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人为本是合作社的精髓
张毓琮
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共产党和我国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共产党没有任何私利,共产党一切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都是为最广大人民谋福祉。
全球公认的合作社价值观是以人为本
从19世纪中叶,世界上产生第一个合作社起,至今合作社发展到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且仍在不断发展和壮大,受到联合国、国际合作社联盟、国际劳工组织及各国政府的重视、支持和推崇。每年7月第一个星期六是国际合作社日。为欢度自己的伟大节日,越来越多的合作社社员,在这一天都兴高采烈地举行庆祝活动。有一位国际经济学家概括地说:“人的一生从摇篮到坟墓都有合作社为您服务。”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就是合作社是最广大人民谋求生存与发展的组织。市场经济是激烈竞争的社会,每天都存在着你死我活的残酷无比的竞争,竞争的结果必然一部分人成为胜者,富裕起来,成为强势人群;同时一部分人成为失败者,破产倒闭,贫穷下去,成为弱势人群。弱势人群为了求生存、求发展,就需要互爱互助,组织各种合作社,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所以,合作社就是穷人的组织,就是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的最佳组织形式。经过150多年的实践,各国总结的合作社原则和价值观,就是尊重人的权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自助、民主、平等、公平、相互支援,合作社间合作及关注社区。也就是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即坚持以人为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典范
我国农村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出现了专业合作社(有的叫协会)。四川、山东、河北、浙江、湖南等地陆续有了养猪、养兔、养鱼、养蜂、蔬菜、茶叶、苹果、柑桔、蘑菇、牛奶等合作社(协会)。农民自发地在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自愿联合起来,互助合作发展商品生产,并实行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相结合,延长产业链,扩大在国内、国际上产品占有额,开启了农业产业化的道路,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途径和桥梁,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大众的重视。全国人大适应农村合作的新形势,经过数年的调查、研究起草,于2006年10月31日正式公布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也相继公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我国合作社几十年发展历程中的经验、教训,最突出的亮点,是切切实实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处处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完全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处处让农民当家作主,坚持民主办社,农民充分行使自主权;处处维护农民的利益,让农民享受最大的实惠,在许多环节,使农民得到好处;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盈余主要退还给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成员以农民为主……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农民以外的成员(企业、事业、社团)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合作社成立时“应召开全体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通过本社章程”。这些规定都保证了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合作社事务由成员民主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需要成员出资,但出资多少、出资的方式,完全由合作社成员讨论自定。并且考虑到农民手中缺少现金,还规定农民可以出资现金,也可以出资实物或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的到工商部门登记成立时,只交一个成员出资清单,写明出资总额数,并有出资人在上面签字、盖章。登记时,也不需要任何部门验资,更不收取任何手续费。这样的规定体察了农民的实际,考虑到农民的困难,制止了少数地方由政府硬性规定出资总额,并规定出资只能用现金出资或需要验资的限制等不相信农民的做法,使专业合作社可以顺利地登记,取得批准成立的证书。这是真正让农民当家作主,自己规定合作社的事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要为每个成员户,设立会计账户,分别记载其出资额和合作社同该成员的交易量。合作社每年从盈余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再生产使用或转为成员出资。公积金应量化到每个成员,并在每个成员账户上,记载量化到该成员的金额。
每年盈余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可按成员同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给每个成员,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上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的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规定,成员退社的,合作社应退还该成员账户上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平均量化到该成员份额。
以上规定充分体现了合作社尊重农民成员的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成员应得的收益。特别是退社成员不仅可以退还其出资额,而且还退还公积金按比例分给该成员的份额和财政补助及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按比例分给该成员的份额。这打破了国际合作社的一般规则,即“合作者的公共积累不可分割的原则”,完全反映了依据我国国情自定的规则,同国际惯例不同之处。
农村社区合作社按以人为本方针进行改革
全国农村合作社在20世纪50年代初,普遍实行土改后,各地农村从互助组逐渐演进成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后又演进成人民公社。到70年代末,人民公社随着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自行撤销,当时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后统称为农村社区性合作社。此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区合作社也陆续进行改革,成立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富民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等。名称虽然没有统一,但50年代进入高级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入股形成的集体所有资产形式没有变化。改革成为股份合作时,主要是把土地和合作社多年的积累,按一定比例量化到农户,使农民社员真正成为合作社财产的所有者——股东,改变了所有者缺位、含糊不清的状态,尊重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激励他们的主人翁观念和激发其社会主义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也就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
农村社区合作社的这种改革,是农民自发地摸索、逐步进行的,到现在仍在进行,而并不是国家自上而下布置的,也没有大肆张扬和广为宣传,但他们却是活生生的事实和实实在在地进行着,并且取得了十分显著的巨大成绩。如江苏江阴市华西村,只有2000多人,一年收入300亿元。山东寿光市三元朱村最先搞大棚蔬菜,菜卖到全国20多个省、市和日本、韩国。浙江省杭州航民村,1056口人靠两口染锅起家,现在成为浙江省第一富村。2007年初,全国共有63万个行政村,其中人均年收入在5000元至1万元的村89013个,占村总数的14.1%,人均年收入在万元以上的村6292个,占全国村总数1%;人均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村有78个,村年收入在亿元以上的7000个。两项合计占村总数的15.1%。这些村农民都率先富裕起来,许多村家家住别墅、户户有轿车。这些村大部分是依靠社区合作社经过几十年奋斗,坚持以人为本,依靠农民、相信农民、维护农民利益,让农民共同富裕起来。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发展合作社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开始,就把为人民服务,让人民当家作主、不受穷、不受剥削、不受压迫,让人民享受民主、自由、平等、公平,过上富裕生活作为奋斗的目标之一。毛泽东同志一开始在江西安源煤矿组织工人消费合作社。以后在江西瑞金中央苏区,在抗日根据地,在各个解放区,都组织成立工业合作社、犁牛合作社、借贷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依靠人民、团结人民、组织人民互相帮助、维护人民自己的利益。从建党以来80多年革命与建设中,连续不断地通过帮助组建各类合作社,为广大人民谋福祉。当前,我国有农村社区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乡镇企业(合作社办企业)、农民医疗合作、城乡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手工业合作、消费合作、住宅合作、运输合作、劳动就业合作、工业合作以及少量的农机合作、土地合作、股份合作、妇女就业合作、旅游合作、居民社区服务合作、保险合作、租赁合作约20多种。这些合作组织的成员团结互助、民主平等、共谋发展、共享福扯。
无数的事实证明,合作社是贯彻以人为本,为大多数劳动人民谋利益的最佳载体。当代中国仍有一些困难人群、弱势群体,希望加入合作社,却苦无门路。如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不仅农村有,城市也存在。虽然实行了医保,但看不起病的人依然存在。农村普遍实行新型合作医疗,为农民解决了很大问题。人们渴望合作医疗在城市也实行。上海、云南等地组织妇女就业合作,帮助妇女绣花、缝纫、编织等,但很多地方却合作不起来。不少城市房价成天文数字,许多大学生毕业找到工作,却发愁找不到房子住。我国前几年曾有3000多个住宅合作社,帮助困难人群解决住房困难,但住宅合作却很难在更多的地方推开。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得很好,受到农民的欢迎,但也有更多的农民想建专业合作社,却苦于找不到好项目、好产品,有了项目又缺乏必要的起动资金。建议更多地组建金融互助合作、租赁合作、担保合作、典当合作、保险合作、信托合作,搞活农村金融市场。
在竞争异常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可以通过组建合作社,解决困难人群求生存、谋发展的困难,但合作社却难产。过去政府曾强制组织合作社,使我国合作社发展走了弯路,但让群众自由地组建合作社,却“说来容易,做来难”,政府搞一刀切、行政命令行不通,但放任自流,袖手旁观也不应该。出台鼓励和优惠的政策,积极引导,千方百计扶持合作社,还是大有可为的。过去强制推行错了,但不能“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期望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积极发展各类合作组织。
(作者单位:中国合作经济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