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大政策扶持
为新型集体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
王基禹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明确表达了党“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和信心。但在现实中,一些掌管政策的部门,对集体经济还很缺乏了解,对集体企业及其职工群众在改革中遇到的困难知之甚少。近几年出台的一些企业改革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针对国有企业的,集体企业享受不到,完全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解决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加大政策扶持,已成为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当务之急。
一、思想上要端正对新型集体经济的认识
由于几十年来党和国家的一再倡导和扶持,以及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已是人所共知,但对新型集体经济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和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却有着不同的认识。有人说集体经济已经过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人说集体经济已完成其历史使命,应当退出历史舞台;也有人说集体经济已失去生存的条件,要让其自行消亡,或通过改革促其消亡。这些看法,皆因对集体经济尤其是新型集体经济的性质、特点以及对我国建设小康社会的途径目标缺乏正确认识所致。新型集体经济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经济形态,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产权制度上,新型集体经济建立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新型产权制度;二是在组织形式上实现了自愿组合,民主管理,互助互利;三是在管理上做到了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四是在实现形式上多种多样。这种新的经济形态,以其组织上的群众性和体制机制上的灵活性,一问世便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漫长的历史阶段中,我国将长期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决不会消亡,否则将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而动摇社会主义制度。从另一方面看,传统集体经济经过改革以后,将成为产权更加明晰、责权更加明确、管理更加科学的新型集体经济,再经过技术改造和体制机制创新,它完全可以和其他现代企业一样,走上现代工业化的道路,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而且,它可以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特有的优势,在吸纳劳动力就业、增加群众收入、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安定、繁荣城乡市场、保障社会供给、扩大出口创汇、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实践证明,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有利于扩大城乡人员的就业,有利于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有利于劳动群众走向共同富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新型集体经济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应该大力推进,促其发展。
二、组织上要健全新型集体经济的工作机构
城镇集体经济的工作机构,各地名称不尽相同,有的叫“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有的叫“城镇工业联社”、“二轻工业总会”、“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它们都是城镇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能,都是负责对集体企业进行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这几年,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个别地方由于对集体经济认识上的偏颇,对集体经济的工作机构也就不以为然,有的被撤销、被合并、被“归口管理”,这些做法,实属欠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已经赋予联合经济组织以法律地位,在集体企业正深入进行改革改制的今天,联合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不但不能削弱,而且要进一步加强。要通过改革和创新,加强联合经济组织的自身建设,提高联合经济组织的工作效率,使联合经济组织真正成为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和组织者、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者、制定集体经济政策的建议和协调者、新型集体经济的倡导和推动者,为政府部门当好助手,成为政府与新型集体企业间的纽带和桥梁,为新型集体组织和中小企业之间互助合作提供指导、培训和服务。另一方面,联合经济组织还要搞好集体资产的监管和运营,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促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联合经济组织内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政策上要对新型集体经济加大扶持
新型集体经济适合我国国情,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我们应当促使它沿着正确的轨道不断向前发展。但在建立新型集体经济之前,首先必须对原有的集体企业进行改革改制。由于我国的集体企业绝大多数是职工自筹资金组建起来的,国家没有资金投入,因此存在着严重的“先天不足”。多数企业底子薄、基础差,技术设备落后,生产水平低下,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再加企业自身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弊端,以及客观上的一些制约,使不少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资金紧缺,债务沉重,有的已是资不抵债。在进行改革改制时,全部资产变现所得尚不足以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改革举步维艰、困难重重,不改革又无以回生,处于“两难”境地,盼望着政府能给予政策支持。近几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但对集体企业的改革,却少有问津。突出体现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国有企业改革,其改革成本由财政负责兜底,确保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能够按规定标准足额兑现,而集体企业只能靠自己资产变现所得自行解决,往往收不抵支,职工补偿金数额很少,而且往往不能一次性拿到手,造成职工上访多。二是根据劳动社保部门规定,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时,工龄可以视同保龄(即视同社保缴费年限),集体企业职工则不能,因此同工种、同工龄、同技术等级、同样为国家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同时退休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的差别很大。一些在集体企业当了几十年厂长、书记的老同志,退休时每月领到的退休金,还不如一个国有企业的普通工人多。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一是造成了一大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的困难群体,二是造成在职的集体企业职工不安心在集体企业工作,三是拖了企业改革的后腿,影响了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为此,建议国家出台扶持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政策,为新型集体经济的顺利发展营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当前最急需的扶持政策是:
(一)切实解决集体企业改制成本的支付问题。企业改制应坚持优先安置职工的原则,在依法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应比照国有企业的政策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按照不低于同一地区国有企业职工补偿金标准发放。职工安置费用,原则上由改制企业自身资产解决,不足部分应允许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一定程序纳入改制成本。若仍有不足,则由财政予以支持,负责兜底解决。
(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时,应参照国有企业职工“工龄视同保龄”的规定,享受与国有企业职工同样的待遇。已经退休的集体企业职工,应将他们参加社保前的工龄视同保龄,调整退休金;或者加大每年调资倾斜力度,在一定期限内使他们的退休金达到国有企业同等条件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水平。集体企业改制时,符合内养条件的职工,应参照国有企业内养职工的待遇执行。
(三)建议从地方财政已经建立的工业发展基金中,切出一块专门用于扶持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的基金,支持新型集体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使新型集体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四)消除集体企业尤其是新型集体企业在产业准入、融资信贷、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使集体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公平竞争。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