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合作社的制度创新
周连云 鲁小慧
不同的经济、社会制度导致不同的合作社模式。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制度背景下,合作制与股份制必然产生融合,股份合作制是合作社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是合作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流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现代的合作社制度。
一、合作制是弱势群体主流的经济组织制度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股份制及合作制存在的共同经济基础和前提条件。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要求资本能迅速积聚和扩大,于是就产生了股份制的制度要求。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出现资本向优势产业、优势地区游移的现象,必然产生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于是就产生了适宜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组织起来的制度需求,就产生了合作制。因此,无论是股份制,还是合作制,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经济组织制度。股份制与合作制是市场经济条件自运行的两个轮子,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主体,是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两大力量。
合作制与股份制作为两种不同的组织资源与制度资源,由于其不同的制度特点,产生了不同的适用范围,并产生不同的行业特点。合作社的制度特点决定了合作社多集中于弱势集团,多集中于弱势产业,为社员提供消费服务(如,零售商业,金融服务,医疗,住房,保险等)或生产服务(如,农产品销售,工业和手工业生产等),由此产生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如,生产合作社,购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名目繁多的各种服务合作社。合作制适用于把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生产力联合起来形成较大规模的经济形式,在农业、手工业、流通、金融等特殊行业有发展的潜力和优势。股份制具有巨大的动员社会财富的功能,健全的制约机制等特点,因而,股份制就成为规模大、资金雄厚、有机构成高的行业的组织形式,如,金融业,铁道,电信业,现代高新技术产业。
二、合作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发生制度的变迁
无论合作制,还是股份制,作为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作为一种制度资源,作为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它们与不同社会体制的国家和市场经济的结合,为世界各国经济的有效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
从理论上说,合作社组织广泛地存在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体制中。合作社之所以会成为不同社会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取决于合作制的灵活性。在不同的生存发展条件和环境中,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组织方式也会发生变异,合作社对社会和经济作用的方式和内容也会发生变化。
任何一种组织制度,在不断变化的制度环境中,会吸纳和融合其他制度的优点,对自身不断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的运作,不能没有资本,不能没有资本的积累与扩张。资本的拥有量决定着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实力、竞争力和抵制风险的能力。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合作制,必然面临资本结构的创新和融资手段多样化,必须根据自己的利益与目标决定是否扩大融资以及怎样融资。在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以融合为特征的信息时代,采取入股的方式组织生产要素,运用股份形式聚集资金,是任何一种组织形式都可能采纳的。合作制的实现方式,即合作社的组织制度、组织方式必然与股份制产生融合。合作社的市场化运作更为迫切,合作社制度必然发生变迁和演变。
合作制以劳动的联合为主要特征,但它并不排斥资本的联合。无论是合作制,还是股份制,它们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经济制度,它们统一于市场经济的大范畴。在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下,两者既有共同特征,又有差异和各自的不足,这就必然出现二者之间的融合、转化和相互的吸纳。
“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也正是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制度相互补充的结果。事实证明,在“公司+农户”的模式中,当农户的利益同龙头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农户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害,而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中,合作社同农民更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因为合作社同农民之间,不仅是买卖关系,而且,农民还是合作社的社员,是合作社的主人,农民除了从合作社得到较高的农产品价格以外,还可以以社员身份从合作社得到一份利益返还。因此,使“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更具有代表性,更具发展潜力。这正是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制度相互吸纳的表现。
目前,世界范围内新一代合作社的成功运作,也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制与股份制相互融合的表现。合作社自诞生以来,它的成功就在于把合作化和市场化的有机结合。在国际范围内,合作制与股份制的通融,合作社与公司之间的融合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在经营方式上都出现连锁化、现代化趋势。二是在经营范围上都出现国际化发展趋势。三是在企业组织形式上都从单一经济向开放化、多元化经济形式发展。四是在企业经营上都实行公司化运作。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对外活动以营利为中心,治理结构公司化,管理体制科学化。五是分配方式多样化。
三、股份合作制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制的新发展
从理论层面剖析,股份合作制的产生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相互融合的一个特例。从经济的组织形态进行划分,中国的股份合作制主要有4种类型,即企业型股份合作制、社区型股份合作制、项目型专业合作经济以及土地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之所以成为中外经济发展中广泛流行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其生命力就在于它将两种组织制度的优势内在地揉合到一起,既发扬了股份制的优点,又溶入了合作制的制度特点。因此,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富有结构弹性的经济制度安排,在我国有相当的适用空间和制度潜力。
股份合作制有四个方面的制度优势:一是化解了合作社“赢利”与“服务”的矛盾。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首先必须赢利,赢利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前提,然而,其赢利的根本目的是为社员服务。股份合作制能够很好地实现赢利与服务的统一。二是实现了“资本”与“劳动”的结合。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任何形式的生产,无论是简单的再生产还是社会化再生产,必须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两个基本要素结合起来,劳动的联合必然要求生产资料的联合为基础。股份制合作制作为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企业的微观组织形式,在劳动与资本的制度安排上有不同的规定性。既有股份经济的某些原则和特征,又有合作经济的某些原则和特征,它融合了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企业制度的特点。在生产要素的组合上,强调了劳动的权利,同时也没有忽略资本的权利,实现了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的相互结合。三是强化了“竞争”与“合作”两种力量。合作与竞争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合作同样是推动市场经济的推动力。股份合作制将竞争原理与合作原理置于同一制度平台,强化了企业“竞争”与“合作”两种力量。四是协调了“公平”与“效率”两个指标。股份制组织制度在效率指标上有独特优势,合作社组织制度在“公平”指标上有独特意义。股份合作制的制度设置可以把这两种制度优势揉合到一起。
对于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学术观点。其一,认为它属于合作制的范畴。其二,认为它属于股份制的范畴。其三,认为它属于一种新型的独立的企业制度。其四,认为它属于一种过渡性的暂时的经济形式。我认为,我们不能静态地、孤立地、教条地分析问题。如果我们用动态、联系、辨证的观点来分析问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股份合作制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外合作社的一种主流形式,如果说公司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那么,股份合作制企业则是一种现代的合作社制度。
四、合作社制度发展与创新的条件
第一,一种企业组织制度的创新,首先需要满足生产力发展对新型组织的客观要求。股份合作制在我国之所以具有发展潜力,正是我国广大的城市和农村弱势集团发展的需要,是弱势产业生产力发展状况与水平以及资本要素相对稀缺的必然要求。
第二,需要思维创新及舆论支持。在市场化、全球化、一体化的经济浪潮中,合作社必须不断开展组织与制度创新,合作社实践需要与时俱进,合作社理论也应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演进。任何企业组织形式都有优势,也有其局限。在改制中决不能以行政的办法规定企业组织形式。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出现和存在,是一种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把股份合作制明确为合作制的一种新发展、新形式,为中国中小企业制度创新指明了方向。因为它既具备了企业发展资金、市场方面的条件,又确保了劳动者的利益和就业等优势,因此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制度创新的有效形式,也是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重要途径。
第三,需要政府的扶植及对合作社企业家的激励机制。实践证明,任何事业的成功与发展,都离不开文化的驱动和思想的引领,少不了精神的鼓舞与意念的支撑。合作社的意识形态在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外合作社很重视这方面的工作。有些合作社发达的国家,已把合作教育纳入基础教育,在中小学校开设合作社基础知识课程,把合作意识作为国民素质的一个内容。
此外,和任何一种思想一样,合作社推广和发展的可能性并非自发就能实现,它需要被发现并付诸实施。没有合作社企业家的出现,就不会有合作社。只有企业家发现和认可合作社组织的这种优越性,并使之服务于社员,而且还必须随时把握资助社员的有效时机并将资助贯彻始终。不少国家的合作社运动的领导人是慈善家、政治家,这些“合作社企业家”对合作社的发展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第四,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良好的制度环境可以为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建立良好的条件。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制度,从我国的实践考察,有的以股份制为导向,有的以合作制为导向,缺乏严格的规定性。我认为,应当明确将股份合作制企业确定为合作社的一种主流发展形式,并从法律的角度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