣劳动,而是劳动雇佣资本与资本雇佣劳动相结合,劳动者与雇佣者是统一的、同一的;服务者与被服务者是统一的、同一的;生产者与消费者是统一的、同一的;劳动者真正获得企业的主人翁地位,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是共同的、统一的;企业经营低端产品的同时也经营高端产品,获得高附加值,企业获得的盈利是全体成员的,将按新型合作社企业的分配原则分配给全体成员劳动者,劳动者的劳动体现在产权的实现上,体现在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同时,也实行按资分配等按生产要素的贡献率分配。

4)在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里,在利益机制上,农民、农村、农业“三农”是统一的、一体的,三者的市场利益是合一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新型合作社企业,经营农业产品深加工,从事农业高端产业,发展农业二、三产业,甚至从事高端的资本市场经营,发展跨国公司。获取市场高附加值,农民都有份,可以按照新型合作社企业的分配原则,分配给农民社员,带动所有农民致富,根本就没有“利益分离的”所谓“三农”问题可言。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企业制度,从体制上真正把农民、农村和农业统一起来了,它的发展,它的市场经济利益,在体制上就把“三农”问题统一起来了,不存在当前令人头痛的“三农”问题。

所以,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新型合作社制企业)既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最佳企业体制,又是村社改革的最佳企业体制选择,最适合社会主义农村、农业市场经济的理念。

当然,原有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代表自然村集体的市场利益,是自然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在社会主义多元经济主体的格局中,村社集体经济,它有合理合法的经济地位。自然村社集体经济,在代表全村农民利益上,在带动全村农民共同致富奔小康上,仍然能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村社集体经济基础上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社会、行政组织的延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性职能要与经济性职能分离,才更有利于市场经营性活动,政经合一的体制不利于按市场规则开展市场经济活动,这种属于旧型集体经济组织,它与在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基础上建立、发展起来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有很大区别,它在发展市场经济方面,仍然有很多弊端与不足。我们应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注重发展、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才更有利于农村、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克服旧集体经济组织的弊端与不足,带领广大农民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二、建立、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所谓新型集体经济,就是新型合作经济的企业经营积累、建立起来的集体经济。新型集体经济与旧型的集体经济的主要区别是:

1)新型集体经济,是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资格股金”(成员股份资金)、“公积金”、“公益金”积累起来构成的“集体经营的财产”。

“资格股金”是成员组建合作经济组织时交纳的股份资金,通常是一人一股,但也有少数人认购多股。这种股份资金是取得成员的资格条件,因此,常称为“资格股金”,又称为“股本金”(与资金股对应),是社员集资办企业的原始资金投入。这种资格股金,通常不参与利润分配(资金股参与利润分配),但可以获得一定利息。“资格股金”构成新型合作经济最原始的集体资产,也是新型合作经济企业组织运营的企业财()产,其集体财产实际上是二级财产,是合作经济企业财产。它的原始财产权,即一级财产权是属于成员所有,成员永远对集体经济(财产)拥有原始财产权,原始集体财产权是分别落实到每个成员名下所有的,如同股份制企业的原始财产权是落实到每个股东名下一样,这是新型集体经济的重要产权特征。

旧型集体经济,其原始财产权,即一级财产权属于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没有原始财产权,这是旧型集体经济的重要特征。  

(2)新型集体经济,为了保证原始财产权属于成员所有的特征,在留存集体财产——提留“公积金”、“公益金”时,通常实行“先分配,后提留”的办法积累集体财产,即在成员间,对可分配的利润实行分配与提留时,先把可分配利润按分配原则分配到每个成员头上,再按提留原则,留存公积金与公益金;对贡献不同的成员,分配得多,提留得也多,在集体资产的增长中,贡献的份额也多。这“不同”的提留“分额”在成员名下是“有数”的,且记录在案的,它们仍然归属成员的原始产权名下,仍然是属于成员的。于是,作为集体资产的“增长”——公积金和公益金的积累都是分别按不同份额属于成员各人“原始所有”,集体经济的产权是“二级产权”,其一级产权是落实在每个人头上的,属于成员各自所有,且各自所有的一级产权的“份额”不同。

旧型集体经济刚好相反,在留存“公积金”、“公益金”时,通常实行“先提留,后分配”的办法,即在成员间,对可分配的利润,先把可分配利润按一定比例提留为集体原始所有的资产,其余的部分再在成员中按集体经济的分配原则分配到每个成员头上。作为集体资产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积累。集体财产的增长,不仅原始产权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二级产权也属于集体所有。

(3)新型集体经济的“集体”范围是以新型合作经济企业组织为界,其成员仅限于合作经济企业的成员。一个村有多少个新型合作经济企业,就有多少个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上各自相对独立,非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村民不属于集体经济的成员。

旧型集体经济的“集体”范围是以村社为界。全村成员都属于集体经济的成员,全村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其范围比村办企业成员大得多,全村所有村民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办企业集体从属于村集体。

(4)新型集体经济实行新型合作经济的分配原则,实质上是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按要素贡献分配,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积累也落实在每个成员头上,谁对集体的贡献多少,永远都是有帐可查的,以集体积累作为经济基础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或者投资兴办的新企业,实行按贡献大小不同而享受不同等级的公共福利待遇,不吃大锅饭。

旧型集体经济则难免在分配上产生平均主义和大锅饭。

(5)新型集体经济在企业的范围内实行成员民主集中制的管理。

旧型集体经济在村社范围内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因为“村社”与市场行为主体——企业的范围不同,必然在经济上产生村社与企业之间的矛盾,难以实行真实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6)新型集体经济与企业的边界是一致的,易于在权责利界限不明晰的状态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向规范的市场行为主体结构——市场法制治理结构的要求建设自己、发展自己,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旧型集体经济,村集体与村办企业集体在边界上不一致,市场行为主体的权责利界限不明晰,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都有所有权、支配权、处置权、分配权,难以承担经济法律责任,难以向规范的市场行为主体结构——市场法制治理结构的要求建设自己、发展自己,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

集体经济,比家庭经济有更强大的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能给农民带来更大的市场经济利益。由于存在着旧型集体经济与新型集体经济的以上区别,新型集体经济更适合于农村、农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能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更能带动农民整体进入到较高端的产业链环节中去争取到更多附加值,是更佳的集体经济体制。由此可见,过去十几年来,对旧型集体经济的体制进行改革时,千篇一律地选择私有制与股份制作为改革目标模式是欠妥的,选择新型合作经济与新型集体经济的改革方向,是更佳的体制改革与建设的制度安排。

 新型集体经济体制,也是集体经济企业制度,以它们为市场经济行为主体承接政府、社会支农资金,“多予”给农民的资金支持,通过政策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农民贷款,这种集体经济企业组织,与广大农民利益一致,就不会发生前面所说的企业主体、主人的利益与广大农民(特别是只能生产原料产品和劳动力产品的农民)的利益矛盾、对立的问题。在承接贷款,运营支农项目中产生的市场利益,最终属于农民,这就从经济制度上,利益机制上找到了解决“三农”问题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