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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发行时间:2013-11-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近日,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并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资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根据分配利润的具体方式不同,优先股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如根据股息率是否固定,可分为固定股息率和浮动股息率优先股;根据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是否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可分为强制分红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根据公司因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自动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可分为累积和非累积优先股;根据优先股股东按确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税后利润分配,可分为参与和非参与优先股。

《指导意见》明确了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优先股发行与交易、组织管理和配套政策等三大项内容。其中,“优先股发行与交易”包括发行人范围、发行条件、公开发行、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信息披露、公司收购、与持股数额相关的计算等具体规定。

《指导意见》强调,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发行时间:2013-11-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近日,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并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资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根据分配利润的具体方式不同,优先股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如根据股息率是否固定,可分为固定股息率和浮动股息率优先股;根据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是否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可分为强制分红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根据公司因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自动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可分为累积和非累积优先股;根据优先股股东按确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税后利润分配,可分为参与和非参与优先股。

《指导意见》明确了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优先股发行与交易、组织管理和配套政策等三大项内容。其中,“优先股发行与交易”包括发行人范围、发行条件、公开发行、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信息披露、公司收购、与持股数额相关的计算等具体规定。

《指导意见》强调,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