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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试点情况和政策介绍
发行时间:2008-0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试点情况和政策介绍

一、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部署和要求,吉林省从2006年起准备用三年的时间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八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吉林省老工业基地振兴,通过厂办大集体改革实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厂办大集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改革原则是“六个坚持”:一是坚持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必须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有利于调动改革者积极性的原则。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针对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用改革的办法,通过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原则,落实有关改革成本的支付渠道,在厂办大集体自身承受能力不足的前提下,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改革成本。五是坚持改革与发展并举原则。改革要与谋划企业的发展相结合,建立起公司制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赋予企业新的活力,实现企业的发展,并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六是坚持规范操作原则。改革要依法操作,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落实相关责任,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改革的目标:重点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和解决富余职工退出企业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解除和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对职工进行妥善安置;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和职工身份认定范围的界定

吉林省严格界定改革试点范围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必须符合三项基本条件: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性质是集体所有制的;二是有主办单位且主办单位是国有企业,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是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试点在自愿的基础上,全省确定长春、四平、白山市为改革试点城市。

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范围是:纳入此次改革试点范围的企业中,截止到20051231日在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录用手续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

三、厂办大集体采用多种形式的改革模式

针对厂办大集体企业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吉林省采用多种形式的改革模式。

一是产权出售。对于中小型厂办大集体实行整体出售,购买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和本企业职工。产权出售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的,原则上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能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售。

二是重组改制。对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实施重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是引资改造。对资产规模较大、当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大中型厂办大集体,除通过产权出售、转让外,要面向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进行公司制改造。

四是债权转股。小型厂办大集体改制,鼓励员工持股,本企业职工以现金或应得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劳动债权自愿转为股权,量化折股,并按比例持股,使企业成为全员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是分立改制。对于资产负债率较高,部分资产质量较好,产品有市场的大中型厂办大集体,整体出让有困难的,可通过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将资产进行分立。分立出来的资产通过各种形式改制组建新的企业,原母体企业依法破产清算。

六是管理层收购。在中小型厂办大集体中,对经营管理层有丰富管理经验,经营期间对企业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在职工中拥有较高威信,可积极稳妥地推行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操作。

七是依法破产。对于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四、厂办大集体多渠道筹措改革成本

根据调查摸底,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共2928户,在册职工56.6万人,离退休人员10.8万人;资产总额97亿元,负债总额140.1亿元,净资产-43.1亿元。其中,纳入试点城市的长春、四平、白山三个市,厂办大集体企业共928户,在册职工29.9万人,离退休人员5.6万人;资产总额60.4亿元,负债总额71.8亿元,净资产-11.4亿元。经初步统计测算,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需支付改革成本178.9亿元。因此多渠道筹措和分担改革成本,是完成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任务的关键。

吉林省的做法是: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成熟经验,确定了“七个一块”的筹措办法,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变现一块、集体资产收益和出售解决一块、债务处理倒出一块、招商引资增添一块、财政注入一块、降低税费减免一块和利用现有政策补一块。

特别是在财政上,设立了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以通过财政补助资金分担部分改革成本。政策规定: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省财政补助10%,其余由主办国有企业承担;省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省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其余由主办国有企业承担;市()、县()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省财政补助30%,其余由市()、县()财政和主办国有企业共同承担。

目前吉林省财政厅积极落实专项补助资金,20074月,财政部已预拨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50%,省财政厅5月即下拨至有关试点市县。省财政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筹集2亿元专项资金,在2006年末分别拨付到有关市县,2007年预算又安排2个亿专项资金。

五、厂办大集体理顺劳动关系和安置职工的多种举措

由于产权不清、机制不活、管理不善,市场竞争力差,吉林省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大多数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据调查,目前,中央企业下属的厂办大集体40%以上不能正常生产,地方厂办集体企业有70%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全省厂办大集体企业总体处于亏损状态,相当一批职工没有工资来源,没有社会保障,生活困难,基本养老保险断保、欠保情况相当普遍。吉林省出台的政策中就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和解决养老保险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

二是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职工按规定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经批准,可将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用于安置职工。

三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5)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四是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五是已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如果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10(10)以上,对于主办厂未改制的,主办国有企业可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予以安置。对于主办国有企业已改制的,且已参与主办国有企业改制的,不再参与厂办大集体改制。

六是对于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执行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七是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一次性补缴。对特殊困难的厂办大集体,经批准可以参照国有企业改制中欠费问题解决办法处理。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社会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八是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后,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改制时有能力参保的,最迟从199571日起补交养老保险费后,将职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是无生产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六、厂办大集体债务处理的多种扶持政策

针对厂办大集体人均占有资产量低、债务重这一情况,吉林省出台的扶持政策规定:

一是对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厂办大集体安置职工费用不足时,可实行无偿划拨,同时相应冲减主办国有企业的权益。厂办大集体占用的主办国有企业原国有划拨土地,在改制后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但仍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二是厂办大集体拖欠的金融债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有企业改革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三是对于厂办大集体的历史欠税,统一执行国家处理东北地区国有企业历史欠税的有关政策。对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四是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的债仅、债务形成的截止时间以20051231日为限。经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五是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债务,要制定债务清偿计划,通过现金、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或落实支付办法。

目前,长春、四平、白山三个试点城市的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截止20078月,三个试点城市应进行改革试点的706户企业中,改制方案已经批准正在操作的企业182户,占应改制企业户数的25.8%;具备发放经济补偿金条件的有40764人,占应改制企业25万名在册职工的16.3%。初步形成改制方案,处于论证审批过程的企业505户,占应改制企业户数的71.5%;共涉及19.3万名在册职工,占应改制企业在册职工数的77.2%。其他六个市()“三清查、一制定”工作已经结束,并初步起草了整体改革方案。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进展在东北三省是最快的,在改革试点中取得了一些经验,但同时也碰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地方和企业有畏难情绪;二是企业职工期望值高;三是改革成本大,难以筹措;四是组织操作困难。

(本文由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所长助理王志鸣整理)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试点情况和政策介绍
发行时间:2008-0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试点情况和政策介绍

一、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部署和要求,吉林省从2006年起准备用三年的时间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八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吉林省老工业基地振兴,通过厂办大集体改革实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厂办大集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改革原则是“六个坚持”:一是坚持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必须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有利于调动改革者积极性的原则。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针对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用改革的办法,通过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原则,落实有关改革成本的支付渠道,在厂办大集体自身承受能力不足的前提下,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改革成本。五是坚持改革与发展并举原则。改革要与谋划企业的发展相结合,建立起公司制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赋予企业新的活力,实现企业的发展,并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六是坚持规范操作原则。改革要依法操作,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落实相关责任,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改革的目标:重点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和解决富余职工退出企业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解除和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对职工进行妥善安置;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和职工身份认定范围的界定

吉林省严格界定改革试点范围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必须符合三项基本条件: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性质是集体所有制的;二是有主办单位且主办单位是国有企业,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是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试点在自愿的基础上,全省确定长春、四平、白山市为改革试点城市。

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范围是:纳入此次改革试点范围的企业中,截止到20051231日在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录用手续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

三、厂办大集体采用多种形式的改革模式

针对厂办大集体企业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吉林省采用多种形式的改革模式。

一是产权出售。对于中小型厂办大集体实行整体出售,购买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和本企业职工。产权出售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的,原则上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能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售。

二是重组改制。对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实施重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是引资改造。对资产规模较大、当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大中型厂办大集体,除通过产权出售、转让外,要面向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进行公司制改造。

四是债权转股。小型厂办大集体改制,鼓励员工持股,本企业职工以现金或应得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劳动债权自愿转为股权,量化折股,并按比例持股,使企业成为全员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是分立改制。对于资产负债率较高,部分资产质量较好,产品有市场的大中型厂办大集体,整体出让有困难的,可通过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将资产进行分立。分立出来的资产通过各种形式改制组建新的企业,原母体企业依法破产清算。

六是管理层收购。在中小型厂办大集体中,对经营管理层有丰富管理经验,经营期间对企业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在职工中拥有较高威信,可积极稳妥地推行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操作。

七是依法破产。对于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四、厂办大集体多渠道筹措改革成本

根据调查摸底,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共2928户,在册职工56.6万人,离退休人员10.8万人;资产总额97亿元,负债总额140.1亿元,净资产-43.1亿元。其中,纳入试点城市的长春、四平、白山三个市,厂办大集体企业共928户,在册职工29.9万人,离退休人员5.6万人;资产总额60.4亿元,负债总额71.8亿元,净资产-11.4亿元。经初步统计测算,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需支付改革成本178.9亿元。因此多渠道筹措和分担改革成本,是完成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任务的关键。

吉林省的做法是: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成熟经验,确定了“七个一块”的筹措办法,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变现一块、集体资产收益和出售解决一块、债务处理倒出一块、招商引资增添一块、财政注入一块、降低税费减免一块和利用现有政策补一块。

特别是在财政上,设立了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以通过财政补助资金分担部分改革成本。政策规定: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省财政补助10%,其余由主办国有企业承担;省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省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其余由主办国有企业承担;市()、县()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省财政补助30%,其余由市()、县()财政和主办国有企业共同承担。

目前吉林省财政厅积极落实专项补助资金,20074月,财政部已预拨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50%,省财政厅5月即下拨至有关试点市县。省财政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筹集2亿元专项资金,在2006年末分别拨付到有关市县,2007年预算又安排2个亿专项资金。

五、厂办大集体理顺劳动关系和安置职工的多种举措

由于产权不清、机制不活、管理不善,市场竞争力差,吉林省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大多数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据调查,目前,中央企业下属的厂办大集体40%以上不能正常生产,地方厂办集体企业有70%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全省厂办大集体企业总体处于亏损状态,相当一批职工没有工资来源,没有社会保障,生活困难,基本养老保险断保、欠保情况相当普遍。吉林省出台的政策中就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和解决养老保险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

二是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职工按规定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经批准,可将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用于安置职工。

三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5)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四是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五是已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如果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10(10)以上,对于主办厂未改制的,主办国有企业可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予以安置。对于主办国有企业已改制的,且已参与主办国有企业改制的,不再参与厂办大集体改制。

六是对于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执行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七是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一次性补缴。对特殊困难的厂办大集体,经批准可以参照国有企业改制中欠费问题解决办法处理。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社会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八是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后,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改制时有能力参保的,最迟从199571日起补交养老保险费后,将职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是无生产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六、厂办大集体债务处理的多种扶持政策

针对厂办大集体人均占有资产量低、债务重这一情况,吉林省出台的扶持政策规定:

一是对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厂办大集体安置职工费用不足时,可实行无偿划拨,同时相应冲减主办国有企业的权益。厂办大集体占用的主办国有企业原国有划拨土地,在改制后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但仍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二是厂办大集体拖欠的金融债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有企业改革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三是对于厂办大集体的历史欠税,统一执行国家处理东北地区国有企业历史欠税的有关政策。对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四是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的债仅、债务形成的截止时间以20051231日为限。经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五是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债务,要制定债务清偿计划,通过现金、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或落实支付办法。

目前,长春、四平、白山三个试点城市的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截止20078月,三个试点城市应进行改革试点的706户企业中,改制方案已经批准正在操作的企业182户,占应改制企业户数的25.8%;具备发放经济补偿金条件的有40764人,占应改制企业25万名在册职工的16.3%。初步形成改制方案,处于论证审批过程的企业505户,占应改制企业户数的71.5%;共涉及19.3万名在册职工,占应改制企业在册职工数的77.2%。其他六个市()“三清查、一制定”工作已经结束,并初步起草了整体改革方案。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进展在东北三省是最快的,在改革试点中取得了一些经验,但同时也碰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地方和企业有畏难情绪;二是企业职工期望值高;三是改革成本大,难以筹措;四是组织操作困难。

(本文由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所长助理王志鸣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