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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选择
发行时间:2007-04-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选择

——浅论村级股份合作制

张开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要“继续深化集休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近些年来,城乡涌现出大批新型集体经济,它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发展观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载体。

股份合作制是新型的集体经济

早在1874年,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就作过这样的论述:“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能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恩格斯在1894年撰写的《法德农民问题》文献中论述对待小农的态度时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恩格斯在这里提出实行“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列宁继承、捍卫了马克思主义关于集体经济理论。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19493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曾经说过:“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毛泽东同志在这里明确提出,合作社是集体经济,把合作经济同集体经济统一起来。江泽民总结了我国多年来集体经济改革和实践的经验,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江泽民同志提出实行“两个联合”,是在新形势下赋于集体经济的新内涵,也是对马克思主义集体经济理论的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实现了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它把合作制和股份制的优势内在地融合在一起, 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是一种新型集体经济。

股份合作制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JZ)

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当今我国广大劳动群众创造的一种经济组织模式。它是在我国传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础上,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在我国农村深厚土壤中孕育出的新型集体经济。

作为农村城市化进程较快的上海闵行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在大规模地进行镇、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就进行了村级集休经济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1993年、1994年虹桥镇的虹五村、先锋村和原华漕镇虹光村就实行了村级集体经济的股份合作制改革。20039月,闵行区委、区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工作的意见》,有力地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开展。目前全区有12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完成了改革,其中8个村为撤村改革,3个为不撤村改革,1个为村实业公司改革。已完成的12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主要方式均为股份合作制,而且目前正在进行的9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主要方式也均为股份合作制。为什么这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都以股份合作制作为首选方式?理论与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

股份合作制适应了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发展也很不平衡,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国情。因此,股份合作制这种新型集体经济能够适应城郊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容纳不同层次生产力的组织形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人,资产收益按股分配到人,“资产变股权,农民变股东”,实现农村生产关系的新变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生产力较快发展。虹桥镇虹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5年,净资产就增长1倍。近年来,虹欣实业公司先后建造了5万多平方米的虹欣大厦等3幢商务楼,最高达15层,年租金收入就达2000多万元;原华漕镇虹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11年,目前净资产是改革初的3.7倍。同时,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村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转变了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和集聚。目前,闵行区的经济形态逐渐摆脱了典型的城市和农村二元经济结构,基本转为城市型经济形态,其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所起的作用,应该说功不可没。

股份合作制符合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农村,由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社区性经济组织,具有很明确的地域界限,文化工作格局也带有明显的社区性。农村的文化基础、人文环境和市区相比,显然有很大的差距。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精神文化生活得到改善,文化观念发生了变化,对发展先进文化有着迫切的需求。同时,村级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加大了对文化、体育等设施的投入,使文化产业有了较快发展。加之近年来政府对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投入与改善,更好地满足了农村居民精神文化的需求。目前在农村,镇有图书馆、文化馆、公园、电影院等,村有图书室、老年活动室、健身场所,并且镇村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还在不断完善。现代化信息网络也进入了农村社区和家庭。实践证明,这种社区性股份合作制经济,在农村对实现和保障农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改变文化观念方面,得到了不同文化层次的农民群众的认可,显然对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农村文化建设新格局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股份合作制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胡锦涛同志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股份合作制之所以容易为广大农民接受,是因为它最能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首先,股份合作制突破了集体资产所有权虚化的体制瓶颈,确立了明晰的产权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共有体,传统的集体经济其集体资产名义上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而实际操作上每个成员占有多少资产份额,什么时候可以获得这些资产收益却是模糊的,从而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不够关心,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推行股份合作制,明晰了产权主体,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从体制和机制上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其次,增加了农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人,广大农民变为股东,按份享受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闵行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方,股金年分红率大多保持在10%以上,好的年份,有的达20%以上。农民基本上有比较稳定的非农就业岗位,很多人还将部分私人房屋出租。在获得“薪金”、“租金”、“保障金”的同时,农民还可以从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中长期获得一份“股金分红”,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缩小了城乡居民在财产性收入方面的差距。

股份合作制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社会,在经济上要全面、协调发展;在收入分配上要公平、公正;在政治上要发扬民主、人人平等。从闵行区12个已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看,都凸显了以上三个要求。首先,在分配方面,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的资产按“农龄”以股权形式量化到人,在“农龄”量化资产面前,农民和村干部人人平等。农民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实行同股、同利、同权。对领导干部不搞任何形式的股权奖励,只设现金岗位股(有数量限制),即为增强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和风险意识所设的股份,以现金出资购买,在岗享受、离岗退出。据统计,凡已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董事长所持股份(含现金岗位股)占企业总股本比例一般在3%左右,最高的一家企业也只有10%(极少数情况)。仅从资本要素参与分配这点上看,股份合作制的分配机制相对其他组织形式,尤其和经营管理者持大股或控股的公司制企业相比,它充分体现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这对根治当前一些地区农村干群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顽症,对遏制我国基尼系数的不正常增长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次,加强了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促进社会稳定。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股东(代表)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重大投资决策、企业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干部、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改变了原来由少数村干部掌握集体资产,随意处置、监管缺位的状况,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使农民树立了对集体经济发展的信心,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调动。这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第三,党的执政能力得到提高。通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在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的同时,村党政管理体制、机制也得到了创新。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为改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执政方式和提高执政能力创造了条件,农村党支部成为党在农村战斗力的基础。实践证明,通过改革,村党支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致富进行服务和监督,切实为农民谋利益,赢得了广大农民的支持和拥护。这样,党的领导方式就能够得到改善,执政能力就能够得到提高。

对完善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思考与建议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必要性,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已毋庸置疑。但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及改革面的扩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特别要注重改革的质量,注重研究解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决不能“一好百好”、“一俊遮百丑”。结合闵行区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情况,笔者认为,当前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解决好土地问题。目前改革中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用的集体土地原则上不量化,但是在实际操作时应该做到:一是对土地归属要界定清晰,凡属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进行资产评估;二是由享有使用权的主体建立专账,有偿使用,今后遇到征地而获得的相关补偿费归全体农民所有;三是待土地收益资金积累到一定数量时,要按改革时的总农龄追加量化给农民。闵行区莘庄镇三个撤村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有这样的规定:遗留土地每年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提取土地占用费,每三年按撤村时的农龄量化给原农民;无证建筑物所产生的净收益和因动迁等资产处置行为所产生的净收益,按撤村时的农龄量化给原农民。同时还规定,企业经营层所用现金认购的岗位股不得享受此收益。这种能充分体现保护农民土地收益权的做法应该提倡和鼓励。

第二,正确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关系。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劳动与资本共享利益的制度,收益分配兼顾两者,即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具体分配制度由企业章程规定。目前,从闵行区完成改革的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情况来看,安排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与按劳分配的人数只占股东总人数的3%左右,最多的也没有超过10%。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村级集体资产主要是不动产出租,不需要太多的管理人员;二是部分农民在撤制生产队时因征地动迁等已安置了非农就业岗位或领取了安置费。在这种情况下,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过去,在乡村集体企业改革为全员股份合作制时曾一度提出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的原则。而今,在参加改制企业就业人数大量减少的新情况下,从提高广大农民收入、保护农民权益不受侵害的角度出发,在处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关系时,应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基础上,要注意提高按资分配的比重。同时,在按劳分配上,也要处理好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分配关系,要防止分配差距过大。

第三,做好有关政策完善工作。按照上海市关于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执行政策的时间界限规定(19969l日为界限),在按农龄量化资产时,由于同一村内的生产队撤制及

完成资产处置的时间先后不一致,时间跨度较长,会造成一定的政策差距。对于这一历史造成的实际情况,我们应本着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对待,既要执行好上级政策,又要做好资产处置的完善与衔接工作。比如,有的村在核定全村农龄资产量化标准时,对执行老政策(199691日以前)的生产队农民给予适当的补贴,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

第四,加强政策研究。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具体操作中,有些实际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房地产权证由“黄证”、“红证”变“绿证”的问题、村委会撤销建制后其房屋建筑物转移至股份合作制企业名下涉及权证变更需缴纳契税的问题、村实业公司改革为股份合作制后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政府有关部门都必须加强专题调研,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及对策,才能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顺利推进。

第五,加强指导与服务工作。完成改革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如何规范运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壮大?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应该是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指导与服务,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外部环境。一是指导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之规范化运作;二是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减少企业负担;三是在加强指导与服务的同时,也要做好监管工作,促进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护广大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单位:闵行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选择
发行时间:2007-04-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选择

——浅论村级股份合作制

张开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要“继续深化集休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近些年来,城乡涌现出大批新型集体经济,它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发展观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载体。

股份合作制是新型的集体经济

早在1874年,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就作过这样的论述:“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能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恩格斯在1894年撰写的《法德农民问题》文献中论述对待小农的态度时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恩格斯在这里提出实行“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列宁继承、捍卫了马克思主义关于集体经济理论。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19493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曾经说过:“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毛泽东同志在这里明确提出,合作社是集体经济,把合作经济同集体经济统一起来。江泽民总结了我国多年来集体经济改革和实践的经验,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江泽民同志提出实行“两个联合”,是在新形势下赋于集体经济的新内涵,也是对马克思主义集体经济理论的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实现了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它把合作制和股份制的优势内在地融合在一起, 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是一种新型集体经济。

股份合作制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JZ)

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当今我国广大劳动群众创造的一种经济组织模式。它是在我国传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础上,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在我国农村深厚土壤中孕育出的新型集体经济。

作为农村城市化进程较快的上海闵行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在大规模地进行镇、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就进行了村级集休经济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1993年、1994年虹桥镇的虹五村、先锋村和原华漕镇虹光村就实行了村级集体经济的股份合作制改革。20039月,闵行区委、区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工作的意见》,有力地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开展。目前全区有12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完成了改革,其中8个村为撤村改革,3个为不撤村改革,1个为村实业公司改革。已完成的12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主要方式均为股份合作制,而且目前正在进行的9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主要方式也均为股份合作制。为什么这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都以股份合作制作为首选方式?理论与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

股份合作制适应了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发展也很不平衡,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国情。因此,股份合作制这种新型集体经济能够适应城郊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容纳不同层次生产力的组织形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人,资产收益按股分配到人,“资产变股权,农民变股东”,实现农村生产关系的新变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生产力较快发展。虹桥镇虹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5年,净资产就增长1倍。近年来,虹欣实业公司先后建造了5万多平方米的虹欣大厦等3幢商务楼,最高达15层,年租金收入就达2000多万元;原华漕镇虹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11年,目前净资产是改革初的3.7倍。同时,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村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转变了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和集聚。目前,闵行区的经济形态逐渐摆脱了典型的城市和农村二元经济结构,基本转为城市型经济形态,其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所起的作用,应该说功不可没。

股份合作制符合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农村,由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社区性经济组织,具有很明确的地域界限,文化工作格局也带有明显的社区性。农村的文化基础、人文环境和市区相比,显然有很大的差距。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精神文化生活得到改善,文化观念发生了变化,对发展先进文化有着迫切的需求。同时,村级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加大了对文化、体育等设施的投入,使文化产业有了较快发展。加之近年来政府对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投入与改善,更好地满足了农村居民精神文化的需求。目前在农村,镇有图书馆、文化馆、公园、电影院等,村有图书室、老年活动室、健身场所,并且镇村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还在不断完善。现代化信息网络也进入了农村社区和家庭。实践证明,这种社区性股份合作制经济,在农村对实现和保障农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改变文化观念方面,得到了不同文化层次的农民群众的认可,显然对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农村文化建设新格局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股份合作制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胡锦涛同志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股份合作制之所以容易为广大农民接受,是因为它最能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首先,股份合作制突破了集体资产所有权虚化的体制瓶颈,确立了明晰的产权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共有体,传统的集体经济其集体资产名义上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而实际操作上每个成员占有多少资产份额,什么时候可以获得这些资产收益却是模糊的,从而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不够关心,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推行股份合作制,明晰了产权主体,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从体制和机制上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其次,增加了农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人,广大农民变为股东,按份享受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闵行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方,股金年分红率大多保持在10%以上,好的年份,有的达20%以上。农民基本上有比较稳定的非农就业岗位,很多人还将部分私人房屋出租。在获得“薪金”、“租金”、“保障金”的同时,农民还可以从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中长期获得一份“股金分红”,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缩小了城乡居民在财产性收入方面的差距。

股份合作制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社会,在经济上要全面、协调发展;在收入分配上要公平、公正;在政治上要发扬民主、人人平等。从闵行区12个已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看,都凸显了以上三个要求。首先,在分配方面,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的资产按“农龄”以股权形式量化到人,在“农龄”量化资产面前,农民和村干部人人平等。农民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实行同股、同利、同权。对领导干部不搞任何形式的股权奖励,只设现金岗位股(有数量限制),即为增强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和风险意识所设的股份,以现金出资购买,在岗享受、离岗退出。据统计,凡已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董事长所持股份(含现金岗位股)占企业总股本比例一般在3%左右,最高的一家企业也只有10%(极少数情况)。仅从资本要素参与分配这点上看,股份合作制的分配机制相对其他组织形式,尤其和经营管理者持大股或控股的公司制企业相比,它充分体现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这对根治当前一些地区农村干群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顽症,对遏制我国基尼系数的不正常增长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次,加强了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促进社会稳定。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股东(代表)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重大投资决策、企业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干部、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改变了原来由少数村干部掌握集体资产,随意处置、监管缺位的状况,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使农民树立了对集体经济发展的信心,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调动。这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第三,党的执政能力得到提高。通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在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的同时,村党政管理体制、机制也得到了创新。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为改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执政方式和提高执政能力创造了条件,农村党支部成为党在农村战斗力的基础。实践证明,通过改革,村党支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致富进行服务和监督,切实为农民谋利益,赢得了广大农民的支持和拥护。这样,党的领导方式就能够得到改善,执政能力就能够得到提高。

对完善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思考与建议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必要性,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已毋庸置疑。但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及改革面的扩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特别要注重改革的质量,注重研究解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决不能“一好百好”、“一俊遮百丑”。结合闵行区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情况,笔者认为,当前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解决好土地问题。目前改革中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用的集体土地原则上不量化,但是在实际操作时应该做到:一是对土地归属要界定清晰,凡属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进行资产评估;二是由享有使用权的主体建立专账,有偿使用,今后遇到征地而获得的相关补偿费归全体农民所有;三是待土地收益资金积累到一定数量时,要按改革时的总农龄追加量化给农民。闵行区莘庄镇三个撤村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有这样的规定:遗留土地每年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提取土地占用费,每三年按撤村时的农龄量化给原农民;无证建筑物所产生的净收益和因动迁等资产处置行为所产生的净收益,按撤村时的农龄量化给原农民。同时还规定,企业经营层所用现金认购的岗位股不得享受此收益。这种能充分体现保护农民土地收益权的做法应该提倡和鼓励。

第二,正确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关系。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劳动与资本共享利益的制度,收益分配兼顾两者,即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具体分配制度由企业章程规定。目前,从闵行区完成改革的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情况来看,安排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与按劳分配的人数只占股东总人数的3%左右,最多的也没有超过10%。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村级集体资产主要是不动产出租,不需要太多的管理人员;二是部分农民在撤制生产队时因征地动迁等已安置了非农就业岗位或领取了安置费。在这种情况下,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过去,在乡村集体企业改革为全员股份合作制时曾一度提出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的原则。而今,在参加改制企业就业人数大量减少的新情况下,从提高广大农民收入、保护农民权益不受侵害的角度出发,在处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关系时,应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基础上,要注意提高按资分配的比重。同时,在按劳分配上,也要处理好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分配关系,要防止分配差距过大。

第三,做好有关政策完善工作。按照上海市关于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执行政策的时间界限规定(19969l日为界限),在按农龄量化资产时,由于同一村内的生产队撤制及

完成资产处置的时间先后不一致,时间跨度较长,会造成一定的政策差距。对于这一历史造成的实际情况,我们应本着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对待,既要执行好上级政策,又要做好资产处置的完善与衔接工作。比如,有的村在核定全村农龄资产量化标准时,对执行老政策(199691日以前)的生产队农民给予适当的补贴,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

第四,加强政策研究。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具体操作中,有些实际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房地产权证由“黄证”、“红证”变“绿证”的问题、村委会撤销建制后其房屋建筑物转移至股份合作制企业名下涉及权证变更需缴纳契税的问题、村实业公司改革为股份合作制后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政府有关部门都必须加强专题调研,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及对策,才能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顺利推进。

第五,加强指导与服务工作。完成改革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如何规范运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壮大?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应该是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指导与服务,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外部环境。一是指导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之规范化运作;二是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减少企业负担;三是在加强指导与服务的同时,也要做好监管工作,促进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护广大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单位:闵行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