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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若干思考
发行时间:2008-02-20
网站编辑:陈兆忠 周福铭
来源:研究所

关于促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若干思考

陈兆忠 周福铭

一、不能用纯而又纯的观点看待集体经济

20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走过的改革和发展模式,是城镇集体企业最好的比照物。虽然城镇集体企业在其资产性质、产权结构、经济实力、企业规模、运作方式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不同,但是,集体企业在改革发展方面面临着的各种问题,又完全可以从国有企业获得多方面的借鉴。

除了多年以来集体企业身背所谓“二国营”枷锁,需要缓解各种历史欠账之外,通过多年来的改革集体企业已经进入了进一步推进自身改革的新阶段。这一新阶段的特点,主要表现在面广量大的集体企业的面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在产权结构的变动方面,已经出现了百花齐放的格局,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已经交叉融合,产权结合的多种多元组织形式似万花筒般广泛呈现,各种合作经营方式更是层出不穷,集体经济成分势不可挡地已经渗透到多种领域,“新型集体经济”的概念不但已经形成,而且其内涵随着改革深化而大大扩展,更加丰富多彩。

从目前理论界的研究看,对“新型集体经济”这一概念,已取得基本共识,即新型集体经济是改革开放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逐渐形成的,它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集体经济;新型集体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的经济。这一“两个联合”的共识,集中体现了新型集体经济的本质。新型集体经济首先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实行共同劳动,互助合作,发挥群体优势,谋取共同利益。同时,新型集体经济又是劳动者的资本联合,鼓励劳动者投资入股,享有集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使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这样能够极大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

从历史发展看,集体所有制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所有的公有制”。一般来讲,它具备以下基本特征:一是自愿联合、自筹资金;二是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三是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四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已被异化,在相当一部分企业尤其是城市中的一些所谓集体企业,并非是企业职工自愿联合、自筹资金建立起来的,而是大都由政府行政部门出资建立起来的。所以,这种集体企业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所有权并非真正是企业职工所有,而是归行政部门所有,经营管理者也是由政府机构委派,并明确赋予一定的行政级别,在生产经营、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都要接受政府的计划和政策约束,使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这是计划经济的必然产物,当时被人们称为“二国营”。正因为如此,改革一开始就不仅针对国有企业,而且也包含了集体企业。近几年来,在党和国家政策指引下,对传统集体经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改革,新型集体经济不断涌现。与传统集体经济相比,新型集体经济突出的变化在于:不仅仅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而且在“劳动者资本联合”的基础上确立了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它不同于“二国营”时期的“集体所有,大家没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再是政府的附庸。

特别是近年来,集体企业以改革产权制度为重点深化改革,产生了大批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呈现多样化,除有对传统集体经济改制过来的以外,还包括各种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有限责任公司、由各级联社控股的包括股份制在内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是新型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多样化发展,一方面提供了大量新的就业机会,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由此可见,相对于传统的集体经济概念,新型集体经济已经以其超出常人预判的速度向前发展。由于这种发展速度之快,已使传统的、教科书式的统计、核算办法显得力不从心,由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大相径庭,难以提供可供宏观或中观观测与判断的数据。与此同时,对于集体经济领域理论的深入研究也显得相对薄弱。就如同“纯国有企业”,“纯集体企业”的比例客观上业已明显下降,而代之以更为广泛、更为符合客观实际而涌现出来的新型的集体经济的微观企业组织模式。又如同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概念早已经被“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概念所替代了一样,传统集体企业的概念正在或已经被“新型集体企业”的概念所替代。就像还是用“纯国有企业”概念分析国有企业一样,如果还是用传统的“纯粹的集体企业”的概念来判断,就会得出集体经济已经或正在消亡的错误结论。在这个概念上得出的其他结论,如“可以将集体企业一卖了之”等,显然是与实际不符的,也是视广大集体企业职工于不顾的。

因此,观察和判断城镇集体经济的现状,不仅要看它的历史发展及其作用,更重要的是要向前看,立足于集体经济变动的大格局和新发展,并在其前提和基础上加以分析,才能摒弃纯而又纯的观点,拓宽我们的视野,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二、政府服务应加大管理和扶持力度

《物权法》的颁布,为我们匡正了视角,但是全面贯彻落实《物权法》尚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由于集体经济的发展沿革过程艰难曲折,与国有企业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相对于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而言,集体经济和集体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更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和帮助。

长期以来,对集体经济和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客观上存在着种种误解和偏见,存在着把集体资产视作国有资产,挪用、侵占、平调集体资产的现象屡见不鲜,集体资产处于弱势地位。这次《物权法》的颁布,之所以引起广大集体企业职工如此强烈的共鸣,为之欢欣鼓舞,原因也在于此。而要真正维护好集体经济及其资产的合法权益,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导向。

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和帮助,集中表现为对集体经济的服务上面。应当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大局出发,在贯彻落实《物权法》的过程中,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工作:

1.要建立为新型集体经济服务的体系。新型集体经济的多种组织形式,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十分需要社会和政府的指导与帮助。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通过合作社协会,实行对合作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取得很成功的经验,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借鉴。我国的新型集体经济大都是中小企业,点多面广,形式多样,产权归属不同,它的改革和发展亟需政府的指导与帮助。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的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通过加强对新型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研究,适时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实行宏观管理与政策指导;改善政府部门对新型集体企业的服务体系,创造新型集体经济在市场运行中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发挥集体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作用,并赋予其职能,给予其支持,对新型集体企业进行跟踪服务,使之成为新型集体经济的指导者和服务者。要充分发挥合作经济学会及各类集体(合作)经济研究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新型集体经济和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提供指导、培训与服务,逐步形成一个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推动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

2.加快制定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相关政策。各级政府应给予新型集体企业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在这方面,可参照国外的相关办法,在金融信贷、税收、创业扶持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进行鼓励;凡是私人企业、与街道合办企业、安置下岗就业人员企业以及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等享有的优惠政策,新型集体企业也应该享受。要关注集体企业改制及职工安置工作,注意研究集体企业改制成本资金的问题。建议各地政府对改制后实行“两个联合”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区别情况给予政策扶植,应与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国家还应制定政策,在“十一五”规划中积极倡导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中大力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使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3.加快立法保障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要依据《物权法》对集体所有资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保护的规定,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作为城镇集体企业唯一的一部法规,《条例》对促进城镇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新的形势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现状,必须抓紧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以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组成部分和实现形式,要加快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进程。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和专题研究,制定我国《合作经济组织法》;制定《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发展的具体办法》、《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或《职工持股制度管理规定》,以进一步指导和规范职工持股的发展,实现国有、集体、个人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4.加大研究宣传新型集体经济的力度。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行业协会、合作联社等组织,依托社会科学研究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加强对集体经济问题的研究分析,着重研究“两个联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的新内涵,是对马克思主义有关集体经济理论的传承创新;研究“两个联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研究“两个联合”是劳动者“手拉手”,通过自己劳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研究“两个联合”是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实现产权主体多元,产权结构开放,劳动者取得控制权组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并用理论研究的成果,指导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实践。同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集体经济在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逐步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三、充分发挥理事会的自主管理作用

《物权法》明确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要真正实现“本集体享有的权利”,集体企业的领导层和经营层及其联合体,即联社理事会作为集体资产“管家”的职责发挥至关重要,且首当其冲。

实质上,《物权法》的规定,既赋予了集体经济管理层和理事会重大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其极大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在《物权法》的规范下,当前,集体企业领导层及其联合体的理事会任务繁重,作用尤为显得重要。特别是:

一要依法规范经营管理行为。认真学习、贯彻和运用《物权法》的精神,全面理解大法内涵和实质,引导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合法经营、依法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要体现“本集体”的正确意愿。领导层及理事会要在兼顾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关系中,努力体现“本集体”职工的意愿,发挥集体资产的代表作用。“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当理所当然地实行集体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办事,讲究工作程序,防止决策失误。

三要依法保护集体资产权益。要主动地宣传《物权法》的精神,使各个方面了解集体经济的发展历史及其作用,共同来维护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在集体经济权益可能受到侵犯的情况下,领导层及理事会应当及时研究对策,以集体名义寻找合法途径,及时有效地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看法,不能“失语”,以免集体资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分别为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副主任、中共上海市委研究室正处级调研员)

关于促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若干思考
发行时间:2008-02-20
网站编辑:陈兆忠 周福铭
  
来源:研究所

关于促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若干思考

陈兆忠 周福铭

一、不能用纯而又纯的观点看待集体经济

20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走过的改革和发展模式,是城镇集体企业最好的比照物。虽然城镇集体企业在其资产性质、产权结构、经济实力、企业规模、运作方式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不同,但是,集体企业在改革发展方面面临着的各种问题,又完全可以从国有企业获得多方面的借鉴。

除了多年以来集体企业身背所谓“二国营”枷锁,需要缓解各种历史欠账之外,通过多年来的改革集体企业已经进入了进一步推进自身改革的新阶段。这一新阶段的特点,主要表现在面广量大的集体企业的面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在产权结构的变动方面,已经出现了百花齐放的格局,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已经交叉融合,产权结合的多种多元组织形式似万花筒般广泛呈现,各种合作经营方式更是层出不穷,集体经济成分势不可挡地已经渗透到多种领域,“新型集体经济”的概念不但已经形成,而且其内涵随着改革深化而大大扩展,更加丰富多彩。

从目前理论界的研究看,对“新型集体经济”这一概念,已取得基本共识,即新型集体经济是改革开放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逐渐形成的,它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集体经济;新型集体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的经济。这一“两个联合”的共识,集中体现了新型集体经济的本质。新型集体经济首先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实行共同劳动,互助合作,发挥群体优势,谋取共同利益。同时,新型集体经济又是劳动者的资本联合,鼓励劳动者投资入股,享有集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使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这样能够极大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

从历史发展看,集体所有制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所有的公有制”。一般来讲,它具备以下基本特征:一是自愿联合、自筹资金;二是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三是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四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已被异化,在相当一部分企业尤其是城市中的一些所谓集体企业,并非是企业职工自愿联合、自筹资金建立起来的,而是大都由政府行政部门出资建立起来的。所以,这种集体企业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所有权并非真正是企业职工所有,而是归行政部门所有,经营管理者也是由政府机构委派,并明确赋予一定的行政级别,在生产经营、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都要接受政府的计划和政策约束,使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这是计划经济的必然产物,当时被人们称为“二国营”。正因为如此,改革一开始就不仅针对国有企业,而且也包含了集体企业。近几年来,在党和国家政策指引下,对传统集体经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改革,新型集体经济不断涌现。与传统集体经济相比,新型集体经济突出的变化在于:不仅仅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而且在“劳动者资本联合”的基础上确立了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它不同于“二国营”时期的“集体所有,大家没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再是政府的附庸。

特别是近年来,集体企业以改革产权制度为重点深化改革,产生了大批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呈现多样化,除有对传统集体经济改制过来的以外,还包括各种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有限责任公司、由各级联社控股的包括股份制在内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是新型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多样化发展,一方面提供了大量新的就业机会,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由此可见,相对于传统的集体经济概念,新型集体经济已经以其超出常人预判的速度向前发展。由于这种发展速度之快,已使传统的、教科书式的统计、核算办法显得力不从心,由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大相径庭,难以提供可供宏观或中观观测与判断的数据。与此同时,对于集体经济领域理论的深入研究也显得相对薄弱。就如同“纯国有企业”,“纯集体企业”的比例客观上业已明显下降,而代之以更为广泛、更为符合客观实际而涌现出来的新型的集体经济的微观企业组织模式。又如同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概念早已经被“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概念所替代了一样,传统集体企业的概念正在或已经被“新型集体企业”的概念所替代。就像还是用“纯国有企业”概念分析国有企业一样,如果还是用传统的“纯粹的集体企业”的概念来判断,就会得出集体经济已经或正在消亡的错误结论。在这个概念上得出的其他结论,如“可以将集体企业一卖了之”等,显然是与实际不符的,也是视广大集体企业职工于不顾的。

因此,观察和判断城镇集体经济的现状,不仅要看它的历史发展及其作用,更重要的是要向前看,立足于集体经济变动的大格局和新发展,并在其前提和基础上加以分析,才能摒弃纯而又纯的观点,拓宽我们的视野,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二、政府服务应加大管理和扶持力度

《物权法》的颁布,为我们匡正了视角,但是全面贯彻落实《物权法》尚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由于集体经济的发展沿革过程艰难曲折,与国有企业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相对于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而言,集体经济和集体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更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和帮助。

长期以来,对集体经济和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客观上存在着种种误解和偏见,存在着把集体资产视作国有资产,挪用、侵占、平调集体资产的现象屡见不鲜,集体资产处于弱势地位。这次《物权法》的颁布,之所以引起广大集体企业职工如此强烈的共鸣,为之欢欣鼓舞,原因也在于此。而要真正维护好集体经济及其资产的合法权益,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导向。

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和帮助,集中表现为对集体经济的服务上面。应当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大局出发,在贯彻落实《物权法》的过程中,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工作:

1.要建立为新型集体经济服务的体系。新型集体经济的多种组织形式,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十分需要社会和政府的指导与帮助。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通过合作社协会,实行对合作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取得很成功的经验,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借鉴。我国的新型集体经济大都是中小企业,点多面广,形式多样,产权归属不同,它的改革和发展亟需政府的指导与帮助。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的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通过加强对新型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研究,适时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实行宏观管理与政策指导;改善政府部门对新型集体企业的服务体系,创造新型集体经济在市场运行中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发挥集体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作用,并赋予其职能,给予其支持,对新型集体企业进行跟踪服务,使之成为新型集体经济的指导者和服务者。要充分发挥合作经济学会及各类集体(合作)经济研究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新型集体经济和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提供指导、培训与服务,逐步形成一个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推动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

2.加快制定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相关政策。各级政府应给予新型集体企业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在这方面,可参照国外的相关办法,在金融信贷、税收、创业扶持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进行鼓励;凡是私人企业、与街道合办企业、安置下岗就业人员企业以及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等享有的优惠政策,新型集体企业也应该享受。要关注集体企业改制及职工安置工作,注意研究集体企业改制成本资金的问题。建议各地政府对改制后实行“两个联合”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区别情况给予政策扶植,应与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国家还应制定政策,在“十一五”规划中积极倡导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中大力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使集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3.加快立法保障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要依据《物权法》对集体所有资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保护的规定,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作为城镇集体企业唯一的一部法规,《条例》对促进城镇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新的形势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现状,必须抓紧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以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组成部分和实现形式,要加快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进程。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和专题研究,制定我国《合作经济组织法》;制定《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发展的具体办法》、《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或《职工持股制度管理规定》,以进一步指导和规范职工持股的发展,实现国有、集体、个人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4.加大研究宣传新型集体经济的力度。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行业协会、合作联社等组织,依托社会科学研究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加强对集体经济问题的研究分析,着重研究“两个联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的新内涵,是对马克思主义有关集体经济理论的传承创新;研究“两个联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研究“两个联合”是劳动者“手拉手”,通过自己劳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研究“两个联合”是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实现产权主体多元,产权结构开放,劳动者取得控制权组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并用理论研究的成果,指导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实践。同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集体经济在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逐步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三、充分发挥理事会的自主管理作用

《物权法》明确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要真正实现“本集体享有的权利”,集体企业的领导层和经营层及其联合体,即联社理事会作为集体资产“管家”的职责发挥至关重要,且首当其冲。

实质上,《物权法》的规定,既赋予了集体经济管理层和理事会重大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其极大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在《物权法》的规范下,当前,集体企业领导层及其联合体的理事会任务繁重,作用尤为显得重要。特别是:

一要依法规范经营管理行为。认真学习、贯彻和运用《物权法》的精神,全面理解大法内涵和实质,引导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合法经营、依法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要体现“本集体”的正确意愿。领导层及理事会要在兼顾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关系中,努力体现“本集体”职工的意愿,发挥集体资产的代表作用。“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当理所当然地实行集体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办事,讲究工作程序,防止决策失误。

三要依法保护集体资产权益。要主动地宣传《物权法》的精神,使各个方面了解集体经济的发展历史及其作用,共同来维护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在集体经济权益可能受到侵犯的情况下,领导层及理事会应当及时研究对策,以集体名义寻找合法途径,及时有效地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看法,不能“失语”,以免集体资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分别为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副主任、中共上海市委研究室正处级调研员)