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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的新发展
发行时间:2007-0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的新发展

黄连贵

进入新世纪,农村改革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一些深层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露。近年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不断发展,为解决和缓解一些矛盾和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农村股份合作新发展

农村股份合作制早在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期就已经产生,这一时期股份合作企业得到比较大的发展。近些年主要是社区股份合作和土地股份合作。发展社区股份合作和土地股份合作的直接动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在保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发展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一个是一些地方集体经济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价值上升,集体资产迅速增加,农民要求明确在集体经济中的产权份额并得到相应的收益权,要求加强对集体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新特点:

(一)土地的资产属性进一步明确。量化股份的资产,从单纯的经营性资产向将土地作为资产折股量化发展。过去基于对土地不容许买卖的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没有价值,因此也不作为资产,只是在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归集体,这部分补偿费才成为集体资产。因此,初期的股份合作制只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未变现的土地甚至土地补偿费都不能折股量化到个人。现在进一步深化了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土地作为资产折股量化。设置土地权益股,一般是按承包经营权为1股。有的是经评估确定土地价值,折价作股。将土地作为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实际上是在保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基础上,以股份的形式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它的收益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不是将土地分给个人,而是进一步明确承包经营的收益权,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一步丰富和具体化。主要形式有:

1.将土地与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到集体或者个人,经营收益按股分红。

2.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作股,入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股份合作社直接经营或者代表股东与企业签合同或采取租赁的形式。

3.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大连向应现代农业园区就是采取农户承包地参股的土地股份制形式,是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集体土地、资金以及农业设施和农民承包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折价入股,作为企业的投资,注册成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股权结构中集体股逐步淡化,个人股比重上升;个人股福利性逐步淡化,贡献股增加,一些地方开始发展现金股。初期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村,都要设置集体股,而且所占比例较大,一般在50%以上;事实上又遗留了很大一块产权模糊的集体资产。现在一个普遍的趋势是逐步减少集体股比例,增加个人股比例,有的地方取消了集体股。

(三)股权流动性增强。初期实行股份合作制,分到农民个人头上的股份只有分红权利,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买卖和继承,可以根据集体资产增值情况,对村民进行扩股或配股。现在,对经营性资产的个人股份流动性逐步增加,可以继承转让,在社区内抵押。有的地方正在探索建立社区股权交易市场。

二、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丰富了农村股份合作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产权制度创新是股份合作制的根本性创新。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的制度,几乎否定了任何确定性的产权主体,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个体几乎没有什么可行使的权利,听凭集体的安排,极大的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破坏了农业生产力发展。改革以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土地产权有了新的界定,农户拥有使用权和剩余索取权,从而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集体经营的那一块财产的产权没有触动,土地也不作为财产,产权关系十分模糊,少数干部可以随意支配集体财产,而真正的所有人不清楚自己在集体财产中的份额,不能监督和参与管理,也不能合理的分享集体经营的收益,必须寻求解决的出路。社区股份合作制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个有益的新尝试。它是在坚持集体财产(包括土地)不改变其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在价值上以股份的形式将集体财产和土地具体地量化到社区每个成员身上,既保证了公有制财产的不可分割,又形成了一种新的产权制度安排。通过折股量化,每个成员都清楚地知道自己在集体资产中的份额,并相应界定为可量度、可行使的权利,从而使过去笼统无差别的集体所有,转变为具体的、差别的、活生生的个人按份所有,共同占有。集体财产没有分解,而是成为新建立的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财产。这种组织形式是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具体实现形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二)促进农户承包经营土地合理流转,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减少农民是关键。减少农民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减少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农民,就要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行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二是减少农业劳动力,就要加快城镇化步伐,发展二三产业。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实行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发展二三产业,可以实现“两个稳定”,做到“两个安心”。“两个稳定”就是在坚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基础上,使农民拥有长期稳定的收益权。“两个安心”,就是使农民安心将土地转出,安心外出打工,从事二三产业。

实践说明,实行股份合作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股量化,参与分红,无论是对承包经营农户、集约经营者,还是外出打工者,都是有益的。从承包农户来讲,既可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又可得到股份分红。从集约经营者看,这些经营能手或专业经营公司可以获得足够的土地,实行规模经营,可以放心地增加物质和科技投入,大显身手。真正做到耕者不丢田,能者多耕田,种好田。从外出打工者看,他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吃了“定心丸”,自然安心从事二三产业。

(三)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进程中,一些地方征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实行股份合作制,农民的财产权明确,村领导就可以理直气壮的代表股东,去与相关利益集团谈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提高了经济决策的民主化和管理透明度。过去集体经济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与个人利益关系不直接,经营决策往往是个别或几个干部说了算,导致出现不少决策失误,甚至出现腐败。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理财。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从制度上改变了少数干部说了算,独断专行的做法,农民的主人翁地位明显增强,参与集体事务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有了进一步提高。

(五)有利于落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实行股份合作制,壮大了集体经济。通过集体股参与分红或在收益分配中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为公共福利设施建设等社区公共开支提供资金支持,使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村容村貌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外部环境看,主要有四个:

(一)改革目标定位混乱。在一个省市甚至一个县内也不一致。改革的目标定位,有的是建立股份制企业,有的是建立股份合作公司,有的是建立股份合作社。由于改革的目标定位不清晰,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法人资格确立无法律依据。农村股份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不同于工商法人,也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法人,更不同于社团法人,它既承担着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职能,又承担着社区公共管理的职能。但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农村合作组织法,使得地方在进行农村股份合作改革时无所适从,无法可依。

(三)社会管理负担沉重。特别是“城中村”改制的社区合作组织改为公司后,既要按照企业法人纳税,又要承担改制后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绿化隔离带建设、社区治安等社区管理支出,负担沉重。

从股份合作组织内部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政企不分,对转换经营机制重视不够。在企业改制中,很多企业注重发展生产,而对转换经营机制、实现制度创新重视不够。虽然建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在章程中规定了“三会”的职责和权限,但在实践中“三会”的职责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与党支部、村委会人员基本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重大事项还是支委会或村委会说了算,出现新的政企不分。

(二)土地股份合作章程不够完善。股东身份不明确,一些村社《章程》中没有明确承包农户成为股份合作社成员后,对集体发包的土地收入享有30年的股份分配权。

(三)土地入股后农户由于公司经营亏损出现风险,缺乏妥善的处理办法。几乎都没有相应风险保护机制。

(四)运作不规范。主要表现:一是股权设置不规范。集体股份额过大,又留下一个模糊产权的空间。二是量化给各个股东的股权,各地差异很大,有的仅设一人一股,最高的一人20股。三是股权的封闭性、福利性强,流动性差,不利于吸引更多资本提高竞争力。

四、对策建议

(一)明确改革的目标定位和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

应明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在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股权设置、组织治理结构、民主管理等因素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应为特殊的企业法人,是集体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织和制度创新。建议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合作组织的一个类型,在正在起草的农村合作组织法中包括进去,以此明确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并依法登记。

(二)开展试点示范,分类指导,逐步完善,稳步推进

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是个新事物,涉及法律等多方面的政策,利益关系复杂,工作量大。应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条件成熟,稳步推进的方式,积极稳妥的进行。

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试点必须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一是参与土地股份合作的公司,产业发展前景和效益好,企业资信度高;二是村集体要有足够的、良好的、可增值的资产;三是农业劳动力可以有效的转移到二三产业;四是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有可靠的制度安排;五是村级领导班子强有力,在群众中有愿望。

开展农村股份合作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土地承包法的原则。实行土地入股和土地股份合作,一要坚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二要对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或倒闭后,农民土地顺利收回有相应的保障。(2)尊重农民自愿选择。(3)分类指导的原则。(4)产权界定要遵循成本最小的原则。(5)领导重视,加强指导的原则。(6)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的原则。

(三)加强领导,制定“城中村”改革集体资产处置的政策

“城中村”改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已经成为农民关注的热点,农民强烈要求明确产权关系,处理不好,必将影响社会稳定。有必要进行专题调研,制定专门政策,正确指导农村城镇化健康发展。

(作者系农业部经营总站副站长)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的新发展
发行时间:200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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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所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的新发展

黄连贵

进入新世纪,农村改革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一些深层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露。近年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不断发展,为解决和缓解一些矛盾和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农村股份合作新发展

农村股份合作制早在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期就已经产生,这一时期股份合作企业得到比较大的发展。近些年主要是社区股份合作和土地股份合作。发展社区股份合作和土地股份合作的直接动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在保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发展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一个是一些地方集体经济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价值上升,集体资产迅速增加,农民要求明确在集体经济中的产权份额并得到相应的收益权,要求加强对集体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新特点:

(一)土地的资产属性进一步明确。量化股份的资产,从单纯的经营性资产向将土地作为资产折股量化发展。过去基于对土地不容许买卖的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没有价值,因此也不作为资产,只是在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归集体,这部分补偿费才成为集体资产。因此,初期的股份合作制只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未变现的土地甚至土地补偿费都不能折股量化到个人。现在进一步深化了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土地作为资产折股量化。设置土地权益股,一般是按承包经营权为1股。有的是经评估确定土地价值,折价作股。将土地作为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实际上是在保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基础上,以股份的形式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它的收益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不是将土地分给个人,而是进一步明确承包经营的收益权,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一步丰富和具体化。主要形式有:

1.将土地与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到集体或者个人,经营收益按股分红。

2.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作股,入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股份合作社直接经营或者代表股东与企业签合同或采取租赁的形式。

3.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大连向应现代农业园区就是采取农户承包地参股的土地股份制形式,是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集体土地、资金以及农业设施和农民承包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折价入股,作为企业的投资,注册成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股权结构中集体股逐步淡化,个人股比重上升;个人股福利性逐步淡化,贡献股增加,一些地方开始发展现金股。初期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村,都要设置集体股,而且所占比例较大,一般在50%以上;事实上又遗留了很大一块产权模糊的集体资产。现在一个普遍的趋势是逐步减少集体股比例,增加个人股比例,有的地方取消了集体股。

(三)股权流动性增强。初期实行股份合作制,分到农民个人头上的股份只有分红权利,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买卖和继承,可以根据集体资产增值情况,对村民进行扩股或配股。现在,对经营性资产的个人股份流动性逐步增加,可以继承转让,在社区内抵押。有的地方正在探索建立社区股权交易市场。

二、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丰富了农村股份合作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产权制度创新是股份合作制的根本性创新。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的制度,几乎否定了任何确定性的产权主体,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个体几乎没有什么可行使的权利,听凭集体的安排,极大的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破坏了农业生产力发展。改革以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土地产权有了新的界定,农户拥有使用权和剩余索取权,从而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集体经营的那一块财产的产权没有触动,土地也不作为财产,产权关系十分模糊,少数干部可以随意支配集体财产,而真正的所有人不清楚自己在集体财产中的份额,不能监督和参与管理,也不能合理的分享集体经营的收益,必须寻求解决的出路。社区股份合作制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个有益的新尝试。它是在坚持集体财产(包括土地)不改变其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在价值上以股份的形式将集体财产和土地具体地量化到社区每个成员身上,既保证了公有制财产的不可分割,又形成了一种新的产权制度安排。通过折股量化,每个成员都清楚地知道自己在集体资产中的份额,并相应界定为可量度、可行使的权利,从而使过去笼统无差别的集体所有,转变为具体的、差别的、活生生的个人按份所有,共同占有。集体财产没有分解,而是成为新建立的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财产。这种组织形式是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具体实现形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二)促进农户承包经营土地合理流转,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减少农民是关键。减少农民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减少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农民,就要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行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二是减少农业劳动力,就要加快城镇化步伐,发展二三产业。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实行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发展二三产业,可以实现“两个稳定”,做到“两个安心”。“两个稳定”就是在坚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基础上,使农民拥有长期稳定的收益权。“两个安心”,就是使农民安心将土地转出,安心外出打工,从事二三产业。

实践说明,实行股份合作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股量化,参与分红,无论是对承包经营农户、集约经营者,还是外出打工者,都是有益的。从承包农户来讲,既可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又可得到股份分红。从集约经营者看,这些经营能手或专业经营公司可以获得足够的土地,实行规模经营,可以放心地增加物质和科技投入,大显身手。真正做到耕者不丢田,能者多耕田,种好田。从外出打工者看,他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吃了“定心丸”,自然安心从事二三产业。

(三)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进程中,一些地方征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实行股份合作制,农民的财产权明确,村领导就可以理直气壮的代表股东,去与相关利益集团谈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提高了经济决策的民主化和管理透明度。过去集体经济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与个人利益关系不直接,经营决策往往是个别或几个干部说了算,导致出现不少决策失误,甚至出现腐败。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理财。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从制度上改变了少数干部说了算,独断专行的做法,农民的主人翁地位明显增强,参与集体事务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有了进一步提高。

(五)有利于落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实行股份合作制,壮大了集体经济。通过集体股参与分红或在收益分配中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为公共福利设施建设等社区公共开支提供资金支持,使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村容村貌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外部环境看,主要有四个:

(一)改革目标定位混乱。在一个省市甚至一个县内也不一致。改革的目标定位,有的是建立股份制企业,有的是建立股份合作公司,有的是建立股份合作社。由于改革的目标定位不清晰,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法人资格确立无法律依据。农村股份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不同于工商法人,也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法人,更不同于社团法人,它既承担着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职能,又承担着社区公共管理的职能。但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农村合作组织法,使得地方在进行农村股份合作改革时无所适从,无法可依。

(三)社会管理负担沉重。特别是“城中村”改制的社区合作组织改为公司后,既要按照企业法人纳税,又要承担改制后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绿化隔离带建设、社区治安等社区管理支出,负担沉重。

从股份合作组织内部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政企不分,对转换经营机制重视不够。在企业改制中,很多企业注重发展生产,而对转换经营机制、实现制度创新重视不够。虽然建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在章程中规定了“三会”的职责和权限,但在实践中“三会”的职责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与党支部、村委会人员基本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重大事项还是支委会或村委会说了算,出现新的政企不分。

(二)土地股份合作章程不够完善。股东身份不明确,一些村社《章程》中没有明确承包农户成为股份合作社成员后,对集体发包的土地收入享有30年的股份分配权。

(三)土地入股后农户由于公司经营亏损出现风险,缺乏妥善的处理办法。几乎都没有相应风险保护机制。

(四)运作不规范。主要表现:一是股权设置不规范。集体股份额过大,又留下一个模糊产权的空间。二是量化给各个股东的股权,各地差异很大,有的仅设一人一股,最高的一人20股。三是股权的封闭性、福利性强,流动性差,不利于吸引更多资本提高竞争力。

四、对策建议

(一)明确改革的目标定位和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

应明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在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股权设置、组织治理结构、民主管理等因素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应为特殊的企业法人,是集体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织和制度创新。建议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合作组织的一个类型,在正在起草的农村合作组织法中包括进去,以此明确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并依法登记。

(二)开展试点示范,分类指导,逐步完善,稳步推进

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是个新事物,涉及法律等多方面的政策,利益关系复杂,工作量大。应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条件成熟,稳步推进的方式,积极稳妥的进行。

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试点必须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一是参与土地股份合作的公司,产业发展前景和效益好,企业资信度高;二是村集体要有足够的、良好的、可增值的资产;三是农业劳动力可以有效的转移到二三产业;四是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有可靠的制度安排;五是村级领导班子强有力,在群众中有愿望。

开展农村股份合作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土地承包法的原则。实行土地入股和土地股份合作,一要坚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二要对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或倒闭后,农民土地顺利收回有相应的保障。(2)尊重农民自愿选择。(3)分类指导的原则。(4)产权界定要遵循成本最小的原则。(5)领导重视,加强指导的原则。(6)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的原则。

(三)加强领导,制定“城中村”改革集体资产处置的政策

“城中村”改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已经成为农民关注的热点,农民强烈要求明确产权关系,处理不好,必将影响社会稳定。有必要进行专题调研,制定专门政策,正确指导农村城镇化健康发展。

(作者系农业部经营总站副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