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安徽财经大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 王 平
一、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由于农民文化素质、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剩余劳动力多,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产业结构不合理,使得农村经济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农业生产商品化、经营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使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国内外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不合理、农业综合效益不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问题日趋严重。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共中央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战略举措和新农村发展目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落实统筹城乡发展、实施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战略举措,通过一系列改革和综合建设,最终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从国际国内经验看,农民合作组织的运行和发展,可以在培育农民的长期增收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农村现代化建设和健全农民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此,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民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为提高自身竞争力而成立的专业化经济组织,它有助于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结合当地的特点和市场的需要,积极开展规模化经营,发挥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效应。专业合作组织或者专业协会的发展,可以提高同一类农产品的生产和营销规模,形成支柱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在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过程中,大量的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文化知识将会应用于农业生产,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农民的整体素质。同时,合作组织通过联系市场,也会增强农业生产的信息化程度,这无疑会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有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市场经济的发展直接带动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近年来,随着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促进农民增收成了党和国家的一大难题。2004年虽然农民收入增速达到近几年的最高点,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势头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要有效地解决城乡收入差距、农民增收问题,最重要的是培育农民持久增收的能力。通过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把农民组织到产供销的链条中去,增强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农民的市场交易地位。合作所带来农业生产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必将大大减少生产的盲目性,有效地组织和引导群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作组织也会促进农村工业的发展,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促进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农艺水平的提高。这些都会为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提供最坚实的保障。
(三)有助于改变农村的面貌和提高农民管理能力
当前,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缓慢,农民收入有限,他们无力对自己的生活环境进行有益的改良。通过合作组织促进农民增收,他们就会主动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维护当地市场秩序,以改善自己的经营和发展环境。在合作组织内部,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生产方式的转变,会促进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城乡之间、产业之间、区域之间要素的自由流动,发挥联动功能,提升整体效益。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将会大大改变农村风貌,生活水平的提高将会带动生活方式转变。合作组织特别是社区性合作组织的发展,将会提高农民自我服务能力,保障农民的各项权益,同时,合作组织还能依靠内部的凝聚力进行农村社会的综合治理,提高管理效率,维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我国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对策
(一)积极开展合作教育
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意识淡薄,进行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动力不足,要推动农民逐步摆脱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依赖心理,真正树立民主平等、公平互利、独立自主、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观念,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对于合作社这一组织制度形式的认识水平,激发农民发展合作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此,政府应深化对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功能和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作用的认识,理清发展思路。在吸收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培育农民的合作精神,全面激活农民自身的合作意识和群体意识,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健康运行奠定必要的思想文化基础,只有改变农民的思想观念,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合作组织的发展。
(二)制定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必须要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各级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以改善合作组织的运行环境,促进合作组织发展。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应该以不干预其内部事务、保证其正常和自主运转为前提,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对农民合作组织应坚持先发展,后规范的思路。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和引导,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营销能力,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合作组织开展农民培训活动,并加强政策引导、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建设。在农民合作组织的起步阶段和功能升级阶段,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财政支持,采取无偿拨款、贴息贷款或设立农民合作组织专项支持资金等多种方式,解决农民合作组织的运行经费问题。此外,在税收、人才引进等方面也要制定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
(三)引导农民进行优势产业的培育
借鉴国内当前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经验,各地要有效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快速增长,就要有意识地增加对优势产业、主导产业的培育。优势主导产业的培育,光靠农民自己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积极的引导。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一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示范带动、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发展思路,积极进行优势主导产业的培育。在整个过程中,各级政府在结合当地优势、协调地域优势的同时,鼓励农民向二、三产业延伸,以此推进农村工业化,带动优势产业的建立。坚持合作组织与优势产业同步发展,让合作组织确实能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让农民打破现在的小农生产方式,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积极投身到合作组织中来,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四)完善法律支持体系
由于合作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严重制约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全国人大或各级地方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组织相关法律制定工作。当前,也有一些省份如浙江省出台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地方性法规,但总体力度不大,内容也不尽完善。笔者认为,在合作组织法律法规的制定中,一定要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民所有、控制,并为农民服务的法人地位。要明确合作组织的注册登记机关、管理机构,要明确规定农民合作组织在审批、注册、税收等方面的相关优惠和支持措施。在合作组织的界定上,一方面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合作组织的发展,为后续发展留下足够的选择空间;另一方面,立法对象的覆盖面不宜过宽,要坚决反对“立法要覆盖所有的农民合作组织”的观点,消除妨碍农民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及其法律环境优化的隐患。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制定行政性法规实践,以此保障各区域内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同时为全国性立法及其完善,提供参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