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
对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问:河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对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号),对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1、厂办大集体净资产可统筹用于安置职工。安置职工后净资剩余部分,应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革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革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2、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用于职工安置。无偿划拨的部分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相应冲减主办国有企业的国有权益;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减免。
3、厂办大集体改制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使用原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划转给改制后的企业;划转后的土地使用权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继续保留划拨使用方式使用;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应依法进入土地市场进行招拍挂出让。厂办大集体在改制中关闭破产的,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4、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的债仅、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债权债务形成截止时间以2011年12月31日为限。
5、厂办大集体拖欠包括职工工资在内的各类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