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营经济替代集体经济的实质是什么
孙仲彝
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我们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研究和探索,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前提,也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经济理论界有的人认为“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特点”、“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而“国有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将国有企业改革简单地演绎为“国退民进”,认为将国有企业卖给私人并未改变国有经济性质,只是“国有经济由实物形态转换为货币形态”等。这些贬抑和否定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基础性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的观点,既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也不符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因此,这些观点是不可取的。
公有制经济的构成和范围。江泽民同志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而那种把集体经济从公有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划归“民营经济”范围的观点,不符合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构成和范围的规定以及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在实践中,党和国家的文件、法律从来没有过“民营经济”的提法。
1993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党的十六大以后,2005年1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通俗称“非公经济36条”)。从以上表明,党和国家关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已经基本形成。可是,经济理论界有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认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提法,还不足以反映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而改提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把“国有、集体企业转制成为民营企业”,这种观点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个体、私营等非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理论、方针和政策,而且误导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革实践。通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制”,相当一批企业改成了私有企业,并把发展集体经济“淡化”或“边缘化”。
以“民营经济”替代“非公有制经济”的提法,以“国有、集体企业转制成为民营企业”的途径来发展“民营经济”,实质是认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能发展市场经济,而认为只有以私有制为基础才能发展市场经济。关于这个问题,江泽民同志早就讲过:“我们搞的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如果离开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会走向资本主义。”“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这几个字是不能没有的,这并非多余,并非画蛇添足,而恰恰相反,这是画龙点睛。所谓‘点睛’,就是点明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性质。西方市场经济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符合市场一般规律的东西,毫无疑义,我们要积极学习和借鉴,这是共同点;但西方市场经济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搞的,我们的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搞的,这是不同点,而我们的创造性和特色也就体现在这里。”由于受“民营经济”概念、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的观点和途径的影响,产生了负面效果。公有制企业改制从1992年起加快步伐,1997年、1998年出现了卖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之风。公有制企业改制形成新的私营企业主,统计结果表明,公有制企业改制方式是以企业内部人购买为主。据《中华工商时报》2003年2月26日报导,从不完全统计结果来看(部分业主拒绝说出其改制方式),70.4%的企业是以企业内部人购买方式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其中作为企业负责人通过购买本企业成为私营企业主的占60.6%。改制成为私营企业后的资本构成:原来是国有企业的,企业主资本占63.4%,全民资本占1%,集体资本占0.9%;原来是城镇集体企业的,企业主资本占71.8%,全民资本占0.5%,集体资本占1.3%;原来是农村集体企业的,企业主资本占70.6%,全民资本占0.3%,集体资本占2.1%。改制成为私营企业后,主要投资者兼厂长、总经理的,原国有企业为95.6%;原城镇集体企业为96.7%;原农村集体企业为97.0%。
针对国有小企业改制刮起的“卖企业”之风,江泽民、朱镕基同志都曾指出,这是违背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央方针的。2001年5月17日,《经济日报》发表吴邦国同志的文章指出,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有的地方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倾向性问题。如,将国有企业改革简单地演绎为“国退民进”,笼统地说“国有企业要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有的把国有资产“置换”为集体资产,把国有资产无偿或变相无偿量化给个人;有的搞半卖半送,“一卖了之”、“一送了之”等等。这些是完全违背中央精神的,必须坚决加以纠正,制止这种错误倾向蔓延。国家有关部门也发过有关文件加以纠错。可惜的是,这些纠错显得滞后,国有、集体的资产流失不少,期望今后不要再出现这种现象。
为了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我国所有制结构划分为“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不符合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在实践中,把城乡集体经济划为“民营经济”范围,既不符合公有制的含义,也不利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增强公有制经济的实力。处理“两个毫不动摇”关系,既要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新型集体经济,又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对集体经济不要“淡化”或“边缘化”,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要提倡走“国有、集体企业转制成为民营企业”的途径。改革开放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才能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